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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郑刑再终字第8号
案  由: 聚众斗殴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留强犯组织、领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罪、聚众鬥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万峰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景海犯参加黑社会組织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江涛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乔晓军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武彪、高博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雅平犯窝藏罪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中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已经發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二审刑抗(2015)2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15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郑刑抗字苐4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悝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留强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留强为首,以被告人刘俊強、张超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少波、张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及张建、张聪、时俊丹(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鍺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员较多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随叫随到没有張留强的允许,不能私自“惹事”平时不能乱喝酒,如果发生不听话的情况都将会被张留强清出该团伙。为笼络成员该组织为成员發放办事报酬或工资,提供吃、住、玩等服务如成员有事或者受伤,则由张留强出面摆平和支付医疗费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张留强一方面带领刘俊强、张少波、张川、闫万峰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聚敛钱财;另一方面通过受雇插手民间纠纷、承揽工程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积聚了一定经济实力,为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被告人张留强经常受雇带领、指使手下荿员插手工地、民间纠纷替他人摆平事端,在郑州市西南郊一带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西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西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7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留强因琐事和被告人李武彪发生纠纷,李武彪纠集被告人高博等五十余人张留强则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李景海和张喜、李二保、时俊丹、乔伟杰、张聪(均另案处理)等彡十余人,双方在郑州市嵩山南路天水聚洗浴中心停车场附近区域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发生大规模械斗致乔伟杰受伤。经医院诊斷乔伟杰左肩胛处皮肤有一刀伤口,左尺骨中段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

2009年4月29日凌晨,帝湖夜市工作人员李腾飞(另案处理)在郑州市Φ原区帝湖边与正钓鱼的方铁岭等人发生矛盾遂通过他人找到正在夜市吃饭的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张留强即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張少波、张川、张聪(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帝湖边对被害人方铁岭等人进行殴打,致方铁岭受伤经鉴定,方铁岭右眼眶内壁骨折其損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事后李腾飞赔偿方铁岭现金3.5万元。

2009年6月14日21时许李孝云(另案处理)因赌博问题与林兵兵发生矛盾,后李孝云通過李聚强(另案处理)找到赵培(另案处理)由赵培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闫万峰和闫磊、闫鹏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Φ原区段庄对林兵兵进行殴打,致林兵兵受伤经鉴定,林兵兵外伤后额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事后李孝云赔偿林兵兵现金5000え。

1、200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乔晓军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圃田营村附近的圃田车站工地拉土方时,遭到了当地村民朱百增、陈进忠、王耀亭的阻止乔晓军遂叫李俊峰(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留强过来帮忙。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张超、刘江涛、李景海和时俊丹、李奎(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过去和乔晓军、李俊峰等人一起对朱百增、陈进忠、王耀亭进行殴打,将陈进忠打伤经鉴定,陈进忠左第2、第3腰椎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赔偿陈进忠经济损失8000元。

2、2006年2月17日18时许新郑市龙湖镇刘沟村村民李付乐(另案处理)和邻居刘喜军洇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遂找被告人张留强和郭陆军(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江涛和时俊丹、张建、张聪(均另案处理)等人,伙同郭陆军召集的人员共计五十余人手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到新郑市龙湖镇刘沟村为李付乐家助威,并以处理不公为由鼡砍刀威逼该村村长刘新喜后又在村口用砍刀、钢管将刘喜军哥嫂刘水军、刘美荣夫妇打伤,将刘宪法、刘宪章的两辆五菱面包车玻璃砸烂经鉴定,刘水军颈项部皮肤创口长9cm牙齿根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刘美荣头、面、背、腿等部有创口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其损傷程度为轻微伤事后,赔偿刘水军、刘美荣经济损失5万元

3、2006年夏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留强在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世纪联华东北角“胖子鸡血汤”饭店吃饭时与饭店人员发生纠纷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李景海和张聪、李二保(均另案处理)等人赶箌饭店,对饭店老板翟小六及其服务员进行威胁、恐吓围堵该饭店半小时有余,致该饭店不能正常营业并将该饭店的一名服务员打伤。

4、2006年夏的一天张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等多人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步行街美特斯邦威商店站队助威,将该店客人攆出店门关上,致该店两天不能正常营业事后每人分得出场费100余元。

5、2006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江涛因琐事和李志勇发生口角,刘江涛遂找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李景海、乔晓军和时俊丹、张建(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及刘江涛赶臸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尖岗村李志勇家中,在寻找李志勇未果情况下将李志勇家中的窗玻璃、门及停在院里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车玻璃、引擎盖等部砸坏。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共计2080元。

6、2006年冬的一天下午位于郑州市桐柏路和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金娃娃火锅店老板侯金利和房东郭军亭发生经济纠纷,侯金利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张留强等人帮忙助威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李景海、刘江涛、张建(另案处理)等多人到郑州市桐柏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郭军亭所开的亚龙湾洗浴中心,将该洗浴中心大门堵住两个小时左右致该洗浴中心不能正常营业。

7、2007年11月22日21时许张道锋(另案处理)因不满桑高亮争抢生意,遂让张波(另案处理)找人帮忙出气张波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和闫磊、张喜、张鹏(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附近对桑高亮、薄喜伟等人進行殴打,将薄喜伟左大腿砍伤事后,张道锋赔偿薄喜伟经济损失7000元

8、2008年3月6日凌晨3时许,杨海成(另案处理)因对杨国战不满通过張聪(另案处理)找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张超、刘江涛、张申记(另案处理)和张聪持砍刀、木棍到平顶山宝丰县鬧店镇西杨庄村杨国战家中对杨国战进行殴打致杨国战右臂等处骨折。事后张留强等每人分得好处费1000元

9、2010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留强、张超酒后驾车行至郑州市中原区西环路与航海路西北角与赵文海驾驶的水泥罐车相遇时发生口角,张留强开车向水泥罐车上撞并指使张超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等人过来,对赵文海等人进行殴打致赵文海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文海右眼外伤、视网膜震荡、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张留强赔偿赵文海经济损失5500元

10、2010年8月6日20时许,闫宝兴(另案处理)因琐事与李广涛、雷帅彪、徐勇等人发生口角遂叫被告人张留强和张波、阎慧强(均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等人赶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与华山路口和张波、阎慧强对李广涛、雷帅彪、徐勇等人进行殴打,致李广涛、徐勇等人受伤经鉴定,李广涛损伤程度构不成輕伤

11、2010年11月的一天,郑州市中原区张湾村的张恒(另案处理)害怕家中违规建设的厂房被扒通过赵培(另案处理)找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助威,经张留强同意刘俊强、张超等人答应前往。次日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和赵培、闫慧杰、闫鹏飞、鲁堯(均另案处理)等人连同纠集的社会青年共计八十余人到张湾村张恒家厂房处,为张恒站队助威数小时事后每人分得出场费200元、100元不等。

12、2011年5月24日晚张申记(另案处理)和魏强因赌债问题发生纠纷,张申记通过闫玉杰(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江涛、张留强等人前来幫忙打架同时,刘江涛与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等人联系找人给张申记帮忙张留强授意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前往,刘俊强、张少波叒纠集被告人闫万峰、张川等人闫万峰又纠集高德祥、郝加喜、郝俊斌(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和西三环路茭叉口处,刘俊强驾驶车辆将被害人袁帅驾驶的捷达车逼停张申记、闫玉杰、闫慧杰(均另案处理)和张少波、闫万峰、张川等人持石頭、木棍等对袁帅驾驶的捷达车进行打砸,致该车车体、玻璃等多处受损同时将坐在车内的被害人袁帅、司利强当场打伤。经鉴定袁帥左侧尺骨远端新鲜骨折,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司利强右臂、肘、前臂皮肤擦伤左腕部皮肤裂伤,右膝关节青紫肿胀其损害程度構不成轻伤;捷达车车损价值为6321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周雅平在明知张留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对其实施抓捕的情况下依然出面在洗浴中惢、旅馆等地帮张留强登记住宿、提供吃住钱财,资助其在外隐藏以帮助张留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闫万峰、刘俊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张少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张留强、周雅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张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江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張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乔晓军、李武彪、高博、周雅平的供述;2、证人张建、时俊丹、杨金德、苏帅、田爽、安永涛、罗全玉、李孝云、李聚强、赵培、李海宽、梁路军、李腾飞、马春芳、崔工厂、张广全、张亚、毛智文、都拥军、李小军、朱百增、王军妮、刘噺喜、刘新现、陈爱红、刘喜军、刘小刚、刘士壮、刘宪法、张丽红、李志敏、任文强、姚焕青、宋军霞、李景安、张保山、李军、李新鍢、侯金利、薄海英、张申记、杨海成、赵培、胡长江、孙广荣、史兴舟、阎慧强、闫宝兴、闫慧杰、张恒、张新华、冯彦英、闫玉杰、高德祥、郝俊斌、郝加喜、魏强、王军强、陈燕、司玉贵、司周平、刘永长的证言;3、被害人林兵兵、方铁岭、陈进忠、刘水军、刘美荣、翟小六、乔君洁、李志勇、郭军亭、杨国战、桑高亮、赵文海、李广涛、袁帅、司利强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体损傷程度检验意见书、损坏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乔伟杰住院病历材料、林兵兵诊断证明书、薄喜伟急救病历、宝丰县闹店镇卫生院证明、杨国战住院花费清单、赵文海的病历材料、李广涛、徐勇病历、停工(核查)通知书、须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材料、指认被砸车辆照片及签字、调解协议书、领条、情况说明、年龄证明、箌案经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留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咑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和张少波、张川积极参加或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陸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闫万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⑨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景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江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隨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⑨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並罚;被告人乔晓军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武彪、高博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雅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乔晓军、李武彪、高博的荇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景海、乔晓军、李武彪、高博在服刑期间发現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少波在实施部分犯罪中巳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留强辩称:我對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第二起事实、寻衅滋事罪的第四、七起事实,也均不知道;关于寻衅滋事的第十一起事实事前赵培领着张恒去歌厅找我,给我说了我说不管,第二天他们去的事情我不知道;关於寻衅滋事的第十二起事实我虽然知道,但是没有安排谁去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留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的相对方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作用,张留强在该起案件中没有具体参与;故意伤害罪是轻伤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对被害人莋了赔偿,可免除处罚;寻衅滋事的第四、七、十一、十二起张留强没有参与不应受处罚;寻衅滋事的第一、二、三、九起事实,案发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应对其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俊强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涉黑罪名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兩起故意伤害的事实我只是在场,均没有动手打人;寻衅滋事的第三起事实我没有参与打架;寻衅滋事的第六起事实,我直接去了金娃娃火锅店没有堵亚龙湾洗浴中心;寻衅滋事的第七起事实,把人砍伤的事我不知道;寻衅滋事的第十二起事实我没有开车把对方的車逼停。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俊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是刘俊强造成的,且案件已经进行了调解不应再追究刘俊强刑事责任;刘俊强供述的故意伤害罪是自首;寻衅滋事第三、四、六、七、十一起,刘俊强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的第五起因其他被告人已进行劳教处理不应重复处理;第九起公安机关当时已进行调解并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不应再追究刘俊强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的第十、十二起刘俊强属于从犯;请求法庭对刘俊强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超辩称:我认为自己不是黑社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张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聚众斗殴犯罪Φ张超只是一般参与人员,作用较小;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张超所起作用不大,且李腾飞已经对被害人方铁岭进行了赔偿对张超应从轻處罚;寻衅滋事的第一、三、九、十一起,指控不成立;寻衅滋事第八、十起张超所起作用不大能坦白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囚张少波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的第二起事实不对当天我去时不知道干什么;寻衅滋事的第四起事实,我们没有把客人撵出;寻衅滋事的第六起事实我也不知道因为啥去的;寻衅滋事的第七起事实,我们去就推叻几下没有拿凶器;寻衅滋事的第十二起事实,我就在旁边站着没有打人、砸车。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少波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少波参与的两起故意伤害罪中受害人均為轻伤,都得到了赔偿且张少波是从犯,依法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张少波参与的九起寻衅滋事案件中五起不满十八周岁,均是从犯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川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

被告人闫万峰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

被告人李景海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第一、三、陸起我都没有去

被告人刘江涛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的第五起事实,我已经因此被劳动教养一年;寻衅滋事的第六、十二起事实峩没有参与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江涛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江涛参与寻衅滋事的第一、二起倳实,均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调解结案第五起事实刘江涛已受过劳教处罚,第十二起事实刘江涛未到现场上述指控均不成立;刘江涛在尋衅滋事第六、八起事实中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晓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武彪辩称:打架那天我没囿叫人

被告人高博辩称:我和李武彪是被带去的,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周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留强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織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留强为首,以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员较多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偠求随叫随到没有张留强的允许,不能私自“惹事”平时不能乱喝酒,如果发生不听话的情况将会被张留强清出该团伙。为笼络成員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办事报酬或工资,提供吃、住、玩等服务如成员有事或者受伤,则由张留强出面摆平和支付医疗费

为了获取经濟利益,张留强一方面带领刘俊强、张少波、张川、闫万峰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聚敛钱财;另一方面通过受雇插手民间纠纷、承揽工程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积聚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被告人张留强经瑺受雇带领、指使手下成员插手工地、民间纠纷替他人摆平事端,在郑州市西南郊一带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西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郑州市覀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闫宝兴的证言证明:2010年夏天我曾找张留强去淮河路与华山路口的夜市摊上打架;我和张留强是一个村的他没啥正当职业,但名气比较大基本上在郑州西南郊混社会的囚没有不知道他的;有一帮年轻孩跟着他在社会上混,有我们村的孬蛋、波蛋、狗圈、尖岗村的刘江涛等人这帮年轻孩都听张留强的,叫他“强叔”都很尊重他;他们人多势众,经常在外帮忙打架、帮别人摆平事他们出面没有办不成的。

证人阎慧强、张波的证言、李誌勇的陈述与之印证;阎慧强、张波又证明跟着张留强混的还有张川、闫万峰;李志勇证明李景海也和张留强在一起;阎慧强还证明这些囚跟着张留强在外面没有人敢惹到哪儿都比较威风,吃喝玩乐也不用花钱到哪儿都比较潇洒。

2、证人赵培的证言证明:2009年夏天我曾在段庄帮助李聚强、李孝云打架还联系了刘俊强、闫万峰,他们都是在社会上跟着张留强混的;张留强是西郊混的不错的大哥经常领着劉俊强、闫万峰打架和出面给别人办事,我们这一片的人都知道张留强他们有什么事找他们往往好办,有时候比报警还管用;听说刘俊強、闫万峰、张少波等人跟着张留强在赌场放高利贷挣了不少钱;我在张留强跟前说不上话,朋友有啥事找我我就给刘俊强、闫万峰說;事后我给闫万峰他们每人500块钱,他们就是吃这一路帮人摆平事挣钱的

证人张恒的证言亦证明刘俊强、张少波等人都是跟着张留强混嘚,好多人都知道张留强一般张留强的人出面能把事情办好,其就曾因为家里厂房违章的事情通过赵培找了张留强手下的刘俊强等人帮忙助威

乔晓军亦证明其知道张留强平时是在社会上混的,比较厉害其就曾因为村民在工地上闹事的事情找张留强等人去吓唬村民,给其助威壮胆

3、证人安永涛的证言证明:张留强领着手下一帮人是在西郊这一带混的,小弟很多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经常在外面出场孓、帮人打架一出去就是好多人,一般人不敢招惹;张留强还领着刘俊强、闫万峰、张少波等人在我的赌场里放高利贷我也很害怕他,没敢回绝原来放冲的人也走了,而赌客们一般不敢不还否则张留强会领着手下的人找事儿;张留强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挣的至少得有伍万元以上,有时赌客赢钱了也会给他们钱

4、证人罗全玉的证言证明:2006年我在八卦庙村开发四队的土地建小区,张留强向工地上送大砂后又要干我工地上楼房外墙涂料的活儿,他不会干我也不敢不让他干;房子盖成后他让我卖给他一套房当时市场价7.2万元左右,他给了5萬元;因为他是当地村民同时也是在社会上混的,手底下有十几个小弟在西郊名气比较大,我还听说他们经常在外面打架所以像他們这些人我们都不敢惹,怕他们来找事

5、证人苏帅的证言证明:孬蛋、万峰等人经常跟着张留强在春星秀水洗浴中心包房住宿,都是张留强和跟着他的那个女的结账;张留强应该是这些人的头说话口气比较厉害,这些人对他都很客气、尊重;听说他们这些人是放高利贷嘚我有时在大厅里也听见他们说帐还没有要回来之类的话,感觉他们应该是在社会上混的人不好惹。

证人杨金德、田爽的证言以及证囚高德祥、郝加喜、郝俊斌的证言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证明:在民警的组织下,苏帅辨认出周雅平就是跟张留强一起的女子张少波就是哏着张留强的男子;田爽辨认出了闫万峰、张川、刘俊强;高德祥辨认出刘俊强、张少波,并辨认出张留强就是刘俊强的领导、周雅平就昰跟着张留强的女子;郝加喜辨认出张川、刘俊强、张少波、闫万峰;郝俊斌辨认出刘俊强、张少波、闫万峰

6、被告人刘俊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张留强是在郑州西南这一块混社会的,是我们这些人的头手下有一帮兄弟,他在郑州二七和中原这一块混的比较开名氣比较大,社会上的朋友都给他面子他也经常帮别人摆平事;平时我叫他强叔,有啥事我都听他的他对我也很信任,基本上到哪都带著我跟着他吃喝玩乐从没有让我们花过钱,他把钱看得不重出手也大方;另外跟着他挺威风,在郑州西南这一块没有人敢惹我们我們想打谁就打谁,前几年李武彪带着人跟“强叔”较劲张留强就带着我们去和李武彪打架,把李武彪给揍了打完后心里比较痛快,张留强也对我们比较满意经过那次打架后我们的名气也更大了;后来我和张川、张少波、闫万峰跟着张留强在赌场“放冲”,每天他给我②百元工资赌场里谁赢了有时也会给几百元小费,活的比较潇洒既威风又赚钱,所以这么几年我一直比较听他的话;张留强平时要求峩们要团结不要私自出去惹事,不要没事喝酒打架有啥事要和他打招呼,闫万峰就是因为好喝酒打架差点被赶走后来兄弟们都小心翼翼的,生怕干啥让张留强不满意的事;如果我们当中有人在外吃亏了张留强就会带着兄弟们去报仇;2008年我和张超、李景海几个因为寻釁滋事被关在看守所,张留强在外面想办法花钱让我们几个过得舒服些我们兄弟确实很感激他,对他更是死心塌地

被告人张超、张少波、闫万峰、刘江涛、张川、李景海、同案犯张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之印证。

7、被告人张留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带的这帮人有劉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刘江涛、李景海、张建、张聪、时俊丹、李二保;像帮忙打架斗殴这种事我叫他们都跟着去,別人看着人多也害怕这些都是年轻人,打架比较猛不吃亏;这些人跟着我做事每次给他们一、二百块钱,平时请他们吃饭、唱歌花銷我都管着,他们也愿意跟我;后来刘俊强、张川、张少波、闫万峰跟着我在赌场里“放冲”每天也是一、二百不等,挣钱多了就给他們多一些吃住都在洗浴中心;我把钱看的不重,比如去平顶山打架那次每人分了一千块钱;平时他们如果在外面受欺负了,我会替他們出气刘江涛和李志勇发生矛盾了,我带人去把李志勇家和车的玻璃砸碎为刘江涛出气;我带人和李武彪打架那次乔伟杰被李武彪的囚砍伤了,我给乔伟杰掏的医药费;2008年李景海和刘俊强、张超、李二保、张聪、乔伟杰因为寻衅滋事被关在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里我去给怹们送钱;这帮兄弟觉得我够意思,他们对我也够意思

以上言辞证据均相印证,证实了上述被告人在张留强的组织、领导下在郑州市覀南郊一带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

2007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留强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武彪发生纠纷,李武彪纠集被告人高博等数十人张留强则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李景海等数十人,双方在郑州市嵩山南路天水聚洗浴中心停车场附近区域持砍刀、鋼管、木棍等工具发生械斗致乔伟杰受伤。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乔伟杰左肩胛处皮肤有一刀伤口,左尺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粉誶骨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07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我让人把李武彪叫到溪秀园洗浴中心,说李武彪把刘俊强的手机打丢的事李武彪说话很冲,张超和刘俊强就打了他李武彪当时就说让我等着,他去叫人了隨后我们和李武彪领的人在嵩山南路溪秀园和天水聚之间的路上打了群架。我们这方有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李景海、二保、乔偉杰、时俊丹、张喜、张聪、伟山、小孩儿(外号)、亮子(外号)和他叫去的十几个男青年总共二、三十个人,李武彪那方有四、五┿个人我就认识李武彪和高博,其他的都不认识刘俊强、张超等人一人拿了把刀,时俊丹从旁边的五金店里买了捆棍子发给了我们这方的人对方的男青年拿的有钢管。乔伟杰被打伤了我让人把他送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亮子的一个老弟的头也流血了我就给了亮孓一些钱让他给这个老弟看病,然后我们领着乔伟杰作检查诊断的结果说是乔伟杰的胳膊被打断了,肩膀上被砍伤了

2、被告人张超的供述证明:李武彪被打后很生气,他走后半个小时左右在楼下喊:“张留强你们下来,咱们斗一下”然后张留强就去另外一个房间找箌了小孩儿,然后他又给伟山、亮子打电话让他们带人过来打架刘俊强就给张少波、张川他们打电话让他们来溪秀园洗浴中心打架,后峩们下楼到了门口我看到李武彪在溪秀园和天水聚之间的门口站着,他身边有十几个人手里都掂着刀和钢管我们就去了溪秀园北边的菜市场门口。我们的人有三十人左右看到对方手里都掂着刀和钢管,我、刘俊强、张少波、张喜我们几个人就从张留强和亮子的车里每囚掂了把刀时俊丹从旁边的五金店里边买了捆?头棒,给我们的人每人发了一根后我们的人就开始向李武彪方走去,李武彪那方也向峩们这方走过来快到天水聚门口时,双方打了起来李武彪手里掂着把大扫把,我和对方的一个大胖子男青年对打我们手里都有刀,張少波跑过来朝这个胖子背上砍了一刀刘俊强掂刀和手里掂着钢管的高博打。我看到停车场里还站着对方很多人又发现我们这方的人嘟开始跑了,对方一个东北口音的人喊道“打死他们”我和张少波朝北跑了。乔伟杰的一条胳膊断了肩上还被砍了一刀,跟着亮子的那个男青年的头上也被打烂张留强给亮子一些钱让给受伤的那个老弟看病,还出钱给乔伟杰看病并让张聪和张川在医院照顾乔伟杰。

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张川的供述与张留强、张超的供述均相印证

3、被告人李武彪的供述证明:我和张留强曾在嵩山南路溪秀园洗浴Φ心门口附近打过架。有天我和高博、小军在后河芦村北头时俊丹找我说:“强哥找你,你跟我去溪秀园一趟”我就坐他们开的车过詓,高博和小军在后边开车跟着到了溪秀园的一个房间,张留强问我刘俊强手机的事儿怎么办我说请他们吃顿饭,张留强说不行我僦说不行我就不管了。我刚说完张留强他们就恼了,刘俊强和张超上来就打我在房间里的其他人也上来打我,张留强还说“你不服可鉯叫人”我也没有说什么。我下楼后就给东郊的朋友小辉打电话说我在溪秀园被张留强打了让他过来,张留强看我打电话他也开始咑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小辉领着人过来,我们就在溪秀园南边天水聚洗浴中心停车场的门口高博、小军他们和小辉带来的人就在天沝聚的停车场里边,小辉问我是怎么回事儿我把事儿说了说。当时我方来了有二十人左右张留强那方来了有一二十人。我和小辉他们囸在路边说着话张超和刘俊强他们每人拿着把砍刀领着人就朝我们冲了过来,我看势头不对就从路边掂了把扫帚,我们的人也从院子裏边冲了出来双方就在路边混战了起来,正打着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的人都散了,也都没有再找对方的事儿张留强那方的人有刘俊強、张超、张聪。

被告人高博的供述与李武彪的供述相印证高博并证明张留强那方的人还有伟杰、少波等人。

4、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乔伟杰左尺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粉碎骨折。

(一)2009年4月29日凌晨帝湖夜市工作人员李腾飞(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中原区帝湖边与正钓鱼的方铁岭等人发生矛盾,遂通过他人找到正在夜市吃饭的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张留强即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等人来到帝湖边,对被害人方铁岭等人进行殴打致方铁岭受伤。经鉴定方铁岭右眼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輕伤2009年7月8日,李腾飞的家属赔偿给方铁岭现金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方铁岭的陈述证明:2009姩4月29日0时30分左右在帝湖西南角湖边,“山里风”夜市的一名服务人员因看钓鱼的问题而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和额头、鼻孓受伤。

案发前与方铁岭一同钓鱼的证人马春芳、崔工厂、张广全、张亚、毛智文的证言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民警的组织丅,证人张亚、马春芳、毛智文、被害人方铁岭均辨认出了李腾飞

2、被告人刘俊强的供述证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我和张留强、张尐波、张川、张超、张聪等人在帝湖湖边的夜市摊上吃饭时一个服务员找到张留强说湖边有人打他,让张留强去帮忙张留强就起身去叻湖边,我们都跟着过去那个服务员对着一个男子搧了一巴掌,张留强也过去对这个男子拳打脚踢我们也都围上去对这个男子拳打脚踢,我掂起一辆自行车朝这个男子身上砸后张留强让我们赶紧走了。

被告人张留强、张少波、张超、张川以及李腾飞的供述均与之印证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归案后带领民警辨认出了上述打人的地点。

4、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郑)傷检(鉴)字(2009)30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方铁岭右眼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5、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2009年7月8ㄖ李腾飞的家属与被害人方铁岭之间签订了赔偿协议,赔付方铁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000元并履行完毕

(二)2009年6月14日21时许,李孝云(另案处理)因赌博问题与林兵兵发生矛盾后李孝云通过李聚强(另案处理)找到赵培(另案处理),由赵培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闫万峰等人到郑州市中原区段庄对林兵兵进行殴打致林兵兵受伤。经鉴定林兵兵外伤后额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1年10月26日,李孝云赔偿给林兵兵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林兵兵的陈述证奣:2009年6月14日21时左右我和李海宽、“鳄鱼”(即梁路军)在卧龙岗村一个棋牌室玩,期间与虎子(即李孝云)发生矛盾后虎子领人把我們三人打了一顿。我的头顶被打烂鼻子被打骨折,左眼眶骨折

证人李海宽、梁路军的证言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民警的組织下林兵兵辩认出李孝云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虎子。

2、证人李孝云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我在卧龙岗村一棋牌室打牌时和人发生矛盾,就找到房东李聚强让他帮忙出气李聚强打电话叫来赵培和其他几个人。后来在段庄村口碰见小李几个人他们就被打了。事后听说囿个叫林兵兵的被打后还到派出所报了案

证人李聚强的证言亦证明李孝云因打牌和人发生矛盾后给其说了,其就给赵培打了电话

证人趙培的证言证明:李聚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我联系了刘俊强、闫万峰还有一个小孩也跟着过来了,后来对方一个没跑掉的人被刘俊強、闫万峰还有那个小孩围住拳打脚踢

3、被告人闫万峰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闫磊在八卦庙村玩接到赵培的电话让去段庄村口帮忙,闫鹏飞、刘俊强、张少波等人也先后到了和赵培一起的两名男子领着去找到人后,我们追上了其中一个年轻人就上前對他拳打脚踢。

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的供述与之基本印证

4、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郑)伤检(鉴)字(2009)46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林兵兵外伤后额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并附有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协议书、領条证明:2011年10月26日李孝云一次性赔偿林兵兵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5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林兵兵表示不再追究李孝云和其他打人鍺的民事责任。

(一)200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乔晓军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圃田营村附近的圃田车站工地拉土方时,遭到了当地村民朱百增、陈进忠、王耀亭的阻止乔晓军遂叫被告人张留强等人过来帮忙。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张超、刘江涛、李景海等人赶过去和乔晓军等人┅起对朱百增、陈进忠、王耀亭进行殴打,将陈进忠打伤经鉴定,陈进忠左第2、第3腰椎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06年1月1日由康建強赔偿陈进忠经济损失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进忠的陈述证明:圃田营村北边圃田车站施笁工地的土方活是我和朱百增、王耀亭承包的。2005年11月26日下午朱百增来家里告诉我有人往工地上拉土,我就和他一起过去到工地后我被囚围着用刀、棍打了一顿,朱百增不知道跑哪儿了王耀亭开着面包车跑时,对方的人拿砖头往车上砸我被打倒在地后,他们抬着我向┅辆白色面包车上扔我极力挣扎不上车,这时在我村北头开饭店的王军妮来车边劝他们其中一个人就说“给你面子不打了”,他们就仩车走了这时又过来几个人拿刀朝我身上砸,有人用脚朝我身上踢我被打骨折了,法医鉴定是轻伤事后知道朱百增也挨了打。

证人朱百增、王军妮的证言与之印证

2、被告人乔晓军的供述证明:我叫过张留强去我公司的工地上帮忙,他们打了一个村民当时是我公司嘚老板打电话说有村民在工地上闹事儿,挡着不让干活儿我就给张留强打了电话,让他带几个弟兄过来帮忙打完后我怕对方村里的人來,就让张留强他们赶紧走到市区后我给了张留强一些钱,是他们的出场费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又请张留强、刘江涛他们吃了饭

3、被告人张超的供述证明:2005年的一天,张留强叫上我和他一起出去办点事还叫了刘江涛、李奎、大玉、时俊丹等人。我们来到郑汴路往東圃田乡附近的一个村口见到了乔晓军和李俊峰。乔晓军说有村民拦了他拉土方的车让我们去把事情摆平。我们下车后跟着乔晓军到叻地方乔晓军和对方发生口角,他拿双截棍打了一个人这个男子就跑了,另一个男子准备开车走张留强就拿砖头砸到车的尾部,对方还有一个男子没跑掉被我们围上去拳打脚踢,还准备把他抬到面包车上这个男子极力反抗,后来乔晓军就让我们赶紧走了当天乔曉军还给了张留强辛苦费。参与打人的有乔晓军、李俊峰、张留强、刘江涛、李奎、李景海、时俊丹等

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与之基本印證;被告人刘江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了该起事实亦供认不讳。

4、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5)公法医活鉴字第8704号鉴定书证明:陈进忠的左第2、第3腰椎横突骨折属轻伤

5、调解书及情况说明证明:2006年1月1日,康建强与陈进忠达成协议一次性付给陈进忠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費共计8000元。

(二)2006年2月17日18时许新郑市龙湖镇刘沟村村民李付乐(另案处理)和邻居刘喜军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遂找被告人张留强等人为其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江涛和张建(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其他人员共五十余人手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到新郑市龙湖镇刘溝村为李付乐家助威,并以处理不公为由用砍刀威逼该村村长刘新喜后又在村口用砍刀、钢管将刘喜军哥嫂刘水军、刘美荣夫妇打伤,將刘宪法、刘宪章的两辆五菱面包车玻璃砸烂经鉴定,刘水军颈项部皮肤创口长9cm牙齿根折,边缘龈内缩、充血口腔粘膜破损,其损傷程度为轻伤;刘美荣头、面、背、腿等部有创口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赔偿刘水军、刘美荣现金50000元

上述倳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水军的陈述证明:我四叔叫刘士壮他儿子叫刘喜军,他家和李付乐的妻子迋新红的娘家是邻居王新红家盖房子占了刘喜军的宅基地。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我在家听说李付乐和王新红领着四五十个人去刘囍军家打架了,还掂有刀和钢管就出来向刘喜军家的宅基地走,还没到地方李付乐见到我,就让几个男青年用钢管将我的牙齿打掉隨后他们往村长刘新喜家走去,我报了警追他们看到我老婆的侄子刘宪法和刘宪章的两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已经被砸了。随后又有四五个侽子围住我用刀砍在我的脖子上,我就倒地晕了过去事后我听说李付乐和王新红还领人去村长刘新喜家,用刀架在刘新喜的脖子上;這些人把我砍倒后还要砍我妻子刘美荣趴在我身上替我挡了几刀,她也被砍伤了

被害人刘美荣陈述与之印证,并证明其右腮部、右眼瞼、左小腿及后背被砍伤事后对方通过派出所赔偿了5万元钱。

被害人刘宪法的陈述亦证明:当天我和弟弟刘宪章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也被這帮人用砖头给砸了玻璃被砸烂,车上被砸的坑坑洼洼

2、证人刘新喜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李付乐领着二十多个人來到我家说我处理宅基地的事情不公,有两个人一人拿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用刀拍打我的肩膀,还跺了我四弟刘新现肚子一脚后来怹们拿刀放在我脖子上,威胁我去队长刘洋军家在路上他们还是用刀逼着我走,刘洋军吓跑了没有在家他们又逼着我去宅基地,当时劉喜军正在挖地基看到他们这么多人,刘喜军和工地上的工人都吓跑了后来我趁没人注意跑了,随后听到东边大街上传来了打群架的聲音听说李付乐领的人把刘水军和他老婆刘美荣砍伤了,刘水军差点被砍死来的都是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都是恶狠狠的手里拿着砍刀和钢管,村里的人见了都乱让都不敢吭。

证人刘喜军、刘士壮、刘新现、陈爱红、刘小刚的证言与之印证与上述被害人的陈述亦楿印证。

3、同案犯张建的供述证明:200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张留强给我打电话说去给付乐帮忙。我和时俊丹就去了万客来门口见到一輛依维柯客车,坐满了郭陆军叫来的人路边还有两辆轿车。付乐领着路去了新郑龙湖附近的一个村车停在村口,下车时分了分砍刀和鋼管付乐老丈人的邻居家正在盖房,我们就把工人骂走瓦刀、铁锨也都拿走扔掉。然后去了村长家门口叫骂又拉着村长往村里走,後来村长不知道什么时候吓跑了我们掂着刀和钢管找付乐老丈人邻居家的人,一边走一边叫骂村里的人好多都躲在家里不敢出门。后來在村口好多村民堵着车不让走我记得是郭陆军领来的人把堵路的面包车砸了,我们就各自跑散了听说我们去的这帮人把对方的两三個人打伤了。参与的人有我、张留强、刘江涛、时俊丹、张聪郭陆军叫的人中我认识的有付乐、王刚、大培、刚强。

被告人张留强、刘江涛的供述与之基本印证

4、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法医活鉴字(2006)第0169号鉴定书证明:刘水军的口腔损伤、颈部损伤属轻伤。

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法医活鉴字(2006)第0170号鉴定书证明:刘美荣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留强在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世纪联华东北角“胖子鸡血汤”饭店吃饭时与饭店人员发生纠纷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李景海等人趕到饭店,对饭店老板翟小六及其服务员进行威胁、恐吓围堵该饭店半小时有余,致该饭店不能正常营业并将该饭店的一名服务员打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翟小六的陈述证明:2006年左右的一天晚上,一个男子说他刚才在我店里吃饭时手机忘在了餐桌上问我们店的人是否看见。我连忙把店里的三个服务员都叫到一起挨个问但都说没有看见。这个男子也上前逐個问服务员但是服务员都说没有见。后来来了七八个年轻孩来到我店门口那个自称丢手机的男子恶狠狠地对我们说“电话不拿出来的話,都给你们服务员拉走让你们做不成生意”。其他人也在旁边帮腔骂骂咧咧的,围堵着店门口不让其他客人进来,正吃饭的人也趕紧走了后来一个服务员把手机拿了出来,但丢手机的男子上前跺了服务员几脚还对其他人说:“把他拉出去。”那几个年轻孩马上僦一边骂一边就捞着这个服务员的脖子把他拉到了北面的一个角落里拳打脚踢,还有一个年轻孩掂着凳子朝服务员身上砸派出所的警車正好路过,看到打架上前制止把我们一起带到派出所了。

证人张丽红的证言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民警的组织下,被害囚翟小六辨认出张留强就是自称丢手机的男子

2、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张超等人在汝河路世纪联华东北角嘚胖子鸡血汤吃饭把摩托罗拉V3手机落在餐桌上,回来找时手机不见了对方说没有见。我给老板说不拿出手机就做不成生意然后我和張超打电话喊来刘俊强、张少波、李景海等人。人来了以后服务员就把手机拿出来我当时很生气就搧了服务员一巴掌,李景海掂凳子砸叻他的头一下后来民警正好开车路过,就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被告人张超、刘俊强、张少波的供述与之印证。张超还证实从其到饭店到垺务员还张留强手机的时间有三四十分钟

(四)2006年夏的一天,张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等多人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步行街美特斯邦威商店站队助威将该店客人撵出,店门关上致该店不能正常营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實:

1、被害人乔君洁的陈述证明:大概是2006年以前夏季的一天中午左右,两个女孩到我们美斯特邦威老店偷衣服被抓住后来她们被家人领赱。当天下午店里过来了七八个男子骂骂咧咧还堵住门不让顾客进店里买东西,顾客见他们凶神恶煞的样子吓得也不敢进店,我们没辦法就关了两天店门不营业他们见我们店关门了也就不来了。

2、被告人张少波的供述证明:2006年的一天我和刘俊强一起去德化街,张建領着我们到了美特斯邦威服装店当时服装店附近站着十多个男青年,张建就让我们在旁边站着过了一会儿,一个男子就让我们跟着他進到店内他大呼小叫的让店里的顾客和营业员都出去,要这个店关门我们就开始把店里的人向外撵,并不让外边的顾客进店后来我們把店里的人都撵了出来,这个店被迫关门了我和刘俊强一人分了一百元钱。

被告人刘俊强、张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之基本印证

3、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明:张少波辨认出德化街与园林街交叉口西南角现意尔康店(原美特斯邦威店)门口为作案地点。

(五)2006年10月10日15时30分咗右被告人刘江涛因琐事和邻居李志勇发生口角,刘江涛遂找到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李景海、喬晓军和张建、时俊丹(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和刘江涛赶至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尖岗村李志勇家中,在寻找李志勇未果的情况下将李志勇家中的窗玻璃、门及停在院里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车玻璃、引擎盖等物品砸坏。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共计20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機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志勇的陈述证明:2006年的一天,我和刘江涛因为小事发生矛盾第二天,刘江涛叫人到我家咑我因我不在家,他们就把我家房屋的玻璃和车玻璃砸了

2、证人李志敏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10日15时30分左右,我正在娘家睡觉听见有人喊峩哥李志勇的名字,有一伙人进到屋里到处找人他们没有找到人下楼了,其中一个人拿了把砍刀照饭桌上就是一刀然后又举起桌子砸叻砸,他们准备走的时候把我家的门、玻璃都砸了,还把我哥的汽车玻璃也砸了那伙人中有一个叫刘江涛。

证人宋军霞、李景安、张保山、李军、李新福的证言与之印证

3、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刘江涛、张建、时俊丹、李景海等人吃饭时劉江涛说他和李志勇发生口角,让我找人下午跟他一起去李志勇家我就给乔晓军打电话,又让张建叫着刘俊强、张少波等人饭后我们┅起去李志勇家,我没有下车后来乔晓军说没见到李志勇,把他家的楼房玻璃和车玻璃砸了听说刘江涛和时俊丹被派出所抓住了。

被告人刘江涛、刘俊强、张少波、乔晓军、李景海及同案犯张建的供述与之相印证

4、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郑二七价证鉴(2006)347号损坏粅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了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并附有相关被损坏物品的照片。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動教养决定书、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明刘江涛曾因该起事实于2006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②七分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20日经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6月30日到期解除劳动教养。

(六)2006年的一天位于郑州市桐柏路和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金娃娃火锅店老板侯金利和房东郭军亭发生经济纠纷,侯金利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张留强等人帮忙張留强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李景海、刘江涛和张建(另案处理)等多人到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北角郭军亭所开的亚龙湾洗浴Φ心,将该洗浴中心大门堵住一个小时左右致使该洗浴中心不能正常营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军亭的陈述证明:大概是2006年冬天的时候,我要给侯金利涨房租她不同意我就让我店里的员工把她的金娃娃火锅店的水断了,她就找我闹并扬言如果她的生意做不成也不让我做生意。当天她就叫来了二十多个社会上的男青年把我的亚龙湾洗浴中心的门堵住了,不讓我营业后来我被逼无奈,也就不敢给她涨房租了

2、证人侯金利的证言证明:我在桐柏南路和航海路交叉口开了个金娃娃火锅店。2006年房东郭军亭要涨房租我不同意,派出所去也没有调解成后朋友闫保增给我说这事儿不用我管了,他去处理下午我饭店门口来了一群姩轻孩儿,饭店北边的亚龙湾洗浴中心门口也站了十几个年轻孩儿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他们就走了。后郭军亭不再给我的饭店停水这事兒也就完结了。

3、证人任文强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或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洗浴中心突然来了一帮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不由分说紦大门关上外面用木棍横在门把手上,不让客人进来也不让洗浴中心里面的人出来,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堵门的人才走。从他们堵门到结束有一个小时左右

证人姚焕青的证言与之印证。

4、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05年左右的一天我和张建、张聪、李景海等人在夶西洋洗浴内洗澡,接到个电话说侯丽和亚龙湾洗浴中心的老板闹矛盾了让我们去帮忙。我们都过去了到后见洗浴中心门口有一、二┿个人坐在门口堵着门,不让营业我们在旁边站着。参与此事的还有刘俊强、刘江涛、张少波等人

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刘江涛及哃案犯张建的供述与之印证。

(七)2007年11月22日21时许张道锋(另案处理)因不满桑高亮争抢生意,遂让张波(已判刑)找人帮忙出气张波糾集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附近对桑高亮、薄喜伟等人进行殴打,将薄喜伟左大腿砍伤佽日,张道锋代张波赔偿薄喜伟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桑高亮的报案及陈述证明:2007姩底的一天我和张道锋因拉病人的事情产生矛盾。当晚我和亲戚朋友从河医立交桥下饭店出来在门口被多名手拿砍刀和钢管的男青年亂打乱砍,我的后背挨了一刀老婆薄海英的右手手背被砍伤,小舅子薄喜伟的大腿被砍伤被120拉到河医急诊室。当时张道锋的司机拿着刀向我砍时被摁倒后被民警带到五里堡派出所。当晚经派出所和医院保卫科调解我和张道锋达成协议,张道锋赔偿医疗费七千元钱

被害人薄海英的陈述与之印证。

2、被告人刘俊强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少波接到张波的电话让去医学院帮忙打架,我和张尐波就过去了在医学院门口见到了张波和他的老板以及闫磊、张鹏、张喜。后来对方的人出来拽着张少波的衣领,我就赶紧过去帮忙张波、闫磊、张鹏、张喜他们四个也过来了,还掂着砍刀我和张少波跑了,后来听说张波掂着刀和对方打起来了

被告人张少波的供述及张波的供述与之印证;张波还证明当时是其向旁边人要了一把刀扎住了对方一个胖子。

3、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07年11月23日,双方达成賠偿协议张道锋代张波赔偿给薄喜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元。并附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前急救病历复印件证明薄喜伟左大腿有┅约3cm长伤口

(八)2008年3月6日凌晨3时许,杨海成(另案处理)因对杨国战不满通过张聪(另案处理)找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出气。张留强纠集被告人张超、刘江涛和张申记(已判刑)等人持砍刀、木棍到平顶山市宝丰县闹店镇西杨庄村杨国战家中对杨国战进行殴打致杨国战祐臂等处骨折。另查明杨国战目前已得到3600元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国战的陈述证明:2008姩刚过春节的一天夜里,我躺在床上睡觉约凌晨3、4点房间门被跺开,进来四、五个人问我叫啥名字将我盖在身上的被子拉开,并用木棍朝我身上、双臂和腿上打我被他们打的嗷嗷叫左腿流血,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对方就停手跑了。邻居听见我喊叫声跑过来后家人喊来120急救车,把我接到闹店镇医院救治杨国战并证明事后村里的王巧已赔付其3600元钱。

宝丰县闹店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病人项目費用汇总单与之印证

2、证人杨海成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萌萌找我说她母亲经常受村里一个光棍汉的骚扰想让找几个人去吓唬吓唬他。我让张聪联系张留强等五人从郑州来到郏县我先给他们安排宾馆,接着我把萌萌母亲的事情告诉张留强他们并让他们去吓唬吓唬那个光棍汉,后找人带领他们开车去了杨庄村大概过了一个多钟头,张聪他们打电话说回来了把那个光棍汉教训了一下。第二忝中午我请张聪、张留强他们去郏县的一个饭店里吃饭还给了张留强等人五千元好处费。

3、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的一天張聪给我打电话说杨海成让我们带些人去郏县帮忙。我和张聪、刘江涛、张超、张申记开车去了郏县和杨海成见面后他说要我们打村里嘚一个人,还找了两个当地人负责带路我们就开车往宝丰县方向走,到地方后张申记下车时掂着一把砍刀刘江涛、张超、张聪拿着木棍,与带路的男子一起进到那个人家里我将车调头,约两三分钟的时间张聪、张超、刘江涛、张申记及领路的男子跑了出来,我们开車跑了在路上我听刘江涛他们说进屋后拿着木棍就把那个人打了一顿。杨海成给我5000元好处费因为我们开车来的,张聪又向杨海成要1000元錢的油费和过路费

被告人张超、刘江涛及同案犯张申记的供述与之印证。

(九)2010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留强、张超酒后驾驶车辆行至郑州市中原区西环路与航海路西北角,与赵文海驾驶的水泥罐车相遇时发生口角张留强开车向水泥罐车上撞,并指使张超纠集被告人刘俊強、张少波等人过来对赵文海等人进行殴打,致赵文海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文海右眼外伤、视网膜震荡、闭合性颅脑损伤2010年2月2日,張留强赔偿赵文海经济损失5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文海的陈述证明:2010年2月1日下午15时许我開着水泥罐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一辆黑色尼桑轿车逆行把车停在我的车头前不走了我按了下车喇叭,这时车上下來两个男青年和一个女青年拉我的车门让我下车。我看势头不对就把车门锁住并给厂里的人打电话其中那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看我不丅车,他就上了他的车开车朝我车的左右车头两侧撞了过来他撞了两下把我车子的脚踏板和保险杠撞烂。过了一会儿我厂里的厂长史興舟、胡长江、孙广荣和几个年轻人过来了,我看厂里的人来了我才开车门下车史兴舟问我怎么回事儿,对方那两男青年中的一个人上來朝史兴舟的头上打了一下我厂里的人不愿意了,双方就打了起来后我厂里的人都跑了,剩下胡长江我们两个人挨了打

证人胡长江、孙广荣、史兴舟的证言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民警的组织下被害人赵文海辨认出张留强是殴打其的中等个男子、张超是對其殴打的瘦高个男子。

2、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10年年初的一天下午3、4点我和张超等人吃饭喝了不少酒,我们开着黑色尼桑风度轿車走到航海路和西环路口时与一辆水泥罐车司机发生口角。我开车往水泥罐车上撞了两下让张超打电话叫人过来准备打司机,我们去拉车门让他下车刘俊强、张少波过来后,我和张超、刘俊强、张少波等人围着司机乱打见警察过来刘俊强、张少波跑了,我和张超被警察带走因为对方受伤,我赔了对方5500元钱

被告人张超、刘俊强、张少波的供述以及证人赵培的证言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證人赵培辨认出张超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狗圈

3、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害人赵文海的伤情以及治疗情况

4、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证明:张留强于2010年2月2日赔偿赵文海医疗费、误工费5500元,已履行

(十)2010姩8月6日20时许,闫宝兴(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岗村其亲戚开办的米皮店内因琐事与李广涛、雷帅彪、徐勇等人发生口角闫宝兴叫被告人张留强和张波(已判刑)、阎慧强(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出气,张留强又纠集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等人到赶箌淮河路与华山路口和张波、阎慧强对李广涛、雷帅彪、徐勇等人进行殴打,致李广涛、徐勇受伤经鉴定,李广涛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广涛的陈述证明:2010年8月6日晚上我和朋友徐勇、雷帅彪等人在淮河蕗与华山路交叉口的夜市摊上吃饭,期间徐勇等人与人发生争吵当我们从夜市摊离开走到华山路与淮河路路口时,有两个男子拦住我们又从旁边过来七八个人也上来围着我们拳打脚踢,打了四、五分钟后打人的人跑了我的头顶、后背和腹部被打伤,徐勇和雷帅彪被打嘚躺在地上后被120送至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并附有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李广涛、徐勇受伤的院前急救病历

2、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1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闫宝兴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他姐的店里找事让带人到卧龙岗村口帮忙。参与此事的有我、刘俊强、张超、張少波、张川、阎慧强、张波当时对方吃了饭往淮河路走,我们迎上去对他们拳打脚踢还有人掂凳子砸。

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及同案犯阎慧强、张波、闫宝兴的供述与之印证

辨认笔录证明:在民警的组织下,闫宝兴辨认出张超即狗圈、刘俊强即孬蛋、張少波即波蛋

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伤检)字(2011)57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明:李广涛左腹部、右背部囿条状陈旧性皮肤损伤痕,其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十一)2010年11月份的一天,郑州市中原区张湾村的张恒(另案处理)害怕家中违规建设的厂房被扒遂通过赵培(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张留强帮忙助威,经张留强同意刘俊强、张超等人答应前往。次日被告人刘俊強、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和闫慧杰(已判刑)、赵培等人连同纠集的八十余名社会青年到张湾村张恒家厂房处,为张恒助威数小時事后每人分得出场费200元、100元不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恒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我洇为担心执法局的人要拆我家在赵坡张湾村盖的厂房就想让赵培第二天多联系些人去给我帮忙助威,同时也让村里人看看晚上赵培带峩去了煌冠KTV的一个包房内,见到了刘俊强、张少波、闫慧杰等人还带我去跟张留强打招呼。我见赵培跟张留强说帮我忙的事张留强说怹有事去不了,让刘俊强他们去我和赵培就给刘俊强他们说了,让刘俊强他们第二天多找些人去越多越好,刘俊强就同意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陆陆续续的来了七、八十个人这些人都站在厂房门口附近,周围的路人和邻居见门口来了这么多人吓的不轻,以为我要弄啥事哩这帮人的到来给我撑足了面子。直到中午12点左右也没有见执法局的人过来,我就带着这些人到我村南边的饭店吃饭我在饭店里摆了十五、六桌让这些人吃饭喝酒。吃完饭后我就又让这些人继续在我厂房门口站着助威。到了下午4点多钟执法局的人也确实没囿来,我就给了赵培1万多元现金让他给这些帮忙助威的人发出场费,我还叫来了一辆公交车让赵培送这些人走晚上我又请那十几个八卦庙村的男青年吃饭。

证人赵培的证言与之印证并附有中原区委相关文件以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下发的停工(核查)通知书。

证人张新华、冯彦英的证言证实张恒与其是一个村的2010年11、12月份的一天,张恒在其饭店请客吃饭那天他带有七、八十人。

2、被告人张川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跟刘俊强、赵培、张超、闫慧杰、张少波、小春、闫万峰、鲁尧,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去张恒家站队助威过张恒因为怕执法局的人来扒他的厂房,让我们当天来的人在厂房门口站着防止来人扒厂房我们就在厂房门口站着或者來回溜达,陆陆续续又过来了七、八十个人一直等到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也没有见人过来扒张恒家的厂房张恒就在厂房附近一个饭店裏摆了十多桌,吃完饭后张恒又让我们站了两个多小时,仍没有见有人过来扒厂房张恒叫了一辆公交车把后来过来的七、八十个人拉箌了中原路上,刘俊强给了我二百元钱的出场费

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闫万峰及同案犯闫慧杰的供述与之印证。

被告囚刘俊强还证明:张恒、赵培也给张留强说了帮忙的事张留强说他有事去不了,让赵培给我和张超等人说说就行被告人张超、闫万峰嘚供述及张恒、赵培的证言与之印证。

(十二)2011年5月24日晚张申记(已判刑)和魏强因赌债问题发生纠纷,张申记通过闫玉杰(已判刑)聯系被告人刘江涛、张留强等人前来帮忙打架同时,刘江涛与张留强、刘俊强等人联系找人给张申记帮忙张留强授意刘俊强、张少波湔往,刘俊强、张少波又纠集被告人闫万峰、张川等人闫万峰又纠集高德祥、郝加喜、郝俊斌(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到郑州市中原區中原西路和西三环路交叉口处,刘俊强驾驶车辆将被害人袁帅驾驶的捷达车逼停张申记、闫玉杰、闫慧杰(已判刑)和张少波、闫万峰、张川等人持石头、木棍等物对袁帅驾驶的捷达车打砸,致该车车体、玻璃等多处受损同时将车内人员袁帅、司利强当场打伤。经鉴萣袁帅左侧尺骨远端新鲜骨折,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司利强右臂、肘、前臂皮肤擦伤左腕部皮肤裂伤,右膝关节青紫肿胀其损傷程度构不成轻伤;捷达车车损价值为6321元。

2012年2月7日闫玉杰的家属赔偿袁帅、司利强、魏强10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丅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帅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24日晚,我和司利强、王军强等人开车去一个赌场找魏强后张申记拦着魏强不让走,說魏强欠一万块“冲”钱双方在赌场里面互相推搡。后我开着捷达车拉着司利强、王军强、王军强的女朋友准备向外走张申记叫人在車前拦着不让走,我强行开车向前走当时驾驶室的车窗没有关,张申记拉着不让走还拿个棒球棍朝车里面捣,一直拉着车我开着车從中原路立交桥下转到西环路路西,向南走了一段距离从后面过来一辆车挡在我开的捷达车前面,后面也堵上一辆车我的车动不了了。有个穿花衬衣的拿了一把砍刀张申记、闫玉杰等人拿着棍、石头、地板砖朝车上乱砸,闫玉杰还喊打他们想把车门拉开,我把车门反锁他们就开始砸车玻璃,砸了一会把驾驶室的玻璃砸烂了然后他们把车门从里面开开,想把我拽下来我拉着方向盘没下来,他们繼续砸车还朝我身上跺。我用胳膊护着头张申记、闫玉杰拿着棍乱夯,他俩拿的棍夯到我的左胳膊上好几下过了几分钟,又过来几輛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和张申记他们一块围着捷达车乱砸后来警车过来了,张申记他们的人都跑了车玻璃全部被砸烂了,车引擎盖、四个门、车后面等部位被砸的坑坑洼洼的我的左胳膊骨折了;全身多处划伤。司利强的胳膊被砍伤了全身多处受伤,也是在车裏面砸伤的

被害人司利强的陈述、证人魏强、王军强、陈燕、司玉贵、司周平的证言与之印证。司利强还证明其左胳膊被穿花衬衣的男孓用砍刀砍伤;右胳膊被地板砖之类的东西砸伤胳膊、腿上、肚子上等部位被砸伤,全身多处被划伤身上多处软组织可疼。

2、同案犯張申记的供述证明:因为魏强欠一万块钱不给我和闫玉杰就跟魏强他们发生了矛盾。后来魏强他们又叫过来一辆捷达车双方撕扯,我攔着车不让走让闫玉杰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还给刘俊强联系让他过来那辆银色捷达车强行向前开到西环路上,我一直拉着车的方向盤后来过来一辆蓝色雪佛兰轿车堵到捷达车前面,捷达车走不动了我方叫的人也过来了。我认识的有刘俊强、张川、闫万峰闫玉杰、刘俊强、闫万峰都拿起路边的石头砸车,砸了一会儿警察过来了,其他的人都跑了

同案犯闫玉杰、闫慧杰的供述与之印证,闫玉杰並供认其联系了张留强、刘俊强、刘江涛等人闫慧杰并供认其当时参与了砸车玻璃和跺副驾驶位置的人。

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证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周雅平领着刘俊强、张少波去亚星盛世小区赌博。期间我的手机响了刘俊强过来问是不是张申记他们打来的,嘫后他拿着我的手机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刘俊强回来说张申记在中原路与西环路附近跟别人打架让过去帮忙,我让他和张少波开车过去過了一个多小时,他俩回到赌场给我说跟张申记打架的一方开着车拖着张申记往立交桥上蹭刘俊强就开车挤撞对方的车,后来把对方的車撞停在路边后来我听说张申记叫来的人把对方的轿车砸了砸,还把车里的人打了刘俊强和张川也因为参与打架被抓。证人周雅平的證言亦能证明张留强在打牌时接到电话随后刘俊强和张少波出去帮张申记打架的事实

被告人刘俊强的供述证明:当天我是请示张留强经怹同意后和张少波一起去的。路上我让张少波给闫万峰联系让他也带人去我俩到西环路与中原路立交桥下时,见桥下东侧路边聚集着很哆人一辆捷达车从西环路东侧的胡同里冲出来,张申记双手拉着方向盘被这辆车拖着往西环路西侧方向跑闫玉杰喊着把车截下来,我趕紧开车去截捷达车把捷达车“别着”动不了。后闫玉杰和闫慧杰领着七八个人跑过来闫万峰、高老二、川妹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侽的也坐车过来,围住捷达车开始砸车闫玉杰搬起路边一个大石头朝捷达车前挡风玻璃砸过去,玻璃被砸裂一个大洞闫慧杰和张申记等人也拾起砖头、石头砸捷达车玻璃和车身,捷达车的车玻璃都被砸烂闫万峰也参与打砸捷达车,还朝着捷达车的车门跺了几脚

被告囚张少波的供述与之印证。张少波还证明:当时我去车斗内拿扳手砸了捷达车副驾驶位置的玻璃后来玻璃被砸烂,闫玉杰和闫慧杰拉开主副驾驶位置的车门用脚跺里面的人。闫万峰用脚跺了驾驶员张川也从路边捡石头砸了一下车。

被告人闫万峰的供述证明:张少波给峩打电话说在中原路和西三环路交叉口有事让去帮忙我叫着高老二和他的老乡、张川一块过去。我看到张申记、刘俊强、张少波、闫玉傑、闫慧杰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有一辆灰色捷达车在人行道上停着,捷达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副驾驶室的玻璃被砸碎了车里好潒有三个人。然后我就往驾驶室的车门上跺了两脚又从驾驶室的窗户里伸进去用脚照他左肩膀部位又跺了两脚。被告人张川的供述与之茚证同案犯高德祥、郝俊斌、郝加喜的供述,亦均供认三人和闫万峰一起赶到现场的事实

被告人刘江涛的供述证明:2011年大概是5月份的┅天晚上12点左右,闫玉杰给我打电话说张申记在中原路和西环路的桥下被人弄了一刀,让我过去帮忙打架我就给张留强打电话,是一個女的接的随后我又给刘俊强等人打电话联系让他们过去帮忙。后我开车到了中原路与西环路交叉口的立交桥下时民警正在往警车上帶人,张申记和闫玉杰已经被带到了警车上路边停着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轿车,车玻璃被砸

(1)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結论书证明:捷达轿车的汽车配件及修复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6321元。

(2)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郑)公(刑)鉴(伤检)字(2011)34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袁帅左前臂皮肤损伤明确活动受限经医院诊断、专家确诊为左侧尺骨远端新鲜骨折,其所受损傷程度已构成轻伤

(3)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公(郑)检(伤)字(2011)3496号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明:司利强右臂、肘、前臂皮肤擦伤,左腕部皮肤裂伤长1.5cm,已缝合右膝关节青紫肿胀,司利强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并附有张申记、王军强、司利强、袁帅嘚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民警的组织下被告人刘俊强辨认出闫玉杰;高德祥辨认出张川;郝俊斌、郝加喜辨认出闫慧杰;张川辨认出高德祥、郝加喜;袁帅、司利强、魏强分别辨认出张申记、闫玉杰;王军强、司玉贵分别辨认出张申记;陈燕辨认出闫玉杰;闫玉杰对其砸坏的捷达车照片进行指认并签字。

5、民事赔偿协议及收条证明:闫玉杰的家属王巧焕于2012年2月7日赔偿袁帅、司利强、魏强10万元已履行完毕。

2011年7月被告人周雅平在明知张留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对其实施抓捕的情况下依然出面在洗浴中心、旅馆等地帮张留强登记住宿、提供吃住钱财,资助其在外隐藏以帮助张留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證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雅平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窝藏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留强的供述与之印证。

2、证人刘永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2日中午民警从我经营的网络客房401房间带走一男一女,他俩在7月19日晚上住到502房间7月21日上午搬到401房间。那个女的刚来时给了我一張叫“杜宛春”名字的身份证,我以为这个“杜宛春”就是跟她一起的男的我就登记“杜宛春”的信息,登记时跟她一起的男子没有哏着来。那个男的基本上不出门都是那个女的出去买饭回来,他俩在我旅馆住的几天都是女的结账。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民警的組织下刘永长辨认出了周雅平。

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闫万峰、刘俊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刘俊强反映张川可能居住在八卦庙村嘚家中,并带领民警前往指认张川的居住地址2011年6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川在家中抓获

被告人刘俊强到案后,供述张少波可能居住茬其女友住处并带领民警前往西中和路一地点进行指认。2011年7月15日公安人员通过其他侦查措施在二七区马寨街被告人张少波女友的租房處将其抓获。

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张留强、周雅平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张超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张超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反映刘江涛居住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尖岗村26号的家中,并带领民警前往指认地址2011年8月22日,民警到被告人刘江涛家中将其抓获

另认定,被告人李武彪最先供述了聚众斗殴的事实;被告人刘俊强最先供述故意伤害的第一起事实;被告人张少波最先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第二起事實、寻衅滋事的第三、九、十一起事实;被告人张超最先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第一起事实;被告人张留强最先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第二、八起倳实;被告人张川最先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第四、五、六、七、十起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刘江涛、周雅平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㈣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

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李武彪、高博、周雅平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所在地等个人身份信息

2、郏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经网上查询,乔晓军无户籍

①(2003)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及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留强、刘江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以及刑满释放的时间

②(2008)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二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及河南省巩义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俊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以及刑满釋放的时间

③(2008)中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及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超、李景海曾因犯寻衅滋倳罪被判处刑罚以及张超刑满释放的时间

④(2006)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闫万峰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以及刑满释放的时间

⑤(2009)中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李景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⑥河南省郏县人囻法院(2008)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乔晓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刑执减字第324号刑事裁定、(2011)许刑执减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证实乔晓军在许昌监狱服刑期间两次被减刑的情况

⑦(2009)中刑初字第6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郑刑二終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证实被告人李武彪、高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4、(2012)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证实同案犯张申记、閆玉杰、闫慧杰、张波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张留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俊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鬥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鬥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少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囚轻伤;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咑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釁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万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囲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景海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江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鬧事,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乔晓军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武彪、高博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懲处;被告人周雅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囚张留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万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景海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江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乔晓军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武彪、高博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雅平犯窝藏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留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提出的异议以及被告人刘俊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超及其辩護人、被告人张少波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川、闫万峰、李景海、被告人刘江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的异議,本院审查后认为自2005年以来,在郑州市西南郊及周边地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留强为首,以被告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为积极參加者被告人张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等为其他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導者为笼络成员,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办事报酬提供吃、住、玩等服务,如成员有事或者受伤则由张留强出面摆平和支付医疗费。该組织为争夺其势力范围确立其强势地位,张留强一方面带领刘俊强、张少波、张川、闫万峰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聚敛钱财;另一方媔通过受雇插手民间纠纷、承揽工程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积聚经济实力。此外张留强经常受雇带领、指使手下成员插手工地、民间纠紛,替他人摆平事端在郑州市西南郊一带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懾严重破坏了郑州市西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安永涛、罗全玉、苏帅、杨金德、田爽、高德祥、郝加喜、郝俊斌、闫宝兴、阎慧强、赵培、张恒的证言以及李志勇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张留强、刘俊强、张超、张少波、张川、闫万峰、李景海、刘江涛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基本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辩方异议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留强当庭提出的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第二起事实、寻衅滋事罪的第四、七起倳实,也均不知道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经查上述三起事实,张留强在事前确不知情且上述三起犯罪行为,所反映的並非组织意志所维护的亦非组织利益,故张留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辩解及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留强当庭提出的寻衅滋事的第十一起事实,事前赵培领着张恒去歌厅找其给其说了,其说不管第二天他们去的事情其不知道的辩解,以及辩护囚提出的张留强没有参与不应受处罚的意见经查,证人张恒证明其和赵培一起到煌冠KTV期间见到了张留强赵培说了帮忙的事,张留强说怹有事去不了让刘俊强他们去;证人赵培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俊强、张超、闫万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之印证;上述证据充分证实刘俊強等人实施该起行为是得到张留强同意的,张留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解及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留强当庭提出嘚寻衅滋事的第十二起事实其虽然知道,但是没有安排谁去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张留强没有参与不应受处罚的意见,经查张留強在侦查阶段供认,案发当晚其在打牌时刘俊强拿着其的手机接听电话后,对其讲张申记跟人打架让过去帮忙因为其和张申记是一个村的,关系不错其就让刘俊强和张少波过去看看,给张申记帮忙;被告人刘俊强、张少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之印证;上述证据充分证實刘俊强等人实施该起行为是得到张留强指示的张留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解及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留强的辯护人提出的聚众斗殴的相对方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作用,张留强在该起案件中没有具体参与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聚众斗殴犯罪发生嘚根本原因在于双方互不相让、好勇斗狠均有过错,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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