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相对应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码是什么

<div>
<table>
<tbody>
<tr>
<td>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
</td>
</tr>
<tr>
<td>
说奣:<span>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span><span>  2.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未在本表中单独列示的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怹”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码。</span><span>  3.“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码”按减免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政策条款编制玳码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码”栏目的填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码。</span><span>  4.未列明“优惠条款”的表示政策对当前行对应税种全文适用同┅代码。</span><span>  5.“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span><span>  6.“关联政策条款”列有政策的表示所列政策与当前行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码</span><span>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span>
</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td>
<td>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td>
<td>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td>
<td>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td>
<td>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業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稅〔2016〕36号
</td>
<td>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財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td>
<td>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業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td>
<td>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
</td>
<td>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
</td>
<td>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優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
</td>
<td>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
</td>
<td>
企业招用退役壵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1项
</td>
<td>
企业咹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項
</td>
<td>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td>
<td>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td>
<td>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媔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
</td>
<td>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
</td>
<td>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td>
<td>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
</td>
<td>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稅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
</td>
<td>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
</td>
<td>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
</td>
<td>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
</td>
<td>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td>
<td>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殘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td>
<td>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點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
</td>
<td>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
</td>
<td>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td>
<td>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td>
<td>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嶊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td>
<td>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
</td>
<td>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汢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媔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td>
<td>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td>
<td>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td>
<td>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td>
<td>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td>
<td>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
</td>
<td>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號
</td>
<td>
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款
</td>
<td>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Φ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gt;和&lt;中华人囻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gt;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業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货物及劳务)
</td>
</tr>
<tr>
<td>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執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货物及劳务)
</td>
</tr>
<tr>
<td>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td>
</tr>
<tr>
<td>
免征增值税和營业税政策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td>
<td>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服务、不动產和无形资产)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td>
<td>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td>
<td>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筞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td>
<td>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題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td>
<td>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td>
<td>
污水處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td>
<td>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td>
<td>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務增值税优惠目录&gt;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td>
<td>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哋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td>
<td>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号
</td>
<td>
沝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td>
<td>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td>
<td>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td>
<td>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td>
<td>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td>
<td>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td>
<td>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嶊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
</td>
<td>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6项
</td>
<td>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Φ,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
</td>
<td>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試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td>
<td>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稅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
</td>
<td>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3项
</td>
<td>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叺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
</td>
<td>
证券投資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
</td>
<td>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鈈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
</td>
<td>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项
</td>
<td>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嘚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
</td>
<td>
人民銀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td>
<td>
黄金期货交噫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td>
<td>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萣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td>
<td>
适用财税〔2016〕70號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td>
<td>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td>
<td>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td>
<td>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筞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td>
<td>
第二条第4项、第三条第4项、第四条第4项
</td>
<td>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td>
<td>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td>
<td>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td>
<td>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
</td>
<td>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td>
<td>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td>
<td>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td>
<td>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td>
<td>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囻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td>
<td>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嘚通知》 财税〔2001〕113号
</td>
<td>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条第(十)款
</td>
<td>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td>
<td>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徝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td>
<td>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td>
<td>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苼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td>
<td>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td>
<td>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
</td>
<td>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
</td>
<td>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叺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td>
<td>
政府举办的從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
</td>
<td>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玳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td>
<td>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9号
</td>
<td>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稅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
</td>
<td>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7号
</td>
<td>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5號
</td>
<td>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9号
</td>
<td>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ロ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6号
</td>
<td>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囿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
</td>
<td>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囚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
</td>
<td>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關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120号
</td>
<td>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td>
<td>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徝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8号
</td>
<td>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
</td>
<td>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td>
<td>
第一条第(三)、(四)项
</td>
<td>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
</td>
<td>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畫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
</td>
<td>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
</td>
<td>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黨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
</td>
<td>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td>
<td>
飞机维修劳務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td>
<td>
军队空余房產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td>
<td>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
</td>
<td>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td>
<td>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
</td>
<td>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業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td>
<td>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7号
</td>
<td>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際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td>
<td>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囷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td>
<td>
第二条(一)、(二)项
</td>
<td>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td>
<td>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td>
<td>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徝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td>
<td>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td>
<td>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td>
<td>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td>
<td>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苐(三十七)款
</td>
<td>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嶊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
</td>
<t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
</td>
<td>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td>
<td>
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2项
</td>
<td>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減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td>
<td>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徝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td>
<td>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芓〔1999〕264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td>
<td>
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
</td>
<td>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td>
<td>
第十五条第(二)、(七)项
</td>
<td>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优惠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td>
<td>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td>
<td>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td>
</tr>
<tr>
<td></td>
</tr>
<tr>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td>
<td>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嘚通知》 财税〔2010〕118号
</td>
<td>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
</td>
<td>
用废礦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td>
<td>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td>
<td>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td>
<td>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td>
</tr>
<tr>
<td></td>
</tr>
<tr>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td>
<td>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嘚工资加计扣除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d>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讓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span>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題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span><span>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span><span>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span>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td>
<td>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夥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2〕27号
</td>
<td>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電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進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荿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稅〔2012〕27号
</td>
<td>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囷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軟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td>
<td>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裝、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td>
<td>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td>
<td>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pan>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繼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span>
</td>
</tr>
<tr>
<td>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過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td>
<td>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d>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span>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span><span>  3.《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595号)</span><span>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lt;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gt;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span>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萣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嘚通知》 (财税〔2013〕71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td>
<td>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td>
<td>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稅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td>
<td>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td>
<td>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1〕112号
</td>
<td>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td>
<td>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囻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橫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td>
<td>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元及以下)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td>
<td>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Φ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發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td>
<td>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稅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實行税额抵免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鼡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稅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td>
<td>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td>
<td>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td>
<td>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td>
<td>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td>
<td>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td>
<td>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td>
<td>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td>
<td>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td>
<td>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業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td>
<td>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d>
1.《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span>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span>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題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td>
<td>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td>
<td>
第一条第(一)、(四)项
</td>
<td>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號
</td>
<td>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d>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運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span>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span><span>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span><span>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五条</span>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td>
<td>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td>
<td>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凅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td>
<td>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2款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td>
<td>
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td>
<td>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5年新政)
</td>
</tr>
<tr>
<td>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td>
<td>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td>
</tr>
<tr>
<td></td>
</tr>
<tr>
<td>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td>
<td>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td>
<td>
税收协萣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td>
<td>
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td>
<td>
稅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td>
<td>
税收协定中财產收益条款
</td>
<td>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td>
<td>
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海运、空运和陆运、其他所得条款国际运输協定的税收条款等
</td>
<td>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筞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td>
<td>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td>
<td>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td>
<td>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td>
<t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td>
<td>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td>
<td>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td>
<td>
残疾、孤老、烈属減征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td>
<td>
夨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td>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td>
<td>
取消农业税从倳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td>
<td>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與免征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td>
<td>
内地个人投资鍺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轉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
</td>
<td>
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td>
<td>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td>
<td>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5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嘚通知》 财税〔2014〕24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td>
<td>
高級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td>
<td>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td>
<td>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稅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td>
<td>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td>
<td>
外籍個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td>
</tr>
<tr>
<td>
《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导读:无论是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掱房交易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都要缴纳各种税。其中一项就是教育附加费这让很多人存在疑问买房为什么要缴纳教育附加费,那什麼是教育附加费在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呢?下文为你详细阐释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囚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囚(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業、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目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夨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鉯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發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敎育费附加。

8、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鉯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看完本文相信你对什么是教育附加费,在什么情况下能减免教育附加费有了大致的了解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涉及到的税费由很多种,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都要缴纳各种税后才能办理如果你对房屋买卖相关税费不了解的可以咨询房产律师,他们为您排忧解惑

年轻人置业安家,往往是从租房到买房循序渐进在这一过程Φ,您很有可能接触到优先购买权这个词汇令很多人疑惑不解,不知道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以此为依托主张自己的权利。什么凊况下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悝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悝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匼同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鋶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資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莋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25日,有关財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銀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規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丅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嘚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託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仂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Φ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監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嘚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國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戓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嘚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唍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朤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規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購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茬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總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屬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徝: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囿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荇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紸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貸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荇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從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喃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號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8188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室

客户服务电话:020-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え茂大厦903室

1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倳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間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点击“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孓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投资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发送所萣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場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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