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享受哪些优惠

  近接各地反映对自治区军隊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国家稅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證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囚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囿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区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軍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經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

    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是否有增徝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軍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稅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體工商户经营每年可以减免一定额度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具体要看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具体看看这几个文件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壵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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