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浙江理想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被执行人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
被执行人杭州福杭轻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
被执行人杭州正方五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
被执行人徐国平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吴建龙,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柏永法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冯国富,男1973年3月17日絀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杭州福杭轻工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正方五金构件有限公司、徐国平、吴建龙、柏永法、冯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0执4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