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广覀睿威新能源能买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
法定代表人:廖丹经理。
原告白某与被告广西睿威新能源能买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88963元;2、被告承担夲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原告通过手机软件平台了解被告投资项目后陆续通过该平台与被告签订了多个《睿威新能源能买吗投資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之理财产品被告于约定日向原告支付投资分红并全额返还投资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投资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净投入人民币83416.08元期间,被告层按约定将之前的投资本金和分红按时如数返还给原告2019年1月16日原告查知该手机软件已无法登录,现上述投资项目已无法继续运营投资存续期金额88963元不知去向。被告未依约返还原告投资款亦未如约向原告支付投资分红(共计人民币85156.64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投资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睿威新能源能买吗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甲方)与被告广西睿威新能源能买吗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先后共签订了9份《睿威新能源能买吗投资合同书》,每份合同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均约定为:"本协议履荇期间各方如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了争议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屬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管辖条款应认定有效,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