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天我们盖了几间房,城管通知盖规划局的章下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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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力。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要拆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規划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作出依法拆除的行政處罚,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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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土地只能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建设都不允许因此,本条规定可以登记的房屋分为两大类:一是村民住宅包括农村村民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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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进贤民和镇一居民在县城有一幢砖木结构临街老屋(是父母遗产,有房產证和土地使用证)因经济条件有限,长年在外打工房屋长时间得不到维护和修理,加上原本年年下雨就水浸(因屋内地面低于路面)现房屋部分已倒塌,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岌岌可危,不再适合居住人并随时危及到过往行人和小孩的性命(进贤二小和县保育院在金门第路段设有大门)。本人已过63岁不能继续滞留他乡打工,想回家休歇时有个属于自已的家为了能正常居住和人身安全,决定将危房進行维修年初就请工匠在部分原墙基础上修复,谁知动工没几天城管通知盖规划局的章局硬说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我现请假回家办理相关手续,在街道居委会出具危房证明但县城建局、城管通知盖规划局的章局、房管局,政府信访办都说危房维修不在其管理权限,不予以办理不给办理危房维修手续,就不能实施维修只能看着房屋一天天倒蹋,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想询求法律上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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