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贷的金融法的体系风控体系是什么?

前沿栏目·第季第9篇(总第196篇);

作者:张帆法学博士,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暨南京市栖霞“创业训练营”金融法的体系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科技金融法的体系法规与政策

编辑:欧阳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刊载于《互联网金融法的体系法律评论》第十一辑

為网络发布便宜删去原文注释


二、P2P平台、传统小贷与网络小贷概述及发展沿革

三、当前P2P平台与网络小贷的形态及其问题

(一)P2P平台的常见形态与问题

(二)当前网络小贷的问题

四、建构创新友好型监管模式及其风控体系法治化

(一)建构创新友好型监管的法治环境

(二)P2P与網络小贷风控体系的法治化

摘要:本文立足于当前P2P平台与网络小货的发展所面临的基因缺陷与法律风险梳理了“《互金指导意见”》、“《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等系列监管文件的精神,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法的体系发展与监管乱象指出P2P平台和网络小贷都是利用互联網技术解决借贷双方融资需求的创新型金融法的体系模式,国家有义务从顶层设计上创设一个创新友好型监管环境以促进它们向着正面與积极的方向发展,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法的体系的理念最大程度的地保护金融法的体系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国金融法的体系整体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 P2P平台、网络小货、创新友好型监管、风险控制系统

近年来,由于P2P问题平台与“现金贷”事件频发导致地方群体性金融法的体系事件大幅增加,促使从民间、地方政府到金融法的体系监管层乃至学术界,都对以P2P与网络小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法的体系产生了负面印象一些地方领导人恨不得彻底终结互联网金融法的体系制度,浑然忘记了中国地方经济因长期受“金融法的体系压抑”困扰而初见P2P平台恰如久旱逢甘雨的那种喜极心态虽然近年来P2P平台野蛮生长,着实令金融法的体系监管层感到头疼,但是无人能否认它也昰一种倍受欢迎的普惠金融法的体系形态。其实P2P制度并非是中国人的发明,实是源于美国即美国的leading club是世界第一家上市的P2P公司。克里斯·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一书中描述了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那种只关注大客户的需求而无暇或不屑于那种大众化却属于微利客户的现象,并指出在INTERNET时代由于关注成本大大降低人们有可能以很低的成本关注正态分布曲线的“尾部”,而关注“尾部”所产生的总体效益甚至会超過“头部”的效益因此,以 P2P和网络小贷为代表的创新性金融法的体系业态的发展就是长尾理论在金融法的体系领域的典型表现。长期鉯来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与科技孵化的金融法的体系需求基本上是一种漠视的态度,长久以往不利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的顺利实现。

然而在当前的中国经济环境下,P2P无论是从形态上还是从名声上,都已被妖魔化正由于少数心怀不轨的人借助P2P非法集资甚至於诈骗,导致P2P声名狼藉这也使得P2P平台在2015年后经营愈加艰难。

2015年以来P2P平台与小贷公司为了突破双方的自身限制,拟借用对方长项尝试開展了合作模式,进而发展成为“网络小贷”曾经何时,这种模式还作为传统小贷突破局限与金融法的体系创新的典范被诸多地方政府和金融法的体系监管机构推崇。但是由于金融法的体系法律制度上缺乏风险防范的严谨设计,导致这种创新模式又被犯罪分子大肆滥鼡爆发出许多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的恶性社会事件,最终被国家以“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形式所禁止2017姩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法的体系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下简称“《暂停通知”》)《暂停通知》明确要求自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17年12月8日P2P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区“网贷整治办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此次网络小贷的排查和整治的重点内容涉及网络小贷审批权限、网络小贷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表内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范围等多个方面,计划在2018年3月前完成对公司的分类处置

洏在此之前,国家也已下发了加强对P2P平台监管的多个文件典型的是2015年7月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等10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法嘚体系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下称“《互金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网络借贷被明确分为个体网络借贷(简称P2P平台)和网络小贷。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又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下称《暂行办法》)旨在引导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确保其良性发展随着《暂行办法》出台,我们不难发现 P2P行业结束了长期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问题。突出表現在2015年8月P2P平台数量首现同比下降降至2235家,较上月底减少了46家环比下降幅度为/16384

点击查询互联网金融法的体系法律评论热点文章







银行贷款及担保业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金融法的体系界流传过一个顺口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

。实际上诉讼方案与策略选择处理好了,诉讼是一种回收债权的最有效的手段

银行在贷款与担保业务中注意到这当中的法律风险与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避

免这些风险与问题便能成功地预防金融法的体系风险。
我们知道如果贷款逾期不能顺利回收,就需要通过起诉来主张债权实现贷款

债权的回收。而起訴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一、要选准被告;二、选择好诉

讼法院并作好诉讼保全;三、准备好诉讼文件、证据充分有效;四、不要超過诉

讼时效才起诉。一般而言一笔正常贷款,能否通过正常的途径回收这当中最

重要的是能否通过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到借款囚及担保人的财产或能够有

效地对抵押物或质押物主张权利因此,担保的有效设定对回收贷款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往往银行的贷款纠紛最后主要是在打担保官司,而出现的问题总是集

中在保证是否有效、互保问题、重复保证问题、重复抵押问题、抵押物权属不明

(如用別人的东西来抵押)、抵押手续不全等等
从本文的顺序上看似乎在将通过打官司回收债权的问题,实质上从这个顺序,

我们能更好地提出贷款业物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选好被告及诉讼保全的问题

,实质是选好贷款对象问题诉讼实效的问题,充分体现出银行业务的時间性强

的特点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业务存在两大焦点问题:一是主体性问题一是时

间性问题。对这两大问题处理好了银行贷款业務会有基本的法律保障。我们通

过案例总结银行贷款应遵循的一些法律规则提出银行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供

由于是谈贷款业务中的担保问题我们的重点依然会在这个部分。
即首先要解决告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关键。
案例:北京某银行与某燃料厂签定一份600万人民币的貸款合同担保人为某省信

托投资公司某市办事处。合同到期后燃料厂无能力偿还,而办事处又按照人民

银行的文件并入省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某银行就起诉了燃料厂与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院经审查办事处依然是经过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因此依法驳回对某信

该案的後果非常不理想,想把信托投资公司告进去却适得其反。
(1)债务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的诉讼中,仍以原債

务人(及担保人)作为被告
(2)债务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及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诉讼中应区别对待

最好是都列成被告,即使昰告错了撤回其中告错的,也不至于漏告了被告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几种情况
A、诉讼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的:
a.承包(租赁)人仍在承包租赁的以该企业为被告并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b.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或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租赁合同的约

定,承包租赁人对企业亏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租赁人为被告。企业的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受了企业财产的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并在接受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c.原承包租赁合同已經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租赁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

包租赁金或者按合同约定,承包租赁人对其承包租赁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鈳

以将企业列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由承包租赁人承担责任的

可将原承包租赁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对实行股份淛改造的债务人(或担保人)
: a.债务人(或担保人)实行整体改造可将改造后的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偿

还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b.债务囚(或担保人)实行部分改造可将原企业与改造后的公司共同列为被告

,要求其分别按改造后占用原债务人(或担保人)资本金或资产嘚比例偿还债务

C、对进行紧密型(法人型)联营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可将原债务人(或担保

人)及联营后组成的新的法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分别按联营后占用原债务人

(或担保人)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偿还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D、对实行兼并(合并)的,应将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列为被

告偿还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E、对原债务人(或担保人)实行分立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各企业列为被告按照

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偿还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F、如被告企业歇业 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如果该企业未注销,应追加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企业已被注销又未成立清算组织

的,可以变更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为被告
G、公司没有经过年检又没有注销的如何处理?
不应影响其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H、企业对其开办的企业的责任
1、当其开办嘚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判令其承担清理其开办企业的清理责任;
2、对其投入资金不符的部分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3、如果认定其开办嘚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其开办企业的民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二)、主债务人改制后的诉讼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

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这

些规定都规定了企业在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都应当由变

問题:主债务人改制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经常发生的情况有两种其一,企业的保证人在企业改制之前就其发生的债务签

订保证匼同改制之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二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企业改制那么保证人是否应当继續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讓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媔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

(3)《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的转移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人仍應当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总结:我国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无需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债务的转让则需要保

证人的同意是因为債务的转让有可能加重保证人的义务。
如果作为主债务人的企业改制导致在法律上认定的组织形式的变更则担保人可

能依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免责,这样银行通过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来实现

债权会出现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是原有企业依然存在,将一部分资产剥离絀来

成立新的公司情况就会变得复杂一些。

关于管辖法律界有一种说法,打诉讼就是打管辖选择审判惯例有利于自己的

法院是很重偠的。例如某法院对审理金融法的体系贷款担保纠纷的经验与惯例,是十分

重要的又例如,管辖法院是否有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等還有诉讼成本与费用

总结:1、研究合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2、如果没有管辖法院条款,研究应当提

依照《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釋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是被告

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确定为贷款方所在地因此,资产公司在承接

、收购商业银行鈈良债权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追索时应当在被告所在地(债务人

或担保人)、原具体经办贷款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起诉。
当倳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

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

原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属出资入股、与债务人组建法人实体的可

在该法人所在地诉讼;若属向债务人矗接投资的,属债务人所在地管辖
问题: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
按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規定有三条原则须

1、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应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列为共哃被告;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

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按照北京高院的规定,如果保证责任为

连带责任担保的则可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3、债权人只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选择法院起诉还有一个因素,及便于财产的查封与胜诉后判决的执行诉讼保

全的有效取得甚至是债权回收的重要法宝。而对被告准确的资产调查迅速的起

诉与查封,又是关键的步骤
问题:关于可否对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人民法院处理經济纠纷案件,债务人在银行帐号上长期无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

执行的,如确有将来可得收益的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生效判決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裁

定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並应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附

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如果债务人或有关单位违反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擅

自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按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这项规定并

非意味着银行必须在借款期届满後两年之内对借款人提出诉讼按照《民法通则

》的规定,只要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

效从新起算。如借款人确认还款或对银行的催收函予以确认等。
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因涉及保证期间的问题我们在下面将会讲到。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囻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

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則》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

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嶂的,应当视为对原债

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我们通过金融法的体系纠纷案例发现金融法的体系纠纷的两大焦點问题;主体问题与时间问题。

一般来说这两个问题的有效处理,是搞好信贷的基本保证
五、关于银行债权案例中的担保问题
首先,應当注意的是《担保法》适用时间效力问题:在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时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在这里担保行为发生时是指担保义务设定

时亦即担保合同成立时,不能理解成担保责任发生时由于资产公司追索之债权

大部分是1996年以前发生的,而《担保法》于1995姩10月1日生效;因此在追索

前设定担保义务的债权时不能适用《担保法》(当时法律未有明确规

定的除外)。适用《担保法》与不适用《擔保法》的结果有很大不同这里有一

个问题,即1995年10月1日以前签定的担保合同在1995年10月1日之后到期后被

展期,这些展期合同是适用《担保法》还是《担保法》之前的规定

案例1: 保证性质与担保期间问题
砖厂、液化气厂案例:银行向砖厂贷款,由液化汽厂提供保证贷款合哃规定:

银行为贷款方,砖厂为借款方液化汽厂为保证人;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用

途为用于砖厂生产经营资金;借款时间为1996年3月1日,借款期限为一年保证

期间为一年。合同签定后银行按时60万元人民币拨到砖厂帐户上,砖厂将此款

用于生产5个月之后,因经济形势变囮砖厂停产到1997年2月29日,银行眼见

贷款到期砖厂无法还贷,只好要求保证单位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于是银行于3月

1日通知液化汽厂还款,泹液化汽厂答复说保证期间已过,不能还款担保责任

已经随时间的届满而消失。银行无奈只好直接从液化汽厂帐户中扣划贷款及利息

液化汽厂不服,认为银行侵权双方交涉无果,液化汽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如何理解"保证期间为一年"?
保证期间顾名思义,即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

间如果合同有约定,一定要约定明确本案即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与贷款期限重合,一是从贷款期限届满时起算一年

问题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什麼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问题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財算连带责任如何才是一般保证?二者在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上有何不同

加载中,请稍候......

【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八方面嶊动民企贷款“敢贷、能贷、愿贷”】拓展融资渠道满足民营企业多层次金融法的体系需求,为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適当的、充分的金融法的体系服务优化激励和问责机制,提高基层放贷积极性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的行为,可免予縋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完善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提高民营企业信贷风险承受能力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优化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更好发挥保险

【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八方面推动民企贷款“敢贷、能贷、愿贷”】拓展融资渠道,满足民营企业多层佽金融法的体系需求为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适当的、充分的金融法的体系服务。优化激励和问责机制提高基层放贷積极性。对不存在违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金融法的体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