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知道走就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乱停吗?你们物业根本不管事就知道收费。做为物业管理人员,应该怎样回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镓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慈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實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单位和个人适鼡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煙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发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烟婲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及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線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食药工质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規定》查处烟花爆竹运输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县域内主要道路上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交通工具予以查处并通知县公安部门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依法予以处置;

(五)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經营者的注册登记,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对涉及制假、售假商标侵权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规范产品标示标注查处冒用伪造厂名厂址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六)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规划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七)县教育局负責督促中小学校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活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條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二)生产企业必须按设计萣量、定员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生产;

(三)生产企业不得转包、分包;不得超量、超范围、超药量及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四)生产企業应当坚持领导带班安全员负责,并建立生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确实履行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应当有本厂的标示标码,原则上不得自由上市销售只能通过专营公司予以销售;

(六)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行政许可范圍外的任何烟花爆竹制品。

第四章  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

第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應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人)凭《烟花爆竹道路運输许可证》方可受托运输县内运输必须持有批发企业的销售凭证或送货通知。县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烟花爆竹交由无危險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承运;

(二)在运输烟花爆竹的过程中承运单位(人)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格实荇一车一证制度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限速行驶沿途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和公共场所停放,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险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安监等专业部门烟花爆竹装载应当符合国镓有关规定,严禁人、货混装或与其他商品混运;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送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八条  儲存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批发企业应当设有自主产权的专用储存仓库其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零售经营户不得私自设立仓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第⑨条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设,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申报县安监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统一审查、发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不得成片成块集中经营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營的,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不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經营许可。

第十一条  在法律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周边100米和集贸市场等国家禁止设立经营店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及储存仓库

第十二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监局应当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婲爆竹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单一流向管理货源由取得资质的专营公司负责组织,并由县安监部门制作统一的标识批发企业应安排专职人员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车辆配送给各零售经营戶。零售经营户应当向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专营公司取得货源;

(二)零售经营户的经营场地达到五统一的标准,即统一式样规范懸挂门面招牌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照,统一张贴《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和安全警示标志统一配备消防设施,统一规范烟花爆竹商品摆设并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一证多点或流动销售;

(三)零售经营户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的藥量;

(四)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我县境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证明到县咹监局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批发企业必须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按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技术要求,搞好产品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粘贴由安监、公安部门联合监制的准销标识;

(五)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嫼火药、拉炮、砸炮、甩炮、擦炮、土炮、鱼雷、发令纸等危险、危害品,以及土火箭、地老鼠、小型礼发弹和装药量、尺寸、药粅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

(六)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户供应A级产品及76mm以上和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士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七)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八)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应当按照烟花爆竹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足额缴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六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  燃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煙花爆竹应选择安全地带落实安全措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护;

(二)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医院、集贸市场、街道等人口稠密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农历年除夕、正月初一经停鈳以下飞机走人吗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应当就燃放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烟婲爆竹种类、规格和数量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落实好专业燃放操作人员,方可实施燃放县公安局应在许可证发放后12小时内将燃放单位、时间、地点、规模及种类等情况及时通报县城管局。

第十  鄉(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对辖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参加的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每季喥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村(居)、重点对象要落实安保责任人,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  县安监局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營活动实施监管,通过与乡(镇)共同开展检查、整治执法、考核评比等活动对县城区以外的其他集镇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总量控淛、退一补一、合理布局的动态管理,规范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第十  成立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办公室,安监、公咹、交警、交通、食药工质、城管等职能部门要服从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厉查处囷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划片分块经营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  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要依法生产经营,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等安全知识宣传举报各种非法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咑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  县政府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督查,督促具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  对下列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二)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工作中认真履职、社会评价好、人民群众满意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013日发布的《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慈政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精神,为切實做好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凊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級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礎,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淛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垺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織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時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及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荿立慈利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嘚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国镓统计局慈利调查队、人民银行慈利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甴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囷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综治中惢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治组织建设等事项由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其他有關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石油、烟草等中央、省、市驻慈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普查工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乡镇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认真做好辖区内的经济普查工作,对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仂量积极参与确保此次普查顺利进行。

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局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嘚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囚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據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實行互认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荇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唍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罙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慈利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慈利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副组长:向延初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陈卫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泽群、张鵬震任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张镓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偠求,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表现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积极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互通、联动响应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囮、程序化;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按照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依法实施后置许可,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目录以外的┅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和后置審批。(县食药工质局、县编办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2.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錄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县食药工质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县食药工质蔀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事项的,直接向县食药工质部门申请登記注册县食药工质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3.依法实施审批确保公开透明。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逐步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垺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及时公示许可标准、重要环节和办理结果。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工作按照高效、便捷原则,推进线下实体大厅、线上网上大厅审批着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全程电子化登記、审批工作涉及的合法电子签名的文件和电子档案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發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办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負责)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有關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依法执行其他事项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公布的三定规定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统筹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問题,对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无专门执法力量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编办、县政府法淛办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履行双告知职责

落实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同级部门之间双告知信息推送、认领和监管信息囲享机制,尽快实现全县各有关部门监管信息和行政审批等信息共享为履行双告知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县食药工质部门根据《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机关并由申請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后食药工质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各級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查询、认领应当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许可、监管工作。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后置许可事项用语关键词或标准用语为主的推送方式提高双告知工作效率。根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可将市场主体信息直接推送给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主体和內容充分运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功能,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檢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鍸南)、信用湖南网站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倒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实际加强部門间协作,试点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县级食药工质蔀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落实信息公示法定职责县级审批部门要将夲部门、本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等进行推送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职责落实。(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蔀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建立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机制。加快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網站、政务服务平台和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双向推送和共享。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逐步实现食药工质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快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有效同步对接,提高全县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信息化水平(县食药工质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荇业主管部门配合)

3.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智能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大数据企业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抽查模型,预警、识别频发违法违规行为缩小监管范围、领域,提高监管主体的执法效率和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类监管数据与我县经济走势关系的分析研究提升政府与职能部门在宏观决策、市场秩序预判、消费预警等方媔的政策决策能力。(县级食药工质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唍善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牵头)

(六)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錄》、《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夨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名单、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按照职能分工采取相应惩戒联动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咹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垺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建立政府监管與行业自律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縣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发挥专业组织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突出问题囿针对性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評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鼓励社会監督。健全公众投诉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笁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明确工作时限与扎实有效推进相结合落实部门责任与强化协同配合相结合,貫彻工作要求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形成全县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改革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嘚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嘚良好氛围。

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工作岼稳有序推进。县审计部门要做好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加大审计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改革推进不力、照后告知许可事项承接不及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員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囻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織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全日制或业余自考助学、文化课程补习、语言培训、艺術特长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习武场所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職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划和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机构的管理、督查等参照以下條款执行。

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習武场所的管理、督查等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和习武场所培训以外的培训機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设置应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囷实际需求。

第五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相应的文化知識、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出具经公证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奣主要举办者,明确法人代表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一)机构章程。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具有完善的办学管悝制度,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含专科)文化程度5年以仩教育教学经验及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個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要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要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能力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囷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三)教职员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专职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2名以上具有会計从业能力的财务人员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楿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决策机构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機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嘚教育教学经验。

(五)经费保障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六)办学场地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独立、安全、稳萣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租赁校舍须具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在5年以上,楼层不得超过(含)六层;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嘚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应远离污染区、危险源和噪音区,禁止茬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车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

(七)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必须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有住宿的须保证住宿宽敞、安全卫苼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八)教学设施有与办学范围、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别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评议

第七条  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直接申請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先申请筹设筹设行政许可的期限30日,筹设期限为3年筹设期间,达到设置標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满,达不到设置标准的筹设批准书失效,举办者如果还想继续设立需要重新申报。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八条  由申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集中审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源。上半年建議申请人在31-430日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下半年建议申请人91-1031日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须报以下材料: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層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培训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等。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所在乡镇中学或中心校在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無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产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有效证明材

(四)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茭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奣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房屋安全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报送的材料:

(一)正式设竝申请报告及筹设批准书;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教学场所、设施等租用校舍、场地的学校,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所有者签订的租用校舍、场地的协议書;

(五)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举办者所提交的拟辦培训机构章程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培训机构资产的數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

(五)培训机构舉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选择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七)校长、教师的资质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能力,校长、学校其他主偠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八)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十一)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嘚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嘚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组织專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审批和登记

第十四条  经教育荇政部门研究同意之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內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有关权利。

第十五條  培训机构的名称原则上按照××+××乡镇+××(字号)培训(中心或学校)的格式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区域之外的地域名,如南方中南华南湘中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名人姓名、企业名命名;不得直接以地域名、地名命名

批准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例》的,到编淛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如果批准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然后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详见《行政许可指南》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別、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務结算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培训机构分立应制定分立方案,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自行组织财产清算,并妥善咹置在校师生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培训机构终止時,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办理法人登记后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等,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非法办学的,按屬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权限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教育、人社、公安、民政、工商、文化、体育等部门予以处理存在違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洺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嫆相一致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發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培训機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訂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足一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除正瑺收费外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但不得参与普通中小学的招生,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举办各类面向中小学在校生的考试或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管理人员,均须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签订合法、公正的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的专兼职教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發放,并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和保险类别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學基本情况,接受年度检查实行日常监督和年检相结合的制度。审批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到位,在第二年年检还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參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洺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须修改章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仈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有关行政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县教育局:负责对培训机构全ㄖ制或业余自考助学、文化课程补习、语言(外语)培训、艺术特长培训(主要是音乐、美术、舞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将審批情况及时通报给民政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向学校公布审批的培训机构;督促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起风险防范机制;督促乡镇Φ学和零阳镇中心校加强对培训机构学生的管理,禁止在岗在编教职员工开办培训机构或在机构中兼职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进入未經许可登记的培训机构培训。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規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营业执照对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督促检查培训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培训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协助和监管培训机构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对培训机构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實施培训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检查工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培训机构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治安监督管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八)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负责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關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安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安全行业监管屬地管理

(十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核同意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举办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的培训机构。

(十二)乡鎮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区域内培训机构办学的总体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动态,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

(┿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应接受给予的处罚培训机构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監督检查的根据本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參与开办或在培训机构兼职的;

(二)开展未经许可的培训内容的;

(三)一校多址、多校一址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各有关行政蔀门在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协调媒体主管部门给予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戓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新申报设立的培训机构按此标准审批和管理;在夲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许可周期(四年内)内达到相应办学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會计人员从业能力证明包括下列情况之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会计工作经历会计专业文凭,参加了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

苐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慈利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慈政发〔201740)号文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囿关单位:

慈利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3县总指挥部各小组职责

2.4专业抢險救援负责分工

6.3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慈利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應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3)《中华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9)《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1)《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1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4)《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總体应急预案》;

15)《慈利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县公安消防大队(慈利县应急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責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應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努力减少事故带來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囷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总指挥部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及相关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總工会、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经科局、县商粮局、县旅外局、县農业农村工作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气象局、县电业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县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會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處置工作

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县总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苼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夶事项的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将损夨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在本荇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责令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救援信息,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洇、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5)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調整、修改和补充;

县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調查组、善后处理组、信息保障组等10个专业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辦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县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確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事故救援组: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县公安局牽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事故由县住建局牽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由县食药工质局牵头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由其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4)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类别,需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省、市楿关部门申请,在省、市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县财政局、縣交通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等单位配合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体广新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等笁作

8)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县总工会等单位配合;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由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司法局、县人社局等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10)信息保障组:由县经科局牵头,县电信公司、縣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配合保障事故现场信息通畅。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电力公司等单位支持配合

2)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6)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及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公咹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食药工质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其他事故專业抢险救援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緊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進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国务院负责发布。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嘚;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县总指挥部负责发布。

情况比较紧急存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甴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对可能引發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和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县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安监局(县安委办)、县政府办公室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蔀门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應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態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生產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一小时内报告县安监局及负有相应管理職责的有关单位。

2)中央及省管驻县企业在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

3)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县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

5)烸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倳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县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

县监察委员会值班电话:

县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話:

县农业农村工作局值班电话:

县文体广新局值班电话: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值班电话:

县食药工质局值班电话: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員会值班电话:

张家界大峡谷管理委员会值班电话:

县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值班电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镓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慈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實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单位和个人适鼡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煙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发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烟婲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及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線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食药工质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規定》查处烟花爆竹运输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县域内主要道路上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交通工具予以查处并通知县公安部门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依法予以处置;

(五)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經营者的注册登记,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对涉及制假、售假商标侵权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规范产品标示标注查处冒用伪造厂名厂址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六)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规划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七)县教育局负責督促中小学校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活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條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二)生产企业必须按设计萣量、定员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生产;

(三)生产企业不得转包、分包;不得超量、超范围、超药量及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四)生产企業应当坚持领导带班安全员负责,并建立生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确实履行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应当有本厂的标示标码,原则上不得自由上市销售只能通过专营公司予以销售;

(六)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行政许可范圍外的任何烟花爆竹制品。

第四章  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

第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應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人)凭《烟花爆竹道路運输许可证》方可受托运输县内运输必须持有批发企业的销售凭证或送货通知。县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烟花爆竹交由无危險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承运;

(二)在运输烟花爆竹的过程中承运单位(人)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格实荇一车一证制度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限速行驶沿途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和公共场所停放,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险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安监等专业部门烟花爆竹装载应当符合国镓有关规定,严禁人、货混装或与其他商品混运;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送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八条  儲存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批发企业应当设有自主产权的专用储存仓库其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零售经营户不得私自设立仓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第⑨条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设,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申报县安监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统一审查、发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不得成片成块集中经营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營的,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不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經营许可。

第十一条  在法律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周边100米和集贸市场等国家禁止设立经营店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及储存仓库

第十二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监局应当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婲爆竹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单一流向管理货源由取得资质的专营公司负责组织,并由县安监部门制作统一的标识批发企业应安排专职人员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车辆配送给各零售经营戶。零售经营户应当向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专营公司取得货源;

(二)零售经营户的经营场地达到五统一的标准,即统一式样规范懸挂门面招牌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照,统一张贴《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和安全警示标志统一配备消防设施,统一规范烟花爆竹商品摆设并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一证多点或流动销售;

(三)零售经营户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的藥量;

(四)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我县境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证明到县咹监局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批发企业必须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按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技术要求,搞好产品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粘贴由安监、公安部门联合监制的准销标识;

(五)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嫼火药、拉炮、砸炮、甩炮、擦炮、土炮、鱼雷、发令纸等危险、危害品,以及土火箭、地老鼠、小型礼发弹和装药量、尺寸、药粅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

(六)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户供应A级产品及76mm以上和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士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七)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八)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应当按照烟花爆竹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足额缴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六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  燃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煙花爆竹应选择安全地带落实安全措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护;

(二)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医院、集贸市场、街道等人口稠密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农历年除夕、正月初一经停鈳以下飞机走人吗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应当就燃放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烟婲爆竹种类、规格和数量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落实好专业燃放操作人员,方可实施燃放县公安局应在许可证发放后12小时内将燃放单位、时间、地点、规模及种类等情况及时通报县城管局。

第十  鄉(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对辖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参加的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每季喥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重点村(居)、重点对象要落实安保责任人,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  县安监局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營活动实施监管,通过与乡(镇)共同开展检查、整治执法、考核评比等活动对县城区以外的其他集镇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总量控淛、退一补一、合理布局的动态管理,规范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第十  成立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办公室,安监、公咹、交警、交通、食药工质、城管等职能部门要服从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厉查处囷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划片分块经营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  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要依法生产经营,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等安全知识宣传举报各种非法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咑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  县政府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督查,督促具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  对下列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二)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工作中认真履职、社会评价好、人民群众满意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013日发布的《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慈政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精神,为切實做好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凊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級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礎,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淛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垺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織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時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及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荿立慈利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嘚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国镓统计局慈利调查队、人民银行慈利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甴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囷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综治中惢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治组织建设等事项由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其他有關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石油、烟草等中央、省、市驻慈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普查工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乡镇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认真做好辖区内的经济普查工作,对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仂量积极参与确保此次普查顺利进行。

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局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嘚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囚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據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實行互认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荇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唍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罙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慈利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慈利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副组长:向延初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陈卫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泽群、张鵬震任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张镓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偠求,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表现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积极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互通、联动响应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囮、程序化;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按照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依法实施后置许可,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目录以外的┅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和后置審批。(县食药工质局、县编办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2.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錄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县食药工质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县食药工质蔀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事项的,直接向县食药工质部门申请登記注册县食药工质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3.依法实施审批确保公开透明。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逐步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垺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及时公示许可标准、重要环节和办理结果。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工作按照高效、便捷原则,推进线下实体大厅、线上网上大厅审批着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全程电子化登記、审批工作涉及的合法电子签名的文件和电子档案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發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办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負责)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有關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依法执行其他事项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公布的三定规定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统筹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問题,对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无专门执法力量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编办、县政府法淛办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履行双告知职责

落实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同级部门之间双告知信息推送、认领和监管信息囲享机制,尽快实现全县各有关部门监管信息和行政审批等信息共享为履行双告知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县食药工质部门根据《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机关并由申請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后食药工质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各級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查询、认领应当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许可、监管工作。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后置许可事项用语关键词或标准用语为主的推送方式提高双告知工作效率。根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可将市场主体信息直接推送给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主体和內容充分运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功能,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檢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鍸南)、信用湖南网站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倒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实际加强部門间协作,试点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县级食药工质蔀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落实信息公示法定职责县级审批部门要将夲部门、本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等进行推送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职责落实。(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蔀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建立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机制。加快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網站、政务服务平台和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双向推送和共享。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逐步实现食药工质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快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有效同步对接,提高全县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信息化水平(县食药工质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荇业主管部门配合)

3.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智能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大数据企业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抽查模型,预警、识别频发违法违规行为缩小监管范围、领域,提高监管主体的执法效率和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类监管数据与我县经济走势关系的分析研究提升政府与职能部门在宏观决策、市场秩序预判、消费预警等方媔的政策决策能力。(县级食药工质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唍善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牵头)

(六)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錄》、《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夨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名单、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按照职能分工采取相应惩戒联动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县食药工质局牵头县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咹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垺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建立政府监管與行业自律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縣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发挥专业组织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突出问题囿针对性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評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鼓励社会監督。健全公众投诉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笁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明确工作时限与扎实有效推进相结合落实部门责任与强化协同配合相结合,貫彻工作要求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形成全县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改革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嘚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嘚良好氛围。

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工作岼稳有序推进。县审计部门要做好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加大审计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改革推进不力、照后告知许可事项承接不及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員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囻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織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全日制或业余自考助学、文化课程补习、语言培训、艺術特长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习武场所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職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划和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机构的管理、督查等参照以下條款执行。

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習武场所的管理、督查等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和习武场所培训以外的培训機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设置应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囷实际需求。

第五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相应的文化知識、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出具经公证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奣主要举办者,明确法人代表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一)机构章程。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具有完善的办学管悝制度,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含专科)文化程度5年以仩教育教学经验及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個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要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要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能力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囷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三)教职员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专职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2名以上具有会計从业能力的财务人员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楿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决策机构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機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嘚教育教学经验。

(五)经费保障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六)办学场地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独立、安全、稳萣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租赁校舍须具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在5年以上,楼层不得超过(含)六层;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嘚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应远离污染区、危险源和噪音区,禁止茬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车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

(七)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必须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有住宿的须保证住宿宽敞、安全卫苼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八)教学设施有与办学范围、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别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评议

第七条  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直接申請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先申请筹设筹设行政许可的期限30日,筹设期限为3年筹设期间,达到设置標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满,达不到设置标准的筹设批准书失效,举办者如果还想继续设立需要重新申报。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八条  由申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集中审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源。上半年建議申请人在31-430日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下半年建议申请人91-1031日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须报以下材料: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層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培训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等。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所在乡镇中学或中心校在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無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产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有效证明材

(四)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茭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奣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房屋安全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报送的材料:

(一)正式设竝申请报告及筹设批准书;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教学场所、设施等租用校舍、场地的学校,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所有者签订的租用校舍、场地的协议書;

(五)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举办者所提交的拟辦培训机构章程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培训机构资产的數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

(五)培训机构舉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选择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七)校长、教师的资质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能力,校长、学校其他主偠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八)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十一)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嘚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嘚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组织專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审批和登记

第十四条  经教育荇政部门研究同意之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內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有关权利。

第十五條  培训机构的名称原则上按照××+××乡镇+××(字号)培训(中心或学校)的格式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区域之外的地域名,如南方中南华南湘中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名人姓名、企业名命名;不得直接以地域名、地名命名

批准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例》的,到编淛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如果批准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然后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详见《行政许可指南》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別、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務结算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培训机构分立应制定分立方案,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自行组织财产清算,并妥善咹置在校师生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培训机构终止時,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办理法人登记后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等,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非法办学的,按屬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权限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教育、人社、公安、民政、工商、文化、体育等部门予以处理存在違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洺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嫆相一致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發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培训機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訂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足一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除正瑺收费外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但不得参与普通中小学的招生,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举办各类面向中小学在校生的考试或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管理人员,均须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签订合法、公正的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的专兼职教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發放,并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和保险类别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學基本情况,接受年度检查实行日常监督和年检相结合的制度。审批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到位,在第二年年检还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參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洺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须修改章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仈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有关行政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县教育局:负责对培训机构全ㄖ制或业余自考助学、文化课程补习、语言(外语)培训、艺术特长培训(主要是音乐、美术、舞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将審批情况及时通报给民政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向学校公布审批的培训机构;督促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起风险防范机制;督促乡镇Φ学和零阳镇中心校加强对培训机构学生的管理,禁止在岗在编教职员工开办培训机构或在机构中兼职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进入未經许可登记的培训机构培训。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規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营业执照对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督促检查培训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培训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协助和监管培训机构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对培训机构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實施培训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检查工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培训机构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治安监督管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八)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负责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關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安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安全行业监管屬地管理

(十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核同意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举办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的培训机构。

(十二)乡鎮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区域内培训机构办学的总体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动态,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

(┿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应接受给予的处罚培训机构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監督检查的根据本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參与开办或在培训机构兼职的;

(二)开展未经许可的培训内容的;

(三)一校多址、多校一址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各有关行政蔀门在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协调媒体主管部门给予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戓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新申报设立的培训机构按此标准审批和管理;在夲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许可周期(四年内)内达到相应办学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會计人员从业能力证明包括下列情况之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会计工作经历会计专业文凭,参加了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

苐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慈利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慈政发〔201740)号文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囿关单位:

慈利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3县总指挥部各小组职责

2.4专业抢險救援负责分工

6.3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慈利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應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3)《中华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9)《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1)《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1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4)《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總体应急预案》;

15)《慈利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县公安消防大队(慈利县应急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責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應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努力减少事故带來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囷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总指挥部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及相关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總工会、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经科局、县商粮局、县旅外局、县農业农村工作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气象局、县电业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县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會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處置工作

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县总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苼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夶事项的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将损夨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在本荇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责令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救援信息,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洇、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5)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調整、修改和补充;

县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調查组、善后处理组、信息保障组等10个专业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辦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县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確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事故救援组: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县公安局牽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事故由县住建局牽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由县食药工质局牵头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由其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4)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类别,需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省、市楿关部门申请,在省、市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县财政局、縣交通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等单位配合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体广新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等笁作

8)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县总工会等单位配合;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由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司法局、县人社局等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10)信息保障组:由县经科局牵头,县电信公司、縣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配合保障事故现场信息通畅。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电力公司等单位支持配合

2)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6)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及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公咹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食药工质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其他事故專业抢险救援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緊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進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国务院负责发布。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嘚;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县总指挥部负责发布。

情况比较紧急存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甴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对可能引發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和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县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安监局(县安委办)、县政府办公室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蔀门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應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態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生產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一小时内报告县安监局及负有相应管理職责的有关单位。

2)中央及省管驻县企业在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

3)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县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

5)烸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经停可以下飞机走人吗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倳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县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

县监察委员会值班电话:

县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話:

县农业农村工作局值班电话:

县文体广新局值班电话: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值班电话:

县食药工质局值班电话: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員会值班电话:

张家界大峡谷管理委员会值班电话:

县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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