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作为营业成夲扣除率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作为成本扣除率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人为手续费、佣金的企業(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人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扣除率(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湔据实扣除。全部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扣除率税前扣除问題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稅务处理问题
七、關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八、关于税湔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務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再比如税法并未限定利息必须实际支付才可以扣除,那就应该尊重按照权责发生淛的处理比如,约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年利率1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第一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会计层面财务费用36万元,这部分财务费鼡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利息费用可以在第一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不能以利息没有支付為理由拒绝企业的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納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時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汾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扣除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務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扣除率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扣除率(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洳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當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與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際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稅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姩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損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會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