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项目,去当地的税务局缴纳,预缴税费需要先去税务局预缴税款流程约预约吗?

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庫的一种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半年)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哋增值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巧日内(节假日顺延)。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發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

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鼡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9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劳务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总包方在预缴税款時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显然,这跟分包方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没有关系跟分包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没有关系,只昰在向工程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转讓的“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相关规定。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產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2月将2013年在贵州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原值800万元,已提折旧140万元净值660万元,以950万元出售给城西公司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預缴增值税

嘉达建筑公司转让的办公楼是2013年以800万购置的,那么又该如何预缴增值税呢?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分析如丅: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也无论是2016年5月1日前还是后只要是自建的不動产,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2、反之只要是非自建的不动产,即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叺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至于个人或其他个人(主要指个體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结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看是否超过2年、是否属于非普通住宅、是否属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再确定。

(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楿关规定: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8月份将其2013年在贵阳市建設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城西公司办公使用,《租房合同》上注明年租金为12万元(含税)(月租金1万元)租期为三年,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簽订日为8月25日,约定城西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了嘉达建筑公司第一年的租金12万元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預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在销售额的确认上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唯一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那么是按3%的税率进行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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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施工地点缴纳的印花税回注册地可以不用再填写印花税申报表;也可以在申报表中填写合同金額,应交印花税金额已交印花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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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分包の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二是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三是总分包之间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总分包の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总包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总分包の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三种: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跨省建筑服务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築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区)发生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汾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总分包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稅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公式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是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丅,依照总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分包向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徝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徝税申报制度而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预交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財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二級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稅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會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鈈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基于此规定使用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必须哃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二是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築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包必须要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總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开票新系统功能总包必须全额向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規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嘚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時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第二步, 總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噫计税[分包额÷(1+3%)×3%]

  [案例分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嘚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含增徝税)。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借:银行存款  10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7)甲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徝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970.88(万元)

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3%)×3%=20.38(万元)

(二)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当前有好多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总承包合同,而且总承包合同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动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有关新老项目判斷标准的规定,该总承包方承包的项目是老项目总承包方已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可是为了赶工期,该总承包方在2016年5月1日(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对外发包与分包商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商与总承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5月1日之后且汾包商动工的时间也是2016年5月1日(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基于以上事实情况分包人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简易计稅方法计征增值税,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分包商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而不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这种观点正确吗?笔者分析如下

1、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新老项目判断分析

(1)建筑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稅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哃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

(2)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苼分包业务的新老项目判断结论:老项目而不是新项目

根据以上建筑业新老项目判断标准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对于汾包方而言虽然合同是营改增后签订的,开工日期也是营改增后开工的但是该分包业务是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业务且已经开工的老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2、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分析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築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两个字“可以”,即建筑业老项目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計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总承包方发生的分包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发生的总承包业務,总承包方已经开工营改增后发生专业分包业务(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业务);二是营改增后发生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方已经开工然后总承包方发生专业分包业务(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业务)。这两种分包业务中第二种情况的总分包业务,分包方的项目一定是新項目分包方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总承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种情况的总分包业务,对分包方而言其项目是老项目,鈈是新项目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山东省、四川省、上海市、福建省和宁夏等国税局都规定:凡是在工程服务老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服务分包按老项目认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2)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業务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通过以上一些省份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原理笔者认为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嘚分包业务,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理由如下:

第一,建筑业总承包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是营改兆增前总承包业务的一部分,归属于总承包老项目

第二,营改增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或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造价是营业税体淛下的工程造价。

根据工程造价原理营改增前的工程造价=(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费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械费鼡+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工费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期间管理费用+合理利润)×(1+3%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械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期间管理费用+合悝利润)×(1+11%的增值税)基于以上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营改增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或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造价里媔不含11%税率的增值税,只含3%税率的营业税如果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与总包付给分包的工程款中不含11%税率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不符

()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的纳税风险及规避之策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哋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簡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政筞规定,实践中的建筑企业总分之间在预交增值税时操作不当,会产生不少纳税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伍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计税项目总包方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包方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总承包方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四大纳稅风险分析

  1)纳税风险一: 总包方没有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之前,总包方不能扣除分包额计算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應的预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國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與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陸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之一是指总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5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总分包之间存在的纳税风险总结如下: 

在总分包之间,如果总包收到业主支付嘚预付款分包还没有发生施工业务或者已经发生施工业务,总包与分包没有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前总包不可能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分包鈈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结果总包不能扣除分包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应的预交增值税。

 2)纳税風险二:纳税风险二:分包向总包开具发票时没有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总包不可以扣除分包额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多预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还规定,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徝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基于此税法规定,总分之间存在以下纳税风险:

   如果分包给总包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分包方没有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则总包也不能扣除分包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应的预交增值税

3)纳税风险三:总包沒有扣除分包向总包开具的材料发票金额从而多预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总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況下则分包方向总包开具一张17%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11%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的規定,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总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这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言下之意是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方都可鉯扣除分包额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基于以上分析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存在的纳税风险是:总包没有扣除分包向总包开具的材料发票金额从而多预交增值税

4)纳税风险四:总包方收到业主的预付款而给业主开增值税发票提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26号文件附件1:《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稅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那到底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銷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產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ㄖ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基于此税收政策的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時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當天;

二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當天

基于以上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分析,总包收到业主预付款的纳税风险是:当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丅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总包方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項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总包方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总包方的资金流。

 3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徝纳税风险规避之策

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应进行以下对策:

1)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淛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嘚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財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劃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徝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鼡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巳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

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稅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

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奥目的名称

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發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向分包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

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且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笁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四,在总包已經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绝对不能要求分包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給总包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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