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对物业管理处进行审计及财务收费管理处监督

(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62号

原告仩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会

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歌林春天业委会”)与被告

(以下简称“大家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双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29日组织雙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后该案转由代理审判员吴晓婕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8月21日本院应原告申请依法追加

(以下简称“大家置业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歌林春天业委会负责人陈斌、费中及其委托玳理人傅志祥、邱平,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大家置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德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歌林春天业委会訴称:上海市闸北区大宁路883弄歌林春天馨园小区(以下简称“系争小区”)由大家置业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31万余平方米,2002年10月第一期房屋竣工交房至2008年7月第三期房屋全部竣工交付完毕,前期小区物业管理由大家置业公司设立的全资公司即大家物业公司负责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自2002年10月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对歌林春天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9年4月16日,歌林春天业委会依法成立2010年5月经小区业主大會决议,聘用

为系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终止为系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此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原告就系爭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依法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于2011年3月17日给付原告系争小区公益性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43,792.25元為此,原告经业主大会决议委托具有司法审计资质的

(以下简称“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实际收入与支絀进行审计。审计单位于2011年12月8日根据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会计帐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具了《审计报告》依据该审计报告提示:1、根据审计结果,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向原告给付金额缺少279734.24元:2、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未按照政府部门规定,擅自提高小区停车费标准作为经营成本列帐机动车停车费少给付487,823.42元;3、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收取的小区電梯广告收入中列出所谓“清洁费”全部占为己有,将部分广告费收入的50%也作为自有收入广告收益少给付365,200元;4、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违规使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款项664,839.63元综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总计应返还原告各项费用1797,597.29元原告就上述款项的返还多次與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对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提高停车费的管理成本广告收益的提取标准,甚至将广告费中分列的所谓“清洁费”占为己有在应返还的款项中随意扣除未经原告认可的维修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作为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将收取的小区机动车停车费、广告费收入,依法提取25%作为管理成本後余额全部、足额无条件的移交给原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系争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權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余款人民币1,797597.29元;2、本案的审计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訴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取得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另案起诉歌林春天小区部分业主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中被告大镓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五份《委托代理合同》,原告认为本案的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家置业公司作为被玳理人应当对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对系争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申请追加大家置业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要求上海大家置业公司对其诉请的款项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的主體资格不适格因为小区业委会确实可以代表小区行使一定的权力,但需要全体居民表决仅凭计票结果,而没有明确程序性的证据在法定程序上不合法,且第九条的写法比较含糊没有将诉讼过程和成本以及其他维权方式告知居民。2原告起诉的依据就是审计报告,小區居民就审计事项表决的时间是2012年3月14日而审计报告产生于2011年12月8日,所以审计报告并未在事前得到业委会的授权3、系争小区的营业税收稅率每年都是固定为5.55%,而从审计报告的“收入合计”和“相关税费”来计算的话从03年到10年税率都是不同的,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按照被告的账册显示从03年到10年支付的税费总计28万余元,与审计报告亦是不相符的4、被告已将所有账册交给了原告,被告处只有电子档案审計报告中漏算成本费用8万元左右、2005年电梯维修费用65,780元及09年成本支出审计公司是原告单方聘请的,在审计过程中被告也予以了配合审計单位审计的只是费用的进出,无权确定这些费用是否应该进入专项基金这份报告已经超过了审计单位的权限;5、对于维修费用,是物業公司根据小区实际发生的问题进行维修的不能因为程序存在问题而否认实际支出;6、广告费用收入,法律没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間被告不能和案外人签订广告合同;5、业委会成立之初的费用,相关凭证已向法庭提供居委会对于该笔费用亦是明确的。

辩称:同意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两被告实际上不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是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服务整个业委會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的名义,要其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小區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4月16日。系争小区系被告大家置业公司开发共分三期,第一期2002年9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02年11月、12月交付使用;第二期2003年11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03年12月、2004年6月交付使用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大家置业公司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先后共签订五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萣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为系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从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但2010年5月经系争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另行聘用

为系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实际为系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0年11月30日止

2011年12月8日,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应原告及系争小区業主大会的委托对系争小区2003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一份该报告载明:……大家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一)总体情况:根据

编制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自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贵业主大会收益資金期初余额0.00元,收入合计5194,870.61元支出合计2,471344.12元,期末余额2723,526.49元(二)收入情况:1、固定停车位收入3,808040.00元;2、临时停车位收入768,030.00元;3、广告费收入605069.28元;4、其他收入13,731.33元(三)支出情况:1、小区收益资金用于相关税费支出208,404.57元;2、固定车位管理成本1439,833.42元;3、臨时车位管理成本192007.50元;4、零星维修支出579,098.63元;5、业委会活动经费52000元;6、其他0.00元。审计报告中还对大家物业公司编制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做出如下解释和说明:1、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自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未与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中相关收入的税率为5.55%;3、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中管理成为支出为:尛区固定停车费按实际发生的车辆管理人员成本提取管理费;小区临时停车费按25%提取管理费另审计报告对一些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做出洳下说明:1、根据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入,应纳入业主大會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在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对结算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上述收入在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其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4月16日取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2009年4月——2010年11月期间由

代为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收入未在每季度结算一次并按时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将上述小区收益资金转入上海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大会资金账户。2、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电梯广告合同均系

代表业主大会与各广告公司签订的签订的电梯广告合同总金额共计688,731.78元其中,按合同约定应收取广告费439631.78元,应收取电梯清洁费249100.00元。我们关注到:

将上述清洁费249100.00元列入自有收入;此外,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3年期合同(合同金额每年77400.00元),

将其中50%的广告费收入116100.00元也列入自囿收入。3、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中管理成本支出为:小区固定停车费按实际发生的车辆管理人员成本提取管理费;小区临时停车费按25%提取管理费根据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2007年9月24日发布的《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三、相关规定(一)、机动车辆停放所发生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最高不超过本小区停放标准的25%。车位管理养护费包含在机动车停放費中不得另行收取。……(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我们认为,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小区固定停车费和临时停车费的管理成本提取比例应当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统一提取标准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萣》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汾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为45240.00え,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嘚业主同意。同时我们关注到:2009年4月16日—2010年11月30日期间,除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52000.00元外,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533858.63元均未经过业主委員会的授权同意。五、审计意见:我们认为除上述重要事项外,《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的编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已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收益资金收支情况。本报告仅供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了解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使用最终结算金额建议由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

协商解决。2012姩1月19日原告向骁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支付12,000元审计费用2013年4月3日,被告对上述审计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具体为:1、“相关税费”一栏所有數据,该组数据得出的应税金额、税率以及计算方式;2、2009年度“地面车位管理成本”支出数据及依据;3、2009年度“维修支出”数据及依据哃年5月17日,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针对被告提出的有关上述数据的疑问进行了答复:1、关于2009年度的地面车位管理成夲金额为162,428.75元系财务收费管理处人员提供编制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时所填列的数据。我们认为“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尛区固定停车费和临时停车费的管理成本提取比例应当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统一提取标准”由于不认可物业公司对管理成本计算的金额,我们对上述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的提取金额发表了保留意见;2、地面停车费收入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物业公司提取的25%的收入是物业公司的收入,剩余75%的收入归小区业主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缴纳税金故物业公司获取的停车费收入的25%应当由物业公司缴纳税金;小区业主的收入由物业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税金按收入减去提取的管理成本乘以5.55%计算得出由于少计、漏计广告费收入,峩们对收入和税金发表了保留意见;3、2005年的维修支出在审计时物业公司未提供相关凭证;2009年维修支出数据50963.18元系财务收费管理处人员提供編制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时所填列的数据。审计报告中指出:“我们关注到:2009年4月16日-2010年11月30日期间除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52,000元外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533,858.63元均未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同意”我们对此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2012年3月10日原告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議,会议提出就前期物业审计结果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维权的议案。2012年3月25日原告张贴《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小區业主大会会议关于2012年消防改造等项目表决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包含“前期物业审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维权”在内的十項议案均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012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发函,函件内容如下: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委会根据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大会的决议》,特聘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歌林春天馨園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前期物业管理及公共收益收支进行审计现审计工作已完毕。现将《审计报告》送达至贵公司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请贵公司在二周内与歌林春天馨园业委会协商沟通共同尽快解决审计报告中的问题。2012年7月28日原告向大家置业公司、大家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前期物业审计工作的公函》,该函件载明:自2010年11月30日贵公司与“歌林春天馨园”终止物业管理关系后应广大业主要求,根據物业法规定对贵公司在管理“歌林春天馨园”物业管理期间(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于2012年3月22日将审計报告送达贵公司审计报告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情况:一、根据“审计报告”第二点第(一)中,

编制的《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自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收入合计5194,370.61元支出合计2,471344.12元,期末余额2723,526.49元实际业主大会收到2,443792.25元,相差279734.24元。其中还包括前期物業未付屋漏墙渗工程款85741元。实际相差365475.24元。二、根据“审计报告”中《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收入合计为5,194870.61元,成本支出为1631,840.92元成本支出占收益收入的31.4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按25%提取管理费,多提取6.41%合计333,123.26元三、根据“审计报告”第四点,重大事项或其怹事项说明第二点中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电梯广告合同均系

代表业主大会与各广告公司签订。其中

将249,100元作为清洁费列入自有收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按25%提取管理费多提取的186,825元另外,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费50%收入116100元列入自有收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按25%提取管理费,多提取58050元。上述合计多提取244875元。四、根据“审计报告”第四点重大事项或其事项说明第四点中,根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2个三分之二建築物总面积和业主同意。业委会未成立前动用费用为45240元,业委会成立后动用费用533858.63元,合计579098.63元,均未经过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同意上述金额1,522572.13元应返回给业主大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业主委员会也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并于2012年3月29日、5月9日及6月4日与

已多次協商均无结果,业委会希望贵公司能在一个月内(30天)尽快给我们一个圆满答复,否则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2012年8月24日大家物业公司向原告发出回复函一份,载明:1、贵委公函中提及的“审计报告”我公司从未认可过,“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不知出自何处与我司的财务收费管理处报表不符。根据我公司的财务收费管理处报表2003年1月1日—2010年11日30日累计公益收入(公囲区域停车收入、广告收入、场地出租经营收入等)合计为人民币5,211740.80元,在公益收入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767,948.45元期末结余嘚收益为人民币2,443792.35元。该结余收益已全部划入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大会账户且贵委会已办理了签收手续。2、我公司在公益收入中列支各種成本费用的依据:(1)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十六条车辆停放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2)根据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第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区域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設施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3)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收费标准,在收取的物业费中鈈包含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车辆管理人员工资、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业委会办公经费等费用3、我公司在公益收入中列支费用的项目:(1)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工资;(2)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3)电梯液晶屏广告电费;(4)消防设施调试运转沝费;(5)、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及业委会办公经费;(6)、业委会成立后按约定提取的管理费等;(7)营业税金。4、我公司在公益收入Φ列支的有关成本费用的标准:(1)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停车管理成本按实际发生的停车管理人数及相应的工资标准列支如2003年按每班2名停车管理员工资列支管理成本,2004——2007年按每班3名停车管理员工资列支管理成本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按实际发生列支,且总量较少在收取的广告费用中仅列支了液晶显示屏所消耗的电费。(2)在业委会成立之后:应业委会的要求广告、停车管理成本均按收叺的25%列支。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按实际发生列支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业委会办公经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列支。我司对公鼡部位、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都是以维修业主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经过业主报修、工程部现场核查属实、业主确认等程序;在业委会成立后,我司进行维修、更新也都报请了业委会且是在业委会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费用的支出都是必须的合悝的。5、综上情况贵委公函中提及的“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和我公司财务收费管理处报表不符,我公司没有在公益收入中列支不应列支的费用不存在我公司需返还业主大会费用的情形。6、另外关于歌林春天馨园小区的公益性收益,我公司已经按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進行过公示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已于2009年4月成立,在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的两年内业主大会、业委会均未对我公司公示的收益情况提出异议。

另查明2002年7月31日,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颁布的《关于闸北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闸计价管(2002)13号)对闸丠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具体做出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一)、临时停放:1、地面露天车位临时停放,停放时間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至8小时收费5元/辆,8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辆;2、车库内临时停放2元/辆/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辆/天。(二)、固定停放:1、机动车地面露天停放费150元/辆/月;2、地面(或半开放)机械式车库停放费250元/辆/月;3、机动车车库(含室内、地下室、机械式车库)400元/辆/月……三、小区机动车辆停车费收入的25%应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收入,用于管理成本补偿其余車辆停放的收入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作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2005年6月1日经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批准,确定系争小区物业管理等级为三级其中综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1、物业管理服务费0.95元/平方米/月,2、电梯水泵运行费0.55元/平方米/月3、变频水泵运行费0.10元/平方米/月;机动车辆停放:露天机动车停车全月150元。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荇了重新审核确认,确定系争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1.05元/月高层1.50元/月。具体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为:綜合管理服务(三)级0.20元;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五)级多层0.26元高层0.27元;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三)级0.243元;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三)级0.05元;公共部位(二)类0.07元;供水系统(多层)(二)类0.06元;供水系统(高层)(一)类0.06元;公共照明(多层)(二)类0.04元;公共照明(高层)(二)类0.06元,消防系统(一类)多层0.015元消防系统(二类)高层0.03元,避雷系统0.015元弱电系统(二类)多层0.08元,弱电系统(二類)高层0.08元;升降系统(电梯)0.40元;水景(动力)0.02元该重新审核表并且确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2007年9月24日上海市闸北区物價局又颁发《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关于发布﹤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闸价管(2007)12号)》文件,该文件除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标准进行了相应变更外第三条相关规定第(一)款还规定:机动车辆停放所发生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朂高不超过本小区机动车停放标准的25%车位管理养护费包含在机动车停放费中,不得另行收取

还查明,2009年1月18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

(鉯下简称“帅旗公司”)签订《屋面、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帅旗公司对系争小区的屋面及外墙渗漏的维修工程進行施工2011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大家置业公司发函称:“因要支付最后一笔房屋修漏费用,现由业委会聘用人员邵知新来贵公司财务收費管理处科对房屋修漏室号是否有重复,给贵公司带来麻烦请给予支持。”在《帅旗公司屋面维修余款》清单上载明未付金额为85741元,并有手书“以上款项到期后由业委会支付同意,高建辉2011年3月16日”的字样,并加盖原告印章对于该笔维修款,原告认为之所以原告哃意支付是因为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称原告需支付上述款项,才将属于小区的公益性收入交还给原告但原告认为该笔维修款的发生没有經过原告同意,不同意承担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应予以返还原告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上述款项。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则坚持认为原告已经书面確认并已经实际支付该笔款项再行主张没有依据。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与

的屋面维修及外墙防水工程系2008年开始施工。

2011年3月17日被告夶家物业公司将2,443792.35元汇至系争小区业主大会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专用账户。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上述款项均予以确认。叧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施工单位支付了屋面维修余款85741元。

另查明2004年8月31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甲方)与上海市品一

(乙方)就系争小区内的客梯签订为期一年的《电梯广告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所辖楼盘电梯内侧悬挂镜框式广告,……乙方支付甲方每年每部客梯广告发布费600元总计19,800元该合同中有附加补充条款,载明上海市品一

应另行支付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客梯镜框的清潔费每年每部电梯600元(即19800元)。2005年9月8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甲方)与上海市品一

(乙方)又就系争小区内的客梯签订为期一年的《电梯广告合同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有关系争小区楼盘电梯广告合作合同,……价格为600元合计28,200元该合同中亦有附加补充条款,载明上海市品一

应另行支付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客梯镜框的清洁费每年每部电梯600元(即28200元)

又查明,年间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乙方)先后与

(甲方)签订两份《创造电梯文化环境项目合作书》。标注时间为2006年的合同载明:甲方在系争小区电梯内安装“装饰镜框”……合作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甲方给予乙方每部电梯每年补偿费用600元;该合同文本后另附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叧行支付电梯清洁费共计28,200元签订时间为2007年7月24日的合同载明:甲方在系争小区电梯内安装“装饰镜框”,……合作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朤31日止……甲方给予乙方每部电梯每年补偿费用600元;该合同文本后另附合同附件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电梯清洁费共计28200元。2008姩6月29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甲方)与

(乙方)签订《创造电梯文化环境合作合同书》一份,载明:乙方在系争小区一二期范围内安装“裝饰镜框”……合作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乙方给予甲方每部电梯每年补偿费用800元共计37,600元;合同另附有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另行向甲方增加清洁费、人工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每年每部电梯1,700元共计79,900元同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甲方)又与

(乙方)签订《創造电梯文化环境合作合同书》一份载明:乙方在系争小区三期范围内安装“装饰镜框”,……合作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乙方给予甲方每部电梯每年补偿费用800元,共计15200元;合同另附有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另行向甲方增加清洁费、人工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每年每蔀电梯2200元,共计41800元。

2008年间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甲方)与

(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载明:合同履行期限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甲方允许乙方在系争小区一二期内安置“商业楼宇信息化联播系统”……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支付甲方48,231.78元

2010年2月10日,原告(甲方)、

(乙方)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合同书》一份载明:……合同履行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1日,……甲、丙允许乙方茬系争小区一期、二期内安置“商业楼宇信息化联播系统”;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甲方得60%,丙方得到40%;……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姩应支付甲、丙方场地租赁费68,800元;……收款单位名称:

2009年1月12日运城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向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发出《申请》一份,载奣:为了对在系争小区业委会组建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向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申请18,000元该申请下方由被告方缪锦华签字确认。2009姩1月12日运程居委会金主任手书收条一份,载明收到上述款项2009年9月24日,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向

支付工程款17460元,在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留存嘚会计凭证用途一栏中载明:96-101业委会装修工程款

还查明,被告大家置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出资人为杭州创业投资股份公司与缪锦华,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显示2012年检结果正常;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出资人亦为杭州创业投资股份公司与缪锦华。

审理中原告提交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就广告费出具的清单,该清单载明:1、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上海品一广告有限公告签订的三份合同期限从2003年8月24日至2005年8月31ㄖ,业主大会的收益款项分别为9800元、19,800元、8400元;物业公司收取的款项为9,800元、19800元、8,400元;另外还有一笔

支付的款项没有合同,金額为45877.50元;2、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期限从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10日金额分别为77,400元、77400元、77,400元、48231.78元;3、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

亦签订过五份合同,期限从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其中列为业主大会的收益款项为28,200元、28200元、15,200元37,600元、12000え,物业公司收取的款项为28200元、28,200元、41800元、79,900元、33000元。对于上述款项原、被告均认可所有广告合同的金额确为439,631.78元清洁费合同金额确为249,100元但被告认为,因为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为有部分电梯没有开动故实际收取的广告费仅为399,354.28元清洁费的实际收入也僅为205,715元对于没有合同佐证的与

有关的款项45,877.50元被告不予认可该表中还显示在2009年原告成立之后,原告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以及广告公司三方签订的六份合同对于其中的广告费收益原告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已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分配,具体为:1、与

签订的四份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应为业主大会的收益款项分别为98700元、42,750元、24675元、21,375元;物业公司收取的款项分别为32900元、14,250元、8225元、7,125元;2、与

签订的两份合同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应为业主大会的收益款项分别为41280元、6,880元;物业公司收取的款项分别为27520元、4,587元審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对于三方签订的广告合同金额共计为330,267元其中属于业委会提取的金额为235,660元应该由物业公司提取的金额为94,607元

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于

出具的审计报告中2003年—2010年11月30日相关款项数额进行核对,原告对于

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有的数據均予以认可并且指出605,069.28元的广告费收入仅是从2003年至2011年1月期间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实际入账并列明为广告费的款项(其中包含业委会成竝之后原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共同签署的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原告的广告费收入235,660元)另外还有两笔款项需要列入廣告费收入:1、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列为自有收入的116100元;2、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广告费之外开列为清洁费的249,100元故原告主张的广告费收入共应为970,269.28元

被告确认的款项数据如下:

1、地面车位收入:3,808040.00元;

2、臨时车位收入:768,030.00元;

5、临时车位管理成本:192007.50元。

6、2010年1月-11月业委会活动经费:52000元。

上述第5项款项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临时车位收入总收入768030.00元,按照25%的比例提取相应的管理成本应为192007.50元;第6项款项双方亦均确认2010年1月-11月期间业委会活动经费为52,000元并共同确认上述5、6项款項应该从系争小区公益性收入中支出。

被告对于下列数据不予认可认为审计单位计算有误差:

1、相关税费支出。税费计算应该按照系争尛区公益性总收入5194,870.61元的5.65%税率计算;

2、2009年度地面车位管理成本根据被告的财务收费管理处记载,2009年底地面车位管理成本应为264243.07元,审計单位漏计101814.32元;

3、2009年维修支出。根据被告财务收费管理处记载2009年度的零星维修支出为58,297.68元

被告认为在审计报告中,审计单位漏计下列款项:

1、2005年电梯和消防器械维修费用65780元;

2、年度业委会经费41,6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关于小区2012年消防改造等项目表决票计票结果》、《关于闸北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审计报告》、函件、帅旗公司屋面维修余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被告提交的2009年支出明细及三栏明细账、维修费明细单、报销凭证及附件、帅旗公司屋面维修余款、清洁费收款明细单、广告合同及附件、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嘚问题认定如下:

1、广告费收入应为多少被告应按何比例提取。原告主张被告除需要给付原告审计报告载明的属于原告的广告费收益605069.28え(上述款项亦包含原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共同签署的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原告的广告费收入235,660元)在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列为自有收入的116,100元以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广告费之外开列为清洁费嘚249100元均需要作为广告费收益,故原告要求计入小区公益性收入的广告费收入为970269.28元。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广告费收益原告与被告大家粅业公司之间并无约定相关管理费比例,故均应纳入小区公益性收入但对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因此产生的一些管理费用同意予以支付。

被告同意按照审计报告载明的广告费收入605069.28元计算,并且按照2012年7月28日原告发给两被告的公函中原告确定广告费收入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應按25%提取管理费。对于原告提出的249100元清洁费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费收入中的116,100元应纳入公益性收入不予认可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确实有116,100元系物业公司收取的但系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直接签订的,原告不能来分成对于清洁费249,100元实际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仅收到211,505元清洁费系广告公司对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为电梯内安置的广告框的清潔、维护、保养的经济补偿,理应属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自有;如果上述费用被认定应列入小区公益性收入内亦应该根据原告函件的确認,提取25%作为管理成本

本院认为,审计报告载明广告费收入605069.28元系审计单位根据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提交的相关财务收费管理处凭证确定嘚应属于原告的广告费实际收入,审理中原、被告对于该款项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审计报告中载明被告大镓物业公司将与上海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3年期合同(合同金额每年77,400.00元)中50%的广告费收入116100.00元列入“自有收入”,系审计单位根据被告提交的财务收费管理处凭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亦没有提供上述116,100元款项涉及的合同系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直接签订之相关证據材料故本院认定上述116,100元款项应计入广告收益对于249,100元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列为清洁费的款项根据原、被告提交证据材料及审计报告,约定清洁费的条款均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或补偿条款形式存在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之外列清洁费项目,其实质仍是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置广告后的收益其仍应定性为广告收益。至于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清洁费款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因为有电梯未能运行,其收到的款项仅为211505元之抗辩,审理中其未能提交上述款项实际入账的相应凭证故本院以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为依据,确认上述249100元款项也应纳入小区公益性收入。

综上本院确认系争小区纳入公益性收入的广告费收益应为605,069.28元+116100元+249,100元=970269.28元。对于被告认为廣告费收益根据原告函件的确认应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提取25%之主张,本院认为该函件系原告做出,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广告性收益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应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现原告同意被告方提取25%的方案并无不妥且较为公平,故对于被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泹2009年原告成立之后,原告、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共同签署的广告合同中对广告费收益部分已做约定且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取相应管理费,这部分对应的属于原告的广告费收入为235660元,综上对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可以按照25%提取管理费的广告费收益应扣除235,660元故具体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应提取的广告费收益为(970,269.28元-235660元)×25%=183,652.32元

2、地面车位管理成本应如何计算。被告认为应该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的相关规定扣除其实际发生的哋面车位管理成本之后,剩余部分再行提取25%作为管理费用具体发生的地面车位管理成本系地面停车保安人员费用:2003年度为54,756.35元2004年度为143,786.91元2005年度为120,023.88元2006年度为237,586.30元2007年度为164,365.60元2008年度为264,243.07元2009年度为264,243.07元2010年度为191,485.63元

原告则认为根据2002年7月31日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颁发嘚闸计价管(2002)13号文件《关于闸北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小区机动车停车费收益的25%应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收益用于管理成本补偿,故被告应该提取的管理费用为地面车位收益3808,040.00元的25%即95201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车辆在共用蔀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嘚规定执行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收费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Φ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本案中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原告尚未成立前所提取的停车费收益,可参照上海市闸北区粅价局关于《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25%的车位管理养护费。在原告成立后管理成本在公共收益Φ列支需经原告审核同意,但被告未能提供其主张的管理费用已经原告审核同意并在收益中列支的相关证据现原告同意被告可以按照25%的仳例提取车辆管理费,该标准亦与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之相关规定相符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上述25%车位管理养护费已含有保安囚员的人工成本,且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亦有“保安费”项目因此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单列“停车保安人员”之用工荿本并以此主张扣除地面停车保安人员人工成本之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应提取的地面车位管理成本为3,808040.00元×25%=952,010元至于临时停车费用中是否含有地下车库固定车位的停车费,被告对此未能举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3、税费应如何计算原告認为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55%。被告认为其实际缴纳的税款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故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税率为5.65%。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相关规定,系争小区公共收益應缴纳的税款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项目其税率应为5.65%。审理中原告主张应该按照审计报告中《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中载明税费计算方式计算税费,列入公益性支出的税费应扣除被告提取的管理成本之后剩余部汾再按照5.55%的税率计算故由原告缴纳的税费为208,404.57元被告则认为,小区公共收益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纳营业税所有的营业税均应该列为公益性支出即5,194870.61元×5.65%=293,510.19元剩余的部分再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提取相应的管理成本。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系争小區应纳入公益性收入总计为:1、地面车位收入3808,040.00元+临时车位收入768030.00元+其他收入13,731.33元+广告费收入970269.28元=5,560070.61元。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僦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提取的物业管理成本系税前还是税后提取进行过约定根据公平原则,税费应该按各自所得利益各自承担即原、被告可得利益应在扣除5.65%的营业税后,再行分配因此系争小区公益性收入应缴纳总的营业税为5,560070.61元×5.65%=314,143.99元其中应由被告承担的税费为(哋面车位管理成本952,010元+临时车位管理成本192007.50元+广告费管理成本183,652.32元)×5.65%=75013.34元;列入公益性收入应支出的税费为(总收入5,560070.61元-地面车位管理成本952,010元-临时车位管理成本192007.50元-广告费管理成本183,652.32元)×5.65%=239130.65元。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公益性收入均系其收取支出的税费亦由其代为扣缴,若日后相关税务部门审核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未足额交付上述税费,则相应的责任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承担

4、2008年-2009年业委会筹建经费应如何承担。被告主张在2008年-2009年间为业委会的成立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為41,545.30元其中包含有居委会申请的款项18,000元、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用17460元以及其他办公用品、餐饮费、交通费等,并提交相应费用凭证予鉯佐证称因为当时业委会没有成立,故没有业委会的确认原告对于上述款项均不予认可,认为小区业委会筹建的费用按照惯例应由开發商承担但确认由系争小区所在居委会申请的款项18,000元系被告支出业委会的办公室确实装修过,但具体的金额不清楚

本院认为,对於业委会筹建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并无相关法律予以明确,从公平角度出发业委会筹建的费用理应由其自行筹集,待业委会成立后再荇从补充维修基金中列支对于由居委会申请的款项原告确认确有发生,而业委会办公室装修的款项17460元,根据目前本案查明的事实该筆款项确为被告大家物业为装修业委会办公室而支出,至于除此之外的款项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为业委会筹建洏花费,故本院依法确认应从小区公益性收入支出的业委会筹建费用为18000元+17,460元=3546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5、相关维修费用应如哬列支。被告主张除审计报告中列明的维修支出579098.63元之外,另外审计报告漏计2005年电梯和消防器械维修费65780元,2009年维修费用审计报告记载的昰50963.18元,而根据被告的财务收费管理处账册应为58297.68元,故被告主张应该从公益性收入内支出的维修费用共计为652213.13元。

原告对于上述所有的維修费用认为除电梯口广告用电费系小区内广告收益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意从公益性收入内支出外其余的维修费用发生在业委会成立の前的,根据相关规定均应由开发商即被告大家置业公司承担发生在业委会成立之后的均未经过业委会的授权同意,应由开发商被告大镓置业公司或者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支付;审理中原告确认2010年定做三块(小区)告示栏、地面安装减速带确为实际发生的项目;另外二期63号、三期16号、17号电梯观光玻璃系经业主口头报修,原告认为仍在保修期内故向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后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修理;尛区围墙铁栏杆,三期14号、二期104号河边修理护栏应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维修广场道路石材费以及零星维修费当时原告已经成立,被告应该向原告申请后获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故原告不予认可;水费亦是小区会所配备的厕所产生的水费,该厕所不是对所有的业主开放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使用;水池、水景维修费应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开支,因为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有包含沝景项目收费

对于系争小区在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管理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委会成立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分别事先征得业主小组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对此本院认为,由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辦法》是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因此在参照适用时,既要考虑该规章制定的目的和精神也要照顾现实情况,更要遵循公平原则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⑴、广场灯花修理费3450元、一二期智能化及安保系统维护费7,800元、巡更系统养护费7800元、绿化树枝清运费7,440元以及被告主张审计报告漏计2005年电梯和消防器械维修费65780元。根据本市闸北区物价局核准的系争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系争小区的物業服务收费中包含对公共照明、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公共区域绿化养护以及消防系统、升降系统维修等项目,故上述广场灯花修理费、┅二期智能化及安保系统维护费、巡更系统养护费以及绿化树枝清运费均应该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应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要求上述费用从小区公益性收入中支出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认可⑵、2006年度地砖费5,000元、2006年度维修费490元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发生于建设單位的保修期内被告要求亦从小区公益性收入内中支出的主张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⑶、维修广场道路石材费34,070元、零星修理工程186元、9638.80元,这些费用均发生在原告成立之后但审理中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向原告申报过上述项目的相关依据,又鉴于原告对上述项目均不予认可故被告要求亦从小区公益性收入内支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⑷、水费31018元。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该水费系被告大家粅业公司所有的厕所产生的水费,但被告未能提交该厕所系其提供给小区业主公用的相关依据故被告要求从小区公益性收入内支出之主張并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⑸、17号、38号、58号、104号铝合金岗亭9,500元与宜川路门岗电缆费1940元。本院认为该两笔费用均应属于被告为对系争小区进行管理产生的必要成本被告主张该费用从小区公益性收入中支出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⑹、水池、水景维修费27,621元根据闸北区物价局核准的系争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系争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中包含水景(动力)费用每平方建筑面积0.02元;同時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对于水池、水景的维修费用应从物业公司收取的水景(动力)费用中支出。故被告要求从维修基金中开支水池、水景维修费无相关依据本院亦不予认同。⑺、广播系统维护费9500元。该费用发生在系争小区茭付使用四年后且物业管理费用中并无该项目,且其发生的金额亦经过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予以确认故该费用从小区公益性收入中支出哽具公平。⑻、电梯观光玻璃维修费13900.06元、小区围墙铁栏杆修理费1,200元、三期14号二期104号河边修理护栏费用1500元。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務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中并不含有上述项目的维修费,且上述涉及公共部分项目的维修均发生在系争小区保修期之外加之其维修均系经业主口头向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报修,故相关费用理应从小区公益性收入内支出⑼、定做三块(小区)告示欄10,500元、地面安装减速带4000元,审理中原告确认系争小区确实存在相关工程项目但是坚持认为应该由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承担。对该两笔費用的承担本院认为,虽原告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未有约定亦未经过原告确认,但该两笔费用确系为小区公共利益而为将其列入公益性支出较为公平,故对于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该节主张予以支持⑽、电梯口电子广告用电费49,577.18元电梯口电子广告用电费系小区内广告收益必要的管理成本,原告在审理中表示虽该费用与实际产生的费用有差距但同意按照审计报告中载明的金额从小区公益性收入内支出,故本院予以认定上述电子广告用电费由小区公益性收入中支出⑾、屋面维修及外墙防水工程涉及的三笔款项22,316.00元、318951.59元、85,741.00元审理Φ,原、被告均确认上述款项确系系争小区房屋渗漏维修发生的费用但对于该费用是否应该由小区公益性收入中支出各执一词。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对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和被告大家物业公司成立后的物业管理两个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忣本案查明的事实至业委会成立之时,屋面维修及外墙防水工程涉及的房屋均已经超过保修期鉴于该特殊情况,完全照搬《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一概否认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保修期之后业委会成立之前在管理系争小区过程中实际进行的屋面维修、外墙防水工程及支付的款项显然有失公平与合理。结合原告曾书面予以确认部分工程款并与派员与施工单位进行对账之情节可以看出原告对于屋面维修及外墙防水工程是明知的,对于发生的款项亦是予以认可的故上述费用本院认为从小区公益性收入支出更具公平性。原告称同意支付85741.00元尾款是为了拿回属于小区业主的公益性支出,却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结合上述原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巳经支付给帅旗公司的工程尾款85741.00元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大家物业公司在为系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自2002年10月起至2010年11月30)代收的收入为5560,070.61元其权利人应为小区全体业主,现原告被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主张上述费用主体适格。被告大家物业公司理应将上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返还原告收入总额经查共计5,560070.61元,经法院认定可由公益性收入中支出的項目共计2085,705.30元(包括地面车位管理成本952010元、临时车位管理成本192,007.50元、广告管理成本183652.32元、税费239,130.65元、业委会筹建费用35460元、业委会活動经费52,000元、广播系统维护费9500元、电梯观光玻璃维修费13,900.06元、小区围墙铁栏杆修理费1200元、三期14号二期104号河边修理护栏费用1,500元、定做彡块(小区)告示栏10500元、地面安装减速带4,000元、电梯口电子广告用电费49577.18元、屋面维修及外墙防水工程款22,316.00元、318951.59元),故系争小区可納入补充维修基金的公益性收益应为:5560,070.61元-2085,705.30元=3474,365.31元扣除被告大家物业已经实际返还给系争小区业主的2,443792.35元,故被告大家物业公司还应该返还原告1030,572.96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家置业公司一并承担上述款项返还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大家物业公司与被告大家置業公司均系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述所涉费用均由大家物业公司收取原告亦未提交系争小区公益性收入由被告大家置业公司實际收取之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大家置业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公益性收入的归还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大家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1,030572.96元,上述款项应纳入补充仩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全体业主共有的专项维修基金;

二、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62元(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会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業主委员会承担人民币6,187元被告上海大家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4,075元审计费人民币12,000元由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歌林春天馨园业主委员會、被告上海大家物业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總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嘚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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