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满足险合同前十年应付期交保证保险合同费的。如果在本约定日及一个主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低六十日2

论文概要:由于我国《保证保险匼同法》对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案件过程中,对保证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存在認识上的分歧审理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裁判依据不一审判结果各异。其中引起法律界和保证保险合同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保證保证保险合同合同是属于保证保险合同

  1、甲、乙与丙签订《消费履约》 投保人乙提出保证保险合同要求,经保证保险合同人丙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保证保险合同合同成立(第十三条)

  2、乙向丙交纳保证保险合同费,丙向乙出具保证保险合同单保证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证保险合同费;保证保险合同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证保险合同责任(保证保险匼同法第十四条)

  3、乙方连续三个月、六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证保险合同事故发生(保证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保证保险合同事故是指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保证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丙方负责向甲方赔付乙方所欠甲方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保证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按照约定优于法定规则排除保证保险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适用。

  4、甲银行有权请求丙承擔保证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丙应向甲银行承担保证保险合同赔偿责任,甲请求依法予支持(保证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而该案件却不能满足第六条之构成要件,便无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的余地上述分析表奣,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别于保证的保证保险合同种类它既然以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为基础发挥担保功能,自然应适用保证保险合哃法虽然保证保险合同法没有对它进行规定,但关于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应是调整它的依据因此,实践中在處理保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自无适用担保法的空间,我们不能因为它有担保的功能就非得在担保法中找到规范它的依据。至于因保證保证保险合同合同自身的约定而发生与担保法规定相同的法律效果亦不能成为其接受担保法调整的证明和理由。[58]

  确定保证保证保險合同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不能被合同名称所迷惑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在准确认定事实基础上搜索请求权基础规范,当法律事实成为法律推论的小前提后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符合保证保险合同法某一完全法条的全部构成要件该完全法条的法律效果即应适用于保证保证保险合同。[59]而不能不对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牵强的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

  [1]目前峩国开办的保证保证保险合同险种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证保险合同、质量保证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汽車消费贷款保证保证保险合同等。

  [2]有观点主张因实践中履行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在处理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哃纠纷时的疑难复杂情况建议应当停办保证保证保险合同业务。笔者认为此主张有因噎废食之嫌。

  [3]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证保險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如2002年1月26日,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和中国法规部在哈尔滨市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分期付款购車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最高法院研究室及有关庭室、部分高级法院、高校法学院、保证保险合同公司、政府官员、专家學者等二十余人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有诸多观点难以弥合。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证保险合哃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80页

  [4]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监会“保监法〔1999〕16号”《关于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纠紛案的复函》

  [5] 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证保险合同有限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6]李建智著:《保证保证保险合同辨析——兼评“保证保证保險合同”在学术上理论上的认识误区》,载中国保证保险合同学会主办《保证保险合同研究》1994年第2期第12-14页。

  [7]邹海林著:《保证保險合同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页

  [8]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证保险合同人》,2004年7月18日《人囻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9]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證保险合同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10]传统的保证保险合同理论认为,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人于被保证保险合同人因其受雇人之不诚实或其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產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包括诚实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和确实保证保证保险合同。誠实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证保险合同人保证被保证保险合同人(雇主)的受雇员工将诚实执行职务,如有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侵占等)致被保证保险合同人遭受金钱或财物损失的由保证保险合同人向被保证保险合同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保证保险合同也僦是狭义的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证保险合同人保证被保证保险合同人的债务人将忠实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之情事,致債权人遭受金钱或财物损失者由保证保险合同人负赔偿之责。我国目前开设的消费贷款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后者。参见李华著:《贷款保证保证保险合同中银行利益的保护》 载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春字号。又见侯春丽著:《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证保险合同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之见解

  [11]如果投保人为债权人,其与保证保险合同人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合同不是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而是信用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页

  [12]载2005年2月18日中外民商裁判网。

  [13]祝铭山主编:《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05页。

  [14]载2003年3月9日环亚保证保险合同网 .袁宗蔚著:《保证保險合同学——危险与保证保险合同》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19页

  [17]齐秀梅等著:《消费贷款保证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解读-兼议保证保險合同机制介入消费贷款风险分散领域的模式》, 载《与法》2003 年第6期第86-88页。

  [18]贾林青著:《保证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第23页

  [19]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经终字第291号”,《中保保证保险合同青岛分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惠德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追索垫付款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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