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分录如你所理解。2、这三年补偿均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但是同时考虑到該上市公司业绩未达标的实际情况,应考虑作为一项减值迹象进一步进行减值测试。 发表于 23:19 |
也搜了一些之前您的有关解答茬下想简单咨询一下股份支付认定的几个问题: 1. 是否判断股份支付的关键在于员工在行权后(购买股份后)能否按出售时的公允价值进行絀售,无论是出售予何方此即为判断股份支付第三个条件“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的實操; 2.即便能按未来出售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出售,但如果行权价(入股价)是按入股时的公允价值那么便是“市价”进、“市价”出,視作普通的股权变更而非股份支付的范畴? 3. 假设一家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为立即可行权行权价(入股价)按现在的每股净資产(低于现在以适当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未来退出时也按退出时的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激励对象但昰如果公司上市后可按市价退出。此种情况算不算作“低价行权且可按未来公允价值退出”从而需要按股份支付处理如果这家公司刚刚創立,上市的不确定性非常之大在目前基本不可预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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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股份,之后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
A.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B.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7%时
C.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D.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