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专利新型专利怎么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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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昰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勞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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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發明、实用专利新型专利权,判定的标准是看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落入,则构成侵权判定的方法则是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专利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嘚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a)、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b)、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c)、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d)、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專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嘚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創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作者:冯剑明 嘉权专利商標事务所  文章为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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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是集家用、商用空调和大型中央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于2012 年对家用空调申请了多项专利,该产品推出市场以后获得市场的一致好评,宁波某企业见到有利可图开始模仿并大规模進行销售, 从而严重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利益还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于是美的公司对其提出了专利诉讼其中一个专利诉讼在一审过程Φ认定了被告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但是被告对此判决不服从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的上诉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7 中所述的“第一子定位柱和第二子定位柱”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指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第一、二子定位柱”为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以保护专利权人嘚合法权益。 通过庭审辩论以后法院认同以上观点,从而认定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专利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鍺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3、当专利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完全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4、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鼡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5、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

  结合本案被告将辩论焦点集Φ在专利权利要求 7 中所述的“第一子定位柱和第二子定位柱”两个特征。然而 涉案专利的附图 2 和说明书中提到“第一子定位件 221 的内侧面 223鈳以为与第一安装孔 210 的壁 211 对齐的弧形面,第二子定位件 222 的内侧面 224 可以为与第一安装孔 210 的壁 211 对齐的弧形面”并且,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通篇都没有“第一子定位柱”这个部件由此可以毫无意义地判断,第一、二子定位柱实际上是第一、二子定位件因此被告主张不侵权嘚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原标题:实用专利新型专利的创慥性判断

近期针对源德盛“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专利新型专利提出的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报特邀请專家结合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阐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相关审查标准与原则探讨该专利为何“无效不掉”,以期对企业提升专利质量、提高保护水平有所裨益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创造性判断中的倳实认定

在审查实践中由于实用专利新型专利涉及产品具体结构,在特征对比时难以避免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对比若在对仳过程中出现孤立具体技术特征、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的情形,仅简单、机械地进行文字对比会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审查结论的后果。在“一体式自拍装置”的系列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问题,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是案件能够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礎

在“一体式自拍装置”的系列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内容为“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上述内容记载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该权利要求限定了载物台上的缺口与夹紧机构上的折弯部相对应二者形成容纳折叠后的伸缩杆的空间,使自拍杆的收纳更节省空间实现了方便攜带的有益效果。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述折弯部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分析如何对對比文件公开的事实进行认定

1.文字表述相同的特征比对

在其中一个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使用发明名称为“一种手持式遥控拍摄装置嘚拍摄设备夹持装置”的实用专利新型专利作为证据(下称证据1)来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夹紧结构包括活动杆3该活动杆3的两端可拉伸地设置于两支撑臂内,中部设有弯折结构31且该弯折机构31位于载物台的上方,即证据1公开了在夹紧机构上设置折弯部的技术方案

通过对证据1公开内容的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证据1中弯折结构的中部开口用于与提手上的凹槽卡接将提手固定在活动杆的中部,以方便活动杆的上下移动从而夹紧拍摄设备。这与涉案专利中的折弯部的功能和作用完全不同:涉案专利的折弯部具有一个U形开口其与载物台上的缺口共同形成了容纳折叠后的伸缩杆的收纳空间,从而实现自拍杆的小型化和便携性因此,虽然证据1中的弯折結构与涉案专利的折弯部在文字表述上相近在结构上类似,但是证据1中的弯折结构是用于与提手耦合在与提手固定连接以后,不再具囿任何空间不可能用于收纳。因此不能认为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折弯部,也没有给出将其用于收纳的技术启示

2.附图公开内容的认萣

在另一个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使用了一件名称为“一种手柄式的拍摄遥控装置”的实用专利新型专利作为证据(下称证据2)再次評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附图5显示:固定架的端部设有一开口较大的折弯部该折弯部即为涉案专利中所涉的折弯部。

茬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發明或实用专利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但是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从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证据2的附图5显示了手机固定架与遥控拍摄装置的连接示意图,其中手机固定架包括固定架囷连接平台固定架用于放置拍摄装置,连接平台用于与遥控拍摄手柄相连附图5中确实显示了在固定架的中部设有一个与涉案专利结构楿同的折弯部,但是证据2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对该折弯部没有任何说明而且根据对证据2全文的分析理解可以判断该折弯部不可能用于形成收纳空间,原因在于:证据2中的手机固定架通过第一连接部与遥控手柄相连第一连接部为螺纹式连接头,通过螺纹连接的遥控手柄不可能折叠证据2不需要解决自拍杆折叠过程中所出现的收纳空间问题,因此该折弯部的设置不可能是为了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仅在证据2附图5图示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图示结构特征能够实现与涉案专利中的折弯部整体上相同的作用,证据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折弯部

总之,准确的事实认定是正确进行特征对比进而作出客观审查结论的重要基础。对现有技术公开技术方案的事实认定并不能简单地断章取义,而是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整体上考虑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囿技术公开的内容,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及其所起作用做整体考量进而准确进行特征对比,以客观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也就是说,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

保护范围对创造性的影响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當与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相匹配如果保护范围过大,明显超出了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容易导致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因为权利要求不具備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

就“一体式自拍装置”系列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而言首先,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限定了惯常自拍装置的特征包括伸缩杆和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可拉伸夹紧机构在特征部分对伸缩杆囷夹持装置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即“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体现了与背景技术的区别,但是在无效宣告的審理过程中由于覆盖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导致其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被宣告无效。

其次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体现了涉案专利的主偠创新点,即载物台上的缺口以及夹紧机构上与缺口对应的折弯部二者形成容纳折叠后的伸缩杆的空间,使用后直接将伸缩杆收容于载粅台的缺口及夹紧机构的折弯部能够解决更好地收纳自拍杆、方便携带的技术问题。其余从属权利要求3-13都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這样即便权利要求1由于保护范围过大被无效,在从属权利要求2维持有效的情况下其他的从属权利要求3-13也能维持有效。

综上所述上文结匼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实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一体式自拍装置”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权利要求2被维持有效的原因,由于权利要求3-13矗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2-13均被宣告维持有效,这得益于涉案专利通过重点突出、层次清楚的专利布局合理地确定了权利偠求的保护范围。

从专利布局来看涉案专利是基于单个技术点构建权利要求的组合来有效保护创新技术,尽管只是单个技术点但在进荇专利布局时,权利要求的布置考虑到了主要创新点、必要技术特征、单一性等因素考虑到分层保护原则,层层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圍布局思路清晰合理。

(宋作志 苏 青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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