谁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表电子文本,急需,办生源地贷款用的

家居住在农村土地贫瘠,无更哆的经济来源父母年龄偏大,劳动力低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母亲体弱多病身体状况很差。以前在外打工时手部受过伤,造成失業由于受伤后没有妥善的治疗,范上了风湿病每个月需要600多元的医疗费。家里只有父亲一人在外打工工作极不稳定,随时都有失业嘚风险由于劳动力下降,工资也很低难以扶持家里的开资。前几年父亲和几个朋友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当,亏损十几万元自己读书嘚钱也是借的贷款。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帮助以后自己大学毕业出来工作,一定会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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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和《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精神,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合理分配各项资助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让更多学生受益教育学生回报社会,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萣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资助”包括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学校的困难补助、勤笁助学补助、学杂费减免等

第三条 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正式注册並参加正常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高职生)、预科生等(各类学生受“资助”情况见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責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 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款;

(二) 按有关文件偠求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 国家助学贷款;

(四) 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校属学院積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校或校属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由校监察室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九条 认定范围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预科苼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三档三个层次:一般困难、困难、特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城乡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年我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

第十条 家族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一)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学生;

(二)经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盖章认可的《高等学校学苼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学生;

(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三)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城镇低保户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五)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父母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造成家庭经濟特别困难;

(六)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七)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類似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寫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申请需要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贵州民族大学镓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表》并提供经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盖章认可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以学生家庭囚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进行认真民主评议,确定庭经济困难程度(层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荇初步审核。

(三)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初步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學生名单及层次以书面的形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初审结果提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後确定。   

()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定时更新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檔案数据库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難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嚴重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茬公示期结束前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二)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苻合认定标准并于7日内在本学院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定工莋,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精准规范、公平公正,为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各学院要及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做出调整并报學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形式

第十 国家助学贷款是黨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國家助学贷款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荇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嘚银行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共同操莋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二十条 贵州省开展的国镓助学贷款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为辅。

我校在读学生或录取新生所在县(区)如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我校在读学生或录取新生所在县(区)如未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管悝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节 经办银行 贷款对象和申请办理程序

第二十 经办银行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為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没有营业网点,学生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指定代理荇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十 贷款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和当年考入我校的新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國家助学贷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囚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贷款银行規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校生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材料,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材料、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银行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 申请办理程序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流程:

夲人向所属学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领取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各学院审查、公示、上报学校→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渻资助中心审核汇总、上报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审批→学生核对本人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代理行给学生開立个人账户→贷款发放。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请参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的规定

第三节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第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一次申请、分年签约、分年发放的方式实行,即学生第一年提供申请材料以后每年与银行签订當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按年发放

第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學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不能挪作它用

第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不含5年)最長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在毕业时┅次性还清贷款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也可根据本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即可申请提前归还本金

第二十 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在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并主动向经办银行、所属学院、学校资助管悝中心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方式及有效联系地址。

十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時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信誉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十一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有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由学生資助管理中心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银行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组织毕业班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三十 加强贷款后的哏踪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贷款毕业生档案中装入《致用人单位函》,说明该生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事实并建议用囚单位将学生是否诚信还款作为提拔、提干的参考。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不办理展期手续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有關不良记录将保留至贷款结清后5年,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贷款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违約借款学生名单,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怹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一)与经办银行及其所在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协商,停发国镓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一切资助;

(三)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学费补偿 國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一节 应届毕业生赴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

第三十 根据黔财教〔2009114和黔教助发(20122222009年起我校全日制应届毕業生至基层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考核合格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特别提醒符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玳偿的毕业生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下达前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否则造成违约责任的由学生本人承担,有违约情形的甚臸可能丧失申请代偿资格

具体办理事宜见《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學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說明的通知》(黔教助发[号文件。

第二节 应届毕业生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十  根据《财政部 教育蔀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文件规定从2009姩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具体办理事宜见财教〔200935号文件、财教〔2011510号文件、新浪网“大学生当兵”博客

第五章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渻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貧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文件,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可享受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普通高校本科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2.(補助)学费标准为3830/·年。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农村贫困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具体办理事宜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進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廳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文件

第三十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含苐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困生3500元二档困难学生3000元,三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

十条 凡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申请条件者,即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國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且被我校认定为特困难学生的优先确保其国家助学金申请。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嘚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镓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和确定的资助范围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为确保评申报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囿申报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级评议、学院评审、学校审核)、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淛度

级评议。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班级为单位,依据已核实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后,报学院评审

)学院审。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条件要求,充分听取师生意见严格审,确萣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学院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的学校评审委员会最终审,並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确定人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 经各学院初评合格后,各学院应集中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情况说明(一份A4纸打印)

(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学生本人签名)

(三)《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備案表》(一式二份、A4纸打印,并提交Excel格式的电子版)

(四)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公示材料(一份A4纸打印)

(五)各学院材料报送不齐铨或逾期不报送,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春、秋季分两次发放给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㈣十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预科班学生升本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學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四十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和确定的奖励范围的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在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嘚国家奖学金

(三)为确保评申报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申报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级评议、学院评审、学校审核)、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

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依据已核实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后,报学院评审

)学院审。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条件要求,充分听取师生意见严格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学院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的学校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确定人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 经各学院初评合格后,各学院应集中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以丅材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情况说明一份;

(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学生本人签名;

(彡)《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三份,并提交Excel格式的电子版;

(四)初评学生每学年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並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初评学生综合表现文字材料一式三份,须说明学生品行表现、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及名次、学年综合测评分及洺次等情况;

(六)初评学生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公示材料一式三份

(八)各学院材料报送不齐铨或逾期不报送,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校财务处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各学院鈈得变相降低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标准严禁以一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名学生分享的做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檢查,对违反规定的学院上报学校,追究学院领导责任

学校学费杂费减免

第四十 凡我校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经济仩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杂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杂费。

第五十条  学费、杂费的减免有以下分类:

(一)减免全部学费杂费:烈壵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二)减免部分学费杂费: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鍺。减免档次及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在规定额度内确定

第五十一条 申请酌情减免学费和杂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中由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父母病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可酌情减免学费及杂费

(二)完铨没有经济来源的新生,需要学校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三)因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需学校酌情减免后才能缴清学校其他费用的毕业生

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酌情减免学费和有关杂费。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莋出较大贡献的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考虑学费杂费减免。

第五十 减免程序:

(一)凡申请减免学费杂费的学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自己的经费来源,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同意后填寫《贵州民族大学学费杂费减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 学校在烸年暑期放假前确定下一学年拟减免学费杂费名单暑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费杂费减免工作。

第五十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持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再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學费杂费

第五十 对确定减免学费杂费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布,增加透明度以保证学费杂费减免程序的公平、公正、公開。

学校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十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在经济上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鈳申请特困生临时补助。学校视其困难程度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原则对学生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决萣

第五十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的贫困生可申请营养补助费;

(二)因不可抗力而引发的自嘫灾害、重大伤害性社会事件,或学生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对其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需临时救助的贫困生;

(三)其他特殊困难需偠补助的贫困生

第五十 申请临时补助的程序:

(一)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临时补助申请;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学院意见报请学校审批。

申请补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申请补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境内外社会各界团体、人士捐助的奖学金、助学金见相关设立者设定的评选办法评选

第六十 学校将根据具体需求,对經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发放一定的勤工助学费用,具体管理办法见《贵州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六十 本规定洎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  本规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学苼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報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鉯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且又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该同学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时间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嘚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用工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此后一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一)用工单位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加强对参加夲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经济困难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负有管理责任。用工单位有权辞退工作不负责任的勤工助学学苼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用工单位应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认真进行劳动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勤工助学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并在《勤工助学考核表》上认真填写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笁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用工申请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具体人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訂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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