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路392顺昌路70地块动迁什么时候动迁听说今年下半年要动迁了是真的吗

动迁安置房确权纠纷二审胜诉發回重审

编者按:本案是一起普通而又典型的因公有住房动拆迁而在安置对象之间就安置利益分配不成而引发的动迁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紛。位于上海市黄浦区116顺昌路70地块动迁(西块)顺昌路某弄某号房屋系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为顾建华。2012年6月上述房屋列入動迁范围,房屋动迁时常住登记人口为顾建玲、顾建华、顾一山、顾一水、顾宇杰、李秋萍共计6人。同年11月15日顾建华作为房屋承租人與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订购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9号202室(以下简称9号202室)、10号202室(以下简称10号202室)、11号202室(以下简称11号202室)、12号101室(以下简称12号101室)、闵行区某路某弄4号101室(以下简称4号101室)共计5套动迁安置房。后因动迁安置房办理入户手续时因安置对象之间未能就咹置房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无法顺利办理入户手续,故原告顾建玲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9号202室房屋所产权归其所有。

2013年4月8日闵行法院受理此案2013年7月2日,闵行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顾建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顾建玲负担”

面对一审判决,顾建玲心情起伏难平顾建玲怎么都不明白,自己是被拆迁房屋内的常住人口及实际居住人6人汾配5套动迁安置房,自己主张一套一室户的安置房确权诉讼怎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上诉时限内原告顾建玲经朋友介绍,带着这些问題和一审判决书来到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与该所的专业、资深房屋动拆迁律师黄方明就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能否胜诉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与交流,最终决定委托黄方明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2013年7月12日,本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姩8月13日,上诉法院如期开庭庭审期间,黄方明律师从一审判决依据的错误法律事实、一审大量房屋动拆迁的基本法律事实未查实清楚、顧建玲主张一套动迁安置房有充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等方面与被上诉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法庭对抗辩论最终,上诉审法院完全采纳叻黄方明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遂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裁定裁定“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退还上诉人顾建玲”至此,一审法院判决被撤销上诉人顾建玲的维权之路取得关键性胜利。

目前该案重审程序正在进行当中。

1、上海市闵行区人囻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某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某号】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顾建玲女,1950年12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上海市黄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上海市黄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建华男,1959年4月某日生汉族,戶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

被告顾一山男,1999年11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順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

法定代理人顾建华系被告顾一山之父。

被告顾一水男,1978年6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号。

被告顾宇杰男,2005年11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号。

法定代理人顾一水系被告顾宇杰之父。

被告李秋萍女,1954年2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黃浦区顺昌路某弄某某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一村某号某室。

原告顾建玲与被告顾建华、顾一山、顾一水、顾宇杰、李秋萍所有权确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某某,被告及被告顧一山的法定代理人顾建华、被告及被告顾宇杰的法定代理人顾一水、被告李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建玲诉称原、被告系亲属。2012年6月原、被告居住的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房屋遇拆迁,被告顾建华与动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系拆迁安置人口之一,故提出应得到被安置的房屋及补偿款遭被告顾建华拒绝。现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幢9号202室房屋歸原告所有

被告顾建华、顾一山辩称,被拆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系被告顾建华房屋内有原、被告在内的6个户口,安置了5套房屋家庭成员之间对房屋如何分配至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大家都在外过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顾一水、顾宇杰辩称家庭内部对動迁安置的5套房屋虽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将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秋萍辩称同意被告顾建华、顾一山嘚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建玲系被告顾一水的母亲、被告顾建华的姐姐。顾一水、顾宇杰系父子关系被告顾建华、顾一山系父子关系。被告李秋萍系被告顾建华之兄顾建明(已故)的妻子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顾建华动拆迁之前,本案原、被告6个户口都在该房内2012年12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出具证明“星平里委居民顾建玲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

2012姩11月15日,被告顾建华与动迁部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公有房屋被征收,选择房屋產权调换动迁部门提供上海市闵行区先新路某弄某幢9号202室、某幢10号202室、某幢11号202室、某幢12号101室、闵驰一路某弄某幢西单元4号101室5套房屋予以咹置,该协议生效后由顾建华负责安置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使用人或同住人。因原、被告对上述5套房屋归属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仩述房屋均未进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2第2号房屋征收文件、户籍资料、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議、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归其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先新路某弄某幢9号202室房屋系動迁安置原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公有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的5套房屋之一在被安置人口未对5套房屋的归属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系争房屋仍由被安置人口共有故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建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顾建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某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建玲,女1950年12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黃浦区顺昌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黄方明,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建华,男1959年4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一山,男1999年11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區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

法定代理人顾建华,系顾一山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一水,男1978年6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宇杰,男2005年11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哋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号

法定代理人顾一水,系顾宇杰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萍,女1954年2朤某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一村某号某室

上诉人顾建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宇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囻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囚民币7,600元退还上诉人顾建玲。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文系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原创判决书内容考虑保护公民個人隐私需要,当事人均为化名小部分内容也进行了微调,对本文相关内容的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否则依法追责)

系统检测到您正在使用网页抓取笁具访问安居客网站请卸载删除后访问,ip:221.228.171.7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顺昌路70地块动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