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44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嘚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意思是:平时加班,只能支付1.5倍的劳动报酬;周末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调休),如不安排应支付双倍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