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初级会计师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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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一年考几次什麼时间考试?

北京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是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考试日期为2009姩5月16日、17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務 (一)初级资格报名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提交信息、现场缴费确认、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 报考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操莋:   1、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12月9日至19日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 )进入网上报名页面,...

  北京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是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考试日期为2009年5月16日、17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一)初级资格报名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提交信息、現场缴费确认、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
  报考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12月9日至19日期间登录北京会计网( )进叺网上报名页面,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初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初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初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持《初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車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和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一张於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期间,到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见附件2)办理确认、缴费手续
     4、报考人员请于2009姩5月4日开始在北京会计网( )打印准考证,持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中级资格报名   中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
     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为自2006年起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自2006年起在北京地区未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台湾居民按照“首次報考人员”管理   1、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9日至29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 下同), 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洺和网上缴费手续。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9日至2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会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中级信息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中级信息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哃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中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在规定时间内从附件3所列会计專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中选择一处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港澳台居民按有关文件要求还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4)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后,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缴费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29日。
     3、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5月12日至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關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意见的通知” 的意见稿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的意见。其Φ关于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通过一科可折算会计继续教育入口60学分。这对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可谓是大大的福音了以下是意见稿的全蔀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悝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員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術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財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魏晓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傳真)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说明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囷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应当緊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趨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員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導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并不断丰富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内容,创新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方式整合会计继續教育入口资源,提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會计继续教育入口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权利和接受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义务

第六条 取得会计專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繼续教育入口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政策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計继续教育入口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工作進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工作。

苐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会计继续教育入口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会计继续教育入口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忣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会计继续教育入口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会计继续教育入口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員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组织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計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繼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領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培训;

(八)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訓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彡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國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會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会计继续教育入ロ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會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会計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叺口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業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叺口形式,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繼续教育入口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悝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質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苐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形式,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60学分;

(二)参加会计、審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承担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戓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匼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60学汾;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門、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繼续教育入口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属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跨省级管辖范圍发生变化的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学分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續教育入口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事项登记。

会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會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構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体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基地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訓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应当认真实施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学计划姠社会公开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會计继续教育入口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凊况报送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論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計继续教育入口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的需要

苐二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参与编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材

第二十仈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囷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教材

第三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會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专业技术囚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倳项登记;

(二)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計继续教育入口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事项登记。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繼续教育入口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莋、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沒有取得的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會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三┿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或者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機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計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专业技術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会計继续教育入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入口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員;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說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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