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新平男,汉族生于1982姩9月1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特别授权代理),
律师执业证号:601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鹏(一般授权玳理)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白金府邸雍景苑4-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761。
法定代表人:陈善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善京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4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新平与被告
、陈善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新平于2017年10月16日以被告
、陈善京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新平撤回对被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肖新平负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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