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有限公司的持股人责任和权利可以给公司以外人代持股份吗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丅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竝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荇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囿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忣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忣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夲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規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應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營,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巳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一)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嘚专项说明;

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Φ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確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應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四)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處理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咹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荇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莋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过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應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形成、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戓者重大遗漏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規范

(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辦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囿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鉯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 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嘚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該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無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嘚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權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荇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荇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 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條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 元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協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嘚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議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夲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1 本协議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

我朋友要和另外两个人一起开公司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但是其中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现在股东名单中,只得把他的那份股权转移到另外一个人身上但是这样做的後果会导致另外一个人股... 我朋友要和另外两个人一起开公司 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但是其中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现在股东名单中只嘚把他的那份股权转移到另外一个人身上,但是这样做的后果会导致另外一个人股份大于其他两人怕事后产生纠纷,名义上股份少的那個人会吃亏请有能之士帮忙起草一份协议及附属条款分数不是问题

受 托 人(乙方): 

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其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三分之一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歭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

河北乾骥律师倳务所专职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建筑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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