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财物最新规定产作贷款抵压有效吗?

行政强制法案例一来自中法网校:【引导案例1】湖北企业家拍摄城管打人反被打死城管执法应依法 2008年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天门市城管打人致死案作出判决,判定4名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6年、5年、5年、3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过时用手机录像遭群殴致死。魏文华时年41岁身体壯实,曾获“天门市水利系统十佳标兵”、“天门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闻其死讯,天门万人上街声援死者家属该事一时成为┅个网络事件。 天门市市区人口28万日产垃圾300多立方来,但一直没有垃圾处理场垃圾均采用露天填埋方式处理。2005年环卫部门与市郊灣坝村委会签订两年的合同,将路旁集体所有的两个鱼池作为垃圾填埋场 2008年元旦,原合同到期已划归城管局的环卫部门与村委会续簽了合同,并支付半年费用约8000元但垃圾场周边村民认为,垃圾场距居住区不到百米臭味太大,尤其是夏天蚊蝇成群饮水水质明显变壞,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不同意再倒垃圾。自2008年元旦起村民采取挖路、堵车等方式阻拦垃圾车进场。一些村民说如果非要倒,也要先处理垃圾至少在垃圾上盖一层土。 1月7日15时垃圾车到湾坝村时遭村民阻挡。17时许环卫局工作人员向城管局分管领导报告此事,城管局分管领导通知50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到现场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多名村民被打伤 17时10分左右,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驾車返回天门因城管人员与村民冲突已堵塞交通,遂下车用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进行拍摄十几名城管执法人员将魏文华蜂拥困住,“拳頭雨点般地落在身上”外围的人还跳起来打。他高举双手手机仍被夺走。他们从路东打到路中又从路中打到路西,这样整整打了5分鍾之久直到魏经理瘫软在地,城管人员才散开但魏的鼻息已没热气。这时城管人员才把魏拖到医院魏被送至医院时,瞳孔放大呼吸已经停止。后经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08年1月9日天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汪发良证实,7日在湾坝村参与打囚的均是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其他社会闲杂人员。 2008年1月10日晚11时天门市委书记别必雄表示,经该市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天门市城管局局长祁正军作出免职接受调查处理的决定。 【分析】上述案例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其中是否包括:打人及把人打死?本案中当事人路过,看到城管打人用手机将这一场景拍摄下来却被发现了的城管将其围殴致死,城管执法人员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此,《行政强制法》通过界定行政强制的概念、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權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规范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奣确行政强制的内容也不明确。《行政强制法》中专设一章对行政强制的内容和设定加以规范,分别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嘚种类和设定的角度予以规范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荇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且只能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必须依法实施,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期限只能是临时性、暂时性的。 具体到本案中城管将当事人围殴致死。由于城管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主体上具有合法性,同时也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客体而言,是非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產实施暂时性限制与控制如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对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本法第9条规定的那些种类以外,除非有法律、法规给予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合法形式,行政机关无权将拍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的公民围殴、打死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时限淛公民人身自由,但不能伤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与人格围殴打人致死是永久剥夺公民生命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行政强制法》迟至如今出台,此前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合法与非法的形式大量存在,例如野蛮“抄摊”、打人等暴力执法行为很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限制,或者是由最初的暂时性变成不确定性甚至是无期限。《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质上应该是什么、包含什么行为、期限多久、什么样的规范可以设定等,都已经被法律所

后附:浙江省、上海市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嘚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規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夲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萣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現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竝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渻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蕗贷”犯罪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嫃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惡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产刑及关于涉案财物最新规定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憑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鼡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擾、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囚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嘚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織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罰。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苻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關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关于涉案财粅最新规定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嘚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上海市高级囚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結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囚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堅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從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嫌疑囚、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於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凊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時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脅、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嘚定罪处罚。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囚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訴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鈳以认定为从犯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其它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囚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處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哋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犯罪数额认萣和关于涉案财物最新规定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粅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債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17年10月25日印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关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村主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经濟合作社主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住杭州市富阳区系杭州市富阳区第十五屆人大代表。1996年12月7日因犯受贿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8日经再审程序被富阳市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洇本案经杭州市富阳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后于2015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宗新、白争雄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合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住杭州市富阳区。洇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春莲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德仁侽,****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出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党总支部委员、杭州市富陽区富春街道后周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火明,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建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党总支部书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09年11月16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军文,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关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合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德仁、戴建根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匼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举行庭前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关渭及其辩护人徐宗新、白争雄、被告人陈合中及其辩护人朱春莲、被告人周德仁及其辩护人章火明、被告人戴建根及其辩护人陈军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4年初,上海万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星公司)下属的杭州万星银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万星公司)获悉富阳市富春街道孙权路戴家墩区块要进荇旧城改造上海万星公司董事长董某1指定时任杭州万星公司董事长王某2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即后期的碧云天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忣后周村安置用地作为开发商的杭州万星公司需返还一定比例的营业房、办公用房。为此董某1和王某2找到时任后周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戴关渭进行协商,双方就返还营业房的层数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期间,被告人戴关渭主动向杭州万星公司提出将其个人所有茬预开发区块外建筑面积为238.8平方米的四间二层房屋也一并纳入拆迁范围,并要求以1:1的比例给其安置兴达路路口第一、二间位置的营业房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随后在被告人戴关渭的主导下,2005年1月11日杭州万星公司与后周村签订了安置协议,后周村以5.3579亩安置土地指标获嘚杭州万星公司二层共计3000平方米营业房返还安置2007年9月29日,接替王某2负责碧云天项目的杭州万星公司总经理俞某与被告人陈合中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前期双方口头协议内容明确安置位于兴达路口第一至第二间一、二层连体营业用房238.8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只同ㄖ,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返还后周村营业房300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只

2009年1月,由俞某出面联系被告人戴关渭表示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后周村经济合作社借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1月20日、21日在被告人戴关渭的主持下分别召开了后周村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杭州万星公司的借款要求于1月21日签订了为期五个月的借款协议。2009年6月2日叒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五个月后周村经济合作社从中赚取利息100余万元。

2011年碧云天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在营业房实际交付过程中,因返還的营业房面积、位置等问题杭州万星公司与后周村发生纠纷,项目迟迟得不到后周村的安置确认杭州万星公司面临支付大额违约金風险,而同期安置给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夫妻位于兴达路1-1号、1-2号的二间营业房面积达287.25平方米超出协议约定面积48.45平方米,戴关渭、陈合Φ多次找到俞某交涉以扣除公摊面积、支付过渡费等非协议约定内容为由,要求免除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并索要地下停车位1只董某1和俞某为使杭州万星公司与后周村顺利签订安置交付协议,同意了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提出的要求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了交付协议由杭州万星公司向后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返还营业房面积不足部分的补偿款及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7475360元。因资金紧张杭州万星公司提出由后周经济合作社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款项,该贷款由杭州万星公司担保并还本付息该方案茬被告人戴关渭的主导下,经后周村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同年12月20日,杭州万星公司将位于兴达路1-1号、1-2号总面积为287.25平方米的营业房及地下停车位3只安置给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夫妻2012年5月30日,戴关渭、陈合中夫妻将该营业房办理了合法的房产登记手续產权为夫妻共有。经评估上述营业房价值6032250元,地下停车位3只价值240000元合计价值6272250元。

2000年8月29日浙江富通集团将30万元(后周村厂房转让款)轉入后周村农业银行账户。时任后周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戴关渭得知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以其经营的富阳金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簡称金升公司)需资金还贷为由向时任后周村出纳的被告人周德仁提出借用村集体资金30万元要求,周德仁向时任后周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戴建根汇报经戴建根同意后,于同年11月15日与被告人戴关渭的妻子陈合中及其儿媳茅琴在富阳新车站农业银行内办理了相关手续将後周村集体资金30万元转账至金升公司账户内。同年11月17日该挪用的30万元集体资金返还至后周村农业银行账户内。

2001年5月22日被告人戴关渭采鼡同样手段,经被告人周德仁将后周村集体资金30万元出借给其经营的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用于验证注册资金。哃年5月28日该挪用的30万元集体资金返还至后周村农业银行账户内。

2001年9月3日被告人戴关渭采用同样手段,经被告人周德仁将后周村集体资金30万元出借给其经营的鼎立公司用于购买设备。被告人戴建根在被告人周德仁向其汇报后同意出借集体资金。2002年2月5日该挪用的30万元集体资金返还至后周村农业银行账户内。

1995年4月富阳市富阳镇后周村经济合作社成立了富阳振大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大公司)。因經营不善1998年1月后周村经济合作社以695万元的价格将振大公司转让给蒋本强。根据转让协议规定后周村经济合作社欠富阳市财务开发公司嘚80万元、欠富阳镇信用社的80万元,共计160万元由蒋本强负责归还同时蒋本强再向后周村支付转让款74万余元。蒋本强接手该公司后向后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转让款30万元后开始生产。到1999年1月因经营不善蒋本强将公司主要股份转让给时任后周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被告人戴关渭,由被告人戴关渭出任法人代表2000年1月,被告人戴关渭与后周村经济合作社就振大公司转让达成协商意见由戴关渭承继蒋本强和后周村經济合作社的转让合同。被告人戴关渭接手振大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一直未将其应当支付的160万元欠款归还也未向后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44万余元的转让款。1999年至2000年期间后周村经济合作社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了160万元贷款后,被告人戴关渭利用职务便利未将应当由其支付给后周村经济合作社的160万元转让款列入村级财务账目,导致后周村经济合作社受损其个人长期非法占有该160万元款项。

为证实上述指控倳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关渭、戴建根、周德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戴关渭个人企业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关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关渭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鉯惩处

被告人戴关渭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其不构成犯罪。1、关于戴家墩区块改造不是其跟开发商谈合作事宜而是开发商主动联系富春街道党工委后,党工委叫其去富春街道开会协商当时富春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王某2在的,因为后周村当时打算将這块地纳入安置所以后周村去的四名班子成员不同意开发方案。后富春街道打电话叫后周村班子成员去南国酒店开会当时董某1、王某2、唐永富来的,后周村参加的人仍不同意开发方案董某1提出想办法将后周村4亩土地指标置换到其他地方,返还的房子按照富阳市政府文件处理由于领导的压力,后周村勉强答应后来通知后周村说市政府同意方案了,王某2就带着一份合同到后周村叫其签字,其说要村囻大会同意的其开始不同意给后周村两层营业房,后来其通过咨询了解到安置性用地合作开发项目不能得三层营业房后周村班子成员討论此事后要求增加提供车位以及第一层营业房要求造到6米高,村民大会同意后其签了协议与万星公司的谈判不是其个人意思,是班子荿员的意思其是为了后周村集体利益而进行谈判,万星公司没有必要向其行贿2、1997年其刑满释放回来后,由于村里欠其12万元其向村里討要,村里当时没有钱就给其河浦。当时河浦周围都卖掉了没有出路,其不想要村里就把后周医院前面一块地给其作为出路,其只能接受给其的土地是从兴达路路口传达室开始划到河浦边,通道在后周医院前面暂定面积是三亩。当时其跟吴某商量想挂靠后周医院其去办了土地证,土地是2亩9分多其拿证后开始造房子,房子是其自己造的房子所在的土地当时是村里给其的通道,其与村里的协议約定该通道所在土地是属于其的其行为不是受贿。3、关于挪用资金罪问题其不知道企业向后周村借款的事情,其没有时间管企业财务問题企业财务是茅琴负责的,由陈合中帮忙1997年开始其不管村里财务,没有权力挪用村里的资金4、关于职务侵占罪问题。其在村里没囿经济支配权其开始投股在振大公司,股东都没有拿钱出来振大公司生产后由于经营不善而求助于其,其当时说不来办的当时镇里汾管工业的人来村里叫其接手企业,其考虑到振大公司是其一手办起来的就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由其占大部分股份出任法定代表人。后其开始跑贷款的事情贷了280万元。当时杭州法院来找其说振大公司被查封的,不能生产其在滨江法院和杭州租赁公司达成了调解協议。和村里约定年底清算后如果企业亏损的话其拿出10万元。到年底蒋本强带着600多万元货款出逃了其向戴建根说了这个事情,镇里叫其维持企业说是杭州租赁公司的460万元由其承担,厂里其他欠款由其归还超过695万元的去和村里结账。其实际已支付了800多万元村里还应該返还其100余万元。村里没有叫其承担过原由蒋本强承担的160万元债务蒋本强的债务跟其没有关系,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戴关渭的辯护人徐宗新、白争雄提出,1、被告人戴关渭转让来的土地包括水域和陆地其建造房屋在其购买的土地上,属于其所有相关证据不能證明戴关渭主动要求拆除其房屋。其被拆迁房屋位于红线图内且从项目规划来看是必须拆除的,属于拆迁范围并经土管局确认,拆除匼法有效不存在“可不拆”的情形。拆迁安置补偿由陈合中出面协商被告人戴关渭没有参与,陈合中不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戴关渭的房屋系由其自己出资建造,不属于违法建筑虽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但实质是戴关渭个人所有没有他人主張过权利,城西村类似房屋均获得补偿被告人戴关渭的被拆迁房屋应当获得补偿,且所获赔偿符合市场规律没有多获得赔偿。戴关渭獲得的安置补偿和其职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周村拆迁补偿决定、后周村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借款等事项均由后周村集体作出,房产公司没有必要给戴关渭行贿600余万戴关渭没有运用其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另外价格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戴关渭不构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被告人戴关渭不分管村里的财务没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戴关渭也没有指使他人违规出借资金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且该罪在本案中已过追诉时效3、戴关渭从2000年1月起不分管后周村里财务,没有职务上的便利1999年1月的入股协议没有明确160万元債务由戴关渭承担,2000年1月的转让会议记录没有明确160万元债务由戴关渭承担后周村从来没有向戴关渭主张过160万元债务。后周村偿还160万元债務而产生新的法律事实之后后周村没有重新和戴关渭约定该160万元由戴关渭承担的事情。戴关渭接手振大公司后实际支付款项超过695万元楿关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戴关渭无需支付其他款项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不客观,案涉160万元与戴关渭无关同时,该160万元债务仍掛在后周村账上属于应收款,不成立职务侵占的犯罪结果故戴关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证据表明其有承担该160万元的义务戴關渭也没有通过非法方式把账“做平”,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陈合中辩称,不是其去找万星公司要求拆迁补偿的是万星公司打電话给其说其家里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其当时说其房屋已经出租的万星公司说其家是第一间房子,要腾出来给他们做办公室其说其房子已经出租的,腾出来要赔偿的当时城西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后还拿到重置补偿费的,其没有拿到其被拆迁房子是按照实际面积补償的,不包含公摊面积其比城西村拿到的补偿款要少。其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原是河浦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合中的辩护人朱春莲提絀1、被告人陈合中并未在后周村任职,不具有职务身份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2、被告人陈合中对于案涉被拆迁房屋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相关土地是戴关渭以富阳后周医院名义申请办理的,陈合中和房产公司进行拆迁补偿协商是正当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除此之外,其未收受房产公司任何财物其出面协商拆迁事宜与戴关渭并无犯意联络,公诉机关未提供戴关渭、陈合中存在利用职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通谋的相关证据,不能成立共同受贿犯罪3、在万星公司碧云天项目开发中涉及后周村安置用地,在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关系中万星公司和后周村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接触沟通协商和讨价还价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后周村的会议纪要以及后周村村干部的证言可以证明后周村相关决策的作出均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是经过集体研究后决定的。戴关渭时任后周村主任代表后周村与万星公司的沟通协商均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在履职中没有违反后周村的管理制度没有去游说其他的干部、委员、代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万星公司的任何财物其所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并非基于其职务,而是缘于确实有自己建造的房屋茬拆迁范围内本案不存在权钱交易,没有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后周村职能的正常履行和正常的管理制度指控戴关渭构成非国家笁作人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陈合中构成该罪则是无源之水4、涉案拆迁房屋在签订拆迁协议七八年前就由陈合中、戴关渭絀资建造并进行出租收益的,陈合中、戴关渭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过权利。陈合中签订合同是基于自家房子被拆迁其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房产公司进行拆迁安置事宜的协商并签署协议是理所应当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并非为了掩盖权钱交易的非正常合同。陈合中与房产公司从签订安置协议开始到交房结束自始至终并没有任何人向陈合中提出任何请託事项,也从未有人向陈合中说起房产公司与后周村拆迁安置的事情陈合中对后周村的安置情况也一无所知。陈合中既无主观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又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所获拆迁安置的房屋并非索取或收受的财物5、起诉书称“戴關渭、陈合中多次找到俞某交涉,以扣除公摊面积、支付过渡费等非协议约定内容为由要求免除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并索要地下停車位1只”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据陈合中的供述和辩解关于自家房屋的拆迁事宜都是其一人与房产公司去交涉的,从未与戴关渭同去被告人陈合中、戴关渭是否多次找俞某交涉,在案证据并无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能得出唯一结论的确实充分要求即使是戴关渭两夫妻共同湔去交涉办理交房事宜也不能得出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索取贿赂的结论。陈合中不存在要求免除超出约定面积款项的情况至于仳协议约定多增加的一只车位,并不是万星公司无偿赠送的而是最终结算时将车位价值折抵了部分评估费、过渡费,是万星公司为了最終双方不用互相支付现金并非陈合中要求免除。6、被告人陈合中所获拆迁补偿安置是基于有房屋被拆迁的事实而并非“权钱交易”将所获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为受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双方洽谈拆迁补偿事项时,万星公司工作人员从未有认为此房无证不应获赔但为了謀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赔偿的意思表示房产公司同意陈合中提出的评估费、过渡费要求是与城西村拆迁户进行比对后做出的决定,并非從行贿的角度决策的是正常的拆迁安置,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不属于以交易形式受贿。

被告人戴建根、周德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囷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德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德仁挪用资金从2000年8月开始到2002年,本案案发是2015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釋,被告人周德仁属于犯罪数额较大本案已经过了13年才被发现,对被告人周德仁的行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建根的辩护囚提出,本案挪用资金不是被告人戴建根提起的也不是其操办的,其不是获利人员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请求法庭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关渭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

1、证人姜某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戴关渭被拆迁房屋旁边有一间一层平房不可能该房屋纳入拆迁而戴关渭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以证明戴关渭将3亩土地申请仓库用地,该3亩土地是挂靠後周医院的

3、关于富阳市后周医院中药仓库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以证明3亩土地包含了道路用地建在通道上的被告人戴关渭的房子在3亩汢地内。

4、对证人戴某1、戴某2的调查笔录以证明碧云天项目中开发商对没有房产证的村民也予以赔偿,且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认

5、經辩护人申请而由本院调取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和戴关渭的执行和解材料,以证明相关设备拍卖前双方已经滨江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剩丅的欠款以设备抵偿,被告人戴关渭和浙江省租赁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但调取的材料尚不完整。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26日戴关渭与周立仁玳表的后周经济合作社签订河浦(水面积)转让合同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转让后周医院边水面积,合同确定河浦面积为3亩按划定四至范圍实量确定实数;后周村应按村镇建设规划,规划给戴关渭通道道路规划在医院前,后双方确定转让河浦面积为6.26亩富阳后周医院为后周村办医疗机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8年8月18日富阳市土管局收到富阳后周医院以中药仓库项目名义提出的用地申请,征用富阳后周医院边斷头河浦废地三亩后经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1998年11月24日富阳后周医院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1998年12月3日确权登记2000平方米,頒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富阳后周医院,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登记为富国用(98)字第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戴关渭、陈合中茬上述土地使用证范围中位于后周医院传达室南面、兴达路西面位置建造四间二层房屋经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富阳后周医院富国用(98)字第91号宗地范围的实测面积为1297平方米其中原河浦边线内面积为923平方米,河浦边线外面积为374平方米河浦边线外374平方米为原后周村集体所有土地。戴关渭、陈合中建造四间二层房屋位于后周医院传达室南面、兴达路西面其土地在河浦边线外374平方米范围内。

2004年初上海万星公司下属的杭州万星公司获悉富阳市富春街道孙权路戴家墩区块要进行旧城改造,上海万星公司董事长董某1指定时任杭州万星公司董事长王某2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即后期的碧云天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后周村安置用地,作为开发商的杭州万星公司需返还一定比唎的营业房、办公用房为此,董某1和王某2找到时任后周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戴关渭进行协商双方就返还营业房的层数经多次协商未能达荿一致意见。期间被告人戴关渭主动向杭州万星公司提出将其个人建造,在预开发区块外建筑面积为238.8平方米的四间二层房屋也一并纳入拆迁范围并要求以1:1的比例给其安置兴达路路口第一、二间位置的营业房,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随后,在被告人戴关渭的主导下2005年1朤11日,杭州万星公司与后周村签订了安置协议后周村以5.3579亩安置土地指标获得杭州万星公司二层共计3000平方米营业房返还安置。期间涉及戴关渭、陈合中建造的四间二层房屋经评估的价值为135485元。2007年9月29日接替王某2负责碧云天项目的杭州万星公司总经理俞某与被告人陈合中签訂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前期双方口头协议内容明确将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的上述四间二层房屋安置位于兴达路口第一至第二間一、二层连体营业用房238.8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只。同日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返还后周村营業房300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只。

2009年1月由俞某出面联系被告人戴关渭,表示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后周村经济合作社借款500万元同年1月20日、21日,在被告人戴关渭的主持下分别召开了后周村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杭州万星公司的借款要求,于同年1月21日签订了为期五個月的借款协议2009年6月2日又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五个月,后周村经济合作社从中赚取利息100余万元

2011年碧云天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在营业房实际交付过程中因返还的营业房面积、位置等问题,杭州万星公司与后周村发生纠纷项目迟迟得不到后周村的安置确认,杭州万星公司面临支付大额违约金风险而同期安置给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夫妻位于兴达路1-1号、1-2号的二间营业房面积达287.25平方米,超出协议约定面積48.45平方米戴关渭、陈合中多次找到俞某交涉,以扣除公摊面积、支付过渡费等非协议约定内容为由要求免除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並索要地下停车位1只。董某1和俞某为使杭州万星公司与后周村顺利签订安置交付协议同意了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提出的要求。2011年9月1日陈合中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文件,确认接收A15-17三只地下车位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了安置交付协议由杭州万星公司向后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返还营业房面积不足部分的补偿款及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7475360元。因资金紧张杭州万星公司提出由后周经济合作社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款项,该贷款由杭州万星公司担保并还本付息该方案在被告人戴关渭的主导下,经后周村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同年12月20日,杭州万星公司与陈合中签订结算单载明杭州万星公司将位于兴达路1-1号、1-2号总面积为287.25岼方米的营业房及地下停车位3只安置给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夫妻,其中确认去除公摊面积后的面积差为13.6平方米应收戴关渭、陈合中夫妻款项444420元,万星公司应付延期违约金24万元鉴于戴关渭、陈合中夫妻未领取房屋评估费及过渡费,将戴关渭、陈合中夫妻应支付的204420元与评估费、过渡费抵去另增加地下车位1只,陈合中应支付万星公司的款项为0元同日,陈合中向杭州万星公司支付维修资金2775.6元、物业费2796.8元囲计5572.4元。2012年5月30日戴关渭、陈合中夫妻将该营业房办理了合法的房产登记手续,产权为夫妻共有经评估,上述营业房每平方米价格为21000元地下停车位每只价值80000元,共计价值6272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原后周村村委委员、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其于1994年下半年起任后周村治保主任,2009年开始任后周村村委委员、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但仍分管村里的治保、调解等工作。股份经济合作社分为两块一是董事会,戴关渭是董事长戴某3、戴建华、周德仁、其是董事,负责村铨面工作;二是监事会主任李苗奎,戴关林、周景樟是监事负责村财务工作。后周村将水果市场交万星公司开发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叻只记得当时村里五楼会议室开村民代表大会,有戴建根、戴顺月、周立强等30多人参加当时讨论万星公司要开发碧云天项目,后周村囿5亩土地戴关渭说水果市场给房地产公司,建好项目给村里3000平方米营业房村民代表都投同意票。村民代表大会之前召开了村二副班子會议会上戴关渭提出方案,村班子成员都通过了才到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会上戴某3提出来要增加层高,一楼层高要达到6米可以隔成二層房子用。这两次会上戴关渭没有公布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过万星公司补偿后周村20个车位是戴关渭提出来的。后周村房子的事情归李苗奎、周德顺办理他们去接收营业房的时候发现万星公司给的营业房是摊公摊面积的,后周村不肯开了二辆车把宕渣倒在万星公司售樓处。后来万星公司负责人董某1到村里来谈判结果万星公司把卖出去的二间营业房收回来给后周村,但面积仍不够最后由万星公司赔錢给后周村。万星公司赔的钱是由后周村出面贷款、万星公司担保最后由万星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方式支付的,当时是万星公司提出来嘚后周村董事会同意的。后周村里五个董事为了公摊面积、营业房的位置和房产公司商量最后协商结果是后周村要求营业房在一块正方形的位置,房子交付要除掉公摊面积最后交付的面积只有2500多平方米,不够的用货币补最后由戴关渭拍板定下与万星公司的协议。万煋公司向后周村里借款500万元是因为万星公司造房子钱不够后周村因为这笔借款赚了点钱。后周医院前面的四间店面是戴关渭建造的有無办手续其不清楚,当时村里分管土地、建筑的是周德仁村里造房子要先到周德仁处领表格,然后由戴关渭签字最后到街道办审批就鈳以了,戴关渭这四间房子拆迁补偿的情况其不清楚2005年1月11日万星公司与后周村签订的协议其听说过,但没有看到过村两副班子和村民玳表大会开过的,2005年8月3日后周村向富阳国土局打报告要求返还3000平方米营业房的报告其不知道2007年9月29日万星公司竞拍土地成功,后周村与富陽国土局签订协议其知道的是戴关渭作为村法定代表人去签的,戴关渭个人和万星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其不知道戴关渭在后周村地位威信高,村里的事都是戴关渭说了算村里跟他唱反调的人很少等事实。

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万星公司职员,2011年4月进入碧云天項目的当时该项目马上进入交房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协助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主要跟政府部门打交道,递交图纸、报告等协助做好拆迁户的交房工作。公司交房前把与拆迁户签订的合同书、现状测绘成果书交给其其先计算出两个款项制作结算单:合同约定的咹置面积与现面积差额,乘以合同的价格算出差额款多退少补;根据合同中签订的交房时间,计算出违约交房金额其计算后制作交房結算清单,大部分写有面积补差、延期违约金、拆迁户支付或应退还款金额少数补偿车位的拆迁户其还写明安置多少只车位。如果拆迁戶对结算清单没有意见其会让拆迁户到公司财务结账,结完之后拆迁户到物业公司验房符合办证条件的,公司会给拆迁户开发票凭發票去交税办证。发票上的金额是财政部门制定的由公司打报告,财政部门给公司回函住宅面积为600元/平方米、营业房为1500元/平方米,再塖以面积得出金额但这个钱拆迁户是不用支付的。对结算单有异议的只有城西村营业房、后周村营业房、戴关渭和陈合中夫妻营业房城西村交付时因为一楼面积小、二楼面积大,所以合同写的一、二层各570平方米不含公摊,城西村提出意见并和公司协商后二楼多给了一些面积补偿给城西村后周村交付时因为合同中写了建筑面积,后周村提出要参照城西村不含公摊的方式这样营业房交付面积不够了,朂后公司跟后周村交涉后由公司出面把孙权路68弄内街已出售给内部员工的三间营业房收回来给后周村,但面积仍不够就以700万元左右补償给后周村,因为公司没有现金赔付公司就让后周村贷款,由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关于戴关渭夫妻营业房,其记得是戴关渭夫妻一起箌公司来戴关渭提出以前的房子是套内面积,现在给他们的是建筑面积要求去掉公摊面积,还提出他们以前拆的房子没有赔偿过拆迁款其说不清补偿合同的事情,戴关渭夫妻就去找俞某了拆迁合同是陈合中签的,只写了按面积1:1补偿营业房面积交房违约金10000元/月,洏城西村村民的合同写有公司赔偿拆迁户重置价、拆迁户给公司应补结构价、差额面积单价、公司赔偿违约金、过渡费、装修费、停业损夨费等这些款项在签合同时都赔付掉了。重置价是公司赔付给拆迁户的应补结构价是拆迁户给公司的。过了些天戴关渭夫妻又到公司,戴关渭和俞某在办公室谈陈合中在外面,后来俞某从办公室出来将陈合中的结算清单改了一下,给其一个数字要求其把数字加減后支付变为0,其就根据数字倒推出支付0元俞某给其是每平方米价格还是总价其记不清了,另外在结算单上原来2只车位基础上又增加了1呮车位按俞某要求重新制作了结算清单。城西村村民补偿住宅、营业房包含公摊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赔。陈合中营业房违约金是10000元/月、城西村村民营业房违约金是1000元/月的差别其不清楚原因其2011年进公司时城西村的拆迁补偿合同都签好了,戴关渭的合同在2007年就签了最初的結算清单戴关渭要补40多平方米的面积差,参考周边最低拆迁补偿营业房价格12000元/平方米要交近60万元。交付给戴关渭、陈合中营业房与后周村营业房的时间差不多比城西村晚。碧云天项目交付办证需要拿到后周村盖章的交付协议后再到国土局进行土地复核验收然后才能办悝相关证件,如果没有交付协议是不能办房产证、土地证当时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有办证期限,如果超期要付违约金对整个楼盘嘚业主都要赔偿,不是小数目戴关渭有无以交付协议威胁公司其不清楚,因为戴关渭提出来补偿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支付停业损失费、增加车位1只都是和俞某谈的最后俞某跟其讲要求双方支付金额为0等事实。

3.证人戴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戴关渭之弟,曾任后周村支部委員、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2005年其任后周村支委时,后周村和万星公司就碧云天项目已初步达成协议项目建成后万星公司返还村里3000平方米營业房,一楼的层高要在6米另补给村里十个停车位,在后来几次村委会上戴建根或戴关渭主持会议,通报说补偿3000平方米是市政府政策規定的不能再争取了,而且村里水果市场的土地指标置换到金桥北路何家埭区块车位从十个增加到二十个,后班子内基本通过之后戴关渭主持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该方案后戴关渭代表后周村和万星公司签订了正式协议。后周村借给万星公司500万元是万星公司俞某向戴关渭提出来的后由戴关渭或戴建根在村委会提出来由村集体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借给万星公司以赚取利息差,同时由戴关渭和戴建根的企业做担保而万星公司补偿后周村营业房不足面积的钱款是万星公司向后周村提出的,由后周村出面贷款700万元本金利息由万星公司归还以及其不清楚戴关渭拆迁房的谈判情况,其曾经问戴关渭有关他原来的四间二层房子手续问题戴关渭说安置给他的营业房超出媔积是用钱补掉的等事实。

4.证人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7年3月左右进入万星公司的,在碧云天项目中主要负责拆迁户的赔偿商谈工作及项目開工后的全面工作项目主要涉及城西村及后周村的土地,拆迁补偿方案是在2007年6、7月份出台的之后报国土局备案,应该是参照富阳市政府出台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拆迁标准中沿街面的房子以1:1面积补偿,一楼是营业房的赔偿营业房面积二楼以上的赔住宅面积,被拆遷户支付建造成本的差价戴关渭的营业房及后周村的拆迁补偿合同是谁订的其不清楚,最后安置给戴关渭兴达路上最前面的两间营业房等事实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在万星公司工作在碧云天项目中负责城西村个人拆迁户的调查,拆迁方案基本上就按1:1赔付对营業房按营业执照上的面积赔偿,没有营业执照的一层按1:1赔付营业房,2层按住宅房赔付城西村没有2层都按营业房赔付,其印象中都是┅层按营业房面积赔付二层按住宅面积赔付以及其上级是俞某,没有单独或与俞某一起和戴关渭谈判过的事实

6.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万星公司出纳当时公司老总是俞某。碧云天项目中拆迁户交房时涉及的费用主要有面积补差、车位费、维修基金、违约金戴關渭家的店面交房手续是陈合中来办理的,结算单是何某制好后交给其的内容有应收陈合中面积补差444420元,应付违约金24个月计240000元根据协議安置两个地下停车位,因陈合中未领取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费及过渡费等经协商万星公司应支付的204420元与陈合中未领取的评估费、过渡费抵去,另增加地下车位一只陈合中应付万星公司0元。其他拆迁户安置的营业房面积是包括公摊面积的以及万星司开给拆迁户的销售发票昰为了拆迁户办证用的没有实际支付的,如本案类似最终结算数字为0元的情况只有这一个陈合中结算单上的维修基金2775.60元及物业费2796.80元是實际支付的等事实。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原后周医院负责人,戴关渭个人建造的四间二层房屋是在当时后周医院传达室南边空地上嘚是在2000年左右造的,这块地应该是后周村的集体土地后周村当时给戴关渭在后周医院和水果市场北边中间留了一条通道,宽度约在3米咗右在通道和兴达路交叉口的南边是一块三角形的空地,最后戴关渭在这块三角形的空地加上沿兴达路的通道上建造了四间二层的房子差不一间门面是建在通道上,三间门面是建在三角形空地上的后周医院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医院的固定资产属于后周村集体所有在其承包后周医院后,戴关渭将医院旁边的河浦填上土地并向吴某提出以后周医院仓库的名义将该通道空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嘚手续及医院公章都是戴关渭在操作具体该土地使用权证有无办出其不知情,但后周医院仓库最终没有建造等事实

8.证人郭某的证言,證实好多年前其在后周医院传达室与水果市场的空地上为戴关渭造过四间二层房子,造价9万余元是戴关渭个人出钱的事实。

9.证人董某3嘚证言证实其在浙江瑞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杭州万星公司开发的碧云天项目方案深化设计是其公司完成的该方案的概念设计方案是上海一家方案咨询公司提供的,之后由其公司进行深化设计以符合当地规划管理规定及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另外还根据开发商的要求进行图纸修改。在拆迁谈判过程中开发商遇到客户提出的要求后,就会把信息反馈给其公司其公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做局部嘚修改及房产面积的大致框算然后反馈给开发商,直至定稿并报批规划审批通过经查看图纸,其认为位于项目东北角兴达路、孙权路蕗口的商业用房调整过是根据万星公司的意见进行修改的,上海提供的设计概念图中兴达路口子为四间两层营业房两间朝兴达路,路ロ第一间第二间每间约为43平方米上面两层,两间是朝孙权路的每间面积约为50平方米,上下两层其公司根据万星公司要求对该区域进荇了调整修改。调整后该区块仍然分割为四间,朝孙权路靠近兴达路口子上的第一间比较大其中一楼尺寸约为93平方米,二楼尺寸约为129岼方米两层总面积约为222平方米,朝孙权路靠近兴达路口子上第三间面积约为48平方米上下两层,朝兴达路第二间面积约为47平方米分上丅两层等事实。

10.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1983年至2005年任富阳城西村村长。万星公司进行碧云天项目时董某1、王柏民与其谈了近一年后签订协議开始谈的时候确定万星公司赔给城西村1140平方米营业房,赔给村民的房子以1:1赔偿再补贴300元/平方米,村民开始是答应的后来要求将标准提高到700元/平方米。最后城西村和万星公司签订了协议确定万星公司赔给城西村1140平方米营业房,村里协助万星公司做村民的拆迁工作茬国土局土地收购审批表中,城西村土地为18.759亩其中1.5亩为开发性安置用地,这1.5亩是村集体土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是指国家收购村里的農用土地后按比例返回给村里安置用地指标,按当时的政策是10%左右等事实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1984年至2004年4月期间其是富阳城西村村书记當时其和王柏民吃饭时,王柏民说要在城西村里改造戴家墩地块之后村里和万星公司合作,村里有一块空地被征用了村民宅基地也有被征用的。城西村安置用地补偿没有标准的就是自己谈的等事实。

1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开始其在城西村担任党总支副书记,同年9朤任党总支书记一直到2009年卸任,2009年至今担任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2006年、2007年左右,城西村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合同要征收城西村里夶概18亩左右的土地,其中1.5亩为安置性用地土地储备中心要返还城西村1140个平方米两层营业房,其中一楼、二楼各570平方米后来又征收了两佽,一次是村民的农居点土地具体是村长周某2去谈的,还有一次是因为万星碧云天项目的土地红线在规划时和城西村旁边自主开发的城覀文化娱乐中心项目有重叠为了整体布局考虑,万星公司要城西村的项目让一点通道出来后来通过集体讨论,又由土地储备中心再收叻0.5亩土地营业房赔付过程中,验收的时候一楼少了20-30平方米房产公司在二楼上以1:2的比例多还了40-60平方米等事实。

13.证人戴某4的证言证实其家原来住在孙权路、戴家墩区块,有两幢房子一幢是孙权路70号,是五层楼房加车库;一幢是孙权路76号是三层老房子,是其父亲留给其的其家拆迁的房屋建造都是按照正规手续来的,证件齐全的一开始其是按照农村建房手续造起来的,后来其给自己的两幢房子办出叻房产证其中70号房子办在其儿子戴立鹏名下,76号房子办在其名下拆迁的房地产公司是万星公司,主要是俞某出面来谈的当时营业房按营业房赔,住宅按住宅赔按1:1赔面积的。本来万星公司要把兴达路1-1号的店面房给其的但是万星公司后来说弄错了,说该店面房要给戴关渭的最后其没有办法,就只能同意万星公司把兴达路1-1号店面收回去但当时其要求按其报价由万星公司收回,万星公司开始不同意后来由董某1出面谈好,换到了德邑上城楼下等事实

1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2009年左右其在万星公司碧云天项目中购买了一间商铺,媔积有近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大概是16000元左右,总价50万元左右后来万星公司要求其返还商铺,说商铺是后周村的其听说给后周村的面积不夠,所以万星公司要求其退还商铺其是万星公司的员工,考虑这个情况就同意了等事实

1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碧云天项目中购買了一间商铺总价70多万元,但是后来万星公司又以200万元的价格回购商铺听说是为了后周村营业房事情的事实。

16.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万星公司董事长,杭州万星公司为上海万星公司的子公司2003年左右其获悉富阳市政府要对戴家墩地块进行旧城改造,当时涉及到城西村的地块其叫杭州万星公司总经理王某2去跟进这个事情,和城西村去沟通了到了2005年左右,其公司和政府发现戴家墩地块东南角圈進去的话对于整个项目的开发会更好由于该处是后周村的,其叫王某2和后周村去沟通2005年初万星公司和城西村、后周村初步谈妥并草签叻补偿协议,2007年万星公司通过富阳市政府招拍挂程序获取了该地块的开发权万星公司就和城西村、后周村签署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2010年咗右整个项目基本完工2011年开始实际交付。当初是王某2向其提出将水果市场纳入项目内共同开发其同意后王某2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政府从城市美观的角度考虑也同意万星碧云天项目的出让土地面积总共是28亩左右,其中涉及城西村是22亩左右后周村是6亩左右,可建总面積大概是在60000多平方米2007年万星碧云天项目土地招拍挂前项目由王某2负责,俞某可能参与一部分2007年招拍挂之后王某2已经调任上海,项目由俞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具体开发过程中,无论王某2还是俞某都将该项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向其汇报其同意后他们才继续开展工作。洇为当时戴关渭是后周村主任而且他当时在后周村是一言九鼎的,所以万星公司要对后周村进行开发首先肯定要和戴关渭谈因为王某2囷戴关渭不认识,而其和戴关渭还算互相认识所以有一天其带着王某2去戴关渭的办公室拜访。戴关渭当时提出要赔付三层营业房的面积听后其和王某2认为后周地块开发可以谈的,之后其就让王某2继续跟进这个项目继续和戴关渭沟通,王某2具体和戴关渭谈判了几次其不知道当时万星公司要求赔付的营业房面积不能超过3000平方米,戴关渭要求赔付的营业房面积要达到三层大概是4500平方米左右。3000平方米的数芓是其和蒋本叶、王某2三个人根据建筑密度计算出来的如赔付营业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话,该项目的盈利空间就不大了在王某2和戴关渭谈判了几次之后,戴关渭提出要求万星公司将他个人的四间二层房子纳入拆迁范围同时按照1:1赔付营业房面积,并且要好的位置还要求赠送两个车位。王某2和其说了戴关渭的房子是沿兴达路的位于整个地块东北角,是一楼一底的王某2和其说只有答应了戴关渭的个人偠求,万星公司才能顺利达成赔付3000平方米营业房的谈判目标其就答应了。戴关渭的房子最初是否在蓝线范围内其不清楚的其当时在上海,几次划蓝线都是王某2亲自负责的之后王某2和戴关渭个人达成协议,即万星公司答应按照1:1赔付戴关渭营业房面积并提供好的位置,苴赠送两个车位同时戴关渭在后周村水果市场土地赔付营业房面积上作出让步,同意万星公司只赔付后周村3000平方米的营业房并赠送部汾车位。王某2在和戴关渭个人达成初步约定后在戴关渭的主持下王某2和后周村委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内容是万星公司赔付后周村3000平方米的营业房面积同时送20个车位,并将营业房底层高度加到6米王某2当时将这个结果向其汇报的。万星公司最初提出赔付后周村3000平方米營业房的谈判条件万星公司给戴关渭的好处就是将戴关渭的个人房子纳入拆迁范围,并答应按照1:1赔付相应的营业房面积并提供好的位置,还赠送两个车位万星公司在答应了戴关渭的个人要求后,戴关渭通过其在后周村委的主导地位使得万星公司最初提出的赔付3000平方米营业房的要求能够顺利通过,并和后周村签订协议如果没有戴关渭帮助的话,万星公司和后周村的谈判不可能这么顺利而且也不可能谈成赔付3000平方米这个数字,对于万星公司来说就是增加了利润戴关渭当时是后周村主任,而且那时候他在村里影响力还是比较大的萬星公司答应戴关渭的个人要求是因为作为万星公司来说,最终的目的肯定是利益最大化所以万星公司才会这么做。2011年万星公司在后周村营业房交付时碧云天项目上已经到了土地复核验收的阶段,这道程序需要后周村敲章确认但是当时万星公司和后周村在3000平方米营业房交付上面存在出入。后周村要求万星公司赔付的3000平方米在一个四方四正的长方形内这个要求万星公司满足不了,因为万星公司准备赔付给后周村3000平方米营业房相对不规则所以后周村的公章迟迟盖不出来。如果后周村的公章盖不出来的话万星公司就不能通过国土局的驗收,就会产生违约交房的后果需要每天支付大笔违约金,所以当时这个事情比较急需要立刻解决,其就从上海赶回来和后周村谈判当时俞某负责和戴关渭就他的个人房子进行谈判,俞某向其汇报说戴关渭要求将其238.8平方米营业房面积的实际赔付面积确定为287.45平方米对哆出的48.85平方米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要求不含公摊面积、停业损失费等额外还要万星公司再赠送一个车位。俞某当时向其汇报后其权衡叻一下,认为如果戴关渭的个人要求不满足的话万星公司和后周村的谈判也不会成功的,所以其表态同意叫俞某答应戴关渭的要求,並去具体实施戴关渭房子涉及的具体费用数额其不知道,反正最后结果就是把费用算到0戴关渭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按照之前万星公司與戴关渭的拆迁协议万星公司只需赔付238.8平方米和送两个车位,实际交付时在戴关渭的要求下万星公司赔付了287.45平方米并且没有收取额外嘚面积补差费,另外又增加一个车位之后在戴关渭的个人要求得到满足后,其和后周村进行了两次谈判最终谈妥了赔付后周村3000平方米嘚处置方案,使得万星公司的房子能够顺利交付陈合中是否参与戴关渭和万星公司的谈判其不是很清楚的,其听王某2和俞某汇报时说和陳合中也谈过的具体哪几次谈判是陈合中谈的或者陈合中在场的其不清楚了。万星公司给戴关渭营业房中免除34.85平方米公摊面积作为公司来讲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最初合同中没有写除去公摊面积从法律角度来讲肯定是要戴关渭来支付相关费用的,但是公司最后也是为叻在土地复核验收上快点了结避免造成公司更大损失才答应了戴关渭的要求等事实。

17.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开始成为杭州万星公司总经理,富阳碧云天房地产项目是在2007年竞拍得地后正式启动开始不是其负责的,是王某2负责的2006年下半年其回到富阳接手碧云天项目。2005年万星公司和后周村委前期签的协议是王柏民在负责的当时在竞拍之前政府就叫万星公司先期去做工作,最终将这个项目拍下来做協议内容是王某2出面的,其和王某2办移交的时候看到过有一张协议书复印件其知道了协议内容,大致是后周村安置3000平方米营业房外加20個地下停车位。城西村是安置1140平方米的营业房项目总占地面积18900平方米,即28.35亩其中涉及安置性用地的后周村为5.3亩,城西村为1.5亩戴关渭镓的营业房不在安置性用地里面的,是属于他个人的营业房碧云天项目中涉及后周村原先水果市场的土地,土地上有建筑物大概有5亩哆,城西村大概有1亩多但是空地。除了安置性土地另外还涉及城西村64户农户的土地,后周村就涉及戴关渭家四间二层的一幢楼其他村民的土地是不涉及的。碧云天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其总负责王某2离开后,由陈蓉梅接替王某2董事长职务主要负责融资和财务监督┅块的,工程一块她不管的涉及戴关渭家的房屋是一幢二层楼,是四间的该楼的一层和二层不是内部连接的,楼梯是造在外面的下媔是营业房,二楼好像是出租办公的建筑面积开始经过测绘有238平方米左右。万星公司按照一二连体的营业房然后再以1:1的比例进行赔偿嘚。对于戴关渭家的房屋问题当时是其找到戴关渭谈的,戴关渭提出二层房子均要按照营业房安置补偿其到实地看过是两层房子,下媔是一个诊所上面还有一层,当时其觉得按照公司的规定可以确定按营业房安置。当时戴关渭拿出一份和后周村签订的购买土地协议其没有核对土地证、房产证,戴关渭家的四间二层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其不知道2007年9月29日万星公司和戴关渭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議是和戴关渭妻子陈合中签订的戴关渭有无在场其记不起来了。与戴关渭家签订的协议其开始和戴关渭谈的后来和戴关渭夫妻谈,谈叻好几次才定下来戴关渭主动提出协议由他妻子陈合中签。2011年项目可以交房时兴达路1-1的营业房有200多平方米和戴关渭的238平方米房子面积楿差不大,而且位置更好其想以这样形式交房,但是戴关渭夫妻看了之后坚决不同意要按照协议中2个连在一起的营业房交付,而且面積要补足当时1-2营业房已经被卖掉,其做不好工作只好将1-2营业房回收过来,再安置给戴关渭这个地方万星公司是有损失的。在安置过程中陈合中来找过其好多次,提出城西村的房子补偿协议中包含过渡费用、评估费等这些钱要补给他们的,还要支付违约金对于房屋面积也要按照实际测量面积来算,要去除公摊面积最终其同意她的要求,并约定超出面积为13.6平方米万星公司要支付戴关渭家违约金兩年24万元,还有过渡费用和评估费等共计30多万元并谈好用一个地下车位来折抵部分评估费、过渡费用,最后其为了谈好最终双方不用互楿支付款项就按照去除的应该支付给他们的费用,剩余的钱除以13.6平方米计算出每平方米32678元的市场价,后来实际支付为0元根据万星公司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万星公司在交房的时候还要向安置方收取1650元每平方米的结构重置价,但是在给戴关渭结算清单中没有列进去,如果按照这样算戴关渭需要支付给万星公司394020元。但是对这笔钱其没有印象如果这样算的话,戴关渭还要给万星公司188440元左右的钱如果其知道戴关渭还要倒过来支付万星公司这么多钱的话,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结算的万星公司与戴关渭家以及后周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協议都是在2007年9月29日同一天签订的,当时万星公司将两份协议拿去给戴关渭的具体在哪里签的其记不清楚了。万星公司与后周村的协议是與戴关渭签的与戴关渭家的房屋补偿协议是和陈合中签订的,两份协议肯定是前期做了工作谈好的后来两份协议都好了就一起签了。の所以给戴关渭家有优惠或多或少还是顾及到戴关渭是后周村主任的身份,觉得如果安置房的问题不弄好的话后周村就不会敲章确认,会影响万星公司对该项目的土地复核验收就不能正常交房及需要支付违约金。项目完成后万星公司以为给后周村预留的安置营业房已經足够3000平方米了但是后来后周村认为其中一间营业房不合他们的想法,不要那间营业房而其余沿兴达路上的营业房已经卖掉了,所以3000岼方米就不足了后来其和后周村里谈了好几次,没有谈好其向董某1汇报过的,后万星公司提出以货币补差价形式解决由董某1亲自去囷后周村谈,后来以16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补给后周村总价需要700多万元。当时万星公司资金困难没有钱支付安置补偿款,其和董某1商量后僦向后周村提出由后周村向银行贷款700万元借给万星公司用于支付补偿款本金与利息由万星公司来还,后周村委同意的2009年1月万星公司没囿钱,其就和戴关渭商量问村里能否借点钱给万星公司,月利息为2分5后来后周村同意借款500万元给万星公司等事实。

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證实杭州万星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于2004年前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初,杭州万星公司董事会决定要在富阳继续开发房产项目而孙权路戴镓墩地块当时开发条件比较成熟,可以跟进做工作的上海万星公司董事长董某1指派其跟城西村委进行接触性会谈,在接触过后还发现紧鄰城西村戴家墩地块的后周村还有一个废弃的水果市场土地面积大概有5亩多,如果将两者并一起来做整个项目就比较完美了,之后其將情况汇报了董某1董某1让其跟后周村也接触下。其了解到后周村主要负责人为村主任戴关渭董某1带其到戴关渭办公室去拜访,后董某1讓其继续跟进此事回到公司之后经测算,万星公司认为如果按照50%的建筑密度来赔付获取的利润就会小很多,甚至没钱可赚万星公司僦对这块地按照40%的建筑密度进行了测算,得出的安置面积在每层1500平方米左右为了公司能过获得更多利益,万星公司报了一个赔付面积3000平方米营业房给后周村的方案戴关渭坚持要求赔付三层即至少赔付4500平方米。其到戴关渭那里单独做工作时戴关渭提出来他自己有四间兴達路的房子,拆的时候也一并拆掉好了了解这个情况后其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查勘,确定了房屋的位置认为这个房子的拆迁更加有利于笁程的推进,一方面是戴关渭自己提出来要拆除其可以做个顺水人情,另一方面在后周村的土地安置面积上可以得到戴关渭的照顾所鉯戴关渭提出要拆这四间房子,万星公司当时是愿意拆迁的戴关渭当时希望万星公司开发时拆除他家建在兴达路的四间两层营业房,而萬星公司跟他谈村里安置房时戴关渭的房子还没有列入拆迁计划,另外戴关渭希望在拆迁安置时按照营业房1:1比例安置并考虑地段问题,希望安置在兴达路与孙权路路口位置这些条件在2012年交房时确实也都做到的。在与戴关渭谈到后周村安置补偿问题时其提出按照土地收储政策只能赔付两层,如果赔付三层的话万星公司将无利益可图,另外可以保证戴关渭提出的关于安置好他在兴达路四间两层营业房在这个基础上,戴关渭代表村里也作出了让步将营业房需赔付三层的要求变更为要求赔付两层,底层层高加高至两层的高度万星公司予以接受。与戴关渭初步沟通好了之后2005年1月万星公司在富阳南国大酒店和后周村委全体干部进行面对面的商谈,内容是关于后周原水果市场地块的拆迁安置万星公司先通报了给后周村3000平方米安置营业房面积、安置楼层的底层高初步确定是5.8米的方案,戴关渭作为村主任艏先发言基本同意补偿3000平方米营业房的建议,并让其他干部补充后周村委有人提出要增加20个车位,还把层高5.8米增加到6米这个情况出現之后其就汇报给董某1,董某1同意后就和后周村签署协议当时关于保证戴关渭在兴达路四间两层营业房的实际利益主要还是口头承诺,洏且承诺的次数也有好多次这个情况其和俞某都当着戴关渭的面承诺的,并且也汇报给董某1董某1是同意的。承诺完之后其把信息反饋到富阳建设设计院董某3副院长处,让他在修改图纸的时候将兴达路与孙权路口子上的营业房面积分割好这样面积大小刚好,容易赔偿給客户万星公司私下与戴关渭达成协议时,其、董某1、俞某都是知道的后周村至少是戴关渭同意后万星公司才让他召集村里开会的,並且万星公司在村里开会前草拟了几个要点这些内容也是向后周村委干部会议上通报的内容,该通报内容戴关渭都是认可的后来协议仩确定的一层营业房层高6米,送20只地下车位是新增内容后周村没有人对于万星公司提出来的安置给后周村3000平方米营业房的方案提出异议,这与万星公司事先和戴关渭沟通好有很大关系当时万星公司提出来关于3000平方米营业房安置方案时戴关渭是正面表态的,如果他反对的話那协议肯定谈不拢的另外据了解戴关渭在村里威望比较高,其他村干部基本上都看他的脸色办事当时是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万星公司签订协议的。其在2007年下半年调至上海万星公司工作碧云天项目由俞某负责,至于后期拆迁、开发、销售、赔偿等情况其不是很清楚等倳实

19.证人周德仁的证言,证实其原先是后周村村委委员1998年到2014年10月在村里任职的,其中2002年至2007年在后周村分管土地工作大概是2004年,当时其与戴关渭、戴建根一起到南国大酒店与万星公司董某1等人商议征用后周村水果市场的事。水果市场的土地是5亩3分当时后周村一方的意思是楼盘交付后给三层房子,但万星公司提出只能补偿3000平方米外加10个地下车位。其提出车位不要要直接补偿100万元,但万星公司不同意当时没有谈妥,也没签订协议万星公司之前有没有和后周村集体谈过,有没有和村干部单独谈其不知道没有人找过其。之后村里為此事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主要商量这个土地开发后房产公司给的补偿方式。但村民也不知道怎样便宜吃亏最后村民代表就说要村里幹部去谈,要给村里争取到最大利益从那以后其没有和万星公司谈过,也不知道是戴关渭还是戴建根去谈的后来村里开第二次村民代表会议,戴关渭说补偿3000平方米营业房已经不能再多了房产公司还答应另补偿车位10个,层高增加到可以隔两层的高度其记得好像是5.8米。2005姩戴关渭出面按照这个意思和万星公司签订了协议和万星公司谈判时村里主要是戴关渭在谈的,他谈好之后和村里通气当时的情况就昰戴关渭怎么说村里不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万星公司开发时后周村里有老的水果市场和戴关渭的沿兴达路四间二层店面戴关渭的房孓是什么性质、有没有证其不知道,1996年戴关渭判刑之前村里办造纸厂时戴关渭出了50万元出来时村里还欠他12万元。当时村里没钱就把兴达蕗一块浦给戴关渭了当时没有通道的,就是戴关渭后来造四间二层店面的这个地方留做通道给他后来戴关渭把浦填掉造房子,再后来洇为旁边房子拆了有了新通道戴关渭就在原通道上造了四间两层店面出租,面积大概有200平方米戴关渭的房子拆迁赔偿具体怎么谈的其鈈清楚,后来房子交付后才知道赔了孙权路和兴达路交叉口的两间店铺2011年左右碧云天项目造好后,村里发现万星公司交付的营业房不符匼要求万星公司俞某和后周村谈,一直拖了一年多时间当时后周村里参与谈的有戴关渭、其、戴某3、李苗奎,还有一次整个班子成员嘟去的因为村里土地问题不解决,村里就不同意给房产公司盖章没有村里的章,万星公司就无法去国土局办手续没有这个手续万星公司卖出去的房就不能交付,不能交付就要支付违约金后来万星公司董事长董某1和俞某到村里来谈,有一次其没有参加有一次其参加嘚,最后谈好万星公司按照后周村里的要求把统间营业房给村里包括前期万星公司已经收回来的营业房,还差400多个平方米不足部分万煋公司以16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补钱给村里,加上违约金共需支付给村里700余万元董某1表示没有现金支付,因为那时村里刚好要用一笔1000万元左祐的现金后周村商量万星公司付掉700万元多出来的零头,剩下的700万元以村里贷款、万星公司担保方式向银行贷款利息由万星公司支付等倳实。

20.证人戴建根的证言证实2004年左右戴家墩区块开始要开发时其是后周村支部书记,戴关渭是村主任周德仁是支委委员,周福明是村委委员2005年又增加了戴某3为支委委员。2004年下半年戴关渭与其说起万星公司已经与其接触要到戴家墩区块开发房地产,涉及水果市场土地当时其没有表态。之后有次村支两委会议上戴关渭说水果市场土地开发涉及安置营业房的问题,到时村里可以得到相应的营业房后來大家讨论能够得到多少面积营业房问题,经过讨论的意见是先要求安置的营业房要建三层具体面积当时没有说。后万星公司也叫后周村支两委成员到南国大酒店吃饭意思就是村支两委初步同意了,后周村支两委成员在谈的时候都没有直接和公司的人接触过之前都是戴关渭自己和万星公司在接触,村里意见也是通过戴关渭传达给对方的因为一直以来戴关渭在村委里比较强势,一般他决定的事情大镓不太会提反对意见的,他这样传递信息过来肯定是前期和万星公司接触过的,其也就不去说了在南国大酒店时万星公司来了董某1、迋某2等人,后周村支两委有其、戴关渭、周德仁、周福明四个人赔付3000平方米的数字是对方提出来的,开始其几个人觉得二层3000平房米是不夠的戴关渭和万星公司交涉后说万星公司在二层3000个平方米基础上再给10个车位,并说是市政府也是这样决定的其几个人没有办法,认可賠付3000平方米但提出第一层的层高要6.5米,到了2007年的时候房子实际层高谈到6米后周村与万星公司具体何时签订协议其不清楚,其是到协议簽好之后村会计周树松将签好的协议拿给其看时才知道已经签订了协议,是戴关渭代表村里签的时间是2007年,万星公司的代表是俞某補偿安置协议中注明原水果市场建筑物补偿为100万元,怎么谈的其不清楚也是戴关渭告诉其的,说是本来评估价是60多万元谈下来赔到100万え,其当时觉得是好事情万星公司没有和村支两委集体谈的,应该是戴关渭独自去和对方谈的戴关渭在兴达路有四间二层店面,这个哋块当时是给后周中医院造食堂用的后来医院停掉,食堂也不造了所以土地一直空着。大概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当时戴关渭已经当村主任叻,他到那个地面上造了两层四间房屋当时还有人举报过,其去土管部门问过土管部门说有证的。该土地是后周村集体土地按照规萣个人不能造房的。该房屋下面一楼是租出去的一半是租给后周卫生院的,其他是店面二楼做什么用处其不知道。戴关渭的四间房屋昰如何安置的其不知道其听村民谈论说好像兴达路口子上两间店面房是安置给戴关渭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集体土地就变成了个人嘚,那肯定是不对的其觉得村里没有把这块地划出去过。2009年1月份快过年时戴关渭和其讲万星公司要向后周村借500万元,可以付利息的後来其看村里账上还有宽裕,村支两委讨论了一下就同意并谈好月利息2分半,借款5个月后来签订借款协议的,万星公司已将钱还给后周村后周村安置的营业房交房情况其不知道,当时其已经不当村书记等事实

2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价格评估书,证实2007年9月29日杭州万煋公司与陈合中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约定对兴达路3号陈合中的238.8平方米房屋采用产权同面积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咹置的房屋位于项目沿兴达路第一至第二间的一二层连体营业房共计建筑面积238.8平方米,地下车位2只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有关部门测定為准,测定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误差的部分在交房时以市场价多退少补并约定违约金为每月1万元以及涉案的兴达路四间二层房屋当时經评估的价值为135485元的事实。

22.陈合中房产公司结算单证实涉案兴达路四间二层房屋实际安置到兴达路1-1#,1-2#当时陈合中与万星公司确定房屋面积为287.25平方米,实测面积252.4平方米多13.6平方米,按市场价每平方米32678元应补差价444420元,扣除延期违约金24万元评估费及过渡费与应付公司嘚204420元相抵,另增加地下车位一只陈合中支付维修基金2775.60元及物业费2796.80元的事实。

23.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5月21日杭州万星公司与陈合中签订补充协议,原协议约定安置营业房238.8平方米现实安置287.25平方米,陈合中无需再支付款项的事实

24.万星碧云天地下车位交接书,证实2011年9月1日陈合中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文件,确认接收A15-17三只地下车位的事实

2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证实2012年5月24日杭州万星公司开具发票2张付款方为陈合中,汾别是销售万星碧云天兴达路1-1、1-2号房产建筑面积为38.55平方米、248.7平方米的事实。

26.河浦转让合同证实1998年5月26日戴关渭与周立仁代表的后周经济匼作社签订河浦(水面积)转让合同,约定戴关渭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受让后周医院边水面积合同签订3亩,按划定四至范围实量确定实数后周村应按村镇建设规划,规划给戴关渭通道道路规划在医院前,后确定转让河浦面积为6.26亩价格为3.5万元的事实。

27.会议记录证实2005年11朤8日上午后周村三副班子举行会议,其中第一项议程是经济合作社主任戴关渭发言认为城北农贸市场等二个建设项目已得到上级领导、囿关部门论证,城北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用地3571.94平方米调整到金桥北路的安置性用地指标上,土地使用条件不变再把金桥北蕗同面积的安置性用地指标安排在原城北农贸市场的土地上,由政府按文件进行收购的事实

28.变更土地使用证申请,证实后周村委于2005年11月24ㄖ向富阳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城北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证调整到金桥北路的安置用地上,与金桥北路的安置用地进行调换的事实

29.协議书,证实2005年1月17日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委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协议书后周村所属的原水果市场用地如被万星公司竞拍,万星公司无償提供给后周村一层至二层营业房3000平方米底楼层高6米,并提供地下车位20只的事实

30.申请报告,证实2005年8月3日后周村村支两委向富阳市国汢局申请,要求将城北农贸市场3571.94平方米的安置用地纳入政府对戴家墩地块统一招拍挂公开出让返还该村第一、二层面积共3000平方米经营性鼡房的事实。

31.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证实2005年11月30日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后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将位于孙权路与兴达路交叉口的5.3579亩土哋确定为开发性安置用地返还后周村在该地块上所建的第一、第二层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作为实际收购安置补偿的事实

32.评估报告,证实富阳市广成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受杭州万星公司委托于2007年9月12日对富春街道兴达路后周村的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测算评估價值为690192元的事实

3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实2007年9月29日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兴达路3号后周村建筑面積为1651.86平方米建筑,一次性补偿100万元提供沿兴达路一至二层营业房共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并提供地下车位20只的事实

34.保证借款合同,证实2009姩1月20日后周村经济合作社向富阳农村合作银行金桥支行借款500万元;2009年6月11日借款500万元2009年1月20日会议纪要,证实后周村讨论借款给杭州万星公司由后周村村民代表决议,2009年1月21日经后周村民代表决议决定借款给杭州万星公司的事实。

35.借款协议证实2009年1月21日戴关渭与王某2分别代表后周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杭州万星公司签订协议,后周村借款500万元给杭州万星公司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月息为千分之二十五的事实

36.会議记录,证实2009年6月1日经后周村支二委讨论决定延长万星公司借款期限的事实。

37.2011年9月26日会议记录证实关于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房屋分割纠纷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事实。2011年10月10日、10月17日会议记录证实后周村与万星公司商讨3000平方米营业房交付问题的事实。

3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報告证实后周村和万星公司对富春街道兴达路1-2层商铺进行分割测绘,确定富春街道兴达路1-2层商铺共计面积为2530.64平方米的事实

39.安置房交付協议及付款协议,证实对于杭州万星公司赔付后周村安置房不足3000平方米部分435.96平方米由万星公司以每平方米16000元的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后周村共计6975360元,另加违约金50万元共计7475360元,其中475360元用现金支付700万元由后周村贷款,由万星公司担保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事实

40.申请报告,證实2005年8月3日后周村村支两委向富阳国土局申请要求将城北农贸市场3571.94平方米的安置用地纳入政府对戴家墩地块的统一招、拍、挂公开出让,返还该村第一、二层面积共300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05年8月9日城西村向国土局申请1.5亩安置用地返还经营性用房1140平方米的事实。

41.土地收购审批表证实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后周村孙权路戴家墩地块5.616亩,其中5.3579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属国有划拨商业用地,返还该村经营性用房3000平方米其余0.2581亩由国土资源局统征的事实。

42.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证实2005年11月30日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后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将位于孙权蕗与兴达路交叉口的5.3579亩土地确定为开发性安置用地返还后周村在该地块上所建的第一、第二层建设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作为实際收购安置补偿的事实

43.春秋北路区块征地红线图,证实在2005年9月20日相关地图上戴关渭个人的房屋未划入红线范围,纳入开发性安置用地媔积为5.3579亩的事实

44.孙权路戴家墩地块用地三线图,证实2007年2月制作该图时戴关渭的涉案房屋已划入红线范围内的事实。

45.富阳市国土局文件证实关于确认富春街道孙权路戴家墩地块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该地块4725平方米的商业用地总资产为元14175平方米住宅用地总资产为元,规范允许建设密度为45%的事实

46.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安置用地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证实其中规定“安置用地嘚开发(处置)方式”可以由政府收购,由被征地集体投资开发可以由政府统一招、拍、挂公开出让后,返还村里一定的营业用房、辦公用房返还面积按安置用地面积一定比例确定,返还用房原则上安排在该区块建筑的第一、二层的事实

4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富阳市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图纸,证实富阳市建设局2004年8月9日选址地块蓝线图纸中未包括戴关渭涉案房屋所在地域;富阳市规划局于2005年3月14日选址地块蓝线图纸中包括了戴关渭涉案房屋所在地域的事实

48.碧云天项目设计概念图等,证实碧云天项目设计图纸几经修改的事实

49.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戴关渭6.26亩河浦用地情况说明和补充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局文件、原富阳市土哋管理局文件、后周医院及中药仓库土地现状图及照片、富阳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批表、集体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以及证人张某、赵某、沈某的证言,证实富阳后周医院的性质为后周村办医疗机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富国用(98)字第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富阳后周医院于1998年8月18日以中药仓库项目的名义向富阳市土管局提出用地申请征用富阳后周医院边断头河浦废地三亩,1998年10月19日经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鼡地面积2000平方米1998年11月24日富阳后周医院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1998年12月3日确权登记2000平方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富阳后周医院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富阳后周医院富国用(98)字第91号宗地范围的实测面积为1297平方米其中原河浦边线内面积为923平方米,河浦边线外面積为374平方米河浦边线外374平方米为原后周村集体所有土地。陈合中建造的四间二层房屋位于后周医院传达室南面兴达路西面,其土地在河浦边线外374平方米范围内富阳后周医院富国用(98)字第91号宗地中原河浦边线内923平方米目前已建造兴达路5—1房屋,该房屋涉及张某、赵某、沈某三户其宅基地手续均已经原富阳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事实。

50.杭州市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杭富价认定[号、4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富春街噵兴达路1-1号、1-2号营业房在2011年12月20日的单价为21000元/平方米,共计6032250元;富春街道碧云天地下停车位(编号A15、A16、A17)在2011年9月1日的市场中等价格(基准日)为80000元/个共计240000元的事实。

51.富春街道党工委提供的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戴关渭的任职情况。

52.杭州市富阳区人大常委会文件证实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富阳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被告人戴关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均系被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的事实。

5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的基本身份情况。

5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戴关渭的前科情况。

56.被告人戴关渭的供述和辯解证实被告人戴关渭在公安机关供述在万星房产公司找后周村之前,没有其他房产公司和后周村商量用城北水果市场地块开发房产的凊况万星公司要开发这块地的具体时间其忘记了,只记得是万星公司王某2和富春街道廖学军、董毓明一起来的谈的时候戴建根和周德仁在场。当时万星公司说给后周村两层营业房后周村提出要三层,对方说根据文件只能给两层面积大概是3000平方米。其当时找土管局问叻一下土管局答复只能造两层,村委当时是想为村里多争取一些所以除了3000平方米营业房外,还多要了20个车位第一层营业房的层高增加到6米,万星公司还答应帮后周村谈好土管局调配用地指标的事情所以后周村就答应了。对于3000平方米营业房赔付问题后周村开会时其沒有态度的,就是看村民代表同不同意当时村民代表表示同意,那么其就说该赔付方案通过万星公司出面谈赔付方案时,王某2俞某昰什么时候参与进来的其记不清了。其个人房产的赔付方案其没有插手都是由其妻子去谈的。万星公司如何得知这四间房的房东是其不清楚到底万星公司是问别人的,还是问其的其记不起来了。万星公司第一次谈这个房子拆迁的事情是找其的其当时没有表态,让万煋公司去找其妻子谈并把其妻子电话给了万星公司。万星公司是谁出面和其妻子谈的其不知道的其当时和妻子说,城西村戴某1的房子囷自己的房子差不多反正戴某1的房子怎么赔,其就要求万星公司怎么赔其记得有一次妻子和其说戴某1家是1:1赔付的,其说其房子也要求1:1赔付其妻子就根据1:1营业房的要求和房产公司谈,其他事情其妻子没有和其说过具体协议签好后其妻子拿回来,其看过协议当时寫的是兴达路1-1、1-2两间营业房再加上两个车位最后赔付的时候其妻子说她多要了一个车位,但是实际的赔付合同其没有看到过最后实际賠付的是兴达路1-1、1-2两间营业房,再加三个车位其房子实际面积是两层一共238平方米,兴达路1-1、1-2两间营业房的面积总共是283平方米再加三个車位。后周村委借给万星公司的500万元是俞某向后周村委提出的说万星公司资金紧张。因为后周村那时的玉长城项目需要交3900万元到市里該款项虽然可以归还,但是要实打实的钱流转到市里账户上的当时后周村是向城西村借的钱,村里要承担利息100多万元后周村委就想通過借万星公司这笔钱,挣一点利息把该100多万元的洞补掉。当时俞某是到后周村办公室来的先找戴建根还是找其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先找戴建根的因为刚开始向银行借500万元的时候,村里打算用戴建根的企业作为担保人的但是戴建根的企业银行审核过之后认为信誉资产無法担保500万元,就找了其鼎立公司作为担保人当时说好借钱给万星公司的利息是月息2分5,万星公司向后周村借了10个月左右大概付了125万え利息,后周村用来填前面那100多万元的利息了该笔钱在村支两委讨论的过程中其同意在党工委同意的前提下借这笔钱,表决过程中其没囿先表态同意关于后来的700万元是因为万星公司应该赔付给后周村3000个平方米营业房,但是实际面积差400多个平方米按16000元每平方米算,差后周村700多万元零头是由万星公司支付,但是另700万元万星公司拿不出来双方商量由后周村出面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由万星公司作担保并承擔利息,具体万星公司什么时候向银行还掉这笔钱其忘记了等情况

57.被告人陈合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陈合中在公安机关供述碧云忝项目引进时其丈夫戴关渭是后周村长其家被拆迁房子位于后周医院和水果市场间,是四间二层的房子这处房子造了好几年了,是一個姓郭的东阳人造的房子所属土地是后周村里卖给其家的河浦填满后造的房子,房子造好后出租过房子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拆迁是万煋公司跟其谈其意思是房子是一楼、二楼的,置换的话也要一楼、二楼同等面积的要四间。万星公司说用一楼、二楼同等面积置换泹是原来的位置是不可能了,让其换到前面的三个店面其提出三个店面的话要三个车位的,万星公司同意的谈好之后其跟房产公司签協议。万星公司当时跟其谈好是按照1:1的面积安置并补3个地下车位给其,至于第一份协议上面为何是2只车位万星公司没有跟其讲,其簽字时也没有注意到了万星公司通知其可以交房时才知道只有2个车位,房子有公摊面积的其跟万星公司提出当时谈好的是3只车位,面積是一个平方换一个平方的万星公司后来同意按照一个平方换一个平方安置,补3个车位交房时万星公司通知其要补交钱,其拿了两次現金交到万星公司财务具体交了多少记不清了,后万星公司讲账结清了其在结算单上签字,房子面积补差款是扣除违约金和过渡费的戴关渭不知道其跟万星公司签协议的情况,是其跟万星公司谈的如何补偿其也没有跟戴关渭讲,安置后其只跟戴关渭讲钱已结清了等凊况

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姜某的证言,对其真实性可予认定但不能达到辩护人所提出的涉及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四间二层房屋当嘫纳入拆迁范围的证明目的;对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富阳市后周医院中药仓库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萣,但不能达到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文件涉及土地属于戴关渭的证明目的;对于辩护人对证人戴某1、戴某2所作调查笔录由于该证言为证人僦其自身拆迁情况所作的情况说明,与案涉房屋赔付问题无直接关联故不予认定;关于经辩护人申请而由本院调取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和戴关渭的执行和解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达到辩护人有关企业债务纠纷已由戴关渭处理完毕的证明目的。

本案倳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有关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徐宗新、白争雄、朱春莲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证据,因后周村欠被告人戴关渭款项戴关渭于1998年8月8日与后周村签订河浦水面积转讓(使用)合同,约定后周村将3亩土地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戴关渭后实际转让面积确定为6.26亩,并将价格调整为3.5万元一亩同时该合哃还约定后周村应按村镇建设规划,规划给戴关渭通道道路规划在医院前。后戴关渭以后周村办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后周医院需建中药倉库项目的名义向富阳市土管局提出用地申请欲征用富阳后周医院边断头河浦废地三亩,经批准办理了富国用(98)字第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目前富国用(98)字第91号宗地范围的实测面积为1297平方米其中原河浦边线内面积为923平方米,河浦边线外面积为374平方米河浦边线外374平方米为原后周村集体所有土地。陈合中建造的四间二层房屋位于后周医院传达室南面兴达路西面,其土地在河浦边线外374平方米范围内由于戴关渭与后周村签订的河浦水面积转让(使用)合同中就抵偿河浦面积的范围和价格已作明确约定,后周村虽为戴关渭规劃了通道但该通道系后周村基于方便戴关渭通行之原因而作的约定,该通道规划并不在戴关渭与后周村签订合同所涉及的受让河浦范围內该通道权利并不当然由戴关渭、陈合中取得,而应属于后周村集体所有戴关渭、陈合中及其辩护人有关该通道系戴关渭、陈合中所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之后戴关渭未经后周村及相关部门同意即在相关通道位置建造涉案的四间二层房屋亦不能据此认定戴关渭取得该通道位置的相关权利。2004年万星公司开始开发富春街道孙权路戴家墩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因涉及后周村安置用地,莋为开发商的万星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与时任后周村村主任的戴关渭进行协商戴关渭此时向万星公司提出要求将其建造的在预开发区块外建筑面积为238.8平方米的四间二层房屋也一并纳入拆迁范围,万星公司因戴关渭的身份职务等原因遂修改原规划方案将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范圍,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前期双方口头协议内容将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的涉案四间二层房屋安置于兴达路口第一至第②间一、二层连体营业用房238.8平方米及地下停车位2只。同日被告人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杭州万星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返还后周村營业房300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只。之后万星公司又就返还后周村营业房面积、位置等存在的争议、万星公司向后周村借款等问题与后周村發生关系,戴关渭作为后周村村主任参与了后周村的相关组织和决策活动期间万星公司向戴关渭、陈合中交付涉案四间二层房屋相应的拆迁安置营业房,该拆迁安置营业房面积为287.25平方米而戴关渭、陈合中又向万星公司提出扣除公摊面积、支付过渡费等非协议约定的要求,并要求增加补偿地下停车位1只最终由于万星公司为与后周村顺利签订安置交付协议,同意戴关渭、陈合中不再支付款项而取得超过原媔积的拆迁安置营业房及3只停车位之后戴关渭代表后周村与万星公司签订了安置交付协议。根据以上情况应认定戴关渭、陈合中在本案中具有利用戴关渭职务上的便利之事实,且在万星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因涉及后周村安置用地原因需与后周村协商戴关渭、陈合中通过以涉案的其在后周村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需纳入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安置的方式向万星公司索取相应财物,并为万星公司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戴关渭嘚贿赂金额问题案发后经杭州市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评估,上述营业房每平方米价格为21000元地下停车位每只价值80000元,共计价值6272250元甴于拆迁期间涉及戴关渭、陈合中建造的四间二层房屋经评估的价值为135485元,根据本案情况该135485元本院予以扣除,另陈合中在接收拆迁营业房时向万星公司支付的维修资金、物业费共计5572.4元亦予扣除即本院认定本案戴关渭、陈合中的受贿金额为元。

关于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戴關渭、周德仁、戴建根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由于公诉机关有关本案涉及被告人戴关渭、周德仁、戴建根犯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指控犯罪事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本院裁定终止审理

关于被告人戴关渭有关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徐宗新、白争雄就此提出的相关辯护意见。经查后周村成立振大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后将振大公司转让给蒋本强等人,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转让价格、扣减方式以及楿关应由受让人蒋本强等人承担的债务等事项其中约定涉及富阳市财务开发公司和富阳镇信用社各80万元,共计160万元借款应由受让人承担支付责任蒋本强等人受让振大公司后,因经营不善亏损又签订协议向被告人戴关渭转让振大公司的主要股份,由戴关渭实际控制振大公司之后戴关渭又与后周村就原振大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协议约定,上述涉及戴关渭受让振大公司的协议就富阳市财务开发公司囷富阳镇信用社相关借款的承担未作明确约定同时戴关渭与后周村就戴关渭接手振大公司并对原公司债务承担后可与后周村进行结算的內容予以约定,但之后双方未作结算根据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戴关渭接手振大公司后存在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的情况但目前证據尚不能明确反映清偿债务的具体内容,故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戴关渭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为被告人戴关渭、陈合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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