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股份有限公司,在古交东曲街道办事处张家里村,架

闫三狗、闫某某与山西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选煤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三狗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閆某某,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选煤厂住所地古交市镇城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冯艳山西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明洋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闫三狗、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屾西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股份有限公司镇城底矿选煤厂、第三人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ㄖ立案原告闫三狗、闫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与被告计划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三狗、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費6650元,由原告闫三狗、原告闫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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