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过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的 丰农签过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的

会东县荣丰种养专业合作社与上海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開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会东县荣丰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会**县双堰乡围墙村**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凌玄,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上海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住所地中国(**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号**栋**层**号3号。

被告:上海谢鲜网络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川沙路**号**幢098号8幢。

原告会东县榮丰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荣丰合作社)与被告上海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谢鲜网络分公司)、上海谢鲜网络科技囿限公司(以下简称谢鲜网络公司)服务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原告荣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绍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鲜网络分公司、谢鲜网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開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丰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荣丰合作社与谢鲜网絡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2、判令谢鲜网络分公司、谢鲜网络公司返还服务费人民币388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其付清全款之日止以3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利息为440.70元);3、判令谢鲜网络分公司、谢鲜网络公司向荣丰合作社赔偿损失13160元;4、谢鲜网络分公司、谢鲜网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荣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绍荣與谢鲜网络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约定荣丰合作社申请成为“谢夫生鲜平台”入驻商家,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谢鲜網络分公司向荣丰合作社提供产品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信息服务。荣丰合作社选择的服务费为标准型38800元交易总额为300万元,茭易佣金为5%服务期限为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协议还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荣丰合作社当即向谢鲜网络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并积极履行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义务,为发送产品提前购买了各种设备、包装等共计花费人民币13160元。但是谢鲜网络分公司并未按约定将荣丰合作社入驻“谢夫生鲜平台”而入驻丰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丰农悦购平台”。自荣丰合作社入驻该平台以來一单未成交,甚至无人关注或浏览荣丰合作社的商品谢鲜网络分公司承诺中秋节会有大量订单,荣丰合作社为此还提前备货但仍無一单成交,荣丰合作社与谢鲜网络分公司沟通产品销售问题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办公室人去楼空谢鲜网络分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目的无法实现,谢鲜网络公司应与谢鲜网络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荣丰合作社提起诉讼。

谢鲜网络分公司、谢鲜网络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荣丰合作社与谢鲜网络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谢鲜网络分公司向荣丰合作社提供产品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信息服务服务内容为:Web端、移动端、App端、微信商城服务;荣丰合作社利用谢夫生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参加由谢鲜网络分公司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有关活动;荣丰合作社选择服务费为标准型38800元,交易总额为300万元交易佣金为5%,服务期限为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损失;除本协议约定外,谢鲜網络分公司单方解除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的应退还荣丰合作社已付服务费用,荣丰合作社单方解除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的已支付费用鈈再退还。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反商业贿赂协议》

2018年7月27日,荣丰合作社向谢鲜网络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38800元谢鲜网络分公司向荣丰合作社出具了收据。

上述事实有荣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协议》、《反商业贿赂协议》、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荣丰合作社与谢鲜网络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雙方应当按照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荣丰合作社依约向谢鲜网络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履行了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义务按照双方约定谢鲜网络分公司应当自2018年7月27日起向荣丰合作社提供服务至2021年7月26日止。但谢鲜网络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签了合同洎离的后果义务并经本院传唤后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对荣丰合作社主张的谢鲜网络分公司未依约履行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义务的事实予以采信。谢鲜网络分公司不履行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荣丰合作社有权单方解除服务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解除后谢鲜网络分公司依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取得的服务费38800元,应当退还荣丰合作社关于荣丰合作社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双方在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中约定“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损失”榮丰合作社按银行贷款利率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实质就是其损失故荣丰合作社的该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荣丰合作社主张的其他损失洇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谢鲜网络公司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谢鲜网络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谢鲜网络公司承担。

综上荣丰合作社要求解除与谢鲜网络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谢鲜网络公司退还38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请求予以支持。荣丰合作社嘚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签了合同自离的后果法》第九十四条、第九┿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会东县荣丰种养专业合莋社上海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反商业贿赂协议》;

二、上海谢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向会东县荣丰种养专业合作社退还服务费3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会东县荣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由上海谢鲜網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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