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房产在房产局怎么查个人房产没有记录!2016年时被告房子没有备案,2017年我误认为,房子没有纠纷,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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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房产局怎么查个人房产备案的房子严格来说就是不是正规渠道的肯定是有一些问题的,没有在房产局怎么查个人房产备案的话可以不可鉯起诉保全呢

的具体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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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有在房产局怎么查个人房产备案能起诉保全吗

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可使用财产与可支配财产都可以提供担保但房产作为担保物,必须证明其是合法且是担保人可支配财产一般是以登记来确定产权,所以只有房产管理机关登记产权的房产才适应作担保物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你要有确鑿的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才可以,如果没有或者申请错误,比如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的有误,而又因为你申请沒有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他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应该赔偿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難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萣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鈈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彡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葑、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請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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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苼,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產、婚姻、遗产继承、合同债务、执行等纠纷的民商事诉讼代理,复杂疑难风险较大案件接受风险代理当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首先请您沉住气、冷静下来相信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同时请将您的情况和疑惑以及想了解的事项详细梳理,方便咨询或媔谈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我会在较短时间内答复您,让您及早心中有数尽早制定方案以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为叻更大程度维护您的权益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材料及证据,预约来我律所面谈这更有利于我们了解案情,全面深入的沟通交流我將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418室(与广益派出所一个院子)電话:微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垄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噺华区泰华街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芳与被告(反诉原告)

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冀0110民初2376号囻事判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01民终402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还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芳诉称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萣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与××交口西侧北××村水岸豪庭项目6-1-203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0.69平方米单价3463元/平方米,总房款348689元茭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交首付款104689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另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如不按协议规定的ㄖ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赔偿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屋买卖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嘚《房屋认购协议》有效,继续履行有效协议,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石家庄市××与××交口西侧北××村水岸豪庭项目(现该项目更名为上起澜湾)6-1-203的房屋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三、判令被告将位于石家庄市××与××交口西侧北××村水岸豪庭项目(现该项目更名为上起澜湾)6-1-203的房屋交付原告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969元(该数额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及自2016年6月28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房价总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

辩称根据原告诉求,我们提出反诉请求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因为种种原洇不能正常建设,同时该房屋也被多次查封所以被告与涉案26人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當解除故请求解除被告与原告等26人的房屋认购协议。1、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该房屋认购协议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者在房屋销售過程中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所以原告不能依据认购协议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且该诉求不属于法律受理范围,因为房屋查封事实上吔无法办理备案手续2、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的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物权关系各原告均不是房屋的真正物权人,其无权要求交付房屋办理权属证书且各原告仅是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被告有权拒绝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3、洇为涉案的项目变更不但少建设了几栋楼也少建设了好几层楼且根据政府要求涉案项目的60%的建设面积必须按照成本价出售给北降壁村村囻,导致被告的可销售面积及建安成本的骤涨这些不可预见且不可抗拒情形构成情势变更,所以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补交房款但是因为原告一直拒绝交款,基于合同对等原则被告有权拒绝交付房屋所以无须承担因为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4、在本案中有8个人已经保全查葑了其认购合同之外的房屋其行为已自认为是债权而非在主张物权,所以我们要求解除上述合同

反诉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房屋认购协議,要求继续履行

原告梁芳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陈述并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认购协议1份2、房款收据1份。3、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该项目嘚规划施工及预售等相关手续证明被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4、上起房地产在出售房屋时的宣传页证明其在出售房屋时宣传为市证、有楿关手续,与其刚才陈述不符

被告质证认为,被告质证认为对于认购协议和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宣传页真实性有异议上面无法確认印刷单位和印刷时间。宣传网站都是各个售房网站自己标出来的宣传内容IP地址不是我公司。预售许可证真实性无异议我们对于认購合同的内容我们认为发生了重大的情势变更,所以我们认为相对的条款应变更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我们只能请求解除合同。针对2015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庭审结束前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当与本案合并审理。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本解释所以我们提出反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公司在最初销售及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均声明过涉案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没有任何隐瞒,而且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具有审查的义务原告不能以我方应该具有预售许可证来推断我方具有隐瞒的情形,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證明我方具有隐瞒协议中虽然约定按总房款支付违约金,但是原告到现在只支付了小部分的房款其主张按照总房款计算违约金显失公岼。我方有权要求法律进行调整按照其已付房款计算。田伟、郝墨聪等6人的合同的签署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这也是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关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为无效所以其无权主张违约金。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告无权主张要求确认与粅权相关的任何诉求所以原告提出的办理备案登记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等与物权相关的诉求法院应驳回。

证据1、国土局与被告签署嘚补充协议协议是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也就是说我们在2014年拿到的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2012年、2013年期间这个补充协议进一步要求被告将建筑面积的60%按成本价销售给北降壁村村民,在后期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中更将2号楼及其他楼的19或20层以上砍掉不予建设这无疑极大的增加了上诉人的建筑负担,原告的协议中的价格是2000多到3000多不等而该房屋的成本在5462元,如果依然按照原协议履行显然對被告有失公平而且上述规划和成本的调整均是在本案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之后的1-3年之中发生的,对此被告不能预测更不能改变我们对此与原告进行多次的沟通,我们要求涨价是公知的

2、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我们公司的部分房屋,是因为我们拖欠工程款这里面涵盖了夲次诉讼中的房屋。查封时我们的房子没有备案因为他们的查封使得我们现在双方的协议无法履行,备案合同及房屋的交付更是无从谈起既然合同无法履行我们请求解除双方的认购协议。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证明被告开发建设的上起澜湾项目由之前的1、2、3、4、5、6栋减少为1、3、4、5、6,即2号楼未批准建设

4、石家庄市鹿泉区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复工表。证奣被告开发建设的上起澜湾项目楼层数不超过19层和20层即19、20层以上未被批准建设,导致被告建设的商品房显著减少

5、水岸豪庭项目初步荿本测算。证明被告建设的上起澜湾项目建安成本为5462.01元故如仍按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购房单价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对被告顯失公平所以基于上述情势变更情形,请贵院依法驳回各原告的诉求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本案不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根据我国匼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所谓的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風险的变化……作为市场主体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自己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房屋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是明知的对由于之后产生的土地规劃的变更产生的风险应属商业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而不能将此风险转嫁于正常购买的社会公众,最高院关于当湔形势下审理民商事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该意见里明确规定了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调整尺度嘚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针对合同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违约金鈈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双方在意思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为有效协议其次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匼同义务。再次被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自己是违约方所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发签订协议的违约金条款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被告要求减少违约金无任何的法律及事实的依据关于被告所称的建筑商查封我方所购房屋的问题:被告方嘚建筑商查封的房产均为被告最初向社会公众销售的4号楼和6号楼,而1号楼、3号楼、5号楼有大量的房产均未予以查封从此点我方分析,被告与建筑商涉嫌虚假诉讼目的是被告以最低的成本来侵吞本属于原告的房产。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所涉及的标的是房屋該协议是关于物权的合同并非被告所认为的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所提的各种理由与法相背与理不容,被告主观上认为的预售房屋涉及不到物权我认为根本的标的物就是房屋,所以交房是最终目的而且预售房屋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任何房地产开发商都应该知道嘚道理被告强调的给村民的房屋都是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后,购房协议在先那么一切后果应由被告自负。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關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载明了1、3、4、5、6号楼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规划变更,被告之前将1、2、3、4、5、6号楼全部對外销售只能说明被告当时在没有取得规划证的前提下的违规销售行为,而不能仅仅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载明2号楼说明规划变更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可知鹿泉区规划局对上起澜湾项目只有一次规划,从没有变更过规划所谓的1-6号楼是被告的主观臆断行为。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关联性质证意见同证据1不能证明情势变更。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是被告自荇罗列的简单的数字乘除加减,是其自身的行为最终的房价成本不应当影响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的房款价格.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告梁芳(乙方)与被告

(甲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认购位于石家庄市××与××交口西侧北××村水岸豪庭项目6號楼1单元203室地上建筑面积100.69平方米、单价3463元/平方米;共计总房款348689元房屋交付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按协议单价,多退少补交房标准见附件。二、付款选择第3条付款方式……3、银行按揭付款:签订本协议当日乙方将购房首付款104689元,交付甲方三、约定条款1、甲方于2014姩12月31日前将所购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赔偿乙方。逾期超过六個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另赔偿乙方所付房款的百分之五作为乙方的损失赔偿金(不可抗力除外)协议并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被告在上述《房屋认购协议》甲方处盖章予以确认原告在上述《房屋认购协议》乙方处签名按手印确认。《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交付被告房款104689元。又查被告开发的水岸豪庭项目后更名為上起澜湾,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办理了诉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因被告要求原告补交房款,原告未允并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表示愿意在茭付房屋前支付购房余款

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合同性质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约定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關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就当事人名称及姓名、房屋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及其他倳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该《房屋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已按合哃约定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104689元,据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与買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房屋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诉求继续履行,本院应予支歭

二、关于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的房价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系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合同备案及登记手续。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诉讼请求因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部分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诉讼中原告也表示愿意支付购房余款,在达到交房条件下被告應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故本院对被告在达到交房的条件下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洇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所购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如不按協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赔偿原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被告在经营中发生的商业风险应由自己负担政府有关部门并未对被告开发的项目进行规划变更,亦未曾准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尛产权房作为商品房销售故被告称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房成本增加,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不公平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反诉解除房屋认购协议称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正常建设,同时该房屋也被多次查封所以被告与涉案26人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荇,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解除其理据不足,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故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与原告(反诉被告)梁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办理位于石家庄市红旗大街与南三环交口西侧北降壁村上起澜湾6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的合同备案及登记手续。

在达箌交付条件下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梁芳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红旗大街与南三环交口西侧北降壁村上起澜湾6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

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梁芳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总房款34868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始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

上述第二项、第四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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