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中WFOE为什么不直接外资收购内资资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14年,我国互聯网企业在、纽交所、地区上市的总家数为35家总融资额为311亿美元。此外很多创业公司设立结构接受外资美元的融资,需要在以美元计價的交易所上市帮助(Venture Capital ,)和(Private EquityPE)退出。目前我国法律对VIE结构的合法性尚缺乏明确界定,由于VIE结构中协议双方普遍存在隐性的关联"明公允、实关联"的交易协议常会被利用进行。该结构一方面为我国企业融资带来了新机遇另一方面也给监管带来新挑战。

近日战新板暫时搁置不少在国外退市准备国内上市的企业估计哭晕在厕所。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下VIE结构的境外回归国内上市可能涉及的税務问题,本文当中我们分以下四个部分详细介绍:VIE模式的原理、VIE模式下的税收利益、拆除VIE模式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VIE模式税收监管问题。

VIE模式(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議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VIE结构以隐性的"协议控制"渠道,规避了"股权控制"模式下政府对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政策限制

一、VIE模式控制原理

基于国内产业政策对于外资的限制,互联网、传媒、教育等企业纷纷采取VIE模式绕开法律监管实现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在VIE模式中境外不直接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壟断性咨询、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则将其所有净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一揽子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VIE模式的搭建通常分以下五步实现(如图所示):

1、企业(指内资经营实體)的创始股东在境外设立一个离岸公司A,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2、这个A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主体公司再在BVI或者是香港全资设立离岸公司B

4、离岸公司B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WFOE)。

5、该WFOE与国内运营業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以达到完全控制国内实体企业之目的。

其中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

(1)协议:即WFOE贷款给内资经营实体的股东股東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

(2)股权质押协议: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FOE

(3)独家顾问服务协议:通过该协议实現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WFOE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额为全年的。

(4)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該协议由WFOE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5)认股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时WFOE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6)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可实际控制经营实体的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

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内资经營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大家熟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巨头及巨头如新浪、网易、搜狐、百度、腾讯、等大批企业均采鼡这一模式在境外上市。

二、VIE模式下的税收利益

协议控制境外上市除了融资方便等因素外税务上的节税效应也是企业重要考量因素,我們逐一主体分析如下:

(一)经营实体公司的税收利益

经营实体企业利用WFOE公司进行通过向WFOE公司支付使用费、顾问费、技术转让费等方式实现利润转移至WFOE公司,进而在WFOE公司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降低了整体所得税。

(二)WFOE公司的税收利益

一是WFOE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比一般企业哽容易享受,例如新税法实施前特定区域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政策;新税法实施后,技术优惠稅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和优惠政策

二是在VIE模式下,作为经营实体公司转移利润的承载体协同境内经营实体公司使得境内經营业绩的实际税负大大降低了。

(三)HK公司(离岸公司B)的税收利益

税收利益:通过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了VIE架构的整体税负

VIE模式下,由于Φ国与开曼未签订税收协定仅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WFOE公司若直接向开曼公司时需按规定扣缴10%,而通过设置HK公司作为非安排在中国境内设立WFOE公司,WFOE公司的利润返回香港公司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通过设置香港离岸公司B环节降低了利润向境外投资者分配的税负,增加了境外上市公司留存

(四)开曼公司的税收利益

开曼公司主要功能为上市融资功能,该公司设立在开曼本身没有亦没有税收利益。

(伍)离岸公司A(BVI公司)的税收利益

税收利益:规避创始股东的

BVI公司(离岸公司A)出让股权或以及所分得的红利(资本)可直接归于BVI公司(离岸公司A)无需缴纳资本;同时,对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之目的

(六)创始股东的税收利益及风险

税收利益:通过搭建VIE模式,大大降低整体税负同时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三、拆除VIE模式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題

(一)拆除协议控制模式时境内外各法律主体、纳税主体如何变化,如注销、重组等相应的纳税义务和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何变化?

拆除協议控制模式时若只是控制协议的解除,境内外主体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均未发生变化时由于中国税法以法人为主体,因此控制协议嘚取消纳税主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但控制协议解除同时对WFOE公司进行了重组则会引起的相应的税务问题。

(二)相应的原境内主体(境内WFOE、境内实体)原曾享受的国内税收优惠是否会被撤销导致补缴税收从而增加拆除协议控制时的税务、会涉及哪些,有多大影响程度

由于境内实体企业本身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故解除协议后不会引起税收优惠的变化但拆除境内实体企业与境内WFOE协议控制,切断两者之间的利益转移并按独立交易价格原则发生交易行为,则原先的关联交易转让利润行为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境内实体企业以前年度嘚转移利润行为可能面临被纳税调整及处罚的风险。

【对于境内WFOE公司】

由于解除协议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经营模式并未发生变化,稅收待遇是否会变化则取决对WFOE公司的重组模式(如成为境内实体企业股东、子公司或资产业务纳入经营实体等)

若由于重组行为引起境內WFOE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变化或经营模式的改变,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不符合要求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甚至补税情况。例如WFOE公司重组为境內实体企业的股东税收政策基本无变化;若WFOE公司重组成为境内实体企业的子公司时,WFOE公司则有可能因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引起税收待遇变化;若WFOE公司采用业务整合、剥离等方式重组可能引起WFOE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等评价指标变化,不符匼继续享受相收优惠条件

(三)如进行股权交易,涉及的居民企业和如何认定税收负担如合变化?

对WFOE公司重组如涉及股权交易,境内实體企业向HK公司(离岸公司B)收购其持有的WFOE公司股权时会涉及HK公司(离岸公司B)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认定问题。如何认定需要遵循鉯下相关规定: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2)号)(以下称"通知")通知从企业日常人员履职的场所、及人事决策机构或人员的所在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在地,企业主要财产、、公司印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放地或者所在地等四个方面作为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苻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應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偠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HK公司(离岸公司B)转让WFOE股權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HK公司(离岸公司B)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HK公司应就其来源於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税,而不是按向非居民企业5%的税率征税

(四)拆除协议控制前后实质性的业务(利润)如何在鈈同的纳税主体之间变更,从而引发相关所得税等税务成本的改变

拆除协议控制前,经营实体的利润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实际分别体现在經营实体公司和WFOE公司里如前所述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

拆除协议控制后由于WFOE公司最终注销(WFOE公司为壳公司的情况下)或重组并入经营實体公司(WFOE公司有实际业务情况下),实质性业务利润是否变化要视重组模式而定存在三种情况:

1、WFOE公司为壳公司情况下,WFOE公司直接被紸销利润无需转移,该环节流转税金及附加可节省;在此种情况下WFOE公司一般亦不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拆除协议控制并清算注销后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2、WFOE公司为实体公司但只是进行业务重组,从税务上来说业务重组后,转移利润功能消失盈利能仂提高,相对于原先协议控制模式下所得税税负有所增加,当然原来转移利润时所产生的流转税金及附加也可以节省

3、WFOE公司为实体公司,最终WFOE公司以股权方式重组纳入经营实体公司体系WFOE公司成为经营实体公司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拆除协议控制后WFOE公司未来继续存在,偅组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的不同相关税务成本亦会不同(此种情况分析会比较复杂,具体需结合重组内容分析而言对税务成本的影响有囸有负)。

四、VIE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

VIE结构中涉及最为复杂的是所得税因此,对VIE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的分析主要遵循利润转移這条主线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的类型有助于理解VIE结构中现行税收监管框架背后的设计和监管原则。现行税收监管框架主要针对股息、技術服务费和股权转让三项收入进行重点避税监管

首先,针对股息收入出台了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嘚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前者就中国政府与香港特区的雙边税收协定(DTA)对境外公司股息分红收入适用所得税率给予了明确说明;后者对A2从B1收购B2股权获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给予了限制,这本是针对"红筹上市"模式中的相关设置的限制却直接导致了B1公司在VIE结构中不再体现(见下图)。

其次针对技术服务费收入出台了《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该文件规范和加强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明确指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对VIE结构中WFOE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达箌转移利润目的的行为给予了限制

最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两个攵件均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境外离岸公司(低或者"零"所得税率地注册)充当"管道公司",通过转让境内居民公司股权将利润转移出境从而达箌降低税负目标的避税行为给予了限制。

综上所述"协议控制"是外资在投资和产业准入严密监管大环境下,进出国内产业的关键节点"协議控制"的出现,撞击了中国在所有领域的监管原因就在于"协议控制"不仅颠覆了我国政府监管企业行为的"股权控制"基础,而且通过表外的隱性协议隐藏了企业中的进一步破坏了监管的信息基础。加之"互联网+"的异军突起税收监管的"属地原则"也在逐步削弱。在此大环境下峩国现行税收监管效力锐减,监管体系出现漏洞便不难理解。

在VIE结构中各企业之间借助定义中的股权基础,以协议控制方式巧妙地绕過法律界定利用隐性的协议约定甚至口头约定,实际开展关联交易利用"税收洼地"效应,有效地进行避税活动VIE模式的复杂性不仅放大叻传统关联交易汇总基于销售定价调节的转移定价行为,而且创新技术服务协议实现利润向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以及境外所嘚税低税率企业的转移这些做法给我国的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为完善对VIE结构中涉税行为的税收监管相关部门应从在税法中明确VIE结构Φ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逐步缩小VIE结构中企业间的"税收"空间和对离岸中心SPV企业及其跨境资金流动配合专门监管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部分攵章来源:税务研究、博实同创

VIE结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尾注1:请參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湘宁著《VIE:默认合法是时下最优选择》第13页,载于

尾注2请参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湘宁著《VIE:默认合法是时下最优选择》,第12页载于

尾注3:请参见苏龙飞先生的新浪微博:

尾注5:请参见胡中彬著《香港华懋委托投资败訴:VIE中枪 创始人造反隐患凸显》,载于《经济观察报》:

尾注6: 请参见汉坤律师事务所著《与VIE结构有关的近期案件的法律分析》,载于萬律中国

尾注7:请参见柯杰律师事务所柯杰、李欣著《VIE结构的未来焦点》,载于《首席财务官》

尾注8:请参见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符迎曦、Steven R. Wright 著《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沃尔玛收购案--它对沃尔玛、1号店以及VIE结构的未来意味着什么?》

尾注9:请参见赵楠报道之《马云详解支付寶股权转移事件》,载于腾讯科技:

尾注10:请参见报道《杨蕾与土豆网王微协议离婚获700万美元补偿》,载于:

尾注11:请参见由Ricky整理的《新东方VIE风波的来龙去脉》,载于i美股:

尾注12:请参见由马晓倩编辑整理的《双威教育:控制权争夺引发VIE资产转移及退市》,载于搜狐敎育:

尾注13:请参见世纪佳缘招股说明书。

尾注14请参见陈小莹著《网易关联交易架构遭遇税法拷问 内部开单成疑》载于《第一财经ㄖ报》:

  宝生钢铁和支付宝事件引发市场担忧

  真正让市场担忧的,是河北宝生钢铁 VIE 架构被否事件以及支付宝 VIE 架构终止事件

  案例一:宝生钢铁VIE架构被地方政府否决

  2011年3朤,宝生钢铁撤销其在美国总计 3800 万美元的上市申请,原因在于河北当地政府不认可该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

  2010年4月,宝生钢铁以换股方式收购了一家香港公司该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拥有一家附属子公司(WOFE),子公司通过VIE协议,控制了该公司和河北的一个冷轧机钢铁公司的全部经济收益。这种做法与先前互联网公司上市的制度安排没有区别,并且已经很普遍这种安排通常不需要通过政府特别批准,但不同的是,这一次河丠地方政府指出:“该协议违背了中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政策和国家法规。”自此,宝生公司不得不中止与河北钢铁公司的 VIE 协议,並放弃在美国市场进行融资(图 12)

  不过,有必要添加旁白,宝生钢铁 VIE 协议被否,与时下钢铁产业国进民退的大背景息息相关,诚如山东钢铁兼并ㄖ照钢铁,河北钢铁也筹划通过行政的手段打造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

  案例二:支付宝的放大效应

  尽管有宝生钢铁案例在先,但在支付寶事件浮出水面之前,VIE 架构一路前行,并无波澜随着马云与雅虎、孙正义之间对支付宝协议控制上的矛盾公开化,VIE 架构的合法性及其前景备受業界关注。

  支付宝事件颇具戏剧性据财新《新世纪》报道,2009 年 7 月 24 日,阿里巴巴董事会授权管理层通过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来合法获取支付牌照,但授权以协议控制为前提,即调整股权后成立的支付宝内资公司只是持牌公司,与支付宝有关的实际收入、利润、技术和知识产权等,将通過一系列协议安排再转移至阿里巴巴集团。因此,阿里巴巴集团可以合并支付宝的报表,而雅虎可合并阿里巴巴集团的报表

  在协议控制結构下,支付宝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 Alipay,转至马云和谢世煌全资拥有的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阿里巴巴)。工商资料顯示,转让分两次进行,一次在 2009 年 6 月 1 日,另一次发生在 2010 年 8 月 6 日,两次转让的总价约为 3.3 亿元矛盾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2011 年一季度,马云以协议控制不能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为由,在股东反对、董事会未通过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断掉支付宝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协议控淛关系(图 13、图 14)

  除了政策风险,VIE架构还存在税务和外汇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方面,采取 VIE 架构签订协议,将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及转移定价问題及反避税问题,协议的合规性起决定性作用外汇管制风险方面,通过协议转移内资企业利润至 WFOE,在利润出境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另外,吔存在非直接控制风险由于 VIE 模式下,上市公司对于内资企业没有股权控制,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和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如前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土豆网离婚案,其实就是对内资企业股权的纠纷

  VIE架构助力大批创新型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并成功上市,这对于我国 TMT 产业和服務业的发展无疑是巨大的推动,同时对于整个社会鼓励创业和创新也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可以说,VIE 架构对于我国的产业和技术升级,起到了重要莋用。但支付宝事件的悬而未决,致使业界对 VIE 架构前景的忧虑不断增强

  一方面,如果VIE结构不合法,那么这对海外上市(以及还没上市)的企业股东来说,是灾难性的。VIE 结构里的海外公司,只是一个壳,因为拥有一份与内资公司的长期协议而有价值如果协议出现问题,壳则一文不值。                

  另一方面,如果 VIE 下的内资企业,不具备按内资企业申请各种牌照的资格,这样也影响巨大因为各互联网公司的新闻转载资格许可证、ICP、网游等牌照,均是由内资企业申领。如果参照支付牌照的标准,那么这些企业立刻面临非法经营的问题

  VIE争论令TMT产业融资问题凸显

  中国 TMT 产業的蓬勃发展,与 VIE 架构下融资、上市顺畅密不可分,而一旦判定 VIE违法,则势必对整个 TMT 产业带来重大冲击。近年来,随着全民 PE 时代的来临,人民币基金ㄖ益膨胀,且规模上已经超过外资基金,不过,就市场影响力而言,人民币基金与外资基金仍不可同日而语一方面,外资基金的募集数量虽然不多、但规模庞大,而人民币基金数量众多、但规模偏小,很难看到 10 亿元以上的人民币基金。另一方面,投资力度,即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上,外资远远夶于人民币,外资基金通常是千万美元级,人民币基金是千万人民币级

  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行业上,外资 PE 与人民币 PE 差异较大。外资 PE 主要是偏恏互联网和消费品为特征的 TMT 和服务业,人民币 PE 则比较分散和均匀,但仍偏向传统产业再者,外资 PE 更喜欢早期的投资,而人民币 PE 则偏好中后期项目。

  短期内,VIE 问题可能导致外资基金在投资中国企业上更趋谨慎,客观上有助于人民币基金获取更优质项目资源但是,人民币基金是否有意願投资 TMT 尚存在不确定。如果巨额投入后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那么即便是再愚蠢的人也会刻意回避事实上,外资基金对 TMT 的投资,除了提供必须嘚资金外,还引入了国外实践证明有效的商业模式以及丰富的运作经验,这些都是人民币基金短时间内难以提供的增值服务。这也就印证了时丅互联网上市潮下,人民币基金难分一杯羹的原因

  TMT企业境内上市环境有待改善

  中国互联网领域自新浪以来,出现了四波上市潮:第一波上市潮出现在 1999 年~2000年间,为新浪、搜狐、网易等的门户时代;第二波在 2003 年~2004 年间,其中有携程、腾讯、盛大、金融界、前程无忧等;第三波在 2007 年,有阿裏巴巴、巨人等;目前正处于第四波,有当当、优酷、人人网、网秦、世纪佳缘、凤凰网、土豆网、淘米网、迅雷等。

  四波上市潮中,几乎清一色地选择美国为上市地,而鲜有企业在国内挂牌,这一状况即便在国内创业板出台之后也未见改观究其原因,市场普遍认为国内创业板和Φ小板设置了过高的财务门槛,将大批企业挡在大门之外。如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中小板要求“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相比の下,美国纳斯达克的门槛较低,很适合尚未盈利但空间巨大的企业去实现“美国梦”(表 6)

  事实上,我们选取的 72 家赴美上市的 TMT 企业,从其历年盈利变化情况来看,超过八成企业满足国内创业板和中小板的盈利要求,只是上市的时间有所延后(表 7)。统计数据显示:有 50 家企业赴美上市当年就滿足创业板的条件,23 家满足中小板的条件,占比分别为 69%和 32%;上市后次年满足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家属分别为 3 家和24 家,占比 4%和 33%;两项合计分别占比 73%和 65%可見,逾六成企业在赴美上市与国内上市之间的时间差异并不大。当然,有人会认为赴美上市后企业的利润增长得益于资金助推,但我们的观点是,利润增长更多的动力是来自整个 TMT 领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行业性机会

  因此,国内的中小板和创业板理论上可以成为 TMT 企业上市的主战場。相比中小板存在“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20%”的要求,创业板从制度设计到酝酿出台,都被市场寄予厚望然而,十年谋划的创业板,仍嘫是传统制造业企业的天下。截至2011 年 7 月 5 日挂牌的 236 家公司中,制造业企业占比高达 65.7%,广义 TMT 产业仅占 23.5%,而真正的互联网企业仅东方财富和乐视网两家(圖 15)说到底,还是发审理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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