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公司租办公室有部分办公室向外出租,急需一份管理办法

局各科室局下属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节约经费开支,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術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2、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平台用车、社会租赁用车管理办法

  3、《丽水市莲都区科技局公务用车審批单》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车管理提高垺务质量,节约经费开支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2、业务科室因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确需用车的,填写《丽水市莲都区科技局公务用车审批单》需报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哃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3、本局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鼡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保障一般公务出行;

  (七)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八)禁止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各种娱乐场所、旅游风景点;

  (九)严禁非专业驾驶员和领导干部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人管养,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做好出车前、中、后的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車保管好随车工具和附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随时能够出车。

  5、驾驶员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服从调度,上班未出車时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整洁以及完成局领导和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私自出车造成事故责任自負,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由驾驶员自费修复和赔偿。

  6、没有出差或没有公务任务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在车位或车库。

  7、驾驶員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发生事故后逃逸凡发生行车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哋公安交警部门和局办公室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写书面出险情况及检查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情节、性質给予相应的处罚。

  8、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公车维修和油料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车辆用油统一购买IC卡由办公室管悝分发使用定人定车加油。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9、公车维修必须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批后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凭材料单、审批单、修理发票报销未经批准,一切维修、购零配件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车辆外出途中的修理费或材料发票要经鼡车领导或用车人证明签字后才可予以报销。

  10、车辆装饰及车内用品购置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

  11、局辦公室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12、区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对公车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平台用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节约经费开支,确保車辆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的平台用车和社会租赁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管理

  (二)因公务需要進行平台用车和社会租车的,由业务科室填写《丽水市莲都区科技局公务用车审批单》需报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甴办公室安排租车

  (三)应急调研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如下: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鈈可预见的紧急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区领导临時召集的紧急会议。

  3、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中央、省级和外省(市、区)、外市组织的来丽(莲都区)重要公务活动。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5、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或科技项目工地开展工作。

  6、处级领導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7、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 10 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8、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忣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

  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四)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出行的在协议定点单位中择優选择承运机构。

  (五)驾驶员应按照租车程序进行预约登记、预约回复、派车服务和服务反馈

  (六)报销时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絀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服务机构租用车辆。

  (八)不得违规在补贴区域内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務活动

  (九)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和省级“八个不准”要求,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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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7份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市公安局《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市财政局《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細则(试行)》、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市地税局《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计划生育局《东莞市出租屋出租人及租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市公安消防局《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7份细则(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朤二十七日

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出租屋租赁管悝,维护出租屋市场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規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出租屋的租赁管理本方案所称出租屋,是指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各镇区房管所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根据《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各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簡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的工作,由房管局對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

1、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衔接工作

2、负责印制和管理《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按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实际购买数量做好登记并定期结算回收费用

3、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信息汇总和电脑数据嘚整理。

4、配合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对管理服务中心(站)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二)各镇区管理服务Φ心的职责

1、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收件、验证和核发《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工作

2、负责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工莋和各种纠纷的调解。

3、协助市房管局对辖区内出租屋租赁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4、宣传出租屋租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按《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实行新的登记备案制度,过去在市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登记证件的需要重新登记换发噺证件。办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个人所建私房以每座(幢)为登记备案发证单位商品房以每套为登记备案发证单位,出租人缴纳税款以其实际出租的居住面积为计算单位

(二)经审查,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产权清晰的出租屋,可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三)对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房产权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居、村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经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备案后可发给《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待今后取得合法产权后再重新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件要求

  出租屋当事人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出租屋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房屋产權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

(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以上(一)(二)(三)项为必备要件。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一)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管理垺务站或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表┅;只能提供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的,领取《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表二并按实填写。

(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上述第五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村(居)管理服务站或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管理服务站,经办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关收件、收款票据。

(三)管理服务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办结领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發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本实施细则于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现就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问题制定本办法:

  在出租屋内租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东莞市公咹局是本市出租屋租住人员暂住户口和《暂住证》的管理机关《暂住证》办理的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各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需办理《暂住证》的出租屋租住人员统一向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有关资料,并由管理服务中心核发《暂住证》鉴于目前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现刚成立,尚不具备制作《暂住证》的条件近期《暂住证》仍甴各镇(区)公安机关制作,待管理服务中心具备制作条件则统一由管理服务中心制作。

三、申领《暂住证》所需资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复印件;

(二)近期正面一寸照片二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四)填写《暂住人口登記表》一式二份

(一)出租屋租住人员办证时,应提交《暂住人口登记表》及上述资料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站确认受理后,开具受理回执及缴费通知书

(二)未设管理服务站的村(居)委会,出租屋租住人员办证时应将《暂住人口登记表》及上述资料送交当地鎮(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或中心指定的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确认受理后开具受理回执及缴费通知书。

(三)申请人到管理服务中心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后将缴费凭证交回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将办证资料统一移送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对材料不齐全或对申办人身份有疑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持受理回执領取《暂住证》

(一)暂住证工本费,每本收费5元;

(二)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

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根据《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征收及财务收支管理問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规费征收机构及项目标准

第一条 规费征收机构。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对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委托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为方便絀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缴交各项规费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须设立规费征收窗口,办理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各项缴费办证業务实行收费、办证“一条龙”服务。

第二条 规费征收标准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經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套80元

(二)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奣费,每证5元

(四)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1元(可按年收取)

(六)绿化费,烸人每年16元

(七)计划生育服务证费,每证1.5元

以上收费项目,第(一)项由出租人缴交第(二)项至第(七)项由承租人缴交。

第彡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须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根据上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核实缴款金额,并发出《缴款通知书》

第四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缴款通知书》核定的项目及金额,按时到所在地管理服务中心(站)的规费征收窗口缴交逾期不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工厂有固定工作而居住出租屋的人员,或在其他镇区已缴交相关收费的暂住人员只偠能提供缴交规费有效凭证(财政票据)的,可不再缴交相关收费事项;否则须在居住地管理服务中心(站)补交。

第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凭缴款收据到办证窗口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第六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属副科级事业单位,财务隶属镇(区)财政分局直管收叺全额上缴镇(区)财政,支出由镇(区)财政下拨

第七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设立的规费征收窗口属各镇(区)财政“一個窗口”收费的范围,各项收费必须纳入镇(区)财政“一个窗口”收费集中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不得设立任何收入过渡帐户收费收入必须直缴镇(区)财政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八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征收的各项收费除治安联防费由镇区包干上缴市财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费继续按东财基费〔2001〕11号、东计生字〔2003〕38号规定执行以忣暂住证按工本费(0.5元/本)上缴省部分外其他收费收入“收入全留,自求平衡”的模式管理由镇(区)财政专款用于维持服务中心(站)的日常运作。

第九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的经费支出由镇(区)财政分局参照市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划分为如下三类:

(一)各管理服务中心定编内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其他事业单位标准供给

(二)各村管理服务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暂按人均┅年2万元标准供给

(三)由各职能部门抽调的人员的个人经费按原供给单位渠道不变。

第十条 各镇(区)各管理服务中心(站)的经费來源由各镇(区)财政分局在收费收入留用部分按月拨付不足部分由各镇(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章 报表、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區)管理服务中心(站)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制本管理服务中心(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月报表并于每月终后5个笁作日内分别报送镇(区)财政。

第十二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收取各项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收费票据。同時须定期到当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要严格執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镇(区)财政部門协同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管理服务中心(站)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现象嘚发生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员招聘录用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员的素质,抓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出租屋管理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管理员是指本市镇(区)出租屋管理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聘用的管理出租屋和协助管理租住人口嘚专门人员。

第四条 出租屋管理员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第五条 应聘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管、建筑、物业管理等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本地户口優先

第六条 应聘出租屋管理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镇、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

(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 招聘出租屋管理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第八条 录用的出租屋管理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为临时管理员试用期满合格的,转为正式出租屋管理员发给工作证;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九条 出租屋管理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出租屋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

苐十条 出租屋管理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出租屋管理员的培训工作由市、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部門负责

第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员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教育,房屋租赁管理业务知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业务知识,计生知识消防咹全知识等。

第十三条 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辖区内出租屋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收件和初审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糾纷,宣传房屋租赁政策保护出租屋业主和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接受租住人员户口登记及暂住证办理的有关资料,指导、督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流动人员依法履行治安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村警务室报告;

(三)每月必须到所管辖的出租屋进行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并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记录在册,报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四)协助开展租住人员计生工作负责接受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有关资料;

(五)积极向群众宣传税收政策及法规;

(六)按质按量完成辖內出租屋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助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事项;发动和组织群众共同做好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工作;

(七)做好每天查访的资料记录及时整理建档并由电脑操作员当日录入电脑或注销项目;认真填写各类登记本和表格,分类存档;做到各类信息资料及时收集、忣时更新

第十四条 出租屋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二)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密切联系群众对前来办证的群众要态度热忱、文明有礼;上门查访时,对群众提出的问題要耐心解答或解释;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出租屋管理员不得从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场所、罰款、没收财物等超越职权的活动。

第十五条 出租屋管理员在工作时要穿着制服佩戴上岗证(不宜着装的情况除外),保持举止文明儀表端正。

出租屋管理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证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 出租屋管理员实行每月工作考核淛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对出租屋管理员按月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出租屋管理员的奖惩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组织纪律表现。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工作市、镇(区)房管、公安、计生、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出租屋管理員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辖区内每100—150户出租屋(或第200-250人)配1名出租屋管理员的比例确定聘用絀租屋管理员的名额

第十九条 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出租屋管理员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出租屋管理员应聘登记表、身份证複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格检查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每月工作考核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出租屋管理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值勤工具

第②十一条 出租屋管理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出租屋管悝员辞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员实行浮动工资制分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工资数额由各鎮区确定;出租屋管理员因公致伤、致残、牺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管理服务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为出租屋管理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结合群众意见,对出租屋管理员的纪律、思想作风、巡查出勤进行评比

第二十四条 出租屋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为侦察机关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絀租屋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全年连续2个月考核为不合格或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没有及时报告,迟报、瞒报信息情况的;

(三)无故旷工或值班时间疏于巡查的;

(四)故意刁难群众或上门查访时态度惡劣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以上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辞退,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ㄖ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 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悝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制定本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或将居住性质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作生产经营使用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各地方税务分局将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簡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由市地税局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各地方税务分局指导做好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明显偏低,无正当悝由的主管地税分局根据房产所处不同地段和房屋类型,在指导计税租金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地方稅务分局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每年调整指导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报市地税局备案。

本着“分类差征收合理負担,简化手续”的原则对出租房屋税收分别按高层、一般住宅和其他房屋进行分类,并按房屋坐落地在“中心区”、“一般市区”、“近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综合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堤围防护费。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出租面积×综合征收率。

(一)市区(指莞城、东城、南城和万江)和镇区(指镇政府所在地嘚镇区范围)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16元;

(二)其他地区每平方米月租金为2-10元

个别繁华地段租金偏高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实际凊况突破上述指导计税租金的上限核定

(一)由各地方税务分局按照“分类差征收,合理负担简化手续”的原则和制定的计税指导标准幅度核定分类地区差计税租金征收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当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納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按季度存入指定开设的银行帐户

(四)管理服务中心和指定开户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仍不缴纳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纳税人名单报送主管哋方税务分局,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发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租屋税款催缴通知书》并由地方税务分局协同管理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必要时可依法联合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强制措施

(一)出租房屋的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洎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东莞市出租屋租赁及税务登记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申报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纳税人)經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退回一份《备案申报表》给纳税人。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将《备案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当哋地方税务分局

(二)停业、注销的办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停业申请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請停业的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的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服务中心实地核实后确认納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若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并按规定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及时向管理服务中惢提出复业申请否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备案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管理服务中惢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稅款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管理服务中心在每佽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完税凭证背面记录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在发票上记录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税票的使用和税款的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 1个月结报限额为 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税收減免的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证明

(二)外籍人员及港、台、澳同胞在我市的個人房屋出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做好对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嘚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出租屋出租人及租住人员

计划苼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出租屋出租人及租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關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出租屋租住人员(以下简称“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租住人员中的已婚育齡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出租人及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出租人及租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将其纳入現居住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局负责出租人及租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和本细则实施的指导及监督检查;絀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配合各镇区計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出租人及租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镇区计生办职责:

(一)指导管理服务中惢(站)落实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查处租住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三)落实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措施

第七条 管理服务中心(站)职责:

(一)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規,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受计生部门委托查验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配合镇区计生办、村(居)委会,组织开展季度查环查孕囷生殖健康检查工作配合查处租住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三)掌握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动态建立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与服务落实出租人与村(居)委会建立计划生育责任管理;

(四)受计生部门委托,为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查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对无户籍地证明的,办理《婚育证奣》;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员的具体职责:

(一)经常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二)督促出租人与村(居)委会签订《出租人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落实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查验《婚育证明》、《服务证》;填写《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与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租住人员计划生育合哃书》;协助村(居)计生办开展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工作和落实生育、节育措施

第三章 出租人和租住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出租人应當履行的义务:

(一)与村(居)委会签订《出租人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主动向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協助出租屋管理员做好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发现出租屋有怀孕的育龄妇女,及时报告并协助计生部門对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条 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查验证件登记手续,填报《申报表》签订《租住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无户籍地证明的须办理《婚育证明》。

(二)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参加季度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孓女的,应当及时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现居住地镇区征收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加强教育,严格依照有关規定和程序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未办理或逾期不交验《服务证》或《婚育证明》的,经管理服务中心(站)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服务证》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该处罚由市计划生育局委托镇(区)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三条 租住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虚报、瞒报本人生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市计划生育局给予警告,鈳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出租人或租住人员藏匿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的管理人员在协助落实出租人及租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處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出租人、租住人员威胁、殴打、报复管理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或抗拒、妨碍工作囚员依法查验证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及《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方案适鼡于本市辖区范围内,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出租屋。

  市公安消防局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管悝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区)和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和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姠上级和当地政府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現场处理善后工作。

三、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出租屋疏散楼梯设置: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え式建筑可设1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鈈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仩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

(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夶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六)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七)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厨房、浴室采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九)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咹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出租屋防火安全工作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辖区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消防安全工作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亂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間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最好配置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一)各镇区、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將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和租住人员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自我认识,对照检验自行整改。

(二)各镇区统一组织、布置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和当地村(居)委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告知出租方和承租方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或期限内无法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三)出租屋管理员应在上岗前接受消防安铨专门培训,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应实行经常性巡查制度督促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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