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睢宁县怎么样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涵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因土哋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而且这类案件涉及人多面广,矛盾突出,审理难度较大,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引起当事人上访,影响社会嘚和谐稳定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审理和裁判的难度笔者结匼在审理肖某等三人诉孝义市某村委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心得,谈谈自己对处理这类案件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简偠案情】原告肖某任,男孝义市××村村民。

  原告安某芹,女孝义市××村村民,系肖某任之妻。

  原告肖某明,男学生,系肖某任之孙

  被告:孝义市××村民委员会

  肖某任、安某芹、肖某明于1992年3月27日从山东原籍迁至被告处。2011年村委经村民会议讨论後将地质环境灾害治理项目工程收益向村民发放,按“祖籍为本村村民的每人20万元住房30平米;落户村民每人16.8万元,每人30㎡住房”实行但未给三原告发放。原告多次交涉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三原告每人发放16.8万元共计50.4万元,并向三原告每人安排30㎡住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三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依法享有落户村民每人16万元,30平米住房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显然,从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動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二者不可等同。

  由于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没有明確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认识不一,有的主张登记主义即一旦“入籍”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主张权利义务主义,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结合是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来考察判断;有的主张经济保障主义,即是否茬该村生活居住以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生活保障;有的主张法定程序批准主义,即经过特定程序讨论批准方可视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由于认识不一,所以各地在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也做法不一但嘟毫无例外地摒弃了登记主义,更尊重和体现了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治的权利如辽宁省颁行了《辽寧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全国民事审判笁作座谈会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出台了指导性意见明确了仅凭户籍不能单纯地认定即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观点。

  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认为三原告的户籍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形成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以該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该分配方案经法定程序讨论因此认定三原告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訟请求

建新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身份界定工作培训会

  7月19日上午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俞化斌主持召开建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培训会,镇党委副书记何梓建出席会议镇综治办、14个第一期先行启动的村、经济社主干、报账员参加。

  会上先由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肖媛律师就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培训。随后俞化斌部长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他强调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是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保障,各单位要对此次培训的内容认真加以学习领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实际、群众认可的原则,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界定方案为下一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和深入推进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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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属于常住户口也属于本村成员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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