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智慧普华公司以被告李平未按约支付租金为由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6222.67元???车辆留购价款1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960元及律师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现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车辆留购价款忣律师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租赁车辆购置总价款948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18960元的诉请部分虽然原、被告在合哃中约定按照租赁车辆购置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但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原告庭审中同意调整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租赁车辆购置总价款的百分之十计算即违约金为948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綜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齐琦 代书记员柯元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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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號办公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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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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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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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執照 |
注册号:958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 |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职务:监事姓名:安聪慧 |
职务:总经理姓名:李轶梵 |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職务: 监事 姓名: 安聪慧 |
职务: 监事 姓名: 安聪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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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
职务:监事姓名:安聪慧 |
职务:监事姓名:安聪慧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