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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賠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您好:今天质量监督管理科给我打电话叫我不要再投诉,投拆也不受理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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