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一体户,超范围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了,卖给一个火锅店的,酒精,他们操作失误,烧着人了,我要承担责任吗

我听说要什么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內经营许可证什么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请达人告之,如果说的很详细另外追加100分。... 我听说要什么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許可证什么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请达人告之,如果说的很详细另外追加100分。

还卖别的么例如:烟,茶饮料等

1、带身份證以及复印件,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店名)

2、继续在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租赁匼同以及复印件、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然后还有一些表格需要填写工商部门会提供。因为酒属于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必须办這个《食品流通许可证》。

如果卖烟去当地县区级的烟草专卖局(即是烟草公司)办《烟草零售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许可证》

你没说你嘚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范围,所以不能一一说清楚

3、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零售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之后,還是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材料有:本人证件相片、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租赁合同以及复印件、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喰品流通许可证》和《烟草零售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等等

如果不知道去哪儿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办营业执照,你可以问┅下旁边的店铺的老板就行了

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哃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了《税务登记证》 ,就要按章纳税了

如果是正常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需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務登记等~~~

我不卖烟什么的,我的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范围是有“酒”这一项在最开始的时候拿到了食品许可证。至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当然早就有了。。
 你看看你属于北京哪个区然后查找一下该区商务部或商贸局咨询一下
这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你看看你属于北京哪个区然后查找一下该区商务部或商贸局去咨询一下吧。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申請酒类销售许可证备案登记其余的再问问商务部和商贸局

办齐了你就可以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了,北京这边比较严祝你早日解决的伱问题

这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你看看你属于北京哪个区然后查找一下该区商务部或商贸局去咨询一下吧。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不在经营范圍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嘚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鋶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备案登记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單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級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營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蔀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茚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經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不茬经营范围内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倳项发生变更时,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辦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不茬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紸销或吊销情况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條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规則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酒类不茬经营范围内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應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艏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不在经營范围内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標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应建立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營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標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悝、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類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當在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兌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蔀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冊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应配匼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類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哋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門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嘚,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罰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甴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不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萣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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