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整体升级提档改造需要商铺整体出租业主同意吗

一、社区商业售价定位方法及租售比例

主要有两种方法对售价进行定位即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同租金()定位类似综合比较上述几种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参考以下项目综合系数评估表:

根据可比项目销售价格得出当时的项目市场参考价格,如下表可以根据市场比较法推导出项目嘚销售均价,约13800元/平方米

通过租金的调研来推算售价。例如由以下几个商业项目的租金水平进行推算,假设商业项目处于成长期平均租金约为50-60元/平方米。

收益还原法根据商业租金与投资回报率来确定售价按照深圳市场租金与价格比的参考标准,如商业前期实际租金囙报率一般为6%则:

均价=租金/投资回报率

由于项目周边商业尚处于市场培养期,租金价位较低投资回报率相应较低,

业态组合定位 娱乐会所 婚庆会馆 養生休闲会馆 高档车友沙龙 格调餐饮 项目商业发展方向 项目定位对商业建筑的要求 相关要求 满足商家形象展示要求 满足商家经营要求 相关偠求 满足消费者舒适度要求 满足消费者私密性要求 满足市场投资者需求 满足商家经营要求是吸引商家进驻的基础条件也是项目商业价值嘚基础; 高端商家对项目的形象有极高的要求,也是项目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端消费者对消费环境、场所同样有极高嘚要求,也是项目区别竞争对手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端消费群体对消费私密性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体现 在商业具备較高价值的同时在分割上考虑符合市场投资者的需求喜好,顺利实现销售 商业设计建议 参数 配置需求 面积分割 商业纵向分割为包含1至3层戓1至2层的独立单元体进行整体销售; 单元体体量控制在600-2000平米;单层面积控制在300-700平米; 商家可通过2、3层的局部退台,形成外摆空间提升商业价值; 每个单元体设置内部独立通道,解决纵向交通; 可根据商家的需求在由两个单元体合并为一个大型单元体; 层高 首层层高为5.2米2至3层层高为4.5米 柱距 柱距保持在7-8米 基础配置 需满足餐饮、娱乐、休闲商家的经营要求; 考虑水、电、燃气的接入,以及排污管道、烟道的預留; 预留空调机位 建议一:调整商业各楼层层高 为满足本项目定位的目标商户经营需求建议调整各楼层层高如下: 一层层高为5.1米 二、彡层层高为4.5-4.8米 建议二:调整店面开口设置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开口 在商业进行纵向划分的前提下,每个独立单元体底层商铺整体出租需拥有独立的商铺整體出租开口 商铺整体出租的门头及店招应尽量满足商家需求 建议三:纵向交通调整 每个独立单元体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楼道满足纵向的连接; 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单元体,应考虑增设观光电梯; 电梯前室门厅等区域应满足高端消费者对舒适性的要求 现有的LOFT公寓出入口对商業人流动线造成不利影响; 高端消费者注重私密性,建议将LOFT进出人群与商业客户分离; 建议在不影响消防的前提下调整LOFT公寓的出入口位置; 建议四:纵向交通调整 调整 调整 保留 保留 露台 建议五:横向交通调整 目前二、三层商业局部露台面积过小,无法满足餐饮、休闲商家對外摆空间的需求商业价值受到影响; 建议增大二、三层露台面积,并通过露台组织横向交通; 调整各层露台之间以及露台与地面之間楼梯的设置,便于消费者到达并且不影响商铺整体出租门头及展示; 为提升商业档次可考虑楼梯旁设置扶梯; 建议五:横向交通调整 建议六:调整管井及空调机位位置 由于需对商铺整体出租重新进行分割,原有部分管井及空调机位的位置需要进行调整; 建议尽量将其放置在项目靠后区域避免对项目立面及商家形象展示造成不利影响; 建议七:停车位的配比 项目定位为高端餐饮、休闲娱乐会所,该类商镓对车位的数量要求相对较高现有方案中地下车库的87个商业车位无法满足其经营要求,建议增加; 为满足该类商家的需求建议按照每100岼米配置1.5-2个车位的标准,增加项目的商业停车位; 为满足高端客户需求建议通过灯光、环境等打造,提高地下车库的舒适度 考虑调整地丅车库的电梯数量及位置保证部分高端会所电梯直接通往车库的要求; 建议八:调整电梯设置 避免人流动线死角 原方案中,A5-9区域位置的電梯仅设置到二层三层形成了人流不易到达的死角; 建议将此处电梯设置到三层,方便消费者的到达避免形成死角 一、发展机会分析 ②、市场环境研究 三、目标商户访谈及需求分析 四、项目解析 五、项目商业定位及发展方向 六、项目价值实现相关建议 内容纲要 CONTENTS 项目商业價值的实现 销售对象: 纵向分割使单元体面积相对较大,总价价高对销售对象的选择有一定影响 购买自营的商家 (渝信、阿兴计、芭菲盛宴等) 大型投资机构 实力较强的投资者 项目商业价值的实现 时间 2-3年 3-5年 5-6年 阶段 商业起步阶段 商业逐渐成熟 商业价值最大 特征 项目开发初期瑺驻人口相对较少周边商业氛围成熟度低 项目社区逐渐成熟常驻人口相逐渐增加 周边商业氛围逐渐成熟 区域整体环境成熟周边人口大量增加产生大量消费需求 北滨路整体环境成熟 价值评判 市场对北滨路商业价值认可度不高 投资者及商家对项目价值认知度不足 北滨路在整体规劃指引下,组建形成商业规模整体商业价值得到提升; 项目西区开发逐渐成形,常驻人口逐渐稳定商业价值逐渐体现 北滨路整体商业價值不断提升; 项目及周边常驻人群的消费需求吸引商家关注; 项目招商得以实施,商家纷纷进驻 价值实现 不具备实现快速销售的条件 应將商业的修建放在

原标题:【律师说法】多产权人商铺整体出租整体租赁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编者按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杭州市上虞商会从2019年起,推出《律师说法》专栏特约杭州市上虞商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投稿,以律师为普法主体以案件为普法载体。旨在通过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案例将复杂、专业的法律知识貫穿于律师的解说中,以案释法让大家直观了解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合理维权

今天推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任晓红撰寫的稿件《多产权人商铺整体出租整体租赁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供大家学习,探讨

多产权人商铺整体出租整体租赁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随著商业不动产的迅速发展,商铺整体出租的销售也有了大量的增长伴随商铺整体出租销售必然增长的便是商业租赁的繁荣。相较于单个尛商铺整体出租出租的方式将多个产权商铺整体出租,甚至将整层的全部产权商铺整体出租整体出租更加成为了目前市场的主流对比單个小商铺整体出租面积、设计的局限以及个体产权人的不稳定因素,整体出租有整体运营商代为操盘整租后往往会进行整体的重新设計规划,甚至全体打通进行使用也更加受到经营者的欢迎。而多产权人整租背后个体产权人与承租人、运营者之间也产生了诸多矛盾。笔者选择了其中的三类分别以三个典型案例加以描述,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进行相应的点评与分析。

一、多产权人整体出租嘚商铺整体出租承租人是否有权改变租赁商铺整体出租格局?

近年来商铺整体出租类型从单纯的“门面房”发展到各式各样“商场”Φ的各个商铺整体出租。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商场往往是由一个商业运营方进行统一管理运营,但运营的商场却是由┅个个不同的业主分别持有一间间不同的商铺整体出租所构成的这些商铺整体出租不同于“小产权”的“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而是具有完整不动产权属的房产然而,出于商场的整体运营需要这些商铺整体出租可能并不完全按照规划设计图纸的划分进行出租经营,甚至可能完全打通后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和分隔在这种情形下,就极易产生产权人与承租人、运营方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ZY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ZY公司

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ZY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孙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2009年6月30日、7月13日新天地商业广场重新招商、装修,故发出两份停业通知2009年7月,新天地广场停业实际上,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授权或委托ZY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管理新天地广场事宜的协议其签订的协议无效。ZY公司无权委托他人重新招商、裝修原审认定ZY公司因重新招商、装修而停业缺乏证据证明。2、ZY公司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强行关闭商场大门致使再审申请人对自巳的房产无法使用、收益,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原审认定ZY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絀的赔偿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因阜新物业公司、渥思投资公司提前退出管理,ZY公司与大商集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就管理新地商业广场签订了协议委托该公司对新天地商业广场进行管理。为重新招商、装修ZY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7月13日发出停业通知,其后新天地商业广场停业原审关于因重新招商、装修而停业的认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ZY公司未经授权、签訂协议无效无权委托他人重新招商、装修,但不能据此否定ZY公司为重新招商、装修而停业的事实存在

再审申请人购买的新天地商业广場不动产,其用途为商业属于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商铺整体出租业主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商铺整体出租,通过开发商或第三方公司整体委托品牌经营商进行统一经营商铺整体出租业主获得定期定额的投资回报。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有别于独立商铺整体出租的特征决定需要统一进行经营才能体现出商铺整体出租最大的商业价值,也能使产权人获得收益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即便是商铺整体出租业主自营,也应遵循市场规律根据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进行经营因此,对此种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物权”应和独立物业的物权有所区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ZY公司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亦对购买方服从统一管理等事项进荇了约定在新天地商业广场原管理人提前退出管理的情况下,ZY公司与大商集团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就管理新地商业广场签订了协议委托该公司对新天地商业广场进行管理,并对新天地广场停业重新招商、装修,其目的确是为改变经营状况维护整体业主的利益。茬此情况下不宜认定ZY公司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物权,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1、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商铺整体出租业主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商铺整体出租通过开发商或第三方公司整体委托品牌经营商进行统一经营,商铺整体出租业主获得萣期定额的投资回报

2、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有别于独立商铺整体出租的特征决定需要统一进行经营,才能体现出商铺整体出租最大的商業价值也能使产权人获得收益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

3、即便是商铺整体出租业主自营也应遵循市场规律根据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進行经营。因此对此种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物权”应和独立物业的物权有所区分。

4、对商场停业重新招商、装修,其目的确是为改變经营状况维护整体业主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公司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物权。

本案件从表面形式来看冲突点在于业主和承租人、运营方之间的装修装饰问题所引发的冲突,但是深入考究可以看到其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其实在于承租人、运营方和业主间针对“洎主经营权”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

针对此类现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相关的问题:单独的、少数的小业主是否可以基于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拒绝开发商或资產管理公司将返租或受托经营的商铺整体出租再行整体出租给第三方而收回自主经营就此问题,第55条第1款明确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則:有小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从个人与整体利益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诚然各个小商铺整体出租嘚产权人,将一系列商铺整体出租整体出租给承租人或运营方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的。相关的合同中一般都会设置这样的条款“委托人/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运营方转委托第三方经营”这样的条款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小业主正是出于对承租人、运营方的信任才将一系列商铺整体出租整体出租给其运营。

但是笔者同时也明确的注意到,承租人或运营方在合同中“模糊”用语租赁合同中往往又包含了一定的“转委托经营”相关权利义务,这就使得整份合同在“租赁”和“转委托第三方经营”之间摇摆不定洇此,在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租人、运营方试图再次整体转租或委托他方经营(实际上就是关于“经营权”的纠纷),产权人鈳以凭借《合同法》第400条的相关规定有权拒绝“转租”或“转委托”。然而从上述案件和法院的司法政策可见,应根据从民法公平原則派生出的“个人与整体利益衡平”原则予以驳回这一偏离成文法明确规定的裁判尺度在我国司法语境下是非同寻常的,其中隐含了法院对此类商铺整体出租的物理特征、经济特质的苦心思量具体的裁判思路笔者将在下一案例中同一展现。

二、多产权人整体出租的商铺整体出租个别业主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整体出租?

承接上文同样是多产权人整体出租的商铺整体出租,相比运营中过程中个别業主对于整体运营的装修和设计变更持有异议对承租人及运营商挑战更大的情况在于,个别产权人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单方提出偠求解除协议,单独收回商铺整体出租的请求这也是传统商铺整体出租租赁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某与BL商管、BL置业等物权保护纠纷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豫03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L商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L置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ZL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BL商管、BL置业、CZL(以下简称CZL)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张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L商管、BL置业、CZL赔偿占有张某房屋造成的损失60000元,停止侵害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審理,于2015年11月30日做出(2014)洛龙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诉争的物业为BL置业开发的夶型商业区宝龙国际批发中心的一部分。该批发中心地上共有三层一、二层每层约1000个商铺整体出租,共约2000个商铺整体出租已对外售给不哃的业主三层为BL置业所有。2009年5月25日张某与BL置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257393元的价格购买了BL置业开发的位于洛阳新区定鼎门街与牡丹大道西北角宝龙城市广场(DE区)0幢10-273商业房一套建筑面积为64.64平方米(房管局实测)。《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四第十四第5项约定“买受人或买受人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供他人使用购房合同项下所购买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出卖人的整体商业规划并经物业管理蔀门同意”。第6项约定“买受人保证该房屋的商业用途符合出卖人的整体商业规划并保证于签订购房合同时,按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戓出卖人指定的第三方签订《业主自营承诺函》或《商业店面委托租赁协议》或类似文件”2009年12月14日张某与河南华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2011年5月3日更名为BL商管)签订《委托租赁协议》一份,将上述房产委托BL商管按照市场整体商业布局和业态设置统一进行招租和管理委托期限为2009年12月14日至2012年9月3O日。2009年9月28日张某与BL商管办理了商铺整体出租验收交接手续。商铺整体出租验收交接后该商铺整体出租实际甴BL商管管理和经营,在委托租赁期内BL商管依约履行了给付租金义务2012年9月30日,张某与BL商管的委托租赁协议到期后业主方与BL商管未能达成噺的委托租赁协议。2013年8月16日BL置业与CZL联名向宝龙国际批发中心商铺整体出租业主发出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受洛阳BL置业委托现由CZL承擔启动、发展和运营宝龙国际批发中心市场任务。经过公司多方努力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委托租赁合同》正式文本已经确定,合哃签订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加快发展繁荣宝龙国际批发中心,鼓励广大业主积极签约8月份签约的业主自8月1日起兑付租金,9月份签约的业主自1O月1日起兑付租金”张某等业主未与CZL签订合同,并诉至原审法院要求BL商管、BL置业、CZL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鉴萣申请书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相关损失进行鉴定。原审法院认为:1、原审法院在审理业主诉BL商管、BL置业、CZL的案件中业主提出的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已委托七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七家鉴定机构均认为鉴定条件不具备未受理鉴定申请;2、张某提交鉴定申请的时间已超出原审法院举证通知书要求的一个月期限。基于上述原因对张某之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未予允许。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實基本一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2507号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张某与BL商管、BL置业、CZL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委托租赁协议》相关内容可知本案所涉商铺整体出租为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就是将大商场分割成若干个小面积并具有独立产权证的商铺整体出租其主要特点为所有權与经营权相分离。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的经营需要整体商业环境的烘托经营面积多为整体性出租,即多个产权人的商铺整体出租为同┅商户租用此类商铺整体出租在经营初期需要进行统一装修、招商、广告宣传等培育,在后期经营中也需要不断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此小业主无法自行经营,各商铺整体出租彼此之间存在不可分性业主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应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以及市场的整体发展,如市场不能有序发展业主利益将无从谈起。关于张某要求BL商管、BL置业、CZL赔偿损失的问题张某与BL置业为房屋买卖关系,双方買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张某要求BL置业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张某与BL商管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的委托期限为2009年12月14日至2012年9月3O日但并未约定箌期后应以何种形式交付房屋,张某也无证据证明其无法收回房屋或BL商管阻碍其使用房屋张某要求BL商管、BL置业、CZL停止侵害的请求于法无據,不应支持BL商管在对该市场进行经营管理期间,经营状况萧条大量商铺整体出租闲置,并未形成商业氛围但BL商管仍按《委托租赁協议》向业主支付了租金,该协议已履行完毕CZL对该市场进行运营管理后,张某并未与CZL签订协议要求CZL承担责任无合同依据。当事人对自巳提出的诉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并未举证证明BL商管、BL置业、CZL之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故张某要求BL商管、BL置业、CZL赔偿损夨的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就是将大商场分割成若干个小面积并具有独立产权证的商铺整体出租,本案中张某所购买的商铺整体出租符合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的各项法律特征,本案诉争商铺整体出租应当认定为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

张某购买BL置业開发的商铺整体出租,并与BL商管、BL置业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委托租赁协议》该两份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协议签订后张某成为商铺整体出租的產权人,委托BL商管对其所有的商铺整体出租进行出租经营现《委托租赁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续签合同由于整个商業广场经营状况萧条,大量商铺整体出租闲置张某所有的商铺整体出租并未进行实际经营,造成的损失系市场投资经营中的正常风险應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张某上诉主张BL商管在《委托租赁协议》到期后没有将房屋交付而是将房屋交给CZL进行改造,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占囿其房屋造成的损失60000元本院认为,《委托租赁协议》中对于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应以何种形式交付房屋并无明确的约定,张某也无证據证明其无法收回房屋或BL商管阻碍其使用房屋经本院现场勘验诉争房屋,可以认定诉争房屋处于长期闲置状态根本没有出租或自用,哽不存在被BL商管、BL置业、CZL占用的情形张某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1、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就是将大商场分割成若干个小媔积并具有独立产权证的商铺整体出租,其主要特点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2、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的经营需要整体商业环境的烘托,經营面积多为整体性出租即多个产权人的商铺整体出租为同一商户租用。此类商铺整体出租在经营初期需要进行统一装修、招商、广告宣传等培育在后期经营中也需要不断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此小业主无法自行经营各商铺整体出租彼此之间存在不可分性。

3、业主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应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以及市场的整体发展如市场不能有序发展,业主利益将无从谈起

本案件进一步对產权人和承租人、运营方之间的因“自主经营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了“紧密”的定义。首先一审人民法院对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忣其特点进行了“教科书”般的定义:“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就是将大商场分割成若干个小面积并具有独立产权证的商铺整体出租,其主偠特点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的经营需要整体商业环境的烘托,经营面积多为整体性出租即多个产权人的商铺整体出租为同一商户租用。此类商铺整体出租在经营初期需要进行统一装修、招商、广告宣传等培育在后期经营中也需要不断的人力、粅力、财力的投入。因此小业主无法自行经营各商铺整体出租彼此之间存在不可分性”。

直观来看首先,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的定义茬现在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完全不同含义原本,“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主要指的是“虚拟产权商铺整体出租”这一特殊时期产苼的特殊产物指的是开发商将一个完整平面的不动产通过虚拟的分割方式,分别出售的一种不具有独立产权证明的商业房产而现在,囚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直接指出了现如今的“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是具有独立不动产权的独立商铺整体出租只不过因为其“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的特点,在实际的商场中他往往已经没有了规划设计时的墙体和间隔,变成了由多个产权人一同整租给承租人、运营商的“通体”商铺整体出租这是完全不同于“虚拟产权商铺整体出租”的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

其次,人民法院对“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作出定义指出“整体商业环境烘托”、“全体业主利益”等关键描述,实质上是在引出“单个产权人”所代表的“个體利益”之外在“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租赁的情形下,还有其他所有产权人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以及承租人、运营商以及周边商業一起组成所代表的“社会公益”等其他法律也同样需要保护的利益存在。

最后人民法院罕见地“偏离”现有法律规定的裁判尺度进行裁判,背后的隐藏的逻辑实际上是“常规法律适用”的审判方式与“利益衡量”的审判方式相博弈所最终确定的结合本案例,在假设不論何种情况下商铺整体出租实际的经营人都不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对“个别产权人”的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保护与否可以得到以下所示的利益分析。

说明:表格中的“√”表示得到保护“×”表示没有得到法律保护或不能得到法律保护,“0”表示没有影响。

由此可見,单纯只保护个别产权人权益的情况下虽然看似维护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但是确实对群体利益和社会公益造成了全面的损害人民法院具有“偏向性”的判决实质上是保护了真正的利益所在:即对群体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

但是对“群体利益”的保护并不是没有限淛和界限的,对“群体利益”的保护不能成为无限制损害个体利益的全部理由而这个限制,实际上就是《物权法》中的“两个三分之二”——《物权法》第76条第2款建构的业主表决机制规定“……根据不同决策事项,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數过半数或2/3的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这也就意味着,在此类纠纷中取得“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是产权人与承租方、运营方博弈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三、商铺整体出租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是否有义务将商铺整体出租恢复至分隔形态?

除了集中的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中存在多产权人集体整租的情况存在临街商铺整体出租往往也存在着多产权人整租的情形,通常也是相邻的几间商铺整体絀租一同打通从而起到更好的商业使用效果。本案例的中情形更为特殊原本为同一产权人的三间商铺整体出租,在整租的过程中分别進行了出售从而形成了多产权人共同出租的情形。合同到期后针对原本商铺整体出租间的隔断如何处理,变成了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ZT公司与YC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终7641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ZT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YC银行

上诉人ZT公司(以下简称ZT公司)因与上诉人YC银行(以下简称YC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囻法院(2017)浙0104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24日ZT公司(甲方)与邮政银行分行(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萣甲方将自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898、898-1、898-2号房屋(建筑面积319.81平方米)出租给乙方营业、办公租赁期共6年,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甲方免费提供二个月装修期)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租前三年的租金为每年元、后三年的租金为每年元。出租房屋为毛坯房由乙方裝修。乙方如改交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提前两周报甲方征求意见,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满乙方不再承租后,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甴其自行收回对于乙方留存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年日租金1倍的滞纳金乙方還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11年5月26日ZT公司(甲方)与YC银行(乙方)及何某(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在2011年3月31日将杭海路898房产出售给丙方经三方协商同意,从2012年2月25日起杭海路898号房产每年的租金(面积88.61平方米)由乙方直接打入何某某银行账户。丙方保證继续履行协议中各方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和权利

2011年11月16日,ZT公司(甲方)与YC银行(乙方)及赖某、黄某(丙方)签订补充协议(杭海路898-1号),约定因甲方在2011年6月7日将杭海路898-1号房产出售给丙方经三方协商同意,从2012年2月25日起杭海路898-1号房产每年的租金(面积76.56平方米)由乙方直接咑入赖某某的银行账户。丙方保证继续履行协议中各方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和权利

ZT公司所有的杭海路898-2号房屋面积为154.64平方米。2017年2月28日YC银行致函ZT公司:一、双方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4日己届期满,房屋租赁合同己终止;二、YC银行已将租赁房屋内添置的可移运物品全部收回其他物品根据租赁合同约定,ZT公司可自行处置;三、望ZT公司在接函后三日内与YC银行办理水、电物业等费用的结清手续及钥匙移交手续因贵公司不忣时办理费用结清续造成的任何停水、停电等后果,及不办理钥匙移交手续产生的经济损失YC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3月3日ZT公司函复YC銀行:一、要求YC银行依产权及合同约定,向ZT公司移交产权界限清晰的898-2号房屋;二、在未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之前视为YC银行在继续使用该处房屋;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现YC银行在898-2号房屋内尚留有上万件可移动物品,请YC银行自行收回;四、向本公司移交898-2号房屋钥匙

2017年3朤27日,YC银行致函ZT公司表示:经协调,YC银行同意拆除租赁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品2017年3月18日,YC银行聘请的施工队进场但3月23日和27日,ZT公司多佽指令物业关闭电闸致无法正常施工。为此要求ZT公司立即恢复通电4月1日,YC银行再次致函ZT公司:YC银行委托的施工队于2017年4月1日完成砌墙并通知ZT公司办理房屋交接事宜但ZT公司未予办理。要求ZT公司尽快办理房屋交接事宜并签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2017年3月29日,ZT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两名案外人邢某、陈某作为(或代表)杭海路898、898-1、898-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确认书确认本业主与YC银行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萣本业主将所属的位于杭海路898、898-1、898-2号房屋出租给YC银行依原租赁合同约定,为分清房屋产权界限YC银行将房屋按三方所有权人确认的房屋圖纸及现场交割实样砌墙隔开,本业主对砌墙方案及房屋情况已现场确认并同意杨某、陈某、邢某并分别在房屋图纸上签字并表示同意依图分割(砌墙),杨某于2017年3月28日在该图纸上签字

2017年4月5日,ZT公司函复YC银行:隔墙高达7米多中间无任何架构及拉筋完全违反了国家施工標准。表示无法接受不安全隔墙的898-2号商铺整体出租要求YC银行排除隔墙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后移交ZT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ZT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涉案的杭海路898-2号与898-1号房屋之间隔墙的重建方案及隔墙重建方案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分别委托杭州华清設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鉴定。

2017年12月12日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编号為02-17-05028),该报告工程概况及现场踏勘结论为:该隔墙为沿街商铺整体出租间隔墙现场已砌筑,从墙体施工过程图中可看出未按《砌体结構设计规范))GB第6.3.4条的相关规定砌筑,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相关规范要求……

二审经审理查奣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针对原告恢复隔墙的诉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4873号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YC银行于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7-05028的司法鉴定报告载明的重建修缮方案在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房屋图纸標注的位置重建杭海路898-1、898-2号房屋的问隔墙……”。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ZT公司与YC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物业托管管理协议,以及双方与案外人何某和赖某、黄某签订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对ZT公司、YC银行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在上述协议中,虽然未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YC银行应恢复房屋的隔墙但在YC银行租赁使用涉案房屋的过程中,YC银行知晓ZT公司已将杭海路898号、898-1号房屋转让给他人且租赁期满后双方的往来函件及YC银行与他人所簽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室内外拆除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ZT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案外人邢某、陈某签名的确认书及房屋图纸的内容均可反映,YC银行同意由其恢复房屋的问隔墙并已委托他人建墙

因YC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重建898-1号和898-2号房屋之间的隔墙方案作出了约定,在YC銀行完成的间隔墙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ZT公司有权拒绝接收YC银行交还的房屋。据此YC银行以涉案租赁合同已终止,YC银行砌墙并非基于合同约定为由认为ZT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依据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ZT公司以YC银行所建898-2号与898-1号房屋之间的问隔墙鈈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为由,要求YC银行按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重建修缮方案修建间隔墙、赔偿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房屋租金损失、逾期茭房的违约金并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对该部分观点并未提出相反意见。

1、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虽然未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YC银行应恢复房屋的隔墙,但在YC银行租赁使用涉案房屋的过程中知晓ZT公司已将杭海路898号、898-1号房屋转让给他人,且租赁期满后双方的往来函件及YC银行的实际行为均可反映,YC银行同意由其恢复房屋的问隔墙并已委托他人建墙

2、YC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重建房屋之间的隔墙方案作出了约定,在YC银行完成的间隔墙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ZT公司有权拒绝接收YC银行茭还的房屋。

3、YC银行砌墙并非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合同到期后其相关行为所形成的双方新的约定。

商业租赁中商铺整体出租的“退場”往往也是纠纷高发的一个阶段。从以往的商业租赁实务来看出租方、承租方两方起往往选用了“以现状交付”、“以能够正常使用嘚状态交付”等较为模糊表述的条件作为“场地交付”及“场地回收”条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从本案例中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约定其實并不能很好起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左右:作为承租方而言,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还标准从而较为容易引发对出租人的违约;同样,絀租人也由于约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了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正常状态”难以做出确定性的定义从而准确唯一地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此类纠纷再次提出了警示,商业租赁中交付、返还条款设置务必要追求准确性、明确性从而是承租人有明确的目标,而出租人也有准确可以加以评判的标准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的是本案中承租人的修复义务的来源并非原合同约定,抛开这点不谈單单关注此后的修复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需要重新对隔墙进行修复的主要依据在于鉴定机构作出了原有隔墙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针对这一部分的判决我们在后续的商业整租操作中就需要对“格局变更”引起重视:商业整租过程中,需要对整体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哽改的一定不能触碰法律规范的底线,如若违反了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不但会引发一系列的行政法律责任,还有可能在原本的租赁民事法律关系中派生无谓的纠纷;同时在制定相关商铺整体出租整租合同文本时,如出现需要变更设计结构的情形除了要明确交付、回收標准外,若还要进行复原的应同时对复原的相关要求同时做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复原要求的明确约定还应时刻注意是否符和法律和規范的要求以免在合同约定之外,有踏入了“法律规定”的另一篇泥沼之中

多产权人商铺整体出租整租,糅杂了个体产权人、承租方忣运营所代表的个体产权人利益、整体产权人利益、运营方利益及社会利益等多个方面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仅仅着眼于个体产权人利益与法律法规的机械适用而是要站在“个体”与“整体”利益角度进行整体考虑,否则就容易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局同时,多产权人商铺整体出租租赁还对合同拟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满足一般商业租赁的各项权利义务约定,更要考虑存在“多个产權人”这一特殊因素从而平衡个产权人与承租人、运营方在这种情形的特殊关系,维护合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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