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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汇杰扬州鸿福商贸有限公司司于2005年4月25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余智栋公司經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凡(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系仲利国際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武汉汇杰扬州鸿福商贸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沙咀大隊1栋1层(8)。
法定代表人余智栋经理。
被申请人余智栋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孙利红,女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余智栋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绿景苑11门501室的房屋。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基注册资金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余智栋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圊山区绿景苑11门501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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