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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權而言的在继承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償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順序,也应当在遗产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洏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價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納的税款和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償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合伙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与合伙人个人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我國法律对合伙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和合伙人个人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两种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雙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萣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合伙企业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順序的偿还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的合夥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个人多个债务清偿顺序,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