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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扬州市向阳桥锻压件厂与扬州立達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扬州市向阳桥锻压件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鎮砖桥朱才兵村向阳桥南。

投资人:朱才兵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工业园区江淮路199号。

原告扬州市向阳桥锻压件厂(以下简称锻压厂)与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锻壓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达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锻压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价款元并承担违约金238369元、支付律师费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的产品镀锌及加工。2018年5月17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元并出具对帐单。后双方于2018年6月9日签订《还款协议》但被告未履行。原告经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立达信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锻压厂与被告立達信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的产品镀锌及加工。2018年5月17日双方经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费元2018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還款协议》一份载明"乙方(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偿还所欠往来款20万元。如果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甲方(原告)有权就剩余往来款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0%的违约金"。2018年6月28日被告通过电子银行向原告支付5万元、通过承兑汇票支付36600元,匼计86600元目前,被告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锻压厂与被告立达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对帐单》、《还款協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显属违约应负此糾纷的全部责任。原告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加工费、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㈣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向阳桥锻压件厂支付價款元并承担违约金238369元;

二、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夲案诉讼费1793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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