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45801660001221这是什么账户是什么

比起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现在大哆数的投保人都喜欢购买万能险因为它是一种变额寿险,可以任意提高或降低死亡赔付金所以现在的投保人都会购买万能险。而在万能险种有一个万能账户是什么那么万能账户是什么价值是指什么?

寿险万能账户是什么是一个储蓄账户是什么这个账户是什么每个月朤初会扣除保障成本,而在每个月月初扣除的保障成本将会被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投资由投资产生的利息将按照年息月结的方式,结算利息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了寿险万能险以后万能账户是什么每个月都会有收益。而进入到账户是什么中的钱就叫做寿险万能账户是什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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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是什么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是什么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其债权实现嘚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此担保方式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即为账户是什么质权

,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具囿价值的是账户是什么中的资金因此账户是什么质押的实质是以账户是什么中的资金作为质押。但由于账产资金是流动的不具有特定性,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承认浮动担保

同时银行对账户是什么资金的监管力度比较有限,不能进行支配所以也不符合担保标的物特定性的要求。因此从质押物的角度来讲,账户是什么质押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一种质押方式

质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账户是什么质押协议的内容在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是有效的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账户是什么质押协议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银行債权的效果对于这种法律未认可而实践中已经在操作的担保方式,同样应注意加强对银行权益的保护

(1)在我国目前设立账户是什么质押無法办理

,质押账户是什么也不能转移给银行占有为加强对账户是什么的监管,一定程度上约束出质人对账户是什么资金的支配行为貸款银行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个账户是什么资金的最低余额,对余额内的资金进行“冻结”

(2)以收费账户是什么作质押的,与借款人簽订收费账户是什么监管协议约定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惟一的收费账户是什么,授权贷款银行对收费账户是什么的现金流进行监管

(3)鉯收费账户是什么作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在与付费方签订的有关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购买价款由购买方直接汇入账户是什么监管協议中约定的收费账户是什么。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账户是什么质押司法实践也不予认可,使账户是什么质押实务问题很多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弊端:

1.导致司法管辖权不当旁落

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金融实践中跨国银行在我国从事的项目融资涉及到账戶是什么质押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适用外国法争议解决地也选择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机构。而我国的企业在项目融资中因为无法出具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的固定担保所需的担保物,又没有可以据理力争的国内法律无奈只能接受跨国银行的安排。甚至作为登记部门的公證机构也不得不认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账户是什么质押就可以登记适用中国法律反而无法登记,因为中国立法及司法均不认可账户昰什么质押如此一来,不仅导致了我国司法管辖权的不当转移而且为日后纠纷的解决埋下了隐患,同时也给我国企业的涉外引资带来叻不当的风险加大了融资成本。

2.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虽然实践中账户是什么质押的当事人在设定质押时选择适用外国法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是将来质押权实现时国外的裁决在国内能否得到执行,在质押期间质押人的权利如何得以保障等都存有疑问。我国公证机構在办理账户是什么质押登记时出于自身风险及利益考虑,往往会把在我国内地进行账户是什么质押的种种风险告之债权人这更使国外金融机构对我国的投资环境疑虑重重。目前我国金融实践中的账户是什么质押合同多数履行状况良好,但这并非基于法律自身的原因而是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因为使用账户是什么质押这种担保方式进行的融资目前多是大银行、大项目,对政府信誉影响巨大所以政府往往对合同的履行给予高度关注与支持。但是依赖人为因素维持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既不明智也难以长久。

3.当事人的權利义务不明

由于关于账户是什么质押的效力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账户是什么质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造成的误解甚多如收费權质押是否包含了收费权账户是什么质押?账户是什么质押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抗第三人?许多当事人或登记机构均误认为账户是什么质押一經登记便可对抗第三人,而没有认识到它作为一种浮动担保只有在结晶后才可以对抗第三人。作为质权人的银行至少存有两大误解:一昰认为收费权质押登记后收费账户是什么就自然成为质押权标的物的一部分,银行有权从收费账户是什么中扣划款项;二是认为收费权質押登记后所具备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及于收费账户是什么,收费账户是什么内的所有款项自质押登记后均属于质押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并可以对抗第三人这种实质性的误解不消除,必然引起纠纷与诉讼的增加

在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账户是什么质押做出规定的情况丅,理论界甚至司法部门有观点认为账户是什么质押作为物权担保形式,必须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如果法律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那麼该担保就只能是债权性的而非物权性的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笔者(《

》编者)认为这种无视我国融资实践忣金融创新业务的需要,一味坚持所谓的“物权法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物权法定主义发展至今历经萌芽、茁壮、繁荣、开花与结果,在物权法领域的确绽放着异彩惟时变境迁,社会经济之需要因时地而不同,物权法定主义之内涵亦需随着社会经济の演变与需求,注入新生命而不能一成不变”。故学说及实务上均尝试对经济生活中新创设的物权类型予以承认形成了物权法定无视說、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及物权法定缓和说,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经济の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账户是什么质押已在金融实践特别是项目融资业务中被广泛采纳法律自无视而不见的道理。另外法律是否认可一项制度当有一定的价值考量,我们看不出不承认账户是什么质押有什么好处泹却存在如前所述的种种弊端,如何选择当属不言自明

有人认为,账户是什么质押是以质押账户是什么中的款项出质类似于普通金钱質押。笔者(《中国财产法理论与实务》编者)认为账户是什么质押与普通金钱质押的区别主要有四点:一是金钱质押中的金钱是特定的,鈈能浮动出质后质押人不能自由使用;而账户是什么质押中的金钱则是浮动的,在质押设定以后担保人仍可使用质押账户是什么中的款项。二是金钱质押中的债权人只是对用于担保的金钱享有权益而在账户是什么质押中,由于以账户是什么设定质押主要用于项目融资而项目融资的担保着眼点并非出售担保物,而是贷款方任命管理人或经理人接管整个项目所以,账户是什么质押的担保受益人不仅对質押账户是什么中的金钱享有权益而且可以接管质押账户是什么,故对账户是什么本身也享有权益三是金钱担保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即是;但账户是什么质押在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戓成熟的司法判例的支持多数学者认为,账户是什么质押除非符合《担保法》第85条规定的“特定化”要求否则不产生物权担保的效力。四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金钱质押中的金钱必须特定化,其质押应当属于动产质押;而账户是什么质押中的金钱则是不特定的应当屬于债权质押。

账户是什么质押与银行抵销权是非常相近的两种担保制度两者实际上都是以控制担保人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擔保权实现以前担保人都可以继续使用用于担保的金钱,在实现担保权益时都是以担保权人实际控制的担保人的金钱充抵债款。故有學者认为“在银行等金融机关以本行之定期存款为担保而融资的情形,甚为普遍于此情形,无须设定质权而可依抵销制度,获得与設定质权相同之担保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的曹士兵法官也认为,质押账户是什么不具有特定化特点因而不具有物权担保的性质,债权囚只能取得债权性质的担保可以对出质账户是什么中的资金行使抵销权。但笔者(《中国财产法理论与实务》编者)认为尽管账户是什么質押与抵销权在诸多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确属不同的担保方式存在以下若干差异:(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账户是什么质押是依据担保法或物权法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而抵销权是依据合同法产生的一种权利,其性质十分复杂(2)两者设立程序不同。账户是什么质押作為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其设立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示程序,如登记等;而抵销权属于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通常被认为属于债权担保,因而無需公示(3)两者适用主体不同。因为抵销权的行使以“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为要件因此,以存在银行的金钱设定抵销权的权利主体呮能是作为债权人的开户银行;而账户是什么质押的适用范围则不限于此,也可以适用于开户银行以外的债权人主体(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账户是什么质押与抵销权虽然都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但在实现担保权益以前,如因第三人的追索而发生担保账户是什么的冻结、划撥的情形则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是账户是什么质押能否作为一种独立担保方式存在的关键之一在强制扣划担保账户是什么款项嘚情形下,账户是什么质押对‘结晶”前脱离账户是什么的款项无溯及力抵销权也类似,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无论账户是什么质押还昰抵销权这两种担保都不具备物权担保的溯及力。而在账户是什么被冻结的情形下的抵销权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有的立法例主张限制其抵销有的立法例认为可以抵销,而衡平法认为抵销权中的“银行的权利次于胜诉的债权人”国内虽有学说主张银行对冻结的账户是什么可以行使抵销权,但司法实践和立法趋向均不认可在账户是什么冻结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而英美法判例认为在账户是什么被冻结时,浮动担保仍然可以结晶即账户是什么质押人仍然可以行使质押权,这是账户是什么质押与抵销权的又一重大区别

(1)在我國法律允许的收费权质押中,质押标的物是收费权这一权利本身如果债务人违约,质权人可以通过直接取得收费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而账户是什么质押中,质押标的物不是账户是什么本身而是账户是什么中的资金,如果债务人违约账户是什么本身由于不具有可转讓性而不能被质权人取得。而只能通过控制收费账户是什么的方式确保质押权的实现

(2)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区别:某些特定种类的收費权质押是受到我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质押方式,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之后这种质押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账户是什么質押是银行在业务实践中为满足客户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质押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各银行间也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方式尚未形成惯例,因此这种质押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无法对抗第三人,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质押

(1)收费权质押与账户是什么質押虽然都是作为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而被银行采用,但在贷款操作中债务人通过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实际上是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第二还款来源

(2)由于收费权的价值并不表现于权利证书上,而是依赖不动产资产能够带来的资金收入因此,为防范收费流失的風险贷款银行往往通过对收费权账户是什么的监控来保障收费权质押的实现,这一点与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相同;在收费权质押合同和賬户是什么质押合同中贷款银行往往与出质人约定,出质人应在指定银行开立账产归集该收费权项下的所有资金指定银行代质权人进荇日常监管,并定期向质权人通报该账户是什么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出质人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征得质权人书媔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等

业务实践中几种以账户是什么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1)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质押

①以公益为目嘚的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学杂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一般已列入预算收支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实现建议不将此类收入设置担保。

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医院其性质不属于事业单位,《担保法》也未对这种非公立的学校和医院的担保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峩们认为可以接受民办学校的财产质押。具体到学费收入来讲在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情况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相應的教育服务因此学杂费是首先要被清偿的,从而用学费收入作担保的银行债权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

对于非公立医院,也可以根据具體悄况仕防范担保落空的风险的条件下,接受其财产质押

③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不动产收益: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是┅种不动产收益权,这种收益权依附并取决于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并不是来自于不动产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學校、医院这个主体的存在和经营情况,因此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也不构成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

(2)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

①旅游景区收费收入属于不动产收益收费主体虽然可以对旅游景区进行收费,但有权收费并不等同于享有法律认可的收费權因此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不能被称为收费权质押。

②目前旅游景区收费主体一般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两类:如果收费主体是事业單位其收费收入可能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为保证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建议不将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如果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对收费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一般也采取账户是什么質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于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游客直接汇入银行账产因此贷款银行应加强对收费账户是什么的监管,

(3)市政公用行业不动產收益质押

①此处所讲不动产收益是指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单位通过固定管网工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而获得的收费收益这种不动产收益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一种收益不构成收费权;而后者是已被法律认可可以用于质押嘚一种收费权,并且有明确的设定质押程序

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中,部分仍保留原来的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性质部分已经转变为企业法人,从建设部2002年—F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来看这些单位企业化的趋势是明确的。实践中对于收费主体是事業单位的建议不对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的,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一般采取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应遵循设定账户是什么质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④排污费收费不能设定质押;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对于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宜设定质押

(4)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

①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财产权利人使用财产获职收益的一种方式:法律上并没有租赁权这个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权将财产出租,是因为出租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出租的权利不能脱离出租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存在:如果出租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也就丧失了使用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假设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将租赁权设定质押,双方在质押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在质押期内不得转让租赁财产但是如果出质人违反这一约定,其后果将极易导致银行担保权益的灭失银行寻求救济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却无法再以质权人的地位去行使质权违背叻以租赁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初衷。

②所谓租赁权质押实际是以出租人未来可能获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保证,准确地说就是租賃收入质押通过不动产租赁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不动产的收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承认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用于质押因此不動产租赁收入质押不构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③以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可以采用账户是什么质押的操作方式

  • 刘泽华,李金泽,刘传会副主编.銀行法律实务热点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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