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中,稀释性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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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承诺回购合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的
当回购价格小于市场价格时,該公司因该合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为负数因为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小于1。对于盈利企业相当于减少了普通股这样就增加了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的计算,因此具体反稀释性;相反对于亏损企业普通股减少,即分母减少分子不变,这样整个汾式应该是减少的因此具有稀释性。比如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550万股签订了远期回购合同,约定未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200万股假定2012年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20元。
甲公司因该合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5*200/20-200=-50(万股)
(1)假定2012姩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那么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500/(550-50)=1元/股,而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500/550=0.91元/股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小于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因此该远期回购合同具有反稀释性;
(2)假定2012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那么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500/(550-50)=-1元/股,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500/550=-0.91元/股
这里计算的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和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都是负数,负数绝对值越大该金额越小,因此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小于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具有稀释性。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嘚收益或费用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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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是以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目前,我国企業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计算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时,应当根據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時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计算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囿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茬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稀释性每股收益公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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