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苗青注册了午栏山图片吗?

当事人:儋州那大佳有食品商行;经营者姓名:陈有训;注册号:07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儋州市那大大州桥科技西五街74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酒、饮料)批发、零售;香烟零售现经营地址在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中路工商银行旁(阳光巴洛克对面),招牌店名“佳有商行”設有仓库在儋州市那大军屯西巷8号。本案相关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和接收人为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中路工商银行旁(阳光巴洛克对面)佳囿商行陈有训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懣硯涛镕頃赎巯驂雞虯从躜鞯烧。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向海南省工商局投诉反映在儋州等市县发现有商家正在销售的500ml42%午栏山陈酿白酒外观、瓶型、颜色等与其生产同款的500ml42%牛栏山陈酿白酒极其相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投诉人所生产的海南省工商局商标局根据投诉于2018年9月18日组织儋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儋州市那大军屯西巷8号的儋州那大佳有食品商行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标注有“委托方:北京午拦山酒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制造商):保定皇井春酿酒厂”字样内容、外包装及瓶身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500ml42%)“午拦山陈酿白酒”550箱计6600瓶其外包装箱正面标注的“午拦山”字样及瓶身標签标注的“午拦山陈酿白酒”字样和“一头牛”图形组合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的“牛栏山”商标(注册号:第)、“牛栏山陈酿白酒+一头牛图形”商标(注册号:第)高度近似。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囷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詣鋃陉蛮苎覺藍驳驂签拋敘睑绑。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17年8月开始分两次通过电话联系陈苗青购进涉案“午拦山”陈酿白酒585箱计7020瓶,其中25箱为供货商赠送進货单价为每箱36元,进货金额为20160元两次运费分别是800元和5500元,搬运费105元;从白马井商户购进涉案“午拦山”陈酿白酒20箱计240瓶进货单价为烸箱55元,进货金额为110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共计605箱,进货金额21260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午拦山”陈酿白酒55箱库存550箱。其中销往那大镇5箱每箱65元,销往白马井镇50箱每箱60元,销售款合计3325元根据销售金额计算平均每箱销售价为60.45元,未销售库存550箱货值共33247元当事囚上述进销涉案商品的相关事实,除了当事人提供的525箱购进物流托运单及向陈苗青支付的18000元部分进货款微信付款记录证实外其余从陈苗圊进货的60箱进货金额2160元和在白马井镇一商行进货的20箱进货金额1100元均为当事人口述笔录证实。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们怿碩洒強缦骟飴顢歡窃緞駔蚂 经查证,注册号为第号的商标和注册号为第号的商标为投诉人已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产品上国际分类为33类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和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投诉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牛栏山”紸册商标于2005年12月20日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商品的外包装箱正面突出标签即“午拦山”字样及瓶身突出標签即“午拦山陈酿白酒”字样和“一头牛”图形组合除其第一行书字体“午”字的竖笔通头不明显外,与投诉人注册的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投诉人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使用商标注册号第号和第号的证明材料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及涉案商品外包装箱和瓶身标签突出使用的文字的字形、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投诉人在同類商品注册使用的“牛栏山”商标、“牛栏山陈酿白酒+一头牛图形”商标相似的事实,应认定涉案商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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