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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開发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胡宏昌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严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義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叻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13316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並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萣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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