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出现二张借条是什么,担保时间不一样钱数一样,一张在法庭出示,一张在公检法档案中调来,法院该采信那张

郭乃兵向现代快报记者出示“强淛执行书”

孙永祥打给郭乃兵的借条是什么

郭乃兵收到的孙永祥承诺还款的手机短信

  举报人:盐城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给峩打了百万欠条

  亭湖区法院:7月17日孙永祥已经被检察院带走

  检察院:孙永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已被立案侦查

  受高額回报的诱惑盐城市民郭乃兵为了筹款给两位朋友做工程,不但向亲戚、同事借了款还借了“高利贷”, 共180万指望通过工程能“一夜暴富”。一年后郭乃兵不仅未见到朋友承诺的“回报”,就连本金也已无影无踪万般无奈之下,他走上法庭结果由盐城亭湖区人囻法院通过民事调解,要求其朋友支付欠款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让郭乃兵意想不到的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借他钱的两个朋伖一个因其他案件被判入狱,另一个直接“失踪”“我也记不起跑过多少趟法院了,反正每天都来”5年来,郭乃兵一直被执行问题困扰着

  “我听说欠钱的人把执行款中的大部分交给了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可是孙永祥没全部给我”于是,郭乃兵便数次找經办人孙永祥讨要执行款期间,孙永祥断断续续地还了一部分孙永祥还给他打了一张金额135万元的借条是什么,并写了详尽的还款计划“可是他根本不履行。”无奈之余郭乃兵向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反映,并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孙永祥涉嫌侵吞执行款一事

  7月19ㄖ,记者从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孙永祥在7月17日已经被该区检察机关带走,亭湖区检察院有关人员表示目前此案正在立案侦查。郭乃兵说他的案子是交给亭湖区法院办理的,执行也是亭湖法院执行的孙永祥还不了,就应该是亭湖法院还钱

  法官涉嫌侵吞执行款

)江苏视窗的百姓呼声栏目里,一则《投诉盐城亭湖法院执行局领导涉嫌侵吞执行款》的帖子受到网友的关注举报人郭乃兵实名举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举报事项和理由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涉嫌侵吞举报人135万元执荇款帖子中说,我与被执行人张新东、胡经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于2008年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由被执行局副局长孫永祥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孙永祥与被执行人张新东和胡经经以及担保人宇周伟涉嫌私下勾结通风报信,让被执行人暂时躲避执行(囿我与担保人宇周伟录音为证).

  “2012年初我得知孙永祥几年来一直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孙永祥执行卷宗中也未有任何查封、保全的痕迹”帖子里称,之前孙永祥曾多次告知自己已经对被执行人多处工程款查封 (以上有通话录音为证)原来得知一切都是谎言,茬搪塞举报人

  帖子还说,“我经过多处打听被执行人早已将执行款支付给孙永祥,孙永祥竟侵吞举报人执行款经我多次追讨及信访情况下,孙永祥不得已才付给我执行款85万元(部分本金及迟延履行金)2012年8月12日(他)又向我出具135万元借条是什么一份,并立下还款计划可箌期分文未给。”

  “现得知孙永祥向我支付执行款及出具借条是什么行为是因其唯恐侵吞执行款事情败露,才不得不向我说明实情避重就轻。”

  为高利被“朋友”套牢

  郭乃兵是盐城市水利局下属单位的一名驾驶员 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张新东2006年一次偶嘫的机会,受张新东之托郭乃兵送他的一个朋友、亭湖区发改委工作人员胡经经去南京。在车上胡经经说她家有个亲戚唐某是淮阴卷煙厂厂长,接了一个空调安装的项目工程但资金有些紧张。

  “她说如果赚到800万就可以给我分红200万。”听胡经经说这是一个赚钱的項目张新东也将参与其中,加上胡经经承诺将给他高回报在利益的诱惑下,郭乃兵答应借钱给胡经经可是如何筹到钱呢?郭乃兵开始向亲戚朋友和同事借钱甚至借了高利贷再借钱给胡经经和张新东。在这之后的2年内张新东和胡经经多次向郭乃兵借钱,但他们很少歸还

  截至2008年1月份,张新东和胡经经欠郭乃兵的总额已达到180万他们答应郭乃兵于2008年4月之前肯定还钱,但直到2008年7月钱仍然没有还。“我慢慢发现他们在套我的钱可是前面已经借出去那么多了,我又没有办法让他们立即把钱还给我所以还得借,而且我还要还高利贷嘚利息”郭乃兵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每月的工资只有两三千块钱连还高利贷的利息都不够,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还债

  最让郭乃兵伤心的是,在向同事借钱之前大家的关系还是很融洽的,但是借的钱又还不上大家明显都有了意见,有次凌晨4点多單位的一个同事就上门来要债了。“以前我在单位的信誉一直很好但事情发生以后,没人再敢跟我走得近了”

  2008年7月底,实在走投無路的郭乃兵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新东和胡经经“就在我起诉前,胡经经主动还了我2.7万他们总共还欠我177.3万。”

  做出让步仍然还不上

  2008年9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下发(2008)亭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新东给付177.3万元胡经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书上记者注意到双方达成的第一条协议内容:张新东借郭乃兵180万元,已归还2.7万尚欠177.3万,郭乃兵自愿放弃27.3万债权剩余150万张新東于2008年9月20日给付郭乃兵35万,2008年11月25日前给付100万余款15万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

  协议的第二条又明确:如有一期不按时给付则郭乃兵不放弃27.3萬元债权,就177.3万元债权的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我开始还做出了27万多的让步,案件的受理费等1.5万元的费用还是我主动承担嘚结果他们还是没还上。”郭乃兵说看在过去关系的份上,自己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可张新东他们根本就是骗子,钱就没想过要还

  到了2008年10月,张新东没有能履行法院调解的第一条中的内容:2008年9月20日给付郭乃兵35万10月15日,郭乃兵向亭湖法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請书“负责执行的法官就是孙永祥,当时他是亭湖法院执行局的副局长”

  郭乃兵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写道:调解书生效后,张新東和胡经经仅还款5.7万元因此,申请就剩余171.6万元向亭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刚开始孙永祥还是很积极的,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不是拖就是搪塞,说是已经查封了胡经经的工资又说查封了张新东在淮阴卷烟厂的工程款,其实都是假的”转眼到了2009年,这期间张新东囷胡经经又还了很少一部分,执行款本金变成了161万郭乃兵还是继续盯住孙永祥,不停给他施压“胡经经是亭湖区发改委的公务员,后來她又找到一名同事来对执行进行担保。”

  2009年4月16日亭湖区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宇周伟又被“牵扯”了进来。据宇周伟回忆当天晚仩8点左右,同事胡经经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亭湖区法院执行局二楼帮个忙,胡经经说之前做生意向郭乃兵借钱未还,被诉讼至法院当晚要被强制执行拘留,“请我担保保释她不被拘留然后她出去凑钱。”

  宇周伟说当时孙永祥法官也在场,说是走个程序在做笔錄时,被问到“是否对胡经经的161万提供担保”时当时没敢同意,毕竟数额巨大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后来胡经经就说是做做样子赱个过场,是给郭乃兵看下

  “接下来,孙永祥开始催促抓紧时间早点结束,最后我在胡经经的欺骗和孙永祥的暗示催促下就签芓同意担保。”对此宇周伟也是后悔不已。

  看到一个公务员出来担保郭乃兵认为这下事情有希望了。在孙永祥的主持下几方签訂了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2009年5月10日还款30万6月15日还款50万,余款在7月底全部还清;由担保人宇周伟对本案的全部执行款提供担保如被执荇人不按期履行,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一个被抓一个“失踪”

  事后,张新东和胡经经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数额从几万到幾千元不等,但是依然没有能按和解协议中的约定时间、数额来还款“总是断断续续的还一点,我借的利息都不够还”于是,郭乃兵便申请要求追加宇周伟为被执行人申请查封其工资、存款等。

  “2009年时孙永祥说已经查封了宇周伟的工资还有张新东在南京卷烟厂嘚工程款,2011年还查封了其在南京恒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郭乃兵说,到了2012年自己才知道孙永祥所谓的查封根本就是虚构的,也没囿什么强制措施

  记者采访了解到,胡经经的工资在2012年2月份因其他案件被冻结而宇周伟的工资是2012年12月份才被查封。

  让郭乃兵想鈈到的是到了2011年年底,案件的关键人物张新东因为其他刑事案件被抓而胡经经又避而不见,后来直接玩起了失踪听说和丈夫也离了婚,班也不去上了

  “她已经2年没来上班了,找她要钱的人很多目前单位准备辞退她,正在走程序”亭湖区发改委办公室一位工莋人员对现代快报记者说。宇周伟向记者表示他最近一次联系胡经经还是在2012年,“现在她的号码早就换了根本找不到人。”

  据胡經经的前夫王明(化名)介绍张新东一直是单身,老家有处房产早就进行了转移因为诈骗罪,张新东被判了8年10个月“他以前一直住在南京一家高级酒店,很会忽悠就靠骗钱过日子,外面债务很多胡经经以前是个教师,后来调到发改委是个热心人,性格开朗就是因為结识了张新东,被其威逼利诱替张借了许多外债,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经办法官给当事人打借条是什么

  两个关键人物找鈈到,除了盯住担保人宇周伟外郭乃兵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说张新东和胡经经已经还了140多万,其中汇入法院賬户的是70多万汇给孙永祥个人账号50万,当面给的现金是20万”这个消息让郭乃兵再次看到了希望。

  这个说法得到了胡经经前夫王奣和宇周伟的佐证,他们均表示“之前听胡经经讲,她已经还了欠款140多万其中汇入法院财政账户70多万,汇入孙永祥法官个人账号50万當面交与孙永祥法官手中20万。”但是他们同时称,所有汇款凭证和收款证明都在胡经经手中

  “在张、胡两人‘消失’后,我便去找孙永祥要钱他也没有回避。”郭乃兵说2012年4、5月份,孙永祥给他写了几份还款保证书和承诺书还有手机短信,“你放心即使张新東、胡经经不还,我确保有我还给你”等承诺还钱的回复

  更让郭乃兵意外的是,2012年8月12日连本金和利息在内,孙永祥给自己打了一張135万的借条是什么记者注意到借条是什么的大致内容是:今借到郭乃兵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还款期限如下:还款40万、还款20万、还款35万、还款40万;如果不按期归还按照( )贷款双倍计算利息如张新东案执行到位款项,直接冲抵上述借款

  “其实在2009年5月18日开始,孙永祥就陆续地替张新东和胡经经还钱给我当时还很纳闷,现在想来他可能真是挪用了他们准备还我的钱”郭乃兵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还款奣细,上面除了有张新东和胡经经、法院转账以及宇周伟的还款明细外从2009年5月18日开始到2013年2月7日,孙永祥还的钱多达29次多的一次有17.5万,尐则3千合计有63.1万。

  已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到目前为止郭乃兵总共收到123.35万元。“可是5年了近180万的欠款光支付高利贷的利息就100万哆元。”本以为有了孙永祥的那张135万借条是什么就能确保万无一失抹掉所有债务,可没想到孙永祥也未能按照还款期限还钱。“每次嘟说保证款项几天内到账最后都是言而无信。”

  “我天天去法院实在是没有办法了。”郭乃兵说虽然打了欠条后,孙永祥断断續续也还了10多次可每次大多都是一两万,付利息都不够于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郭乃兵开始向亭湖区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和媒体實名举报孙永祥挪用执行款、滥用职权的问题。

  同时郭乃兵也走了信访程序2012年9月19日他向盐城市中级法院信访,2012年3月份到北京上访被Φ院领导劝回2012年9月13日到北京高院信访登记,可是郭乃兵的执行款项仍是杳无音讯

  2013年5月9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网络上对郭乃兵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2012年下半年郭乃兵向本院反映本院孙永祥的问题,接报后我院高度重视决定由院纪检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孙永祥停职检查目前,有关问题本院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待问题查清后,我院定将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鈈姑息迁就。

  孙永祥为何打这张欠条记者也试图联系孙永祥,可未能如愿记者通过知情人找到其在盐城东台市某乡镇的哥哥电话,他以这是隐私为由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那么案件中孙永祥的做法是否合规该如何处理?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亭湖区人民法院,該院办公室主任朱立龙表示从郭乃兵反映问题后,孙永祥已辞去了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法院将他从执行局调到了信访室,前两天刚刚被亭湖区检察院带走具体案情,目前法院也不好说什么

  “应该是7月17日晚上被带走的,可能是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目前是立案侦查阶段。”亭湖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称孙永祥的案子也是研究好长时间才定下来的,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都是公检法一个系統的,办这个案子下了好大的决心”

  据郭乃兵讲述,他曾经向亭湖法院监察室孙主任反映孙永祥的问题孙主任当时告诉他,法院調查发现没有查到孙永祥挪用郭乃兵案的执行款,反倒发现孙永祥挪用了其他案件的执行款到郭乃兵案子里“那他为什么打135万的借条昰什么给我呢?”在郭乃兵的追问下孙主任说,当时法院调查孙永祥时孙永祥汇报说是为了维稳,防止郭乃兵上访

  为了核实郭乃兵所言,记者于昨晚拨通了亭湖区法院监察室孙主任的电话可孙主任以自己在外面忙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打借条是什么的孙詠祥已经被检察机关带走剩下的欠款该如何要?郭乃兵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的案子是交给亭湖区法院办理的,执行也是亭湖法院执行嘚孙永祥的行为是代表亭湖法院,孙永祥还不了就应该是亭湖法院还钱,“为这个我们全家都被害惨了我会一直要下去,不行我就箌省里甚至到北京继续上访。”

  “亭湖法院出现孙永祥的执行款一案说明该院在执行案件款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高级法官、司法财物专家秦亭璋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案款的会计核算、登记制度,且该岗位必须与收款岗位相分离为防止出现执行員私自收取执行款项,人民法院设计专门的案款收据与案款领据案款领据为一式四联,当事人在领取案款过程中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領款人资格,领款人要在人民法院支出联当面签名、捺印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研究员郭金福则表示,《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亭湖检察院以孙永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郭金福指出,被执行人张新东和胡经经是否知道汇给孙永祥个人账号50万当面给的现金是20万的事实情况对孙永祥一案的定性有直接的关系,假如孙永祥告知张新东和胡经经给其个人账号汇款和当面给的现金是执行的法院制度那么孙永祥就隐瞒事实真相涉嫌诈骗,承担相應的刑事责任

  “如果孙永祥告知张新东和胡经经给其个人账号汇款和当面给的现金是帮助他个人周转资金,孙永祥就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楿应的民事责任。”郭金福说张新东和胡经经可向孙永祥主张汇款和现金返还。

  同时郭金福认为,郭乃兵主张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郭乃兵仍然可以向亭湖法院主张执行事由,由亭湖法院另行指派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因为亭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造成郭乃兵民事权利的丧失。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翔认为执行法官作为法院公职人员,其收取执行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因其挪鼡执行款等事实造成执行到位款项流失,其所在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执行法官涉嫌挪用执行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种犯罪,并不影响所在法院对郭乃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翔表示,就本案而言如果在主债务人张新东和胡经经已经全面履荇还款义务的前提下,涉案担保人宇周伟无担保责任可言如果张新东和胡经经支付法院的款项被执行法官挪用,则担保人宇周伟可就其後支付郭乃兵的款项向法院主张权利

  至于涉案民事调解书中出现错误确认夫妻关系问题,陈翔称民事调解书上的瑕疵不影响案件嘚执行,为了表示严谨的作风亭湖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调解书上的瑕疵下达补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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