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刘良彬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高县刘良彬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刘良彬文江镇中煌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良彬。
被告单位高县刘良彬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良彬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川15刑终271号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人刘良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幣五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单位高县刘良彬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良彬未能自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高县刘良彬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所负履行100万元罚金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执行到刘良彬24808.99元罚金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良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規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川15刑终2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刘良彬“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荇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伯英 审判员孙懋 代理审判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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