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买房付首付60%头款,婚后未从共同账户仍从女方账户还清房贷。离婚后这个房是否只属于女方。

都说爱情使人盲目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时没有约定好权属,分手后很可能会发生纠纷广州小伙阿豪爱上了同事珊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义登记。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4年10月两人分手。

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阿豪出资15万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上述工资收入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6万余元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column/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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