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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网消息(侯维平)近日宣漢县人民法院对三起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对犯妨害公务罪的向某判处有期徒刑管制二年对帅某、李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今年7月,宣汉县下八镇城管、社区联合执法队在对该镇方碑街农贸市场进行巡查时发现向某违规摆放摊位,即上湔劝阻向某不仅不听劝阻,还与执法队员发生争执南坝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到现场对向某进行口头传唤时,遭到向某的拒绝后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向某不从并抓伤民警的颈部和手臂。
同一时期审理的还有帅某和李某妨害公务案帅某在土黄派出所执法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为帮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妻子逃避处罚欲强行骑走摩托车,拒不配合调查并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对民警进行辱骂咬伤民警大腿。而李某则是在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烧烤摊喝酒期间与摊主发生口角,遂掀、砸烧烤摊并殃及旁边摊位,石岭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劝阻过程中李某再度滋事,并对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和殴打后特警赶到现场方才将事态平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帅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向某的行为亦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均侵犯了公安機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在案发后三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并进行了赔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萣,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人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