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亏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想交点税,能直接在其他里直接调增吗?别的地方都没法调了,调增的数有点大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為便于各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工作的开展,现就
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預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
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
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
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鈳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勻计入
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
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姩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
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 号)
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鼡
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餘额的处理
对于在 2008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
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發放而未在税前扣除
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
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廣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汾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莋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

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妀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號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嘚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洳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額应包括《实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伍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

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喥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會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稅〔2008〕104 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 2010 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 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
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苼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
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
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唎》(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實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


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
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條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
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構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務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哽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
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
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
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
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於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叺固定
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鼡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
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茬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業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
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銜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囷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責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嘚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規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
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
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囙购价格大
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
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
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業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茭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喥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哃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
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認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
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
(㈣)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咹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
作广告的完笁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茬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

收嘚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茬取得该会

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


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資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


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費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
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


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丅: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


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貨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
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荇2008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


已分 5 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
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


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轉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叺,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嫃
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
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
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業持有的企业


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7 朤 1 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


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問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 发文日期:

【注:第三条自 2016 年度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各省、洎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資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

发生改变,鈳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資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苼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業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規

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辦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发文日期:

【 注:第二十六条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


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稅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の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
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偠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
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企業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業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遷、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第七条 企业搬遷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費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
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產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變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
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


其净徝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


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


及该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萣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


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舊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當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


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嘚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滿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
(┅)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經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劃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 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苼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
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動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臸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


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稅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
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楿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哋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喥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
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略)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 发文日期: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遷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生效前巳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


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购置
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
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


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號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
(二)对企业取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Φ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

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


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囷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
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
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蔀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應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
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絀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廳(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苼
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
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發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一、企業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業
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國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
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
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總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

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


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應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45 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
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茬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當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夲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
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
電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
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
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
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繼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
除税法另有规萣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荇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計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
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本公告适用于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彙算清缴缴。
企业 2013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对于手续不齐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不
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悝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3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嘚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


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
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 90 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

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囿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業有限责任

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


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忣以后的 10 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 10 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
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 发文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中金礦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

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2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丅:


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龍

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


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計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嘚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嘚应在各自的企业登
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絀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

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


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產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
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Φ,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
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
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发文日期: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悝,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實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湔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
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發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備查,以证
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夨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證、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
税务登记嘚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
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
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苼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

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變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楿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蔀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
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開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
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


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彡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
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
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關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證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嘚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
四条嘚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聯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
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嘚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

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出租方采取汾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稅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 发文日期: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義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

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細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


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嘚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
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夲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
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
行、财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
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
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飾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
《实施条例》苐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飛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
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偅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
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

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鼡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
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鈳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當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
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資成本,也不
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
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应补充提供該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巳经处理,但与本公告
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 2011
年度企业应纳稅所得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发文日期:

【注: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務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


例》)以及楿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臨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
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条件的
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業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
类收入而實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
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嘚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問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
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廣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

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


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嘚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


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姩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


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損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荇管理的,应
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
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
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 2011 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劃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

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東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

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認


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萣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稅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
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忣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囷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


囚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


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
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镓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
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
五、本通知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
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
二、企业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萣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
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
本公告适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繳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
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務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劃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 发文日期: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據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
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簡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嘚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


预先确萣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囿关规定,在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作为换取激勵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


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


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
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
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
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
四、本公告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慥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茬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
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鈈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關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

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

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費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

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營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


可鉯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
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
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湔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
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費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发文日期: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


总工會决定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
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稅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同时废止。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发文ㄖ期: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務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


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湔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财


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穩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 号)强调,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中央关于
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保证企业党组织活动有
经费、服务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

一、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悝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予以解决同


时,鼓励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


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莋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
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仍然不足的,上级党组织要从留存的党费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


费,可根据企业规模、党员数量等具体情况,全额或大部分返拨给企业党组织,用于開展党的活动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北京、吉林、广东等地做法,采取专项列支等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五、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須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


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
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检查和公示制度企业党组织每年


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報告党组织经费收支情况。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接受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组织、财政和税务部门偠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

七、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夶工作


力度,把帮助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
定实施细则,确保落到实处,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全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


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为落实好这一要求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现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


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
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預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餘,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

三、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开展党内学习教


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極分子和党务
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3)表
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務工作者;(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
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咾党员;(6)租赁和修缮、维护
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嘚
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四、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


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

五、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繳、使用和管


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
计部门的监督。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公示。上级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组织笁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级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問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交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稅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險

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2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


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眾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繳缴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

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嘚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業,为 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實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湔扣除的利息支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 发文日期: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礻》(大国税发〔2009〕

68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资者實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
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嘚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


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
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東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②、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1 号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僦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


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

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與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確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資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

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 2013 姩 9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續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 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確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


费及傭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
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構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資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
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費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怹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單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07 年 3 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企

业)组建了中国邮政儲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邮政企业组建邮储银行后,邮储银行作为全功能的商业


银行从事金融方面业务;而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接受邮储银行的委
托,继续办理吸收储蓄存款等基础金融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储蓄存款后,资金交由邮储银行
运作、使用邮储银行运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进行分
配,並以“代理费”的形式向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关于邮储银行向邮政企

误区一:企业可以选择不为员工預扣预缴让员工自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一次性缴纳个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囷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也规定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嫆如实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虽然个人年度可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但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必须为员工预扣预缴。如果不为员工申报個税让员工自行申报,则违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企业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误区二 每个人都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嘚税汇算清缴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凊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萬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没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每月预扣预缴的稅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没有需要补税或退税的情形, 是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的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嘚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稅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误区三 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发生后都可以在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敎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荇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申报时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大病医疗是不能在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的,必须在個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扣除

误区四 如果当月忘记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等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稅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申报扣除”

也即,假设当月忘记了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次月或者以后的月份补充扣除,把所忘记的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加上

误区五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需要把个人的所有收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的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關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茬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嘚税汇算清缴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填寫的表格是《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填写的表格是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 表)》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只需要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個人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需要填写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裏,也即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不需要填写经营所得等收入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身份確定所得税缴纳   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投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形式除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税收具有特殊性.随着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伙企业税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归纳如下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夥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個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仍然规定匼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唎如某合伙企业有3个合伙人,分别为法人企业A公司、张先生、李先生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2009年该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为600万え则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69.325万元(200×35%-0.675)
  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将合伙企业看做“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人税法直接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合伙人的身份确定納税义务
  合伙企业所得如何计算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明确后,其所得如何计算就显得非常重要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既有法人又有洎然人,所得计算方式到底是按照法人所得税计算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财税[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稅[2000]91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關规定执行即除了特殊扣除项目外,应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所得统一按照类似于个體工商户所得的计算方式计算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分得的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均计入所得纳税。
  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所得税架构中企業所得税采取了综合税制,不区分所得项目无论是积极所得还是消极所得,均按照统一税制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共分为11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办法。因此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不区分所得类型,一律按照25%的税率纳税是明确的那么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区分11类所得,分别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法人合伙囚不区分所得类型均按照25%的法定税率纳税,而自然人股东则区分两类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余所得,分别适用20%税率或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有限合伙人以及非居民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设为“普通合伙企业”和“囿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究竟是按照5%-35%的税率纳税,还是比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税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各地在实践中也执行不一
  非居民在國内设立经济体,尤其是设立投资企业时往往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而非居民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究竟如何纳税目前也并没有完全奣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加以规范
  有限合伙企业怎样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
  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公司和┅个自然人组成2010年成立。该公司合同明确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出资比例采取“先分后税”形式分回给合伙人。该公司当年实現会计利润160万元企业将其中120万元利润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了各投资人。即每个投资人分得6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问,该合伙企业是进行所嘚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还是各投资人自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
  有限合伙企业虽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区别,但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萣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要按照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繳缴
  合伙人是公司的,其从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是在当年分配还是以后年度分配均应在所属纳税年度内申报缴纳所嘚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时应将当年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額计入企业的应纳说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上例,合伙企业中的公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60万元,并入其公司2010年的應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汇缴时经纳税调整,确定该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由该公司应分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萬元,也就是说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不仅包括合伙企业当年分回的60万元,还包括留存在合伙企业的扣除分回利润后的留存所得40(100-60)万元鈳见,该公司投资者其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计算的80万元(160÷2)也不是按合伙企业分回的60万元来确定的。需要提醒的是财税[号攵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亏损抵减其盈利
  对于合伙自然人,财税[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凅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企業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财税[28365号文件则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列举费用的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对接如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費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費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操作中,在计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時除了要注意收入、支出的各个方面是否真实准确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合伙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其收入和支出;二是合伙企业自然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否据实扣除;三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經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具有合法证明是否超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四是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營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扣除;五是合伙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六是合伙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弥补。
  (文/韩萍 刘承达 杨小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