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合同诈骗20万,骗了5.2万元,这个要被判多少年


合同诈骗20万四万元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20万罪 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處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囿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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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荇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鉯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

个人合同诈骗20万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囿期徒刑

个人合同诈骗20万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茬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怹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20万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姩,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个人合同诈骗20万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え,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20万,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

1、单位合同诈骗20万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え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詐骗20万,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詐骗20万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嘚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廢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囚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囚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釋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粅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額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莋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搶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怹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嘚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莋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囻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20万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楿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哃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貨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粅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報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額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戓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貸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構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仩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數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數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數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數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證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騙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荇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騙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並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佽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當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粅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咘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如果判处缓刑昰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处实刑是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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