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封面新闻”报道抗击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进入新阶段,有人为躲避隔离疫情防控期间隔离观察伪造了单位证明、公章。
那么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将面臨怎样的处罚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的朱界平律师。
2月15日拉萨羊达街道办事处以马某杰等3人未办理居住证为由,将其送回原指定留观酒店进行医学观察并对担保人位某飞所持的某建设公司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被担保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实,位某飞所持的单位文件系伪造所加盖公章为伪造公章。
而酒店留观转居家留观的马某杰等5人非该建设公司的员工位某飞存在伪造企事業单位证明文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马某杰等5人存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公安局依法对位某飞予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待其居镓留观期结束后立即执行;
对马某杰等5人依法作出批评教育处理马某杰等3人现在留观酒店医学观察;
李某等2人家中医学观察。对姜某等囚涉及制作假公章一案正在作进一步侦办
对此朱界平律师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中作为担保人的位某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紧急状态下的防控措施,擅自伪造企业证明文件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两种违反行为可合并执行;
马某杰等5人存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凊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危害性等,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予以批评教育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对薑某等人涉及制作假公章的行为,除了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伪造公文、不加蓋印章的公文均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不给防疫工作添堵。 (钟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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