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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勇,因本案于201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增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子敬,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玉洁,因本案于2012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刑诉字(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勇、张玉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利雁、代理检察员李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勇、张玉洁及辩护人王增强、王子敬均到庭参加诉讼。自2013年6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未将案件移送本院,且未说明原因,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决定,此案按检察院撤诉处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后,再次以津和检刑诉字(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勇、张玉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利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勇、张玉洁及辩护人王增强、王子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建勇注册成立了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华公司)、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建勇及董×、韩××(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苏省苏州、成都等地成立硕华公司分公司。后张建勇、张玉洁伙同董×、韩××、闫××(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管理资质,又未申请备案的情况下,以投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矿为名,通过上述各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采取发行多种基金的形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并由张建勇分别以硕华公司及盛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玉洁负责资金汇款、统计及天津总公司部分理财协议的签订。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间,张建勇、张玉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7.2亿余元,实际进账5.8亿余元。张建勇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内蒙古东胜区八宝沟联办煤矿、准格尔旗吴家梁煤矿的开采权、加工及销售权。

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张建勇伙同董×、韩××等人,以保定硕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硕华公司)的名义,在保定市、邯郸市等地公开宣传,以辽宁省阜新内蒙古自治区胜宝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宝公司)承揽高铁项目,为高铁项目提供建设用石料、混凝土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由保定硕华公司收取实际投资款后,扣除公司提成及负责人佣金,将余款交给胜宝公司使用。2010年1月至6月底,被告人张建勇伙同董×、韩××等人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7亿余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建勇于2012年2月20日被抓获。张玉洁于同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款500余万元及补充侦查期间追缴550万余元、五辆汽车、二套房产均收缴在案。

被告人张建勇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理由,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洁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解,1、不知道从事的行业是违法的,盛华公司有营业执照,其是按照领导的指令做事。2、其每月只领取工资,没有参与公司吸收存款的决策,也没有直接接触存款人,吸揽他们的存款。没有拿存款人的提成。3、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缴了掌握的所有资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张建勇的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张建勇以保定硕华公司及天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的名义吸揽资金,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以单位犯罪对张建勇定罪科刑。2、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取证方式有瑕疵,本案多数存款人是以调查表的方式取证,且取证不全面,导致实际投资金额、返还金额、存款人数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明。(2)起诉书指控的保定硕华公司及天津的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吸揽资金的数额,依据的是韩××的电子数据及张玉洁的统计数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辩护人认为,天津方面已经调查的1400余名存款人共计1.8亿元投资款可以认定。对于未调查的存款人投资数额,由于存在预先支付投资利息、佣金、本息到期返还后转存,以及因部分协议转为煤炭购销协议等,导致实际收取投资款数额无法查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未认定实际投资数额。(3)未归还的投资款数额认定不准确。天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结果与张玉洁统计的支付本息情况不符。在无法确定实际收取投资款数额的情况下,未返还的数额亦无法准确认定。保定硕华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6月30日以前返还合同额元,实际通过银行卡支付返款金额元。另该报告未将2012年6月30日后胜宝公司支付的,及张建勇用盛华公司资金支付给保定硕华公司的3872万余元计入存款人损益,根据董×供述,保定投资款基本返还给存款人。(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所涉人数以人次计算不准确。3、张建勇在吸揽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较低。犯罪行为主要实施者是董×及闫××等人,张建勇主要负责煤矿生产经营,未参与吸揽资金,社会危害性较小。4、张建勇系自首。其供述主动联系金融办,并要求通过金融办人员让经侦支队人员到场,在金融办等候民警到来,跟随民警回到经侦支队。该事实原金融办主任刘一×、副主任刘二×可以证实,张建勇在现场等候民警,符合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盛华公司、硕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是主要犯罪事实,开庭时能够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到案后如实供述。5、吸揽的公众存款除支付佣金及返利外,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保定硕华公司存款人的投资款基本得到清偿,天津方面已返还本息2亿余元,公安机关已冻结1000余万元资产及财物,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可部分得以弥补。被告人无前科。综上,希望法庭对张建勇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公诉机关当庭答辩,1、本案不是单位犯罪。盛华公司、硕华公司设立后仅为投资煤矿进行非法吸揽资金,根据司法解释不应认定单位犯罪。2、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相关证人的证言、鉴定报告、往来款去向等证据,本案是涉众案件,取证地点均在公安机关,取证形式合法有效。犯罪数额应以合同金额、存款人次认定。审计报告及张玉洁统计数据是客观的。虽然部分存款人没有证言,但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据能证实投资数额。3、实际损失即便按照存款人的举报,目前仍有1.6亿余元没有偿还,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4、张建勇不属于自首。经侦支队通过金融办给张建勇打电话将其约来金融办,后将其抓获,到案后对天津的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吸揽资金去向不能如实供述,且保定硕华公司的犯罪事实没有供述。5、被告人张玉洁在保定硕华公司做文职时对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知道的,后跟随张建勇到天津负责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运营模式是明知的。存款人的资金开始打入张玉洁的账户,由于众多存款人资金入款多,才改用张建勇账户,张玉洁还负责返利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相对张建勇来说要轻。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张建勇与胜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另案处理)相识后,决定在保定设立公司,以高额返息、提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供胜宝公司使用。自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张建勇与董杰、韩瑞臣等人,在明知无任何执照和资质的情况下,以保定硕华公司的名义在保定市、邯郸市等地公开宣传,以胜宝公司承揽高铁项目、为高铁项目提供建设用石料、混凝土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从社会上吸收群众存款。集资群众每存款7000元,签订合同金额为1万元,三个月为一周期,本息以合同金额返还。保定硕华公司以胜宝公司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据,在收取实际存款后,扣除公司提成及负责人佣金,将余款交给胜宝公司使用。经司法会计鉴定,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建勇与董×、韩××等人共吸收存款人2344人,存款人实际存款1.9亿元。保定硕华公司将该款用于借给胜宝公司、硕华公司业务人员的佣金、公司日常费用、返还部分存款。截至案发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7800余万元。

2010年9月13日、9月17日,被告人张建勇在天津先后注册成立了硕华公司、盛华公司、中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煤炭公司)等五家公司,张建勇为法定代表人,并租用本市和平区长春道3号世纪龙大厦6楼为办公地点,经张建勇决定,以硕华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盛华公司投资煤矿项目。2010年10月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建勇及董×、韩××(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无锡市、杭州市、常州市、萧山市以及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成立硕华公司的多家分公司。

自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及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成立后,张建勇、张玉洁与董×、韩××、闫××(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管理资质,又未按规定在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的情况下,以投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矿为名,采取发行“能源1号、2号、3号基金”、“煤炭购销基金”、“精煤1号基金”、“发展基金”、“产业共赢基金”、“会员卡”等多种基金的形式,其中天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以承诺给付3%-6%的月息,三个月至六个月返还本息;苏州等其他分公司以承诺给付15%至40%的年息,投资期限一年至二年,一次性返还本息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上述各公司召开宣讲会、到公园、马路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品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由张建勇分别以硕华公司、盛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玉洁作为天津总公司的财务部副经理,负责集资款的管理、返利及天津总公司部分理财协议的签订。经司法会计鉴定及查证,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张建勇、张玉洁等人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的名义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亿余元,涉及存款人数4244人。被告人张建勇将赃款除了用于支付利息、佣金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内蒙古东胜区八宝沟联办煤矿、准格尔旗吴家梁煤矿的开采权、加工及销售权,以及其他公司经营活动,少部分用于购置汽车、个人住房使用。截至目前,造成1238名存款人的经济损失1.6亿余元尚未归还。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建勇于2012年2月20日在本市和平区金融办公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玉洁于2012年5月11日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赃款1000余万元、汽车五辆、房产两套均已收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张建勇以保定硕华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等工商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保定硕华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其中张建勇出资80万元、张永刚出资20万元。营业范围: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租赁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西路116号茗畅园商务楼812室为办公地点。

2、辽宁省阜新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证实胜宝公司法定代理人刘颖,该公司具有露天开采闪长岩资质。2010年3月10日经阜新内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确认胜宝公司符合备案条件(项目总投资3891万元,建设内容:兼办公室、变电所、加工车间及购置机械设备)。

3、证人董×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张建勇成立保定硕华公司,为刘×的胜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可以得到给胜宝公司投资款2%的提成,董×任总经理,负责管理,财务主管是韩××。硕华公司下设专门吸收群众投资的处室,还发展了石家庄、邯郸、保定、徐水四个市场。在公司动员会上,刘×介绍了由胜宝公司投资的高铁项目,有招投标书,有两座矿山给高铁项目供应石料等,张建勇也做了宣传,公司还印制了投资高铁的宣传资料。董×和公司的处长、投资群众去胜宝公司考察过三、四次。硕华公司各处长把吸收来的钱交到公司财务部,领取收据和借款协议转交给投资群众。借款协议以刘×和胜宝公司的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期限3个月,到期归还本息,协议上没有涉及高铁项目。存款人每投资1万元获利3000元,合同金额1万元,存款人实际交7000元,期限三个月。处长扣除500元作为提成,交给公司6500元,硕华公司再扣除300元作为提成,将6200元交给胜宝公司,刘×给张建勇打借条。投资款到期后刘×打款到韩××的账户,由韩××返款给存款人。硕华公司吸收的投资数额记不清了,以公司的记录为准。刘×派来李一×、陈一×等人负责收钱,开具协议和借据等。2010年5月得知保定盛瑞公司因为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封,张建勇、董×害怕硕华公司被查,于2010年6月停止经营,刘×也不给保定硕华公司返回投资款了,之后到期的集资款大部分没有归还。2011年存款人又要钱,张建勇让董×用天津吸揽的集资款2000多万元还了保定硕华公司的存款人,由董×和安×给张玉洁提供名单,张玉洁汇款至司机白×的银行卡上,白×再汇款给存款人,还有一部分由张玉洁直接汇给了存款人。董杰还证实他在邯郸市场获利40多万元都花了。

4、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保定硕华公司成立,2010年5月公司注册成功,法定代表人是张建勇,董×负责全面工作,韩××任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2010年1月,硕华公司开始为胜宝公司吸收社会资金,以胜宝公司修建京沈高铁名义集资的,胜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派李一×和陈一×监督硕华公司,将集资款打到胜宝公司的账户。刘×多次到硕华公司给处长、投资群众讲课,介绍为京沈高铁项目吸收投资,没有风险,收益很高,而且还有两座山。硕华公司下辖11个处,在邯郸,石家庄都有业务,因为硕华公司的业务是给胜宝公司在社会上融资,所以处长由胜宝公司任命。处长们向群众宣传高铁项目是国家项目,投资高铁项目收益高,回报快,风险低。每个处长根据业绩提成,并将吸揽来的集资款汇入韩瑞臣提供的银行卡内,韩××核对后开具相应的“借款协议”和“借据”交给处长们。“借款协议”和“借据”上的胜宝公司公章由陈一×、李一×负责盖印。2010年6月硕华公司与胜宝公司对账后,将“借款协议”和“借据”留给李一×。吸收的资金由张一×和陈一×从硕华公司拿走现金,也有转账的情况,之后刘×给硕华公司打借条。硕华公司从社会上实际收取投资款1.6亿元左右,其中1亿元给了胜宝公司,5000多万元用于给投资群众的返款,800多万元被张建勇动用了,还有450万元投资鄂尔多斯煤矿。给胜宝公司的1亿元,2010年6月公司不从事融资后,董×找刘×要回300万元。2010年6月20日前到期的连本带息返回了,之后的没有返还。2011年7月,董×又给部分群众返还30%的集资款,但大多数人没还。韩××用张建勇给的王一×名字的农行网银给投资群众返款。张建勇动用的800多万元,有一部分还了叶腊石的项目钱,给郑一×转款200多万元,后来张建勇还了90万元。投资鄂尔多斯煤矿的450万元没有回来。硕华公司的纸质账目在2010年6月后找不到了,U盘里有电子账目,上面记录着硕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账目,包括存款人员、投资金额等。

5、证人张玉洁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张玉洁进入保定硕华公司负责文秘工作。公司负责人张建勇和董×,财务主管韩××,张建勇平时不到硕华公司来,一般的事务由董×决定。硕华公司以投资高铁项目名义对外宣传,处长从社会上招揽群众来公司投资,借款协议、借据以刘×和胜宝公司的名义同投资群众签订。刘×派陈一×、李一×、张一×到硕华公司。硕华公司从2010年1月开始吸收存款至同年6月停业,期间吸收了多少投资款,如何给投资群众返款都不清楚。张玉洁有时按照韩瑞臣的安排给群众返款。2010年8月,张玉洁按照张建勇、董×的要求给保定高铁项目的投资群众汇款共计元,通过安×、白×的账户返还的,不定期让安×拿着借款协议原件来对账,还支付高铁项目活动费445493元。汇给保定福景公司400万元。这些钱都是盛华公司从社会上吸收的投资款。

6、证人刘×的证言,证实胜宝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2007年9月刘×接收公司后一直在融资、建设中,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胜宝公司需要资金,用两座矿山的开采权作抵押,从张建勇的保定硕华公司借款。张建勇是硕华公司的老总,董×是副总,韩××是会计。硕华公司开展业务时,刘×和张一×去硕华公司宣传胜宝公司的矿山石质好,有两条铁路要从阜新市经过,是很大的商机,矿石可以用于高速铁路的高架桥和民用优质工程。硕华公司用胜宝公司的路基石和搅拌站项目向社会宣传,开展融资业务,没有见过硕华公司从事吸收资金业务的审批材料。刘×派张一×、陈一×、李一×到硕华公司监督融资业务。2010年1月,刘×收到张建勇吸纳的第一笔钱后,张建勇要资产抵押协议,2010年5月22日,刘×和张建勇正式签订了资产抵押协议、委托合同。同时刘×还证实,“我从保定收到的钱都是张建勇给我打过来的,我只对硕华公司和张建勇。之后,张建勇让我给他打了五张借条,分别是2010年1月29日借款441万元、2月2日借款370万元、2月8日借款489万元、3月11日借款1800万元、还有一笔借款1200万元,共计4300万元,但是我实际收到3600多万元,张建勇说剩余款十天内打给我。后来我拿出1400万元还给到我公司闹事的群众了。我给过张建勇两次钱共35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了我的五个账户,总共1000多万元。除建行卡外,其余四张卡内的钱都是张建勇打来的款”。不了解保定硕华公司内部的奖励制度,也没有参与制定。沈阳北到北京、阜新市到内蒙两条铁路的修建与胜宝公司没有关系。

7、证人白×的证言,证实按照董×的吩咐,其将银行卡内收到的张玉洁汇款1000万元左右转至安×、刘三×等人的卡上,不知道为何给这些钱。但听张玉洁说保定硕华公司也开展从社会吸收存款业务。

8、证人李一×的证言,证实保定硕华公司给刘×的胜宝公司提供资金,相当于胜宝公司向硕华公司借款。刘×派其和陈一×到硕华公司监督吸收存款,并负责在胜宝公司的空白借据和投资协议上盖章后交给硕华公司的会计韩××。2010年6月,刘×交给李一×300万元用于存款人的还款。同年10月刘×告知其办公室被盗,公司账目和公司票据全部丢失。

9、存款人孙一×、张二×的证言、借款协议、借据、身份证、银行凭条等复印件,证实存款人孙一×等人投资胜宝公司高铁项目的金额、返款、损失情况。保定硕华公司以为胜宝公司投资高铁的名义对外宣传高息投资,公司有讲解员讲课,有宣传单,上面写着高铁项目经铁道部批准,承诺投资回报高,没有风险。每实际投资7000元,合同金额为1万元,中间的差价是返利,三个月后返还本息1万元。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胜宝公司因开发路基石料、理石等急需资金,特向乙方借款,上面加盖了胜宝公司的合同章和刘×的手章。协议上甲方是胜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

10、被告人张建勇的口供,供述2009年底,刘×讲她的胜宝公司需要资金开展砂石料生意,让张建勇帮忙从保定筹集。2010年1月张建勇为此成立保定硕华公司,负责人是张建勇和董×,财务主管是韩××。刘×到硕华公司进行了投资高铁项目的宣传,并派张一×、陈一×、李一×等人一起开展吸揽投资业务。群众投资1万元只需交7000元,月息14.2%,三个月后得到1万元。处长从投资群众手里收取7000元,分别按6100元、6200元、6300元交给公司,其中的差价是处长的获利。保定硕华公司只需交给刘×5400元,这5400元与处长们交公司款之间的差价是公司的获利。硕华公司向社会吸揽投资款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公司还在石家庄、邯郸发展了市场。给投资群众开具的借款协议和借据是刘×提供的,上面盖胜宝公司的章和刘×的手章。吸收的投资款一部分给了刘×,一部分用于返还到期投资款,还虚列了一部分借款协议,这部分钱是保定硕华公司应得的获利。保定硕华公司共吸收了多少投资款,涉及多少人,共给刘×多少钱都记不清了,公司应该有账目,根据从社会吸收的投资款账目返款。

2010年1月,张建勇和刘×草签订了资产抵押协议,刘×以胜宝公司的两座矿山作抵押。2010年5月,重新签订了一份资产抵押协议,是以胜宝公司和保定硕华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刘×用胜宝公司所有资产进行抵押,作为向硕华公司借款的依据,协议上加盖了双方的公章,双方签字。硕华公司给刘×的钱都是韩××办的,有现金、转账,每次刘×拿到钱后打借条。2010年5月,刘×统一打了借条,作为她从硕华公司拿钱的凭据,共4000多万元。2010年5月底,保定盛瑞公司因为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硕华公司也就不干了,投资群众有多少损失记不清了。后来,张建勇从天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吸揽的投资款中拿出3000万元左右,让张玉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偿还了保定硕华公司的投资群众,由董×,安×等人具体经办。

11、委托合同、资产抵押协议书、借条五张,证实20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胜宝公司委托保定硕华公司代理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服务费2%,并以借款形式从保定硕华公司取得吸揽的投资款,借条上的金额共计4300万元。胜宝公司用名下所有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使用的机械、办公楼及设施、车辆等;以及产权约合人民币5亿元作为抵押资金,签字人刘×、张建勇。业经被告人张建勇辨认。

12、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样本检材(投资协议、农业银行印鉴片),证实胜宝公司合同专用章、刘×之印的鉴定情况。(1)通过对检材《投资协议》中甲方“阜新蒙古自治县胜宝石料有限公司”协议编号0003161,法人代表:甲方印有“刘×之印”印章印文不是2010年3月2日“蒙古族自治县胜宝石料有限公司预留中国银行印鉴:刘×之印”印章印模所捺印。(2)2010年5月20日《借款协议》中,甲方印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胜宝石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与“阜新县胜宝石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是同一印章所捺印。

13、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控告信及统计表、起诉书,证实2011年12月28日蔡××等58名存款人到保定新市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张建勇、董杰等人2010年1月至6月,以投资高铁项目非法集资7000多万元。2012年2月1日,董×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管辖。2012年9月28日,董×、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14、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该鉴定,依据保定硕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电子资料,胜宝公司的付款银行回单及公安机关从银行调取的用于收取投资款、支付相关款项的相关人员银行卡交易流水、网银交易记录和部分银行传票。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6月10日,保定硕华公司实际吸收外部投资2348人,4332人次,合同金额278,890,000元,存款人实际投资192,506,300元,保定硕华公司实际收款合计171,388,300元,处长们从中获利元,支付胜宝公司元,2010年6月30日以前返还存款人投资元(含虚列合同),2010年6月以后,2010年6月30日以后刘×付款给硕华公司相关人员元,从张建勇天津公司支付保定硕华公司相关人员款项元。其中转单共计189.2万元。

二、张建勇、张玉洁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一)、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及分公司成立情况的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工商资料,证实(1)盛华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在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股东张建勇出资80%,董×出资20%,法定代表人张建勇,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注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602室。(2)硕华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在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股东张建勇出资80%,董×出资20%,法定代表人张建勇,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注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610室,开户行工商银行天津市锦州道支行,账号0302……6545。

2、分公司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分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负责人登记表及任命书、变更登记通知书、年检报告书及审查表、开户许可证,证实硕华公司分公司成立情况:

(1)无锡分公司:2010年11月24日成立,负责人董×,2011年7月2日负责人变更为赵一×。经营范围: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0年11月1日硕华公司与朱振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无锡市中山路159号时代中心大厦8层为硕华公司无锡分公司办公地点。

(2)苏州分公司:2011年1月25日,负责人董×,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经营规定按规定执行)。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硕华公司苏州分公司租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北路118号天和大厦6号楼3楼为办公地点。

(3)江苏分公司:2011年3月25日成立,负责人董×,2011年6月1日负责人变更为赵一×,经营范围:为公司承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国家有专项经营规定按规定执行),营业场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大厦15层C1。

(4)成都分公司:2011年6月20日成立,负责人赵一×,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经营规定按规定执行)。2011年5月28日硕华公司同曾宏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2栋2单元15层1501号为分公司办公地点。

(5)南京分公司:2011年11月28日成立,负责人赵一×,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10月31日,硕华公司与范凯、范建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南京市白下区福鑫国际大厦1025作为分公司办公地点。

(6)重庆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常州分公司没有相关登记书证材料。

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硕华公司、盛华公司均没有在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

4、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盛华公司、硕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勇于2010年、2011年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12年3月至同年7月未纳税。中凯煤炭有限公司交纳了2011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至同年5月未缴税。

5、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张建勇在保定的“高铁”项目欠下存款人的投资偿还不了,又去天津以开发煤矿的名义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董×也来天津一起干,并作为盛华公司的合伙人占20%股份,但实际没有投钱,都是张建勇运作的。还在无锡,常州,南京,苏州,萧山,成都,杭州开设了分公司。无锡分公司挂董杰的名字,董×去过一趟无锡,见过网头,具体名字忘记了。

6、被告人张建勇口供,供述自2010年9月起先后在天津注册了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等五家公司,注册资金董×和于一×没有实际出资。盛华公司的注册资金找朋友借了2000多万元,后来用存款人的投资款4000多万元偿还了借款(包含6分息)。硕华公司、盛华公司主要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以投资开采鄂尔多斯煤矿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成立了分公司开展吸纳投资款业务,无锡分公司实际负责人王×,苏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杭州分公司负责人丁×,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一,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周一×。

7、被告人张玉洁的口供,供述其是盛华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兼出纳,并在其余3家公司兼职出纳。公司总裁张建勇,副总董×,闫××(化名闫一×)是硕华公司总经理,孙二×(另案处理)是盛华公司市场部经理。王二是培训部讲师。在无锡、苏州、杭州、萧山、重庆、成都、常州、南京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成都是周一×;重庆是王一;无锡是王×;苏州是许一×;杭州和萧山是同一个人管理,原负责人叫邹××,后来换人不记得名字了;南京是刘四×;常州的负责人不记得了。

(二)、天津总公司吸纳资金的证据1、证人赵一×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月在硕华公司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管后勤。张建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是公司的合伙人,市场人员由闫一×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负责人是张玉洁。2011年10月起赵广林负责给存款人解答投资的问题,包括公司先还5%投资款或将投资款变成现煤卖掉抵偿投资款等。公司在鄂尔多斯市有煤矿,他带存款人去过东胜区八宝沟煤矿,将投资款换成煤票。

2、证人张二×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日应聘到硕华公司工作,负责上市辅导组。张建勇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是董事,市场运作的总经理闫一×主要负责吸纳资金,行政部负责人赵广林,财务部负责人张玉洁。在长春道3号同时挂牌的共5家公司,分别是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硕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美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盛华公司和硕华公司经营,法定代理人都是张建勇。硕华公司在市政协礼堂召开大会,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八宝沟联办煤矿的名义,宣传承诺固定回报,面向社会招揽投资。最初有讲师团去全国各地讲课,后来讲师团取消了,存款人通过熟人口口相传来投资。据估计,投资金额不少于一个亿,存款人达千人,返利承诺无法实现,资金不知去哪了。会计张玉洁知道公司从社会吸纳的资金是否投入煤矿。2011年10月,存款人到公司闹事,张建勇也不出头。

3、证人李×、杜一×的证言,证实通过招聘到盛华公司负责前台接待。法定代表人张建勇经常不在公司,他不在时,公司由赵广林负责,财务部负责人是张玉洁。公司是干投资基金的,听张建勇及业务员讲公司投资项目在内蒙古煤矿。市场部人员平时在外跑业务,业务经理有孙二×、李二×、蔡×等。由业务员带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由财务部保管。后来客户来公司要钱都由赵广林接待。李×还证实民警对公司进行搜查时,发现的U盘中有公司的相关文件。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任盛华公司会计,负责办公经费方面的账目。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天津硕华投资基金公司是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都是张建勇,行政由孙二×、赵一×负责,财务由张玉洁负责,融资由总经理闫一×负责,董×也是公司经理。公司主要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煤矿开采项目,在南方设有分公司募集资金。给中间人劳务费,但百分比不知道。听说募集总金额几个亿,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募集来的资金直接打到张玉洁的账上。返劳务费、资金投资煤矿、日常开销全由张玉洁做账支配,募集资金的合同放在财务部办公室。杨×负责的差旅费、招待费等办公经费每月几十万,个别时有一百多万。

5、证人王一×(江苏省苏州华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会计)、吴叶新(无锡市富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受公司委托,为硕华公司做账目、纳税申报的情况。

6、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天津总公司体负责从社会吸揽资金的有陆一×、于二×、总经理闫一×,他们和张建勇具体商定的,包括市场经理的佣金比例、向分公司返款比例。张玉洁负责财务、董×负责行政。公司面向社会宣传吸纳资金,开会、讲课、印宣传品,还有分公司的网头宣传介绍。产品有能源1号、能源2号基金、会员卡等基金,天津的投资期间是6个月,外地分公司期限是2年期限。公司从社会吸纳了多少资金,有多少存款人不知道,吸纳来的资金投入了煤矿,投入了多少不知道。有部分到期的投资已由公司退还了本金,具体多少钱不知道。董×拿工资,开始每月3000元,后来涨到每月5000元。

7、证人孙二×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孙二×通过于二×介绍到盛华公司,于二×是硕华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部的经理。盛华公司、硕华公司、中凯煤炭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建勇,硕华公司总经理闫一×负责吸揽资金,盛华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煤矿业务。初期孙二×在硕华公司投资部负责接待,带领存款人到鄂尔多斯八宝沟煤矿实地考察,2011年6月到盛华公司任副总经理,同期任投资部总监,开始做市场,拿市场费。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孙二×共吸纳投资合同金额4900多万元,是能源1号基金,六个月期限,月息6%,存款人通过二级市场代理,其中天津的李三×、徐一×、河北省的姜×、江苏南京的陆二×、河南的刘四×、徐州的尹××,还有云南、广东等地10多个省市。市场费由张玉洁打到孙二×名下和郭一×名下的农行卡里,孙二×领取200多万元市场费,其按照2%至8%不等提取市场费共计105万元,其余的返给二级市场代理等下家了。

8、存款人李四×、张三×、褚一×、尚一×等748人的证言、调查表、煤炭购销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会员增股确认书、会员卡复印件、硕华公司收据、银行对账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报案材料等材料,证实得知盛华公司于2011年2月26日在天津政协俱乐部召开会议,推出理财产品,参加了听课,投资能获得高回报,月息3%至6%,参观了八宝沟煤矿。在天津总公司分别投资能源1号、能源2号、盛华发展基金、新煤炭购销、购煤协议、产业共赢基金、精煤1号、会员卡。总合同金额157922万元,实际投资金额15103.36万元,返利情况,总损失金额万元,后报案情况。

9、电子账目,证实天津总公司合同金额52328万元,实际进账38576.59万元(包括转单)。

10、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津总公司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6331人次(经统计为2772人),合同总额55365万元,已支付利息(或分红)9551.72万元,已兑付2868人次,兑付金额万元,尚未兑付4727人次,未兑付合同总额万元。

11、被告人张建勇口供,供述董×起草了吸揽投资款方案,因为硕华公司总经理是闫世坤,最后确定投资款的70%给张建勇做煤炭生意,硕华公司留30%,由闫一×负责给网头28%作为奖励,自留2%,张建勇按100%利息及本金返还存款人。公司以这种模式募集投资款没有向有关部门备案。2011年初和2011年6月先后在天津市政协礼堂召开宣讲会,张建勇介绍了矿上销售、开采、利润情况。闫一×和董×在会上讲了投资理财如何回报。后来在外地也开过类似这样的会。以“能源1号基金”、“能源2号基金”、“精煤1号基金”、“发展基金”、“煤炭购销基金”、“煤炭购销新基金”、“会员卡”、“产业共赢基金”这几个产品吸纳资金。天津公司规定投资起点5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6%。分公司的投资期限为2年,年收益为15%-40%。分公司按约定给张建勇汇来70%的投资款,负责人自留30%,张建勇按照合同数返利息。分公司共吸纳投资款4000万至5000万,基本上都汇入盛华公司,资金进入后通过网银转入中凯煤炭账户,再转入鄂尔多斯矿业账户内。

盛华公司是孙二×和于二×管理,市场运作也是他们负责,财务是张玉洁负责,行政后勤是赵一×负责,总的管理是董×负责,吸纳资金是董×和陆三×在搞。硕华公司是闫一×负责,包括各外地的公司及总公司吸纳来的资金。2011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吸纳资金合同金额有六七个亿,实际到账五亿元左右,公司实际使用的也就三亿元左右,以张玉洁的账目为准。存款人与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公司将存款人的投资款基本上都用于煤炭经营上了。给付市场费(佣金)是投资款的30%,公司内参与拿提成分红的有闫世坤,孙国盛,于翰清,陆永旗,存款人也存在扣点,开收据是按照没有扣点的数额开。后来公司没有按照理财协议承诺,主要原因是吴家梁煤矿前期投入8100万元,迟迟未能施工,钱又不能抽出来偿还存款人。现在公司账上没有钱了,八宝沟还有150万吨煤尚需开采销售,吴家梁煤矿欠7800余万元,可以偿还。

12、被告人张玉洁的口供,供述天津总公司是以硕华公司名义向社会吸揽资金,闫××负责,总公司及分公司都是以为鄂尔多斯开采煤矿向社会老百姓吸纳资金。公司分别以“能源1号基金”、“煤炭购销基金”、“能源2号基金”、“精煤1号基金”、“发展基金”、“产业共赢基金”、“煤炭购销新基金”、“会员卡”的名义与存款人签署协议。天津和南京的模式一样,投资期限6个月和一年,月息6%,每月返还利息,其它分公司基本上是投资期限2年,年息15%,但是客户一年可以终止合同,满2年后连本带利一同返还。从2010年10月2日开始,投资款进入张玉洁、张建勇名下账户内,全国各地的存款人与公司签了7020份《理财协议》,有一人签多份的。所有存款人的姓名及协议编号U盘里都有,累计合同金额共计72554万元,实际到账金额累计58197.09万元。张玉洁在盛华公司每月拿3000元工资,在硕华公司由闫×给她3000元。2012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

(三)、无锡分公司吸纳资金的证据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总公司副总裁陆三×负责筹建各分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0年11月开业,欧阳××任总经理,2011年6月王三接替,同年7月,张建勇任命王×为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管理财务和行政费用,并定期将客户合同寄回总公司。分公司的投资业务由冯×负责,业务员去拉客户,以投资内蒙古鄂尔多斯八宝沟煤矿、吴家梁煤矿的煤炭项目,购买能源1号基金、能源2号基金、能源3号基金、发展基金的名义吸收投资,封闭期二年,预期收益率30%至40%。客户通过银行将投资款汇往盛华公司账户,然后拿汇款单到无锡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客户认购基金的金额,预期收益率等内容。分公司共签署了多少份“理财协议”、合同金额及实缴金额都不知道。业务员的佣金由总公司发放,不走无锡分公司的帐,佣金的比例由冯×与总公司直接联系。王×任总经理时每月工资3000元,另外领取2011年9月到11月客户投资额0.5%的奖金近2万元,是总公司韩××发放。分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由总公司全额拨款打入郁××的个人账户,每季度约5万至6万元。

2、存款人黄一×、秦一×、邵一×、王二×等58人的证言、调查表、投资理财协议、委托协议书、银行凭条、资金认购表,证实投资金额、返利、损失及报案情况。总合同金额321万元,实际投资金额321万元,返利0.4万元,损失金额311.6万元。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10日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发现硕华公司无锡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日立案侦查。2012年3月19日,王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取保候审。

4、电子账目,证实无锡分公司投资合同共452份,合同金额2143万元,实际进账2143万元。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无锡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442人次(经统计291人),吸揽资金合同总额2041万元,支付利息1.56万元,已兑付7人次,兑付金额13万元,尚未兑付435人次,未兑付合同金额2028万元。

(四)、苏州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证人孙三×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孙三×以孙×的名字到硕华公司苏州分公司做业务员。分公司的地址在苏州南园北路天河大厦六号楼三楼。公司总部在天津,法定代表人张建勇。2011年7月无锡、苏州地区的市场总监王×任命孙×为分公司经理,会计蒋一×负责做报表、合同,将客户的投资款打到总公司。分公司以讲课、放幻灯片、派业务员去马路边、公园发放宣传广告的形式宣传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人群是中老年人,让他们到公司听课、买基金。负责讲课的有孙×、李一,还有总公司派来的人,基金种类有能源1号、能源2号、发展基金,2万元一份,两年期,年息20%。客户直接将款打入总公司的账户,实缴金额和合同金额一致,客户和总公司签订理财协议。总公司的张玉洁负责每周返给分公司募集资金的26%,汇到孙×用的赵×卡上共10多万元,对应的总投资200多万元。孙×按10%-21%返给业务员,一部分用于招待和公司搞活动,5%是孙×的佣金约5万元,包括做业务员时得的佣金。分公司的房租、水电费、财务工资由总公司拨款,每月3000元补助汇到会计蒋建云的个人银行卡上,其他费用由分公司负责人从佣金里支付。韩××、王×是孙×的上级,他们负责分公司的员工培训和业绩监督,也从分公司的投资款中拿一定的投资提成。听王×说,总公司还在重庆、无锡、杭州、萧山等地设立了分公司。

2、证人蒋一×的证言,证实硕华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2012年1月18日停业。负责人董×,后变更为赵一×。分公司日常负责的总经理,先后是李一、孙×(孙三×)、许一×、汪××,其中孙×时间最长,业务量最大。分公司从事融资业务,王×让蒋一×做出纳,负责客户统计表和分公司的各类报表,把财务帐发给总公司会计张玉洁。分公司有事跟总公司的韩××和无锡分公司的王晨联系,王×同时管理苏州分公司。业务员到公园等地发广告等招揽投资群众,由李一、孙×等人给投资群众上课,介绍公司产品。产品有能源1号基金、能源2号基金、发展基金等,投资期2年,利息20%至40%,投资理财合同客户留一份,分公司留一份,签订的协议快递到总公司。蒋一×做日常报表,跟客户签合同,带客户到银行将投资款汇到盛华公司0302……6421账户,总公司给分公司返还的佣金汇给分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发放。佣金多少、如何分配她不知道。总公司把客户的分红、日常费用打入蒋建云的6228……2711农行卡。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总公司的陆三×派王×、财务胡一×来苏州分公司,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租场地和购置办公设备。并由王×联系和监督苏州分公司。员工是陆三×招聘的,财务蒋一×是王×介绍来的。苏州分公司共四个总经理,李一从2011年1月至5月,孙×2011年5月至9月,许一×2011年9月至12月,汪××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苏州分公司的业务就是找客户买总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李一、孙×给存款人讲课,模式与无锡分公司一致,投资款汇入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客户约有100人,金额200万元至300万元,合同在公司财务,蒋一×每月报表给总公司会计张玉洁。王×晨负责询问孙×的业绩完成情况,把相关结果告诉韩××、陆三×。

4、证人汪××的证言,证实硕华公司老板是张建勇。2011年12月到硕华公司苏州分公司,因员工没有领到工资,清理了办公用品等。2012年1月底,公司房租到期,即离开。硕华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王×,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刘四×,听刘四×讲2010年在南京卖产品的钱,2011年到期张建勇没有完全还清,付给利息2至3成,金额有2.7个亿。张建勇后期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三种方式,一是换煤炭、二是债权转为股权,三是分期还款,承诺书上留有赵一×的电话。

5、证人陈×、蔡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通过招聘到硕华公司苏州分公司做业务员,负责到老年人活动的地方发小广告,拉他们来听课、投资。公司有20-30人,最初的经理李一,后来是孙×,到10月由许一×负责,财务是蒋一×。业务员没有工资,招揽客户拿投资款的2%至10%的提成,提成是总公司汇到负责人账上,由负责人发放。客户的投资直接汇到总公司账上,合同是总公司寄来由财务保管。2012年1月,分公司的办公用品都卖掉了,公司关门。附硕华投资小广告、许一×的名片,证实小广告主要内容为,硕华投资产业项目、鄂尔多斯露天煤矿开发及煤炭销售,有苏州分公司地址。

6、存款人顾××、张四×、彭××、隋××、程××等64人的证言、调查表、投资理财协议、委托协议书、银行汇款凭条、资金认购表,证实投资金额、返利、损失及报案情况。苏州分公司负责上课的是经理孙×,介绍硕华公司是投资煤炭的,生意做得很大,并让大家投资能源1号、能源2号、能源3号等基金,有利息拿。与盛华公司、硕华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前期有部分返利的情况,后报案。总投资合同金额共353.5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返利8.04万元,损失金额共345.46万元。

7、证人张五×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日王×租赁其房屋为苏州分公司营业地点,及该公司经常有许多老年人来听课的情节。

8、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2011年6月10日至2012年1月13日,蒋一×账号6228……2711、赵×账号6228……8518的资金出入情况。其中有苏州分公司工资等项目来源于张建勇、张玉洁账户。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材料、起诉意见书,证实2012年2月2日,存款人程××到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区分局报案称,硕华公司苏州分公司吸揽群众投资,同年2月7日该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孙文全于2012年3月16日被逮捕;蒋一×于2012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以孙三×、蒋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沧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

10、电子账目,证实苏州分公司投资合同136份,合同金额455万元,实际进账455万元。

1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苏州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132人次(经统计82人),吸揽资金合同总额457万元,全部未兑付,支付利息3.38万元。

(五)、成都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证人周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听郭二×说硕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很不错。后周一×到天津找到了硕华公司,经行政副总赵一×和股东董×介绍,该公司隶属于天津盛华投资集团,盛华集团在鄂尔多斯购买了八宝沟联办煤矿和吴家梁煤矿的部分矿区,并准备成立分公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发放煤矿类的股权基金。集团董事长张建勇介绍了私募基金是国家政策允许的,拿出了相关国家政策和购买煤矿的合同。经周一×和董×商谈,并经张建勇同意,总公司派赵一×林协助周一×成立成都分公司,每月按照募集款的30%返利给苏州分公司。之后,赵一×到成都租赁办公用房并购买了办公设备。2011年6月29日注册成立了成都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赵一×。成都分公司由周一×、陈一(真名陈二)、郭二×组成领导班子,周一×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陈一负责员工培训、客户讲课及行政,宣传集团公司的实力、发展方向和发放的两种私募基金的政策及好处。郭二×负责团队建设及市场业务,带业务员到市内人员集中地区发放宣传单。公司下设办公室、业务部、财务部、客户部,以能源2号基金和盛华发展基金的名义吸收资金,期限2年,预期收益40%。成都分公司共签署了135份投资理财协议。合同金额925.5万元与实际投资金额相同。其中920.5万元打入盛华公司的账户,另5万元是张建勇授权给分公司的员工发工资了。总公司返还的佣金及分公司的各项经费打到周一×的农行账号6228……9012内。2011年12月2日之前的投资款710余万元,总公司按30%比例返利给分公司210余万元,还返了50余万元房租等各种费用,赵一×领取71000元,陈一领取23万余元,郭二×领取30多万元,业务经理及业务员共100万元左右,周一×领取49万元左右。2011年12月2日之后就没有返利了。

2、证人郭三×的证言,证实周一×华也叫周二×。2011年6月下旬,周一×让郭三×到成都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发展客户。投资能源2号基金和盛华发展基金就是让客户以购买基金的方式进行集资,陈一负责讲课,宣传公司基金项目,年收益20%至40%,在内蒙古有煤矿。公司给郭三×和陈一每月发展客户总金额3%的提成,郭三×发展了20余人,投资金额约100多万元,领取提成13万余元都花了。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返利比例及赵一×、周一×的提成比例不清楚。硕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副总经理董×,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赵一×,总经理周一×。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周一×管理,赵一×在分公司成立时来过,平时很少来公司。郭三×在公司使用郭四×、郭二×的假名。

3、证人陈二的证言,证实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是周二×。2011年6月下旬,陈二通过郭二×的介绍到成都分公司,在公司使用的名字是陈一,是行政主管兼讲师,向客户宣传讲解硕华公司发行的“能源2号基金”、“盛华发展基金”,收益20%-40%,还放映了总公司提供的幻灯片。客户投资由业务员带客户到银行汇款至总公司指定的账户,后业务员陪同客户签订基金投资理财协议。公司发展多少客户及总公司给分公司返还比例不清楚。陈二每月3%的提成,由出纳卢均利发放,领取提成共计105450元。

4、证人卢××的证言,证实成都分公司是做私募基金的,发行盛华公司的能源2号基金、盛华发展基金,通过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群体主要是老年人私募股权基金,由公司讲师陈理负责讲解,介绍公司所经营的基金性质。如果客户想购买公司基金,就由业务员陪同去银行向盛华公司的0302……6421账户汇款,客户还开立一个银行账户用于期满后返还本金和收益。分公司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投资费用。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赵广林,总经理周二×,讲师陈一,营销经理郭二×,业务员有邓兴财、周三×等。卢××负责和客户签订合同,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开支。总经理周浩玉制定公司人员工资,卢均利按合同金额的15%发放给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给下面的业务员发放提成,周浩玉提成7%,陈理、郭庆鹏3%,公司负责人赵一×提成2%。除不负责发放赵一×、周二×玉的提成外,卢××从周二×处领取提成共158万余元发放给其他人员。附工资单、分公司办公费用现金收支明细账、分公司预算表等,证实成都分公司的日常开支情况。

5、存款人袁××、邹××、王三×等68人的证言、调查表、投资理财协议、委托协议书、银行汇款单、资金认购表、证实2011年6月,硕华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业务员发宣传资料,组织投资讲课,还让到过鄂尔多斯考察的人介绍情况,宣传能源2号基金、盛华发展基金、股权认购,收益40%,投资项目是煤炭、环保,都是国家支持的,保证投资本金按时返还。业务员带存款人将投资款存入盛华公司指定账户0302……6421,到分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后存款人发现被骗,报案。及投资金额、损失情况。总投资合同金额共499.5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无返利,损失金额499.5万元。附辨认笔录,经辨认,讲课的是陈二,郭经理是郭三×。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称硕华公司成都分公司吸收公众投资,同年2月15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周一×于201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郭三×于201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陈二于2012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

7、电子账目,证实成都分公司投资合同135份,合同金额925.5万元,实际进账925.5万元。

8、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成都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136人次(经统计100人),吸揽资金合同总额870.50万元,全部未兑付。

(六)、南京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南京匹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亿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朱××,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刘先彬495万元、朱晓梅5万元。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管理,咨询、经济信咨询、实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调研、企业策划、咨询服务。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1月12日,匹亿公司租赁南京市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大厦15层A2为办公地点。

2、硕华公司出具的聘书,证实(1)硕华公司授权匹亿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代理硕华公司理财基金产品服务业务。(2)聘任刘先彬为硕华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并公布刘四×的农行账号6228……0017。

3、存款人业××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匹亿公司代理销售硕华公司的基金产品精煤1号,用于投资鄂尔多斯煤矿开采,期限六个月,月息6%。业××购买了10万元转账到刘四×的6228……0017账户。6月底,匹亿公司开投资推荐会,硕华公司的副总闫世坤推荐盛华集团的投资项目,并介绍硕华公司、盛华公司、中凯煤炭公司是一家,法定代表人都是张建勇。之后业绪霞参加了由匹亿公司副总金××带队的20多人到鄂尔多斯八宝沟、吴家梁煤矿现场考察。7月购买了10万元精煤1号,8月又投资6万元,收到利息共计18000元。在刘四×的建议下业××做了营销代理人,前期投资的两笔10万元拿到12000元的提成,最后6万元没有拿到提成。硕华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后变更为赵一×,但实际负责人是刘四×、朱××夫妻。刘四×负责业务和培训,朱××负责财务,副总有金××、尹×,出纳和办公室是翁××负责,硕华公司的讲师吴×负责对客户集中讲解,推荐产品。公司有100多名业务员,大部分是由客户发展的,业××介绍金亚大等7人投资,得到6%的提成约58000元。客户将投资款汇到刘四×的账户上,刘四×再转到天津,投资现金的由翁××收取转交朱××,业务员的提成和客户的利息转账根据回函支付。2011年9月,刘四×介绍说天津市对基金公司进行整改,硕华公司将客户原投资理财协议改为煤炭购销合同,期限一年,年分红,还给业务员一份硕华公司出具的公告。2011年9月公司不付利息,朱××、刘四×不到公司,后来电话也不接了。因投资款没有回来,报案。

4、存款人韩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在匹亿公司投资了8万元购买硕华公司的精煤1号基金,期限半年,6月底合同到期,在朱××的劝说下续签10万元,期限从20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0日。后来在天之都大厦2704室,也是做硕华公司精煤1号基金投资的刘一说,介绍客户到她那投资可以拿佣金5%,她的老总陈二×拿佣金30%,刘一拿2%。韩一×介绍了朋友投资12万元。后来在内桥福鑫大厦2522室的王四那里,又介绍几个人投资了精煤1号基金,给10%的点,比前两家高,听说王四可以拿30%。9月份没有返还利息,匹亿公司、天之都的公司都通知原来签的“投资理财协议”改为“煤炭购销合同”,期限从半年延长为一年,到期后本息一并返还。没过多久又改为“返款计划”,也没有结果。后听说天津的老板张建勇被抓,陈国宝和刘先彬也躲了。韩一×投资的10万元,拿了2011年7月、8月的利息12000元,损失88000元,报案。

5、存款人张六×的证言,证实陈二×的能大长吉公司和硕华公司是合作关系,有授权书,授权陈二×为硕华公司、盛华公司的代理人,代理销售基金产品能源1号,期限半年,月息6%。在陈二×处看见一份硕华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为张玉洁是公司会计,将客户的钱汇到张玉洁的账户上是得到硕华公司许可的。随即张六×将投资款20万元汇到张玉洁的账户,收到从天津寄来的合同。之后,张六×在能大长吉公司当业务经理,负责向客户解释、推销产品,按业务额15%提成,另外陈二×不定期给1万元奖励。2010年底至2011年初,客户的钱汇款到张玉洁的账户,2011年后汇款到张建勇的农行账户,硕华公司将利息直接打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张六×还负责将客户的身份证传到硕华公司,并将硕华公司快递来的客户理财协议及收据送给客户。张六×购买的72万元能源1号基金,现有45.6万元没有回来,且经手亲戚、朋友在陈二×处购买了近700万元的基金也没有收回。张六×在南京见过闫世坤,2010年12月与陈二×到硕华公司参观,见过副总孙二×。硕华公司、盛华公司及中凯煤矿公司是一家,在鄂尔多斯八宝沟煤矿开采,由于资金问题一直停产。还听陈国宝说,张建勇买了吴家梁的煤矿,款已打给一个股东,但由于股东之间纠纷,不承认收到汇款,所以硕华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八宝沟无力开采。

6、存款人白一×、施×、陈三×等98人的证言、调查表、投资理财协议、煤炭购销合同、会员增股确认书、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分别在朱××、刘四×的华盈国际大厦15楼C1室匹亿公司、陈二×的天之都大厦2704室能大长吉公司、王四的内桥福鑫大厦2522室,投资硕华公司能源2号基金、发展基金、新煤炭购销、精煤1号基金,签订协议、购买的品种、期限、返利情况;投资款分别汇入张建勇、张玉洁、刘四×的账户,后把投资协议换成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的编号与投资理财协议的编号、投入时间一样,投资期限变成一年,合同金额是投资的本金加上未付给的利息,后也没有兑付,硕华公司已无人,遂报警。总投资合同金额共1569万元,合同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一致,损失金额万元。附盛华公司致广大投资者的公开信、还款计划、偿还承诺公告。

7、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农业银行江苏分行转账流水清单,证实刘四×账户6228……0017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2月5日,客户资金汇入及转账至张玉洁及张建勇账户的情况。

8、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2012年2月6日,陈三、吴×、何一×、陆四×等人举报,在华盈国际大厦15楼C1室与硕华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购买了精煤1号基金,投资期限半年,月收益6%,到期后本金未还。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370万元。2012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匹亿公司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刘四×、朱××被刑事拘留。

9、电子账目,证实南京分公司投资合同885份,合同金额13934万元,实际进账13328.5万元。

10、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南京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904人次(经统计583人),合同总额14243万元,已支付利(或分红)1279.02万元,已兑付190人次,兑付金额466.84万元,尚未兑付889人次,未兑付合同总额13776.16万元。

(七)、重庆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在硕华公司重庆分公司担任经理,只是挂名,没有实际管理。分公司是2011年2、3月成立的,负责人杨××,2011年7月负责人是胡××,8月份由总公司派来的谢×负责,12月底谢×离职,由王一实际负责。财务人员何×,市场部总监胡××,市场部分多个部门,有部门主管,员工流动性大,最多有60多人。硕华公司设在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公司专门为盛华集团投资的煤炭及环保项目募集资金,在重庆成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未来国际大厦11-1,所有政策是总公司下发的,分公司的房租、员工工资等费用由总公司支付。分公司以能源1号基金、能源2号基金、能源3号基金、盛华发展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投资期限2年,预期收益40%。业务员发放传单,邀约客户到公司听讲座,王一按照总公司提供的材料给客户讲解私募基金,以高额返利吸引客户投资,私募来的资金用于投资盛华集团在鄂尔多斯的露天煤矿以及垃圾处理环保项目。业务员带客户到银行将投资款汇到总公司账户上,后到分公司财务何×处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书。重庆分公司有投资群众200多人,投资款1600多万。总公司按30%返利给分公司,2011年12月之后没有返利。分公司获取返还的佣金后再分配,给市场部19%的提成,其中员工直接发展的提成9%,客户经理提成3%,主管提成4%,王一提成0.5%,另外2.5%用于公司市场的开支。何×、杨××、胡××、谢×提成多少不知道。王一领取佣金共5万元左右用于生活了。

2、存款人黄二×、陈三×、郭五×等65人的证言、投资客户明细表、询问笔录、调查表、投资理财协议、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会员增股确认书、基金投资理财协议、委托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在重庆分公司投资盛华公司的能源1号、能源2号、能源3号基金,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期限2年,返利40%。2012年2月发现重庆分公司已经关门,被骗,即报案。及投资金额、损失情况。总投资合同金额共367.5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无返利,损失金额367.5万元。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2012年5月21日,存款人郭五×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报案,称硕华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同日该分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12日,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一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4、电子账目,证实重庆分公司投资合同310份,合同金额1618.5万元,实际进账1618.5万元,无返利。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重庆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290人次(经统计219人),合同总额1464.50万元,全部未兑付,支付利息5.64万元。

(八)、常州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存款人陈四、曹××、丁××等19人的证言、简明情况登记表、投资明细表、投资理财协议、煤炭购销协议、会员增股确认书、身份证复印件、硕华公司收据等书证,证实常州丰硕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总经理张七×、副总卢一×在天宁区大成大厦807室宣称,该公司为盛华公司募集资金,盛华公司是天津市政府批准的国内首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总经理张建勇,盛华公司搞煤矿投资,有实业支撑,投资无风险,回报高,能源1号基金,一年期月息3%,半年期月息6%。投资款以现金支付给张翠香,与张七×草签一份合同,再由张七×将投资款转给盛华公司,盛华公司将正式合同、收据寄到常州分公司。2010年9月将原先的理财协议更为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的甲方变更为天津市中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前的本金加上到期利息的总额作为合同金额,投资不是想购买煤炭,而是想通过私募投资增加收入。后来听说常州集资约4000万元,涉及900人。张七×拿投资金额30%的回报,大家才知道上当,即报案,以及投资金额、损失情况。总投资合同金额共86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无返利,损失金额86万元。

2、电子账目,证实常州分公司投资合同66份,合同金额288万元,实际进账288万元,无返利。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常州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63人次(经统计63人),吸揽资金合同总额278万元,全部未兑付。

(九)、杭州分公司吸纳资金的证据:

1、存款人陈四×、胡二×、王二×等118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调查表、投资理财协议、委托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硕华公司收据、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书证,证实硕华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地点在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万安商社3楼,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公分司负责人周四×给大家讲课并放视频,宣传硕华公司是天津市委审批成立的,投资项目是鄂尔多斯地区露天煤矿,能源1号基金、能源2号基金、发展基金,期限二年期,承诺无风险。投资款交给杭州分公司会计杜晓萍,汇到天津的公司账户0302……6421,并在杭州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现被骗,报案,及投资金额、损失情况。总投资合同金额共785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有返利,损失金额712.22万元。

2、电子账目,证实杭州地区的杭州分公司投资合同66份,合同金额288万元,实际进账288万元,无返利。萧山分公司投资合同10份,合同金额62万元,实际进账62万元,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杭州地区(包括萧山地区)吸揽资金情况,总吸揽资金195人次(经统计134人),合同总额862万元,全部未兑付,支付利息0.48万元。

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该鉴定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存款人与盛华公司、硕华公司、中凯煤炭公司签订的协议等纸质资料,公司财务人员记录的相关统计数据电子文档、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证据等材料。按照天津本部、南京、成都、杭州、常州、萧山、苏州、无锡、重庆9个地区分别统计吸揽资金数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和中凯煤炭公司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的名义,累计吸揽资金8493人次(经统计总计4244人),协议金额75581万元,支付利息10841.80万元,其中已兑付3065人次,协议金额万元,尚未兑付6414人次,协议金额万元。存在38份纸质合同总金额124.94万元,因无相关资料未统计在电子记录中的情况。部分协议转为《煤炭购销合同》时,存在涉案公司将部分尚未支付的利息作为存款人的投资金额开具上述新协议的情况,本审计按照原来的协议统计。对公司吸揽资金的使用未作出鉴定结论。

2、国家对天津市金融投资政策的相关文件、《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策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3、证人张八×(张玉洁之兄)、王三×(张玉洁之母)的证言,证实张玉洁平时在天津居住。民警两次来家中告知张玉洁已被公安机关上网列逃,敦促家属规劝张玉洁投案自首。2012年5月11日,张八×送张玉洁到公安和平分局投案自首。

4、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批示,证实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接公安部经侦局转来可疑资金交易线索反映,盛华公司账户交易异常,短期内频繁汇款转入。张建勇及与之有关联交易的张玉洁均资金交易量巨大,金额多为小额整数倍,交易对手多,交易量与身份不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12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公安和平分局管辖,公安和平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12年2月20日,民警获知张建勇正在接受和平区政府金融办公室约定前来约谈公司整改事宜,民警随即前去将张建勇依法传唤。上网列逃的张玉洁在民警对其家属做敦促工作后,于2012年5月11日,张玉洁在其兄长张八×带领下在河北省保定市北高速收费站口与民警见面投案自首,随后民警将张玉洁带回审查。

5、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追记,证实向金融办的主任刘一×、副主任刘二×了解张建勇到案情况。因二人不愿意出具证人证言,检察机关将向二人了解的情况作了追记。刘二×陈述:2012年2月19日,刘二×按照金融办主任刘一×的安排给张建勇打电话,让张建勇次日到金融办接受约谈。2月20日,张建勇到金融办后,其带张建勇到刘一×的办公室即离开。十几分钟后刘一×让其给公安和平分局经侦支队打电话。一会儿,民警来将张建勇带走。刘一×春的陈述与刘二×证言一致外,还陈述,2012年2月20日,张建勇到金融办后,刘一×明确告知张建勇“公安机关要找你,我将经侦队的民警叫来,你自己将事情跟他们说清楚”。张建勇表示同意。后民警到金融办将张建勇传唤至公安机关。

6、盛世通讯小报,证实盛华公司、硕华公司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对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

7、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办公室(简称处非金融办)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包括《关于责成盛华公司、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改的通知》、《关于对盛华公司与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改的介绍》。证实根据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关于督办我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函》等规定,2011年9月1日处非金融办向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发出整改通知,期限一个月,停止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义投融资等经营活动。2011年10月8日处非金融办向和平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对盛华公司、硕华公司整改介绍,以及上述二公司向处非金融办出具的整改工作总结及具体偿还方式与落实声明,包括《关于我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加强规范整改的工作总结报告》、《盛华公司基金债务偿还承诺书》,整改工作延期申请至12月底。

8、银行账目往来情况,证实盛华公司账户,张建勇、张玉洁账户资金出入的情况,反映出数千人的资金从各地汇入上述三个账户,以及张玉洁给付存款人利息、向分公司支付日常费用等。

9、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勇、张玉洁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2011年10月8日,张玉洁与韩××登记结婚。张玉洁于2013年1月3日生育一子。

(十一)、赃款去向证据:

1、证人唐××(八宝沟联办煤矿常务矿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张建勇的盛华公司与八宝沟联办煤矿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以7000万元购买该矿190万吨的尾煤,已付款5000万元。之后张建勇组织生产了40万吨煤销售出去,并交纳综合税费3000万元,支付土方清理费1100余万元。2012年1月矿区安全大检查停止生产,2月20日政府允许生产,但张建勇在天津出事了,所以二采区目前没有生产。张建勇还欠合同款约2000万元。附营业执照、煤炭购销合同、预付购煤款收据。

2、证人井××、吴一×的证言,证实井××是内蒙古成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华矿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吴家梁煤矿没有采区,2011年4月,曾与卓一×、卓二×等人商量把吴家梁煤矿其中一块采区转让给井××,没有成功。2011年5月14日,成华矿业与张建勇的中凯煤炭公司签订了《煤炭承包购销合同》,销售景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属的吴家梁煤矿的煤炭,2011年8月15日中凯煤炭公司向成华矿业交了首付款8100万元,井××将该款用于处理个人债务和煤矿上的资金周转。成华矿业没有煤炭经营业务,用华西公司的名义给中凯煤炭公司提煤,后因合同没有履行,井××给中凯煤炭公司600多吨煤,2011年11月14日返还给张建勇200万元。附煤炭承包购销合同、营业执照、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提煤单收据。

3、证人高××、冯××、林××的证言,证实景福煤炭有限公司不是成华矿业的子公司,也没有与成华矿业签订过购销协议。2011年9月底,井××的成华矿业给景福煤炭公司付款100万元,因成华矿业没有相关证件,办理不了增值税票,将100万元退回,所有的原煤发给华西煤炭交易中心了。附华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报表、农行往来凭证。

4、证人马××(八宝沟煤矿二采区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张建勇实际投资八宝沟煤矿5000万元,吴家梁煤矿8100万元。吴家梁煤矿未开工,张建勇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八宝沟煤矿生产的40万吨煤炭已按每吨165元售出,还有150万吨待售。张建勇交税费3000万元,土方清理费1200万元。2012年八宝沟煤矿因安全大检查停止开采,2月20日恢复生产,但张建勇在天津出事了,所以一直没有生产。

5、证人张八×(张建勇之弟)的证言,证实张建勇注册盛华公司、中凯煤炭公司在鄂尔多斯做煤矿生意。张建勇以7000万元承包八宝沟煤矿190万吨煤的开采权,打入5400万元预付款,2012年2月20日张建勇被抓,得知这些钱全是“非吸”来的。张八×负责八宝沟露天煤矿的管理,5400万元购煤款折合原煤可开采销售146万吨。2010年底开始开采、销售煤炭,已开采43万吨,张建勇被抓后,煤矿共开采销售原煤1.57万吨,其中有5000吨是以前客户已付款的煤,另有5000多吨的销售款52万多元,扣除税费、所欠工资和机械费还剩下3万多元。尚欠13个客户共计3090万元的原煤,经协商以每吨40元与客户代表张×签订新的合同,用原煤折抵开采费,张×等客户自行开采,共签出77.5万吨原煤的合同以及10万吨原煤的补偿协议。听张建勇说浙江的盛元集团总经理徐胜欠煤款3000万元。张建勇购买了郑小平的一栋价值498万元别墅,只交了300万元。张建勇被抓后,郑××要房屋尾款,经商议,张八×把别墅退回,郑××以价值200多万元的一辆蒙K2P855牌路虎揽胜越野车相抵,另加10万元。张八×将这辆车卖了144万元,其中68万元还煤矿欠的柴油款,汇给张建勇的前妻王二×46万元,剩下的钱给父母看病等消费了。公司的一辆江淮瑞风7人座面包车,2012年2月由李四×经手卖了,具体不清楚。2012年6月底张八×把张建勇在保定租房处存放的盛华公司资料转存到曹庄,后民警搜查得知箱内有盛华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公司文件资料等物。附授权书、八宝沟煤矿销售报告、销售统计表、发煤明细(2011年3月1日-2012年6月30日)、财务收支情况汇总表、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税费结账清单;盛华公司与张×等13个客户签订的原始煤炭购销合同、重新签订的77.5万吨的煤炭购销协议、10万吨原煤的补充协议;张×与其他12位客户签订的经营协议;转账支票、进账单、个人业务凭证。

6、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张建勇以盛坤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郑××在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大名公馆小区1栋102号的别墅,支付了首付款300元,并约定2012年6月15日前付齐尾款198万元后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5月张八×和郑××谈退房事宜,经商议郑××用一辆花260万元买的蒙KZP855白色路虎越野车及10万元给张八×,抵了张建勇支付的300万元房屋首付款,双方办理了退房手续。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路虎越野车买卖等登记信息。

7、证人张×、陈四、林一×、陈五、乔×、范××、封××、林××、陈五×、王四、郭五×、王三、毕××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与盛华公司签订八宝沟煤矿原煤购销合同,并支付购煤款共1600万元。张建勇被抓后,该公司欠原煤且无力开采,后由张福代表原13个客户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协议,张×开采87.5万吨的原煤。附销售余额统计表、欠条、补充协议、煤炭购销协议、经营协议、银行对账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购煤款收据、煤炭购销合同、原煤销售结算表。

8、证人武××的证言,证实浙江盛元公司欠张建勇煤款3000多万元。其将投资理财协议用箱子运往张建勇在保定市的家中。张建勇用吸揽群众的存款购买了保定市丽景蓝湾小区18号楼801房产,户名王二×。2012年2月,张建勇将公司的丰田考斯特牌汽车以30万元抵押给担保公司。张建勇名下京NPE786牌照的黑色宝马740型轿车在鄂尔多斯马矿长手里。张建勇让武××把公司的一辆江淮瑞风7人座轿车(冀ACF767)卖了7.2万元,钱交给张永刚了。

9、证人王三×(张建勇的姐夫)、郑×的证言,证实王三×在鄂尔多斯煤矿当出纳,杭州的盛元能源有限公司在2011年6、7月运走6500多吨煤,累计煤款3000多万元未付,有具体账目,收据及天津港过磅的单据。2011年6月,王三×应张建勇要求从中凯煤炭公司转款105万元到王春利母亲王四×的账户,该账户一直由张建勇使用,王四×不知情。其中一笔100万元汇款是王三×使用郑×的身份证办理的,中凯煤炭公司账户的钱由盛华公司打入1000万元,张玉洁经手,这笔款项作为公司的煤炭运费及日常开销。

10、证人李五×的证言及合作协议、支付货款承诺书、结算说明、记账凭证、发票、收据等材料,证实浙江盛元能源有限公司购进张建勇的鄂尔多斯煤炭5万多吨,欠煤款1800余万元。现已归还欠款300万元由和平区处非金融办接收。附煤炭货物储运协议、合作协议、业务明细、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收据(2013年6月28日、7月17日善后组收款150万元。2013年11月14日收徐胜汇款150万元)11、证人夏××(浙江盛元能源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两次向张建勇借款共950万元,公司已于2011年8月22日和同月26日向张建勇账户打入350万和600万归还。附浙江盛元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汇款凭证、网上银行转账凭证。

12、证人李四×(张建勇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09年张建勇和董杰等人在保定干高铁项目吸纳资金,听说是给辽宁阜新一个项目融资,后来公安局要查就不干了。张建勇决定到天津注册公司继续私募基金,2010年9月李四×、张玉洁、韩××、董×等人随同张建勇从保定去的天津。张建勇在天津注册了盛华公司、硕华公司、中凯煤炭公司等五家公司,并且在成都等地开办了分公司,都是发行基金吸纳资金的业务。李四×在保定给张建勇开车,是一辆京NCF787奥迪车,2011年12月被张建勇借给朋友弄丢了。2010年底,聂××欠张建勇钱,将一辆牌照蒙GF888路虎越野车抵给张建勇。张建勇到天津开公司用挣的钱买过几辆车,京NPE786宝马轿车由李六×经手花约150万元购买,李四×一直开这辆车接送张建勇;一辆丰田考斯特中旅是50多万元买的,张建勇被抓前几天将车抵了30万,钱在张建勇那;一辆帕萨特轿车,李四×经手卖了8万元,钱给张建勇了;一辆银灰色长城哈弗越野车和一辆长城绿色皮卡车,在鄂尔多斯煤矿上使用着;一辆抵债来的银灰色的京N5C677现代越野车,张八×从鄂尔多斯开回保定;张建勇被抓时,李四×将路虎车和宝马车交给王二×;一辆江淮瑞风7人座汽车,张建勇让武××卖了7.2万元,因张建勇被抓了,张八×让李四×用这笔款还张建勇信用卡透支款41600元(本金加利息),有3万元张八×拿走了,还剩几百元钱在李四×处,因李四×为公司及张建勇垫了钱。张建勇在保定有两处房产。2011年11月底,张建勇让李四×和武××往保定博新青年城的地下室运回十几箱合同和收据,房子的钥匙交给张八×了。2011年6月,张建勇用李四×的身份证给“王四×”账户存入50万元,不知道王四×是谁。附查询存汇款通知书、银行存款凭条。

13、证人白×(董×的司机)的证言,证实盛华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社会吸纳投资款,高额回报,在内蒙古有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平时在矿上;财务负责人张玉洁;市场方面负责人于二×、闫一×、孙二×、李七×;经理董×主管行政。白×按照董×的吩咐办理了银行卡,之后卡中有4万元资金来源于盛华公司,该款用于返给保定高铁项目存款人。

14、证人李八×、李九×、赵一×的证言,证实京NPE786宝马轿车系张建勇于2011年8月以148万元购买的;津DCF767长城灰色小型客车于2011年3月8日购买,用于公司使用。已交予公安机关。附银行卡明细,证实购买该车的费用。

15、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其使用过京NCF767的沃尔沃越野车,车主是其兄董一×,购车款其是否出资说不清,董一×向董×借过钱是否用于买车不知道。其用海南马自达轿车跟董一×小朋换车,董×开走沃尔沃越野车。后张建勇把沃尔沃越野车开走,过了一段时间给董×一辆车牌照蒙GFX888的路虎越野车。后来张建勇说去鄂尔多斯煤矿,又把路虎越野车开走未给董×。据说,张建勇把京NCF767沃尔沃越野车给了聂××,从聂××那开回来的这辆路虎越野车,他俩之间有债务关系,张建勇拿着沃尔沃越野车从聂××那换回路虎车应该算是顶账,具体不清楚。

16、证人董一×的证言,证实牌照京NCF767沃尔沃XC60越野车,是2010年2月其花55万元购买的。2010年3月,董×说去矿上要用这辆车,把车开走了,并说等以后挣了钱,把钱给董一×。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7、证人聂××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张建勇用一辆牌照为京NCF767沃尔沃X60越野车和聂××的一辆牌照为蒙GFX888路虎发现4越野车交换,并补给聂××60万元的差价,双方没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月,张建勇的司机来通辽办理年检、保险,该车落户在通辽天邦伟业叶腊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车船税单、汽车保险单等。

18、证人安一×(盛华公司保安)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0日,民警对公司财务室的铁皮柜依法搜查,当时安一×的包放在柜里,包里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尾号617125),是其在2011年10月从公司楼道捡拾的。

19、证人陈六、葛×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硕华公司与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月供煤10万吨,恒兴公司委托厦门克利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买煤履行合同,费用由恒兴公司承担。后克利尔公司出具了600万元国内信用证,并要求硕华公司提供180万元的履约保函。由于硕华公司没有按时供煤,根据合同规定,克利尔公司代恒兴公司向硕华公司索赔,向银行申请支付保函180万元。银行于2012年4月9日将180万元从硕华公司的账户汇至克利尔公司的帐内。克利尔公司扣除费用之后划给恒兴公司174.6万元。附营业执照、煤炭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信用证确认单、工商银行履约保函、开立担保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书、电子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

20、证人吴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吴一×的乌兰察布市集宁站鑫泰物流服务中心为张建勇的内蒙古卓资县恒盛煤炭经销公司运煤。因业务没成,物流中心将收到的30万元退回。附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电子汇划收款单、银行收款凭证。

21、证人王二×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张建勇告诉王二×,中国银行保险箱里的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2012年4月,王二×从保险箱取出30万元。2012年6月,张八×给王二×46万元,王二×问是不是张建勇案子里的钱,他说不是,钱汇到亲戚的银行卡里后取出。王二×和张建勇在保定有两处房子,一处在丽景蓝湾,是王二×的名字,面积204平方米,2011年6月份购买,是张建勇从公司借钱交了房款180万元。另一处在博鑫青年城,张建勇的名字,房子面积129平方米,2009年底贷款买的,总房款53万元,首付款15万元,每月张建勇还贷款2300多元,离婚时二处房子归王二×,青年城的房屋贷款每月仍由张建勇还,现在房子空着。张建勇被抓后,张建勇的司机将公司的宝马车、路虎车送交王二×。

22、证人于一×、徐一×、刘四×、马一×的证言,证实张建勇以硕华公司名义收购格兰云天大酒店期间,从盛华公司吸纳公众的投资款中转出500万元,并由孙二×负责集资400万元,共计900万元用于收购该酒店的定金及前期投入。现有400万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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