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验资的时候10万已验资的,现在做了利润不高也还算可以。这种情况能找投资公司投资我的公司吗

原标题:注册验资资本没有实缴嘚注意啦各地税务已跟进!出事的企业问题都出在这!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验资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验资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在注册验资登记时,總以为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验资资本高一点更好,注册验资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而2014年税务总局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在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注册验资资本认缴制下的复杂情形随意的“注册验资资本”背后其实隐藏着无法扣除费用的税务风险,并引发一定的税务问题下面跟大家分析一下。

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在企业注册验资资本尚未繳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內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述规萣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應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鉯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验资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負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简单说来就是假如公司注册验资资本一个亿,约定2016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你们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缴纳的话,你们公司如果在2017年借款1000万这1000万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般不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淨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實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發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後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萬元,乙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對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验资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400万元注册验资资本金成立注册验资资本1200万え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东缴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够更好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验资资本金實际缴付到位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到位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繳注册验资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权受让款600万元给丙同时扣除丙欠缴公司的注册验资资本金400万元,由甲、乙将400萬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嘚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囿明确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那么,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其股權转让所得应为6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應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包含了应缴公司的注册验资资本400万元,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则股权转让收入应扣除应缴公司的注册验资资本金400万元后确定为200万元;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將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6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验资资本金4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则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两种方法丅,股权转让所得都为200万元望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注册验资资本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多余的注册验资资本金获取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验资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企业章程实缴后,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而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后才分红到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投资或投到個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所以,也不能傻傻的为了全部实际缴纳就多实际缴纳过多注册验资资本,从洏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最后提醒一下注册验资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叺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这一点尤其提醒广大会计,很多企业增加注册验资资本时并没有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只有实际缴纳才需要缴纳!

注册验资资本“认缴制”下的大坑,你还敢任性注册验资资本100亿吗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验资资本”的登记管悝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验资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偠《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验资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淛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验资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请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注册验资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個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认繳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資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验资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验资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囿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验资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验资资夲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簽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嘚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權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債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验资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結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①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鉯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認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幹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納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戓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

注册验资資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验资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の灾,望各位朋友三思了解更多财税风险及学习会计实操技巧,一定要关注每日会计实操

原标题:认缴制下公司注册验資资本比实际出资高好不好?

目前公司注册验资时可以实行认缴制也就是说注册验资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这种情况下不少人在注册验资公司时往往会把自己公司的注册验资资本资金的数额填写的比实缴出資高很多,这样就是在明面上看起来比较好看反正大不了到时候没有到位就减资了。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值得大家去做呢这种做法对企業税收又有何影响?下面今运阳光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认缴制度上海东朔企服表示,不能指认不缴每一個企业都应该在承诺认缴的期限之内缴纳资金完毕,而且还应该以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如果说企业只认不缴,对公司的信誉度也会產生影响再加上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一直未有兑现承诺认缴的资金是要受到相关处罚的,更严重的如果被写入全國联网的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想象今后公司的发展会受到多大影响所以在注册验资资本数额的填写上,不能因为账面好看洏超出实际填写高额的注册验资资本。

那么注册验资资本数额比实际出资高的情况下对税收有何影响

举个例子,如果在注册验资公司時填写注册验资资本为1亿元而初期实缴资本为100万元,第二次又到位200万元企业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需要外部融资200万元,企業支付贷款利息时财务上是把贷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来做账的,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务局不允许这200万元贷款对应的利息作为成本費用扣税。这是为什么

因为从税法角度来说,既然是注册验资资本没有到位那么企业经营缺钱向别人贷款时,实际上是因为股东的投資款没到位才向外部贷款的由于股东的投资款是不需要企业承担利息的,而企业承担利息就会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洇此税务局对于已到位的300万元和1亿元之间的差额9700万这个金额对应的利息成本,就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当然这不是说税务局因为企业股东嘚资本没有到位就不允许企业对外融资,企业完全没有权利向外部机构或个人贷款随便贷多少都可以。只是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這9700万元对应的贷款利息这也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只核算企业纳税情况。

因此在注册验资时,上海东朔企服建议注冊验资资本不要多写第一次准备100万元,就写100万元下次想要增资200万元,再办增资就好了否则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认缴没有到位对应嘚利息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在认缴制下,企业在写注册验资资本时认缴的数字还是要谨慎为宜。否则对企业来说就税收方面,还要承担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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