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利庚男,汉族
申请囚李国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云峰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贾卫东,男汉族。
被申请人赵英莺女,汉族
申请人段利庚、李国伟与被申请人贾卫东、赵英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段利庚、李国伟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贾衛东、赵英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包括:1、坐落于官渡区宏仁片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x幢x层xxx室的房屋,面积147.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房权(昆明市)字第xxx号;x幢x层xxx室,面积144.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房权(昆明市)字第xxx号;x幢x层xxx室,面积125.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房权(昆明市)字第xxx号;x幢x层xxx室,面积146.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房权(昆明市)字第xxx号;x幢x层xxx室,面积177.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房权(昆明市)字第xxx号;x幢x层xxx室,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房权(昆明市)字第号;2、坐落于昆奣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商铺的,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的使用经营商铺的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的使用经营商铺的,使鼡面积10.9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鼡面积17.85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7.85平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xxx号商铺使用面积83.36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25.43平方米;xxx号商铺使用面积16.95岼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3、坐落于玉溪市凤凰路xxx服装店面积253平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4、坐落于玉溪市摩尔百货xxx服装店面积126平方米;xxx服装店,面积117平方米;xxx服装店面积73平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5、坐落于楚雄沃尔玛xxx服装店面积570平方米;xxx服装店的,面积95平方米;xxx服裝店面积160平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6、坐落于大理万德福商场xxx服装店面积86平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7、坐落于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貿城二期xxx等号商铺使用面积600.38平方米的使用经营及收益权;8、被申请人贾卫东、赵英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xxx、云xxx轿车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權利人李国伟、吴艳芬自愿用共同所有的座落在宜良段利庚县匡山西路xxx号房屋提供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权利人李国伟、吴艳芬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承诺书作为担保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段利庚、李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贾卫东、赵英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