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通知书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诉商标注册商标一类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为普通用语,缺乏商标應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 商标驳回通知书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诉商标注册商标一类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为普通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嘚规定,商标注册商标一类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确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請复审。
该商标为普通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嘚规定,商标注册商标一类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确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請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