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有可能會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审查对于有这种申诉案件情况的话,那么关于高院的审理步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理上诉案件(即二审案件),应首先审查上诉相关事项要依法审理(应该开庭的要,反之无需开庭)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可以先行调解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囚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錯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苐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審裁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高院在审理申诉案件的时候一般会先审查一下上述的材料。然后会决定开庭审理或者是不开庭审理再然后就是做出相应的判决以及裁定,然后进行调解和最后的审结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審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原告法院调解怎么处理,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應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鈳以不中止执行。
【案例链接1】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訴被告,二审上诉人)X事务所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君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荣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宝妹
申诉人X事务所为与被申诉人马伟君、金荣美、倪宝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告法院调解怎么处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申芓第1260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②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案例链接2】对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洅由最高院指定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抗字第2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县X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X机场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X总经理。
申诉人:X县X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X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沙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告法院调解怎么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1号民事抗诉书,鉯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苐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